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 林春發
林雯雯
鄭美利
再審相對人 黃鈴婷
上列再審聲請人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再審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496條第1項或第497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民事訴訟法第507條定有明文。此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實質上為前程序之續行,合先敘明。並據上準用同編第501條第1項第4款、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可知,再審聲請人應以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為合法);其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另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此外,若係對某件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惟審查其書狀理由,實為指摘相關前案確定裁判如何違法,而對本案未指明有合於法定再審理由者,即屬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自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其中準用同編第498條之1「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猶屬應先審查之再審合法要件,以阻濫行提起再審之訴或聲請再審。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聲明不服本院110年度聲再字第9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及如其聲明所示先前歷審之確定判決、裁定等(詳如附表),聲請再審,所為訴之聲明:一、如附表之確定判決、裁定均廢棄。二、本院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原確定判決關於駁回再審聲請人其餘上訴,及命再審並聲請人負擔訴訟費用部分、本院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簡字第332號民事判決關於命再審聲請人林春發應給付再審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萬元,及自民國(下同)97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暨駁回再審聲請人反訴,及命再審聲請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三、上開廢棄部分(本訴),再審相對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又(反訴)再審相對人應給付再審聲請人林春發、林雯雯、鄭美利36000元及自第一審將反訴狀繕本送達再審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米之五計算之利息。係主張略以: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前均繳納裁判費在案,本件依法繳納裁判費1000元。如上揭歷審裁判本院顯有積極適用民法第179條、民事訴訟法第498之1,同法第502條第1項、第2項之不當,及消極不適用民法第153條、第248條之違法及消極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之違誤。本案言詞辯論之事項:再審相對人於96年7月10日承諾要給付再審聲請人46000元搬遷費先收定金1萬元,為何是再審聲請人不當得利?本院之論斷顯違反民法第248條,顯有消極不適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77號解釋之違誤。原確定裁定對於命再審聲請人應補繳裁判費係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之錯誤。且未審酌110年7月2日再審聲請人提出之證物等違誤等語。
三、本院審酌原確定裁定係以再審聲請人未遵期補繳裁判費為由裁定駁回再審聲請人之訴訟,此徵收裁判費之計算部分,固有不同實務之見解,惟本件再審聲請人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實質上為前程序之續行,已敘明於上。則審查其書狀所附具證物、理由,均屬累疊其如附表確定裁判之相同事由與卷證,而均經各該確定裁判迭為駁回其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之結果,則本件再審聲請,自應準用前揭同編第498條之1「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定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認屬不合法之聲請,裁定予以駁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院確定裁判 1 110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2 110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3 109年度聲再字第12號民事裁定 4 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裁定 5 109年度聲再字第5號民事裁定 6 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 7 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民事判決 8 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判決 9 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民事判決 10 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11 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 12 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民事判決 13 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14 99年度再易字第9號民事判決 15 99年度再易字第7號民事判決 16 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17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18 107年度聲再字第8號民事裁定 19 107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20 106年度聲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21 106年度聲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22 105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23 104年度聲再字第10號民事裁定 24 104年度聲再字第6號民事裁定 25 104年度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 26 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民事裁定 27 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