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1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黃玉齡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882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朱莉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朱莉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莉莉因犯商業會計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新舊法之比較說明:

(一)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依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刑法修正施行前犯併合處罰數罪中之一罪,且該數罪均符合第41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者,適用90年1月4日修正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又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與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不同;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業已刪除,且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由舊法之銀元1百元以上3百元以下修正為新臺幣(下同)1千元、2千元、3千元,因屬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且其折算標準為裁判時所應諭知,自有就新舊法規定加以比較之必要。經依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並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比較之結果,因修正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受刑人,故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以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按「衡諸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除為執行刑之方便,並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若受刑人所犯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不同時,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 號判決要旨參照。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裁判後之刑期所諭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有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有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者,基於定執行刑係為受刑人之利益,自應擇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適用之,亦即諭知以銀元3 百元即新臺幣9 百元作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修正公佈施行,並於102年1月25日生效,然因受刑人所犯數罪均受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無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朱莉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刑事判決書、103年度上訴字第1771、1772號刑事判決書,及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61、145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得易科罰金,參酌前揭修正條文之規定,就該執行刑部分,仍得易科罰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90年1月10日施行之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1第3項,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玉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峻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88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