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29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299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政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90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張政元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是核被告張政元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為供施用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其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又按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有關累犯加重本刑部分,不生違反憲法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問題。惟其不分情節,基於累犯者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等立法理由,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之侵害部分,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之人身自由所為限制,不符憲法罪刑相當原則,牴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於前開規定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依本解釋意旨,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11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107年3月1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於同年6月1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件在卷可按,其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項累犯規定。且本院審酌上開前科紀錄,與本案同為施用毒品案件,而被告經偵審教訓後,竟仍故意再犯本案,足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又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最低本刑為2月有期徒刑,如依同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最低本刑,即法院須宣告3月以上有期徒刑,則被告仍有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機會。從而,本案不因累犯之加重致被告所受刑罰因而受有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及使其人身自由因而受過苛侵害之情形,適用累犯加重之規定,核無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所稱「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抵觸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之情形,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履犯施用毒品案件,此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證,被告竟仍再犯本案,顯見其未能悔改並記取教訓;惟念及施用毒品犯罪之本質,為戕害自我身心健康之行為,尚未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兼衡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自述學歷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禮儀社之生活狀況(見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乃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莊珂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908號
被 告 張政元 男 5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政元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
地院)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 98 年 9 月 18 日執行完畢
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 98 年度戒毒偵字第 342 、 343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 5
年內施用毒品,經彰化地院以 101 年度簡字第 1776 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 6 月確定,於 102 年 5 月 13 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另因附表所示案件,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所犯數罪經裁定定應執行刑並接續
執行後,於 107 年 3 月 1 日假釋出獄交付保護管束,於
107 年 6 月 1 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
。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
犯意,於 108 年 4 月 22 日 17 時許或 18 時許,在其位
於彰化縣○○市○○路 000 巷 00 號之住處,以將甲基安
非命摻入香菸內點燃後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 1 次。嗣因張政元為列管毒品人口,經警通知於
108 年 4 月 26 日上午到案接受定期調驗,員警於同日上
午 11 時 20 分許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張政元於偵訊時之自│全部犯罪事實 │
│ │白 │ │
│ │ │ │
├──┼───────────┼───────────┤
│二 │應受尿液檢驗人尿液檢體│被告曾於 108 年 4 月 │
│ │採集送驗紀錄表(檢體編│26 日上午 11 時 20 分 │
│ │號:Z000000000000)、 │許為警採尿送驗,經檢驗│
│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委│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 │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之事實 │
│ │名對照認證單(代號: │ │
│ │Z000000000000)、詮昕 │ │
│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 │
│ │00000000 號濫用藥物尿 │ │
│ │液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
│ │Z000000000000) │ │
│ │ │ │
├──┼───────────┼───────────┤
│三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畢│
│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釋放後 5 年內,曾再犯 │
│ │矯正簡表 │施用毒品罪,經判刑確定│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第 │
│ │ │20 條第 3 項所定「 5 │
│ │ │年後再犯」之情形,應依│
│ │ │法追訴(參最高法院 95 │
│ │ │年度台上字第 517 號、 │
│ │ │第 1071 號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 條第 2 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首揭有期徒刑之執行,有本
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 份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
後 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構成累犯,
請依刑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酌量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 條第 2 項、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檢 察 官 莊珂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 記 官 林志誠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犯行 │判決法院│判決日期│確定判決案號 │刑期(有│附註 │
│ │ │ │ │ │期徒刑)│ │
│ │ │ │ │ │ │ │
├──┼────┼────┼────┼───────┼────┼────┤
│ ㈠ │施用第一│彰化地院│105 年 4│104 年度訴字第│8月 │㈠㈡案經│
│ │級毒品 │ │月 12 日│469 號 │ │彰化地院│
│ │ │ │ │ │ │裁定應執│
├──┼────┼────┼────┼───────┼────┤行刑 1 │
│ ㈡ │施用第一│同上法院│104 年 │104 年度審訴字│7 月上訴│年 1 月 │
│ │級毒品 │臺灣高等│12 月 30│第 774 號 105 │駁回上訴│確定,㈢│
│ │ │法院臺中│日 104 │年度上訴字第 │駁回 │案接續上│
│ │ │分院最高│年 4 月 │256 號 105 年 │ │開案件執│
│ │ │法院 │28 日 │度台上字第 │ │行 │
│ │ │ │105 年 7│1659 號 │ │ │
│ │ │ │月 7 日 │ │ │ │
│ │ │ │ │ │ │ │
├──┼────┼────┼────┼───────┼────┤ │
│ ㈢ │施用第一│彰化地院│105 年 │105 年度訴字第│8月 │ │
│ │級毒品 │ │12 月 30│1111 號 │ │ │
│ │ │ │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