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訴字第17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朱莉莉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澤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全治國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澤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莉莉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瑾瑜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曾澤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全治國
- 選任辯護人
- 王有民律師
陳瑾瑜律師
曾澤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9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 1日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5427號、101年度偵字第1955、6256、10878、108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朱莉莉、全治國部分暨其等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雇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妨害投標罪,各科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
朱莉莉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妨害投標罪,各科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
全治國犯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朱莉莉、全治國夫妻二人,分別係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揚公司)、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學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國揚公司、學揚公司係渠等經營之同一公司,僅係登記負責人名義不同,實際上並無競爭關係,且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實際上之辦公處所、員工、業務均相同,由全治國負責業務、朱莉莉負責財務而共同經營之。陳玉佩(陳玉佩部分另以簡易判決處刑審結)、謝佳玲、林筱凡係國揚公司行政與會計助理,負責開立發票、製作銷貨憑單,陳玉佩且負責與客戶對帳,何炤純係國揚公司會計,負責帳務紀錄及自公司帳戶提領所需現金等事宜,國揚公司若有投標案,亦由陳玉佩、謝佳玲、林筱凡負責製作投標單據、何炤純辦理押標金事務。而陳宗明為利明儀器有限公司(下稱利明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為張芳松),陳鴻武為炬安儀器有限公司(下稱炬安公司)之負責人。其等均明知政府採購法及各校採購核銷規則,於民國92年 5月間起至99年 1月間止,惟因全治國、朱莉莉為取得如附表所示各學校所辦理之招標採購案,竟分別為下列之犯行:
(一)全治國、朱莉莉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或單獨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標案,同時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名義於同一招標案參與投標,並依利潤、成本、稅款決定該次標案要由國揚公司名義或學揚公司名義得標,再設定投標金額及其他投標內容,由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國揚公司職員陳玉佩、林筱凡、謝佳玲、何炤純等人製作投標文件、填寫投標價格及支付押標金等,使招標機關陷於錯誤,誤認國揚公司與學揚公司係具有競爭關係之不同公司,而准予投標,使決標結果由國揚公司或學陽公司順利得標。
(二)朱莉莉、全治國除以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外,為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須達三家以上合格廠商參與投標,招標機關始行開標之要求,並確保如附表所示各採購案均可由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順利得標,乃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或單獨犯意聯絡,向並無投標真意之陳宗明、陳鴻武二人分別借用其等所經營之利明公司、炬安公司之名義及投標所需證明文件,並指示具有共同犯意聯絡之國揚公司職員陳玉佩(另為簡易判決審結)、林筱凡、謝佳玲、何炤純等人製作投標文件、填寫投標價格及由國揚公司支付押標金等事宜,以分別參與如附表所示各學校所舉辦之採購案。而陳宗明、陳鴻武二人因受全治國之請託,其等自始無投標意願,就如附表所示之標案,均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公司名義及證件投標之概括犯意或單獨犯意,容許國揚公司人員借用其等所經營之公司名義及投標所需證明文件,以配合國揚公司、學揚公司之投標,充當該學校主辦採購案之陪標廠商,使決標結果由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順利得標。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彰化縣調查站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澈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4條之規定」為要件。惟如符合第159條之1第1項規定之要件而已得為證據者,不宜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認定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兼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被告兼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對於本判決所引用之各該供述證據,均表示沒有意見,亦不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之情事存在,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自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其餘所引用之書證,係屬非供述證據,並查無因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情事,且與本案犯罪待證事實間具有證據關聯性存在,而檢察官、被告兼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被告兼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表示沒有意見,並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亦得為本案之證據使用。
二、訊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對於前揭時地,借牌投標之犯行,業均坦認屬實,核與證人即國揚公司業務經理張裕泰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0偵5427卷第 182頁、101偵1955卷八第49至50頁)、證人即炬安公司內部行政工作張淑蓉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1955卷八第 50頁)、證人即國揚公司鍾瑞洲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八第100至103頁、卷九第48頁反面)、證人蔡秉峰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八第125至132頁)、證人即國揚公司業務專員梁勝凱於調查站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九第4至6頁)、證人即國揚公司業務員楊家琪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九第27、42頁)、證人即國揚公司業務涂景翔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 101偵 1955卷九第107、115至116、122至123頁)、證人即國揚公司行政助理謝佳玲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 101偵1955卷十一第2至3、5至7頁)、證人即國揚公司助理林筱凡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十一第24至26、27至31頁)、證人即國揚公司會計何炤純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十一第72至73、78至80、102至106頁)、證人即國揚公司行政人員陳玉佩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十二第2至6、33至36頁)、證人即國揚公司工程師林政邦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1偵 1955卷十二第235至237、238至243頁)、證人即利明公司負責人陳宗明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0偵 5427卷第54至56、81至82頁)、證人即利明公司業務助理黃心怡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0偵5427 卷第70至71、82頁)、證人即炬安公司負責人陳鴻武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0偵 5427卷第91至92、96至97頁)、證人即炬安公司負責人陳鴻武之妻張淑蓉於偵查中之證述內容(見100偵5427卷第183頁)均屬相符,並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見101偵 1955卷四第57至59頁)、決標公告及定期彙送(見101偵1955卷四第60至144頁、99他1403卷一第111至119、122至127、130至131、134至137、140至147、161至164、174至183、192至193、197至 208、218至221、230至243、316至 317)、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見101偵 1955卷十一第107至109頁)、國揚公司明細分類帳(見99他1403一第369至376頁)、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100年5月 2日頭家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幼保科教學模型一批採購招標」文件(見99他1403卷二第55至58頁)、國立臺東高級中學100年5月 4日東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辦理「數位化物理量測儀器設備」及「化學實驗儀器」案支出憑證(見99他1403卷二第59頁)、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100年5月4日北市港高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97年度教學設備財物採購」相關資料(見99他1403卷二第60至61、64至65頁)、國立新莊高級中學100年4月29日莊高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物理教學設備水波槽」採購案招標相關資料(見99他1403卷二第63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00年5月11日北教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物理實驗儀器一批」等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見99他1403卷二第67頁)、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0年5月12日北市內高總字第 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97年度自然科設備」及「98年度自然科設備」採購案相關文件(見99他1403卷二第68頁)、國防醫學院100年5月13日國院總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多項描述器」及「緊急戰地醫護模擬訓練系統」採購標案相關資料(見99他1403卷二第70頁)、利明公司與國揚公司聯繫之電子郵件(見100偵 5427卷第63、65、69頁)、公開招標公告及無法決標公告(見100偵5427卷第67頁、原審102訴 139卷三第184至199頁)、中臺科技大學102年11月6日中臺校總事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3頁)、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102年10月31日旭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 4頁)、修平學校財團法人修平科技大學102年11月5日修平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 5頁)、國立臺北教育大學102年11月5日北教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6頁)、國立臺東高級中學102年11 月5日東中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7至13頁)、國立東華大學102年11月7日東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14頁)、新北市立板橋高級中學102年11月5日板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15頁)、國立清華大學102年11月7日清採購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16頁)、國立雲林科技大學102年11月 12日雲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17頁)、新北市立新莊高級中學102年11月1日莊高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18頁)、國立臺灣師範大學102年11月7日師大秘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 139卷十第22頁)、臺中榮民總醫院102年11月12日中榮補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23頁)、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商業職業學校 102年11月13日頭家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24頁)、國防醫學院 102年11月14日國院總務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25至28頁)、臺北市立內湖高級中學102年10月29日北市內高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29頁)、臺北市立南港高級中學 102年11月5日北市港高總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見原審 102訴139卷十第30頁)、高雄市立瑞祥高級中學 102年11月21日高市祥中總字第0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 102訴139卷十第33頁)、國立臺中女子高級中學102年11月12日中女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 139卷十第34頁)、國立臺中科技大學102年11月 15日中科大民總組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35至43頁)、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102年11月15日屏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44頁)、國立屏東教育大學 102年12月13日屏東教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45頁)、國立高雄大學102年11月5日高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46頁)、國立陽明大學 102年12月18日陽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48頁)、國立勤益科技大學102年11月8日勤益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49頁)、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2年11月8日校附醫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50頁)、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中學102年11月4日新北清中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54頁)、樹德科技大學102年11月4日德科大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原審102訴139卷十第55至76頁)等在卷可稽,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自白供述與現有事證相符,應堪置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兼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被告兼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犯行,均堪認定。
三、法律適用:
(一)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等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於95年7月1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訂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 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 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以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此即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95年 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比較說明如下:
1、刑法第28條共犯之規定,於修正施行前之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則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與共犯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等人既有共同實施借牌投標犯罪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施行前之刑法第28條規定論擬,並無不利於被告。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修正前第56條係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將連續犯數犯行論以一罪,而修正後因業已無前開規定,則應數罪併罰,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就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於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論以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較有利於被告全治國、朱莉莉。
3、刑法第33條第 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等規定,是依修正後之法律,罰金最低為新臺幣1000元;然依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10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 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1元計算,故罰金最低額為銀元1元,若換算為新臺幣,最低額僅為新臺幣3元。經比較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自以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行為時關於科處罰金刑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全治國、朱莉莉。
4、綜上所述,揆諸前開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所為如附表二編號 1之犯行,自應適用其等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
(二)被告全治國為學揚公司負責人,被告朱莉莉為國揚公司負責人,其等就如附表一所示之借牌投標行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公訴意旨雖認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借牌陪標之行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3項之妨害投標罪云云,然借牌投標、陪標之行為,並無阻絕他人投標之途,且本案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等人有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手段,致使其他廠商無法投標之情事,自無從據以認定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等人有「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並「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行為,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等人之犯行應僅該當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而非同條第 3項之妨害投標罪,是公訴意旨就此部份之認定,尚有未洽。
(三)按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係就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行為時,併處罰其廠商之兩罰規定。按廠商既為事業之主體,應負擔其所屬從業人員於執行業務時,不為違法行為之基督義務,是廠商若怠於監督而使從業人員為違反政府採購法之犯罪行為,即有依該條處罰之必要,故兩罰規定,就同一犯罪,既處罰行為人,又處罰廠商,無關責任轉嫁問題,從業人員係就其自己之違法行為負責,而廠商亦係就其所屬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之違法行為,負監督不周之責任,二者應就其各自犯罪構成要件負其責任,自屬兩罰之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因其代表人即被告朱莉莉、全治國及受雇人陳玉佩等人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即應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分別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罰金刑。
(四)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就附表一所示標案部分,與國揚公司受雇人謝佳玲、林筱凡、何炤純、陳玉佩等人間,顯有共同實施借牌投標犯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五)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就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犯行,其決標日均係於95年7月1日前,所犯均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反覆為之,為修正前刑法規定之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分別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而就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所為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犯行,其決標日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日後,斯時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則各次投標之單位及項目既不相同,顯係基於各別犯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四、本院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就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部分,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
1、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 5部分,認定該次得標廠商為學揚公司,然依決標公告(見 99他1403卷一第183頁)之內容記載,實際得標廠商應為國揚公司;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1部分,認定該次決標日期為98年12月23日、學揚公司有參與投標,然依決標公告(見99他1403卷一第161至162頁)之內容記載,該次決標日期應為98年12月25日,且學揚公司並未參與投標,而係借用利明公司之廠牌參與投標;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14部分,認定該次僅由國揚公司單獨得標,然依決標公告(見99他1403卷一第114、115頁)之內容記載,國揚公司僅係就無線病患高擬真模擬人部分之標案得標,其餘膝關節液抽取注射模型(一組)、多功能新生兒沐浴看護模糊(二組)部分之標案係由群鈺股份有限公司得標,原審判決就前揭部分之認定,明顯有誤。又原審判決就附表一編號30部分,就該次標案名稱僅記載「頻譜分析實驗組1套、精緻光學實驗組2套、色散實」,未依決標公告(見 99他1403卷一第218頁)內容記載之標案完整名稱「頻譜分析實驗組1套、精緻光學實驗組2套、色散實驗組1套」,亦有疏漏。
2、原審判決就本案係以被告全治國等人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並適用刑法總則之規定,予以論罪科刑,然於論結法條欄卻未記載刑法第11條前段之過橋條款;又論結法條欄漏未引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再者,本案法律適用過程中,並無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論以牽連犯之情,原審判決卻贅載該部分之法律修正比較適用並於論結欄予以引用,亦有違誤。
3、同案被告陳宗明、陳鴻武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後段之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等人所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5項前段之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罪,二者構成要件不同,顯無成立共同正犯之可能,且原審於犯罪事實欄並未認定渠等間有共同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為共同正犯,卻於理由欄貳實體部分之第四項將渠等分別以共同正犯論,顯有事實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4、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所犯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犯行,其決標日均係於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日後,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標準標準亦經修正,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詳如下述),原審就渠等所犯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妨害投標罪其中二罪,仍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亦有法律適用之違誤。
(二)被告兼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被告兼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以:雖然國揚公司、學揚公司所涉犯標案總計達八年42件,然八年總計所投標之件數則有上千件以上,故歷年來借牌投標案僅佔少數標案之數量,其目的僅為了避免第一次投標即流標導致學校或研究單位延宕研究進度,故純粹係基於為服務客戶為出發點,且得標價格符合一般市價,並無共謀哄抬價格,也無阻止其他廠商之參標、競標,且最終亦需進入底價範圍之內始能得標;窺諸標案,有10件標案得標金額在10至20萬元間,七件標案得標金額在20至30萬元間,皆非金額非常龐大之標案,顯無化簡為繁、勞師動眾,借牌湊足三家之理,足見此兩家公司並非為求私利而為此部分借牌行為,且事實上兩家公司在借牌之下,根本未因此而獲有其餘任何之不法利益,原判決科以兩家公司高達80萬元之罰金,顯有過重而不符比例原則之情形,而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絕非為求私利而為此部分借牌行為,且並無從中獲得任何之不法利益,自應予減輕其刑;其名下登記之國揚公司無論係向利明公司或炬安公司借牌,抑或係持學揚公司之牌照進行競標,實係以單一行為之數個舉動接續進行,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同時僅侵害相同政府採購法競價性之正確之同一法益,應屬學說與實務共認之接續犯,理應僅成立一個罪名為由,提起上訴,認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指摘原審量刑過重及適用法律違誤,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國揚公司、學揚公司部分予以撤銷改判。
(三)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惟被告全治國為學揚公司負責人,被告朱莉莉為國揚公司負責人,其等本應尊重法制,健全市場,竟為獲取利潤,先後指示國揚公司員工分別以國揚公司或學揚公司名義及請託利明公司、炬安公司為借牌投標行為,企圖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決標要件之假象,渠等所為實際上已導致如附表一所示之各該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誠屬可議,惟考量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素行良好,並無不良刑案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渠等於犯罪後,業經坦承全部犯行,犯後態度良好,而被告朱莉莉雖係國揚公司之負責人,然該公司實際負責人為其夫即被告全治國,且本案亦係由被告全治國負責主導,渠等二人參與程度不同,及渠等之智識程度非低、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五項所示之刑,並就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部分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就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部分依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就被告全治國、朱莉莉部分依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又行為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為如附表二編號 1所示之行為時,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應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全治國、朱莉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爰依94年 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就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之刑法第51條第 5款則將其上限提高為不得逾30年,經比較新舊法適用之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無較有利於被告全治國、朱莉莉之處,故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按定執行刑之立法意旨,一方面為執行刑之便利,他方面係為受刑人之利益,則被告全治國、朱莉莉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妨害投標罪,均得易科罰金,而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犯行,因其行為在95年7月1日以前,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一百元至三百元折算一日」,而其餘如附表二編號 2所示之犯行,其行為已在95年7月1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已提高為「以新臺幣一千至三千元折算一日」,則定其執行刑,仍應擇有利被告全治國、朱莉莉之折算標準,即以94年2月2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為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 452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於,被告國揚公司、學揚公司所受之罰金刑宣告部分,法律既未修正,自應逕行適用現行法之規定,附此敘明。
(六)查:被告兼學揚公司代表人全治國、被告兼國揚公司代表人朱莉莉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8、20至24、27、30、32至33、37至39所示之犯罪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業已制定,經總統於96年7月4日公布,同年月16日生效施行,而渠等上開所犯違反政府採購法罪之犯罪時間,係在96年 4月24日以前,且均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事,爰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 9條之規定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另被告全治國、朱莉莉請求給予緩刑宣告部分,本院認為渠等另涉犯相同類型之案件,目前已在偵查中,自不宜宣告緩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修正前)第56條、(修正前、後)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第51條第7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蓉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政府採購法第87條: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機關名稱 │標案名稱 │招標方式 │投標廠商│決標日期 │決標金額│ ├──┼────────┼────────┼──────┼────┼─────┼────┤ │ 1 │中臺科技大學 │數位模擬病人 │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8.06.19 │150萬元 │ │ │ │ │ │(得標)│ │ │ │ │ │ │ │利明公司│ │ │ │ │ │ │ │信儀公司│ │ │ ├──┼────────┼────────┼──────┼────┼─────┼────┤ │ 2 │南投縣立旭光高級│『測量感知器及整│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9.01.26 │15萬7000│ │ │中學 │合型多功能數據收│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集分析軟體』採購│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 │修平科技大學(原│USB數據收集介面2│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7.09.26 │163萬元 │ │ │名修平技術學院)│組/靜電學實驗8組│ │(得標)│ │ │ │ │ │/ 螺線管中磁場測│ │學揚公司│ │ │ │ │ │定實驗8組...等乙│ │利明公司│ │ │ │ │ │式 │ │ │ │ │ ├──┼────────┼────────┼──────┼────┼─────┼────┤ │ 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多頻道數位數據介│公開取得報價│學揚公司│98.10.30 │77萬5000│ │ │ │面等實驗儀器一批│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國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5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化學實驗儀器 │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8.08.10 │53萬1000│ │ │ │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6 │國立東華大學 │攜帶型易戴高頻專│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7.08.18 │245萬元 │ │ │ │業腦波認知實驗儀│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7 │新北市立板橋高級│資優教學設備等乙│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7.12.02 │23萬5000│ │ │中學 │批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8 │國立清華大學採購│轉動實驗模組與荷│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7.07.18 │141萬元 │ │ │組 │姆倫茲線圈實驗模│ │(得標)│ │ │ │ │ │組各17套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9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物理教學軟體等 1│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7.01.29 │15萬5500│ │ │總務處事務組 │式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0 │新北市立新莊高級│物理教學設備水波│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8.09.03 │15萬元 │ │ │中學 │槽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認知神經功能電位│公開招標 │保傑特有│98.12.25 │121萬5千│ │ │ │記錄與分析系統採│ │限公司 │ │元 │ │ │ │購案 │ │(得標)│ │ │ │ │ │ │ │國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2 │國立頭城高級家事│幼保科教學模型一│公開取得報價│學揚公司│98.06.12 │28萬2000│ │ │商業職業學校 │批採購招標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國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3 │國防醫學院 │緊急戰地醫護模擬│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7.10.28 │308萬元 │ │ │ │訓練系統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4 │臺中榮民總醫院補│無線病患擬真模擬│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7.09.23 │334萬7千│ │ │給室-9 │人(一組)等三項│ │(得標)│ │元 │ │ │ │教學模型 │ │群鈺科學│ │ │ │ │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5 │臺北市立內湖高級│97年度自然科學設│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7.03.12 │12萬3000│ │ │中學 │備乙批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6 │臺北市內湖高級中│98年度自然科設備│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8.03.12 │33萬5000│ │ │學 │乙批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7 │臺北市立南港高級│97年度教學設備財│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7.03.27 │56萬3000│ │ │中學 │物採購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8 │臺中榮民總醫院補│生理記錄器-訊號│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7.08.16 │38萬5000│ │ │給室-7 │整合監聽(視)系│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統壹組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19 │修平科技大學(原│牛頓運動定律 /自│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6.09.14 │165萬元 │ │ │名修平技術學院)│由落體/轉動慣量/│ │(得標)│ │ │ │ │ │楊氏係數/ 表面張│ │學揚公司│ │ │ │ │ │力/光學...等實驗│ │利明公司│ │ │ │ │ │組乙式 │ │ │ │ │ ├──┼────────┼────────┼──────┼────┼─────┼────┤ │ 20 │高雄市立瑞祥高級│數位化實驗器材乙│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09.27 │25萬元 │ │ │中學 │批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1 │國立臺中女子高級│自然科數位實驗儀│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11.30 │20萬5000│ │ │中學 │器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2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購置多功能感學整│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5.09.27 │57萬元 │ │ │中護健康學院(原│合分析系統一套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名國立臺中護理專│ │ │學揚公司│ │ │ │ │科學校) │ │ │炬安公司│ │ │ ├──┼────────┼────────┼──────┼────┼─────┼────┤ │ 23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物理實驗儀器一批│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10.19 │20萬元 │ │ │ │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4 │國立臺東高級中學│數位化物理量測儀│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11.01 │18萬元 │ │ │ │器設備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5 │國立東華大學 │數位化普物實驗儀│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6.05.18 │128萬160│ │ │ │器設備 │ │(得標)│ │0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6 │國立虎尾科技大學│物理實驗教學設備│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6.09.03 │558萬元 │ │ │事務組 │乙批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7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干涉儀一組 │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04.22 │16萬元 │ │ │事務組 │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8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基礎物理實驗設備│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6.06.28 │139萬元 │ │ │總務處事務組 │一批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29 │國立屏東教育大學│霍爾效應實驗等實│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6.08.30 │151萬元 │ │ │總務處事務組 │驗設備一批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0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頻譜分析實驗組 1│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10.13 │20萬9950│ │ │ │套. 精緻光學實驗│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組2套.色散實驗組│ │學揚公司│ │ │ │ │ │1套 │ │利明公司│ │ │ ├──┼────────┼────────┼──────┼────┼─────┼────┤ │ 31 │國立清華大學採購│力學波實驗模組 │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7.06.03 │90萬元 │ │ │組 │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2 │國立陽明大學事務│粒腺體溶氧偵測系│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4.07.13 │23萬5000│ │ │組2 │統1套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3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感覺統合分析系統│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5.07.26 │53萬元 │ │ │ │壹套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4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無線藍芽生理回饋│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6.07.17 │34萬元 │ │ │總務處事務組 │儀壹台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5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無線式生理訊號記│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6.10.17 │68萬元 │ │ │總務處事務組 │錄系統等1批 │單或企劃書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6 │國立勤益科技大學│電機系「氣體流量│公開取得報價│國揚公司│96.08.01 │22萬9500│ │ │ │控制系統」購案 │單或企劃書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7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心音教學聽診系統│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4.04.18 │103萬元 │ │ │院附設醫院 │壹套 │ │(得標)│ │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8 │國防醫學院 │多項描述器 │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4.04.14 │84萬9500│ │ │ │ │ │(得標)│ │元 │ │ │ │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 39 │新北市立清水高級│九十四年度充實物│公開招標 │國揚公司│94.06.06 │36萬5000│ │ │中學 │理科教學設備(第│ │(得標)│ │元 │ │ │ │一次招標) │ │學揚公司│ │ │ │ │ │ │ │利明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事實 │符合減刑條件者 │宣告刑 │ │ │ │ │ │ ├──┼────────┼────────┼──────────────┤ │ 1 │如附表一編號18、│如附表一編號18、│朱莉莉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 │ │20、21、23、24、│20、21、23、24、│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 │ │27、30、32、37、│27、30、32、37、│,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 │ │38、39所示之11次│38、39所示之11次│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犯行(決標日均係│犯行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於95年7月1日以前│ ├──────────────┤ │ │,符合為刑法修正│ │全治國共同連續意圖影響採購結│ │ │前連續犯之規定)│ │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 │ │ │ │,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 │ │ │ │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 │ │ │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 │ 2 │如附表一編號1-17│附表一編號22、34│國揚儀器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 │ │、19、22、25、26│所示之2次犯行 │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 │、28、29、31、33│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36所示之28次犯│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二十八罪,│ │ │行(決標日均係在│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2、34所示二│ │ │95年7月1日廢除連│ │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均│ │ │續犯以後,應予數│ │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其│ │ │罪併罰) │ │餘二十六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伍│ │ │ │ │萬元。 │ │ │ │ ├──────────────┤ │ │ │ │學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廠商│ │ │ │ │之代表人及受雇人,因執行業務│ │ │ │ │,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 │ │ │ │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二十八罪,│ │ │ │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2、34所示二│ │ │ │ │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均│ │ │ │ │減為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其餘二│ │ │ │ │十六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 │ │ │ │。 │ │ │ │ ├──────────────┤ │ │ │ │朱莉莉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共│ │ │ │ │二十八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2│ │ │ │ │、34所示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貳│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其餘二十六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 ├──────────────┤ │ │ │ │全治國共同意圖影響採購結果,│ │ │ │ │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共│ │ │ │ │二十八罪,其中如附表一編號22│ │ │ │ │、34所示二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 │ │ │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 │ │ │ │元折算壹日,各減為有期徒刑叁│ │ │ │ │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 │ │ │ │仟元折算壹日;其餘二十六罪各│ │ │ │ │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 │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