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63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宋有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宋有達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宋有達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判決書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易科罰金,以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為限,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亦不得易科罰金,故於諭知判決時,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等情,迭經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著有明文,復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79 號解釋(民國99年7 月16日公布)重申上開解釋旨在藉由自由刑之執行矯正犯罪,目的洵屬正當,亦未選擇非必要而較嚴厲之刑罰手段,與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制度之本旨無違,亦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並無變更之必要。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宋有達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5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4所示案件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親簽之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依刑法第51條所定限制加重原則,爰於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範圍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宋有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 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 案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月 108/05/29 嘉義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842號 嘉義地院 108年度嘉簡字第921號 108/07/30 嘉義地院 108年度嘉簡字第921號 108/08/12 嘉義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746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87號) 2 竊盜 有期徒刑6月 108/05/24 臺南地檢108年度營偵字第1106號 臺南地院 108 年度易字第1276號 108/11/07 臺南地院 108 年度易字第1276號 108/12/09 臺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350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助更字第192號) 3 恐嚇取財未遂 有期徒刑2月 108/05/08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7292號 嘉義地院 108 年度嘉簡字第1553號 108/12/20 嘉義地院 108 年度嘉簡字第1553號 109/01/30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10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88號) 4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08/05/27 嘉義地檢108年度偵字第5054號 嘉義地院 108 年度易字第871號 108/12/27 嘉義地院 108 年度易字第871號 109/02/03 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8號(109年度執更字第1089號) 5 竊盜 有期徒刑6月、2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08/05/25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012號 彰化地院 109年度易字第343號 109/05/07 彰化地院 109年度易訴字第343號 109/06/10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52號(嘉義地檢109年度執更助字第19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