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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6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陳怡潔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健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58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廖健桓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經被告廖健桓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而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同法第159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同法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僅需記載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並得以簡略方式為之。

二、犯罪事實:廖健桓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月20日23時許,在其位於彰化縣○○鎮○○里○○路○○巷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粉末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於111年1月21日16時36分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其上開住處執行搜索查獲,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經本院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於110年12月2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檢察官以111年戒毒偵字第9、10、11、12、1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故被告因施用毒品行為經裁定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檢察官依法起訴,自屬合法。

四、上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佐:

㈠被告廖健桓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準備程序、審理程序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採集尿液同意書及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

五、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嫌,屬一行為觸犯二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㈡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79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經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判決駁回上訴,復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36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案件嗣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1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院以106年度易字第4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兩案送監接續執行,於109年4月1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各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施用毒品之紀錄,並又經觀察、勒戒後,仍再犯本案,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且本件亦無因累犯之加重而有過苛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一次施用兩種毒品之情節;被告於家中施用毒品,並自願配合員警採集尿液,於偵查中即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自陳國小畢業之學歷、現擔任保全,需照顧父母等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曉婷提起公訴,檢察官鄭積揚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怡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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