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彰簡字第1090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97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第1項第1行所載「民國96年9月23日上午11時」更正為「民國96年9月23日下午11時」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前科部分為其前於民國96年10月28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並緩刑2年,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在卷可按,其猶不知悔改,再犯本件之罪(非構成累犯),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