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活法律2022-12-06
大家好!後生在北部某軍醫院擔任護理師,目前法律系進修中。想請教各位法律前輩,敝院護理科管理階層主要由軍職護理人員升遷任用,醫院護理主管階級由上到下依序為:主任>督導>護理長,其中督導又分為行政督導、學術督導及品管督導。
近期品管督導一職因原品管督導退役後,由待晉升的某軍職護理長接任(其暫時為代理督導,尚未正式接任)。然而他的太太本為學術督導,兩人現在皆屬同階級同單位主管,想請問這是否適用〈公務員任用法〉第26條第1項:「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如果兩人是在調派來敝院工作後才認識而結婚,且太太早於先生升遷督導,是否屬於同條第2項:「應迴避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任用者,不受前項之限制。」之要件?
還請各位前輩釋疑,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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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活法律2022-09-16
大家好,下禮拜要去開庭,因為我是第一次處理這種事,不知道有沒有需要特別注意些什麼?(基本的我知道,如要帶身分證)
案發大致過程:某人稱投資飲料店要當老闆為由,甚至附上已經在請員工截圖等方式(Line),施用詐術詐取近五十萬。最後通通拿去賭博輸一屁股。
物證:有跟他母親手機通話提到賭博一事,母親也說根本無飲料店一事/有他高中同學提到他賭博一事(Line)
另外想問問大家,覺得此案成立的機率高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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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2-09-14
小弟目前正在讀許政大的磚頭書,其中關於再審要件的部分有一段落在討論再審書狀未表明再審理由,事後補提的問題。
書內有提及的部分(p.21-38):
1. 再審不附理由依通說不屬書狀程式有所欠缺(註),故應直接駁回,毋庸命補正。
2.早期實務見解認為在法院做出裁判之前補提,縱其補提時已逾30日期間仍為合法。惟該見解已遭廢棄不再援用。
就上面的內容,僅有討論逾期補提理由或是法院是否應先命補正之問題,對於在期限內補提的效果沒有說明,故想請各位前輩先進指點:
1.若於法院裁定駁回後,但仍未逾30日期間時補提理由,法律效果如何?
2.若再審書狀未附理由,但原告再於30日內、法院裁判前補提,此時法律效果如何?
註:如果有大大知道哪些要件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為何通說認為不附理由認為非屬程式有所欠缺?如果它(未附理由)不屬於書狀程式有所欠缺,那它是什麼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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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2021-12-24
想請問各位 法律有規定議員跟立委在審預算不能針對支出做建議,但為什麼很多民意代表都會說爭取老人年金、育兒津貼加碼等補助?照理不是不行嗎 還是兩者完全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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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2024-11-03
大神們好
想請問下列的問題
根據 J726 勞基法規定 核備(取締)
加上
民法 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1.71條的但書代表什麼意思? 始終看不太懂
2.71條中的強制跟禁止的效力跟取締分別代表什麼 ?
例如→ 強制: 982條 登記
效力:無效
取締 :有效 根據71條但書
而以下有點疑問
禁止: 985條重婚禁止
他的效力跟取締又是如何?
📰 生活法律2024-10-19
1.以民事訴訟法第449-1條為例,民事法院科處之罰鍰是否係屬行政罰?
2.其強制執行單位是法院民事執行處還是行政執行署
📖 學習2024-09-30
1.消保會算行政機關還是內部單位?
2.行政院組織法並未寫運安會及黨產會,請問其法律地位應如何定義?
📖 學習2024-08-26
我知道這問題很蠢,但我真的不懂,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二款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如果照字面意思來看,為何立法院監察院不能算行政機關,求各路大神解惑,可以罵我蠢沒問題。
📖 學習2024-04-18
《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婚約解除vs婚姻撤除
1️⃣婚約解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無」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例外:
⚠️他方有過失+已依契約承諾(私下和解)或已起訴者(已上告法庭)
⚠️請求權「可」讓與或繼承
2️⃣婚姻撤除:
‼️提出原則:他方「有」過失+請求權人「無過失」
‼️請求權人「可」提出請求賠償
‼️請求權「不可」讓與或繼承
請問大家這樣整理有錯誤的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