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817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子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子澔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同表所示之刑,其中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子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決確定如同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同表所示之刑,並於該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正本或檢索資料在卷可稽;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另編號1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然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至於其餘各罪則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乃屬現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例外不得併合處罰之情形,惟此業經受刑人具狀聲請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聲請書1紙(見112年度執聲字第529號卷內)附卷可考,符合同條第2項規定;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又查附表部分之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之情形,詳如同表備註欄所示,是本院所定應執行刑應慮及該等內部界限。準此,審酌受刑人附表所涉犯行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居多,而此部分核係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期間所為多次任務使然,則被告透過此等犯罪所顯示之人格特性並無不同,然附表所列載犯罪類型尚包括非法寄藏槍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殺人未遂及放火燒燬建物,犯罪手段並非全然相同,暨各次犯行犯罪時間之間隔等情;此外,上述聲請書業已提供對法院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之欄位供受刑人填載,受刑人已書寫「請從輕量」等語並親自簽名捺印在案,堪認本件應執行刑之訂定業已給予受刑人表達意見之機會,爰就各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非法寄藏槍枝 有期徒刑叁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 109年2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3號 110.04.29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3號 111.05.17 2 行使偽造特種文書 有期徒刑叁月 109.04.29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3號 110.04.29 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13號 111.05.17 3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03.1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3號 110.10.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3號 110.12.05 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03.06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3號 110.10.18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3號 110.12.05 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03.18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111.04.06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111.05.11 6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109.03.18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111.04.06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111.05.11 7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03.18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111.04.06 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5號 111.05.11 8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共叁罪) 108.12.24 108.12.24 109.01.07(第三次聲請書誤載為「109.01.17」)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1.05.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1.07.13 9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共陸罪) 108.12.25 109.01.10 109.01.10 109.01.10 109.01.10 109.02.2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臺中地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1.05.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1.07.13 10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 (共叁罪) 109.03.18 109.03.18 109.03.18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1.05.3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 111.07.13 11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共肆罪) 109.04.29 109.04.29 109.04.29 109.04.2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54號 111.05.31(聲請書誤載為「111.08.24」)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54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833號判決以上訴不合法駁回上訴,聲請書此部分容有誤載) 111.08.24 12 殺人未遂 有期徒刑柒年 109.04.29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54號 111.05.31(聲請書誤載為「111.08.24」) 13 放火燒燬建物 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109.04.30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254號 111.05.31(聲請書誤載為「111.08.24」) 14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陸月 108.06.20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1.06.23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號 111.08.03 15 加重詐欺 有期徒刑徒刑壹年叁月 109.04.16(聲請書誤載為「109.04.26」)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 112.03.31 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204號 112.05.04 備註:編號3至4曾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7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確 定; 編號5至7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第42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確定; 編號8至10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43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