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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

常業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359號

公訴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子○○
被告
宙○○
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青來律師

上列被告因常業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5

77號、第6012號、第77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下:

主文

子○○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宙○○共同以犯竊盜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事實

一、子○○前於民國92年間因傷害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3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47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2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經最高法院以93年台上字第3103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上開二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入監執行,於94年9月13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95年3月9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業已執行完畢;宙○○前因常業竊盜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329號判決確定,入監執行,現正執行中(未構成累犯)。詎其仍不知悔改,子○○、宙○○及林清宗(經檢察官另案通緝)3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常業竊盜之犯意聯絡,自95年3月間起,由林清宗指定機車種類,再通知子○○,子○○則以其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宙○○,兩人共同持林清宗所交付之自備鑰匙,前往如附表所示之時、地,竊取巳○○等32人所有之重型機車,得手後再騎往雲林縣土庫鎮或台西鄉,以每輛新臺幣(下同)4,000元之代價,交由林清宗銷贓,所得款項均已花用殆盡,並以之為業。嗣於95年6月16日15時40分許,在彰化縣北斗鎮○○路○段260巷25號前,為警查獲,子○○即丟棄上開鑰匙而未扣案。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子○○、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均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改由受命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子○○、宙○○於偵訊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且於偵查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證述明確,核與證人丑○○、寅○○、巳○○、戊○○、申○○、卯○○、E○○、辰○○、玄○○、己○○、B○○、酉○○、A○○、癸○○、乙○○、午○○○、戌○○、宇○○、丁○○、C○○、壬○○、黃○○、地○○、D○○、亥○○、F○○○、未○○、天○○、庚○○、甲○○、辛○○、丙○○於警訊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車輛竊盜、車牌失竊資料、監視器翻拍照片9紙、現場採證照片69紙、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二人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竊盜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於95年5月17日修正公布,並均於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95年7月1日刑法施行後,應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且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關於本案應適用之新、舊法,茲比較如下: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常業竊盜罪之規定業已刪除,是被告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而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或第321條第1項之加重竊盜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修正前之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其法定本刑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件被告二人所為竊盜行為計有32次,依新法各別多次論斷竊盜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為重。

(二)修正前刑法第28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之規定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惟本件被告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抑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正犯,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三)被告子○○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47條,或修正後之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比較新、舊法結果,對被告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四)經綜合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

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此有最高法院85年臺上字第510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宙○○於警詢時坦承二人會合後,再搭乘計程車,於計程車上確定預定行竊之鄉鎮地點,到達該處後再以徒步方式搜尋行竊目標等情,足見被告子○○、宙○○反覆從事竊盜犯行,且有固定銷贓管道,二人均以此為業。核被告子○○、宙○○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被告二人與林清宗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末查,被告子○○有如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係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子○○前已因竊取機車之加重強盜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被告宙○○亦於93年間因常業竊盜罪,竊取機車7部,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現正執行中,兩人素行不佳,多次為竊盜機車之犯行,仍不知悔悟,於95年3月起至同年6月間之短短期間,密集竊取重型機車多達32台,雖被告子○○稱僅獲利2萬餘元,然以每輛機車賣得4,000元計算,32輛機車共可獲利12萬餘元,又被告子○○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竊取20台機車中,有7、8台因跌倒磨損,林清宗不收等語(見95年6月17日偵查筆錄),則扣除7、8台機車因磨損無法賣出,兩人應獲利達9萬6千元,被告子○○就犯罪所得未予坦承,犯後態度不佳;另被告二人犯案地點遍及彰化縣市、雲林縣多處,其不勞而獲之心態,造成被害人32人財產損失,法秩序紊亂,惡性非輕,惟犯罪後尚知坦承犯行,殊值嘉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再查,本院認所宣告之刑,應足以矯正其惡習,爰不另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322條、第28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先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詹國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時     間 │地              點│被害人  │所竊物品    │犯罪工具  │
 ├──┼─────┼─────────┼────┼──────┼─────┤
 │ 1  │95年3月29 │彰化縣北斗鎮○○路│丑○○  │車號XA2-202 │自備機車鑰│
 │    │日16時30分│1段卓綜合醫院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  │95年4月3日│彰化縣溪州鄉○○路│寅○○  │車號L87-288 │自備機車鑰│
 │    │17時      │225之1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3  │95年4月3日│彰化縣北斗鎮○○路│巳○○  │車號L5P-060 │自備機車鑰│
 │    │19時5分   │166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4  │95年4月3日│彰化縣北斗鎮○○路│戊○○  │車號G3H-181 │自備機車鑰│
 │    │20時5分   │1段63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5  │95年4月18 │彰化縣北斗鎮○○路│申○○  │車號MP5-007 │自備機車鑰│
 │    │日18時50分│33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6  │95年4月18 │南投縣草屯鎮○○街│卯○○  │車號M2U-708 │自備機車鑰│
 │    │日19時30分│72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7  │95年5月1日│彰化縣北斗鎮○○路│E○○  │車號GZ3-583 │自備機車鑰│
 │    │18時      │北斗國中後門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8  │95年5月3日│彰化縣員林鎮○○路│辰○○  │車號G2M-973 │自備機車鑰│
 │    │20時20分  │2段578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9  │95年5月3日│彰化縣員林鎮○○路│黃慧玲  │車號M2K-638 │自備機車鑰│
 │    │20時45分  │1段294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0 │95年5月10 │雲林縣西螺鎮○○路│己○○  │車號H6M-153 │自備機車鑰│
 │    │日18時30分│137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1 │95年5月10 │彰化縣員林鎮○○路│B○○  │車號L5T-175 │自備機車鑰│
 │    │日20時    │193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2 │95年5月13 │彰化縣田中鎮○○街│酉○○  │車號L5P-303 │自備機車鑰│
 │    │日19時    │150巷全聯社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3 │95年5月13 │彰化縣田中鎮○○路│A○○  │車號M2T-110 │自備機車鑰│
 │    │日19時    │280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4 │95年5月19 │彰化縣溪州鄉瓦厝村│癸○○  │車號GV7-188 │自備機車鑰│
 │    │日19時    │東安路32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5 │95年5月21 │彰化縣彰化市○○路│乙○○  │車號M2L-662 │自備機車鑰│
 │    │日18時30分│134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6 │95年5月22 │彰化縣田中鎮○○路│午○○○│車號L5H-701 │自備機車鑰│
 │    │日17時    │2段105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7 │95年5月24 │彰化縣彰化市○○路│戌○○  │車號L5S-177 │自備機車鑰│
 │    │日19時13分│46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8 │95年5月27 │彰化縣溪湖鎮○○路│宇○○  │車號G3K-019 │自備機車鑰│
 │    │日18時40分│2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19 │95年5月31 │彰化縣埤頭鄉○○路│丁○○  │車號MS5-438 │自備機車鑰│
 │    │日15時30分│明道管理學院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0 │95年5月31 │彰化縣北斗鎮○○路│C○○  │車號M2L-693 │自備機車鑰│
 │    │日15時45分│2段427號全方位大賣│        │號重型機車  │匙        │
 │    │          │場                │        │            │          │
 ├──┼─────┼─────────┼────┼──────┼─────┤
 │ 21 │95年6月3日│彰化縣埔心鄉○○路│壬○○  │車號F8F-309 │自備機車鑰│
 │    │17時      │2段82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2 │95年6月3日│彰化縣員林鎮○○路│黃○○  │車號M2S-616 │自備機車鑰│
 │    │21時20分  │1段171-1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3 │95年6月4日│彰化縣員林鎮○○路│地○○  │車號L5M-505 │自備機車鑰│
 │    │18時30分  │25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4 │95年6月6日│彰化縣北斗鎮○○路│D○○  │車號M2S-862 │自備機車鑰│
 │    │16時      │2段540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5 │95年6月6日│雲林縣西螺鎮○○街│亥○○  │車號J76-632 │自備機車鑰│
 │    │21時20分  │38巷8號之5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6 │95年6月7日│彰化縣北斗鎮○○路│F○○○│車號N9B-062 │自備機車鑰│
 │    │16時      │螺青國小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7 │95年6月7日│彰化縣北斗鎮○○路│未○○  │車號N9B-853 │自備機車鑰│
 │    │17時20分  │1段238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8 │95年6月7日│彰化縣北斗鎮○○街│天○○  │車號PS5-792 │自備機車鑰│
 │    │16時39分  │62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29 │95年6月7日│彰化縣溪州鄉瓦厝  │庚○○  │車號NA9-338 │自備機車鑰│
 │    │19時      │村莒光路107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30 │95年6月11 │彰化縣北斗鎮○○路│甲○○  │車號M2L-578 │自備機車鑰│
 │    │日15時    │362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31 │95年6月11 │彰化縣北斗鎮○○路│辛○○  │車號PV9-503 │自備機車鑰│
 │    │日15時    │241巷6號          │        │號重型機車  │匙        │
 ├──┼─────┼─────────┼────┼──────┼─────┤
 │ 32 │95年6月16 │彰化縣北斗鎮○○路│丙○○  │車號G6F-057 │自備機車鑰│
 │    │日15時40分│1段260巷25號前    │        │號重型機車  │匙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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