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8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81號
- 異議人
- 即受刑人
- 李佾瑞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更辛
字第657號)聲明異議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執行聲明異議狀、刑事追加聲明異議理由及刑事追加聲明異議理由狀。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刑之執行得聲明異議之事由,僅限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而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應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次按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刑事訴訟法第456 條前段亦有規定。是裁判一經確定,非依法定程序,不能停止其執行之效力。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57條第1 項、第458 條規定,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以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是除法院之確定判決或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法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據以執行時,自不生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可言(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760 號裁定意旨可參)。再按被告有應併合處罰之數罪,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其中一罪之有期徒刑先執行期滿後,法院經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後,其在未裁定前已先執行之有期徒刑之罪,因嗣後合併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結果,檢察官所換發之執行指揮書,係執行應執行刑,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李佾瑞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主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字第233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確定,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據此核發99年度執更辛字第357號執行指揮書(甲)(下稱A指揮書)。嗣因該裁定據以定執行刑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22號判決(下稱本院2422號判決)部分違法,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13號判決撤銷受刑人所犯如本院24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5、6所示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之加重竊盜罪及定應執行刑部分,並由本院以100年度易更字第4號判決改判處受刑人犯共同竊盜罪,處有期徒刑6月、5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上訴後,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489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下稱易更判決);復因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之違背法令情事,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非字第10號判決撤銷受刑人所犯如本院24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8所示判處有期徒刑1年之加重竊盜罪。受刑人又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易字第1178號判決(下稱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其後,就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2、4、本院24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3、4、7之及上開詐欺案件判處有期徒刑9月之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64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6月,受刑人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771號駁回抗告確定,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簡稱苗栗地檢署)
行指揮書(甲)(下稱B指揮書)。另就附表編號3、本院2422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11(即附表編號6)、易更判決之罪刑,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5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受刑人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2年度抗字第796號裁定駁回抗告,再經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抗字第5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並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15日據此核發104年度執更辛字第23號執行指揮書(甲)(下稱C指揮書)。又受刑人依B指揮書於98年1月22日入監執行,嗣因本院以104年度聲再字第7號就本院2422號判決附表一編號2、3、4、7罪刑裁定開始再審,並停止該部分刑罰之執行,受刑人乃於104年9月25日停止刑之執行出監,嗣本院另以104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就上開再審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4罪),如易科罰金,均以1,000元折算1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詐欺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5.06.01 │97.04.08 │97.04.15 │ │ │ │97.04.15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2800號 │第1816號 │第1816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97年度上訴字第1871│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7年度上訴字第2296│ │事│案 號│號 │號 │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05.30 │ 98.01.22 │ 98.01.22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97年度台上字第1124│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7年度上訴字第2296│ │判│案 號│號 │號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3.05 │ 98.01.22 │ 98.01.2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是 │ 是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 │ │第4078號 │字第424號 │字第424號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竊盜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2次)│有期徒刑1年(7次)│有期徒刑6月(11次 │ │ │ │ │) │ ├────────┼─────────┼─────────┼─────────┤ │犯 罪 日 期│97.04.15 │97.04.09 │97.04.09 │ │ │ │至97.04.15 │至97.04.12 │ ├────────┼─────────┼─────────┼─────────┤ │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1816號 │第5978號 │第5978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 │97年度上訴字第2296│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 │事│案 號│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1.22 │ 98.02.06 │ 98.02.06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98年度台上字第1947│98年度上訴字第36號│98年度台上字第2654│ │判│案 號│號 │ │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4.09 │ 98.02.06 │ 98.05.1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備 註│苗栗地檢98年度執更│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字第424號 │第1888號 │第3432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