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66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662號
- 公訴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崑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1323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黃崑山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黃崑山與范世榮為鄰居,雙方感情不睦,竟基於公然侮辱、誹謗范世榮及范世榮之父范廷彪(業於民國73年8月21日死亡)、范世榮之母范陳鈴珠(已於99年1月22日死亡)之接續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以范世榮、范廷彪及范陳鈴珠等人名字諧音「阿榮」、「廷標」、「玲珠」為對象,並以附表所示之言論,具體指摘范世榮「老婆跑光光」、范廷彪「得標」(台語,得性病之意)、「被雷公打死了」、「老婆跑光光」、范陳鈴珠「每天晚上和人睡,生一個不知什麼人」、「你都在討客兄」、「每天都在討客兄」及「陪人家睡」等語,另以「笨小孩生笨小孩」、「垃圾」等語謾罵范世榮、范廷彪、范陳鈴珠等人,足以貶損范世榮、范廷彪、范陳鈴珠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二、按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定有明文。查被告黃崑山所犯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312條第1項、第2項之罪,均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之罪,則本院第一審自無庸行合議審判,先予敘明。又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
三、本案有下列證據,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事證明確,堪以認定:
㈠被告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
㈡告訴人范世榮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㈢檢察事務官對於107年10月14日錄影光碟之勘驗報告及監視器截圖。
㈣告訴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全戶戶籍資料)、范陳鈴珠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四、被告於附表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處所,公然以「老婆跑光光」等語具體指述告訴人范世榮婚姻狀態,並以「得標」、「被雷公打死了」、「老婆跑光光」等語指述范廷彪身體、婚姻及道德狀態,以「每天晚上和人睡,生一個不知什麼人」、「你都在討客兄」、「每天都在討客兄」及「陪人家睡」等語指述范陳鈴珠貞操狀態,另以「笨小孩生笨小孩」、「垃圾」等語謾罵告訴人范世榮、范廷彪、范陳鈴珠等人,此等言論均足以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受難堪或不快,且對告訴人范世榮及范廷彪與范陳鈴珠之社會評價產生貶抑與減損。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同法第310條第1項誹謗、同法第312條第1項之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同法第312條第2項之對於已死之人誹謗罪。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地點,以相同手段,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應認為係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為接續犯,論以包括上之一行為。被告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刑法第312條第2項之對於已死之人誹謗罪。
五、爰審酌被告前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雖矢口否認犯行,但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罪,並以書狀且當庭表示對被害人范廷彪及范陳鈴珠之歉意,犯罪後態度尚可,又依卷附監視器截圖及雙方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所示,本案雙方隔巷居住,但糾紛爭執不斷,暨考量其自述高職畢業,已婚,有子女,經營麵店,經濟狀況不佳及告訴人范世榮量刑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1項、第312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廖偉志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間/地點 │被告指摘及謾罵內容 │ ├──┼───────────┼────────────┤ │1 │107年10月14日下午1時56│洪廷標、洪廷標、就標A( │ │ │分許/在告訴人位於彰化 │台語,意指得性病) │ │ │縣鹿港鎮新宮里泉州街87│ │ │ │號住所門口及前方道路 │ │ ├──┼───────────┼────────────┤ │2 │107年10月14日下午2時許│花光光心慌慌老婆跑光光 │ │ │/在被告位於彰化縣○○ ○ ○ ○ ○鎮○○里○○路00號住所│ │ │ │前方道路 │ │ ├──┼───────────┼────────────┤ │3 │107年10月14日下午11時 │「阿標!阿標是誰?死掉了│ │ │26分許至下午11時44分許│,他兒子也快要死了」、「│ │ │/在被告上開住所前方道 │阿標是誰啊,被雷公打死了│ │ │路 │」、「洪廷標,有這個人嗎│ │ │ │?洪廷標、洪廷標」、「你│ │ │ │甲看,老杯就不敢出來,出│ │ │ │來...賣紅幹啊,裝監視器 │ │ │ │就賣紅幹」、「不孝而已,│ │ │ │難怪你兒子就不挺你,中秋│ │ │ │節就不回來挺你,可憐啊可│ │ │ │憐,竟然不挺你,悲哀啊..│ │ │ │.」、「垃圾」、「洪廷標 │ │ │ │、玲珠A、玲珠A、玲珠A, │ │ │ │有夠可憐,玲珠A、玲珠A每│ │ │ │天晚上和人睡,生一個不知│ │ │ │什麼人」、「(唱歌)阿珠│ │ │ │,阿珠、玲珠A你在幹什麼 │ │ │ │、你都在討客兄,卻生個笨│ │ │ │小孩子」、「(唱歌)阿珠│ │ │ │,阿珠,你在幹什麼,每天│ │ │ │都在討客兄,討客兄」、「│ │ │ │阿珠外號叫玲珠A、玲珠A、│ │ │ │玲珠A、玲珠A、玲珠A、玲 │ │ │ │珠A、玲珠A、玲珠A,你的 │ │ │ │笨小孩...」、「阿標,阿 │ │ │ │標外號就標A、阿標外號就 │ │ │ │標A...頭髮光光...月光光 │ │ │ │心慌慌人慌慌老婆跑光光,│ │ │ │老婆就陪人家睡了、前面睡│ │ │ │覺、後面把人」、「阿標是│ │ │ │就標、阿標是就標,阿珠是│ │ │ │入珠A,入珠A,就標A、入 │ │ │ │珠A,就標A」、「入珠又沒│ │ │ │效,73年就死了,就標A, │ │ │ │73年就死了,可憐啊、無效│ │ │ │、阿標一個笨小孩、阿珠也│ │ │ │是笨小孩」、「他們生個笨│ │ │ │小孩什麼名字?叫做什麼榮│ │ │ │的人?阿榮,阿榮、榮榮~│ │ │ │」 │ └──┴───────────┴────────────┘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 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12條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 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