📰 生活法律2023-05-14
有關於刑法的問題
某市政府建管單位按違章建築拆遷辦法,依法核定A所有座落於某巷83號老舊危樓為違建,並公告拆除期限。 拆除單位之工務局,指派交由大隊長甲於某日前往指揮執行對於A宅之拆除任務,未料,因拆除文件列印略有模糊,致甲誤將83號看成33號之B宅,由於B宅因全家移民,現無人居住,拆除公務迅速完成,33號之B宅遭夷為平地。 試問依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甲之刑責可能為何? 這題該如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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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5-14
某市政府建管單位按違章建築拆遷辦法,依法核定A所有座落於某巷83號老舊危樓為違建,並公告拆除期限。 拆除單位之工務局,指派交由大隊長甲於某日前往指揮執行對於A宅之拆除任務,未料,因拆除文件列印略有模糊,致甲誤將83號看成33號之B宅,由於B宅因全家移民,現無人居住,拆除公務迅速完成,33號之B宅遭夷為平地。 試問依法院實務及學說見解,甲之刑責可能為何? 這題該如何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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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考2023-05-07
題目: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 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 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 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 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 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 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 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 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 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 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一)、甲駕車甩落乙的行為,不構成刑法276條過失致死罪。 主觀上,甲對於乙立於車輛後方踏板上,有可能被甩下去而死亡的事實有預見可能性,確信其不會發生,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是為有認識過失。客觀上,甲轉彎甩落乙是其不可想像其不存在之條件關係。有疑問者在於,甲是否具有客觀可歸責性? 管見認為,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除車廂外不得載人,雖為行政法相關規定,但根據規範保護目的理論,該規定意在保護清潔人員生命身體相關法益。 甲雖看見乙站立於後方踏板上,卻並未制止,而是選擇發車前往下個地點,屬於製造法不容許之風險。惟乙是出自本身意志立於風險過高之場所,應依被害人與有責任,為本身行為負責。 且依一般社會生活觀念,回收車車速通常不會太快,與乙的死亡不具有常態關聯性,不可歸責於甲。故甲無須為乙死亡負過失責任。 感謝各位大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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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3-05-05
我有朋友已滿18成年了,因為母親不待見他,所以決定自己搬出去住,結果今天他母親未經他同意直接讓房東把他的房間打開,不太懂法律,所以想問問如果透過法律來看這件事的話,是可以這樣做的還是不能這樣做的 勞請各位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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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5-01
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是什么意思?是說法官判的刑期我可以去繳3萬元以此抵消我的刑期嗎?因不懂還請知道的大大幫解答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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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4-20
未成年提告需要監護人同意或陪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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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3-03-04
這是書上看到的一個討論 但沒有結論的樣子 因此想問問 甲女在公共場所自認為被乙男跟蹤,因此拿起相機拍乙男,拍完後甲女隨即離開現場,然此時乙男立即跟上,甲女心生畏懼因此報案,乙男向警方表示他被甲女拍照因此想要求對方刪除照片 以上能否成立跟騷法或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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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校園2023-03-03
學生目前高三學測完,以後想考司法官,想知道中段學校當中有沒有推薦的學校,推薦內容包含師資、硬體、軟體資源、同儕、校譽、校園內外環境等。 身為台北人,高大法律值得我跑到高雄就讀嗎?還是輔大法律比較符合比較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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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3-02-25
現在很火熱的chatGPT,如果使用他來撰寫報告書,直接貼進報告書或是投稿報章媒體雜誌並發表,那著作權是屬於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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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3-02-23
關於本條的內容 1 撤回要約之通知,其到達在要約到達之後,而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應先時或同時到達,其情形為相對人可得而知者,相對人應向要約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2 相對人怠於為前項通知者,其要約撤回之通知,視為未遲到。 意思是 要約人的撤回通知因非可歸責於要約人因素而遲到,而被做出承諾相對人得知後,相對人要告知要約人「撤回遲到了」的意思嗎? 即告知要約人→撤回要約不生效,契約成立 怠於告知或不告知→撤回視為未遲到,契約不成立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誤,在這裡想了有點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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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12-29
ABCD 四人並非共同正犯,分別在E的點滴中注入牛奶(未達對身體有危險的量), 四人總和加起來造成E的死亡。 想請問上述題目是否構成犯罪,又大概如何論述,想請問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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