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另案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63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補領之國民身分證壹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第3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二、第4行所記載之「1年」,應更正為「8月」,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之。
二、被告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於民國95年7月26日申請補發之國民身分證,係因犯罪所得之物,且為被告所有,應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