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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22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楊舒嵐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322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98年度執字第69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狀主旨雖載明「為檢察官『明知刑案執行查核單第四欄』,96上訴650 判決(應係97上訴650 之誤載)有違背法令案,98.06.28因刑罰執行不當不報到即通緝,聲請法院撤銷非法通緝(法律依據為刑訴法441 條及442 條與最高法院88台抗288 及346 更判所示)」、「追加被告:違法瀆職法官」等語,惟聲明人顯係針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93 號(乙○○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執行案聲明異議,而聲明人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21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 萬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7年上訴字第650 號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97年12月18日以97年度臺上字第66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根據上開確定有罪判決通知聲明異議人執行,聲明異議人於民國98年7 月3 日向本院具狀「聲請合意撤銷檢察官處分請開庭否則即成共犯、應移轉管轄、別造孽當包公狀」,經核其真意,應係本於受刑人之身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規定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三、按刑罰之執行,由檢察官依指揮書附具裁判書為之;又按對於死刑、徒刑或拘役之執行,受刑人經傳喚不到者,得為拘提、逕行拘提或依刑事訴訟法第84條之規定通緝之,刑事訴訟法第458 、469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除確定判決或定應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有違背法令或事實上重大錯誤情事,經非常上訴或再審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者外,原確定裁判有其執行力,檢察官應據以執行。經查:

㈠聲明異議人乙○○上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判決確定,已如前述,其再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再字第3 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抗字第412 號駁回抗告確定,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聲再字第32、121 號、98年度抗更字第8 號裁定分別駁回在案;另上開確定判決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非字第133 號駁回在案;是上開原確定裁判自有其執行力。聲明異議意旨雖以本件執行卷首頁之檢察署辦理刑事執行案件查核單第4 欄「案件有無漏未處理的違背法令或再審情事」之警示,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不當,惟查該查核單所載事項,僅係提醒執行檢察官注意有無非常上訴或再審事由之內部規範,並非停止或暫緩執行之法律規定;原確定判決既未經非常上訴撤銷,亦未經原審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揆諸首揭說明,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自無不當可言。

㈡檢察官於執行聲明異議人上述應執行之刑罰時,因其有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之情事,復經拘提無著,且受刑人並無在監在押等無法到案之情事,因認其逃亡、藏匿,無從執行刑罰,而以98年彰檢良執強緝字第910 號發布通緝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記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693 號執行卷宗核閱無誤,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69 條、同法第84條規定發布通緝,尚非無據。本件異議意旨並未指明該檢察官所發布之通緝命令有何違背法令或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或有何應行撤銷通緝而未經撤銷之情事,所援引之依據即刑事訴訟法第441 及442 條,亦與通緝或撤銷通緝之要件無涉,其異議自屬無據。

㈢至刑事案件審理程序及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之情形,係屬是否提起非常上訴之事由,並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聲明異議之範圍,附此敘明。

四、末按聲請閱覽卷宗,限於辯護人或具律師身分之告訴代理人於審判中始得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71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此於執行中並無準用之規定,故聲明人聲請調執行卷宗及閱覽,於法無據,無從准許,併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22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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