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一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二五一號
- 上訴人
-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毒品等罪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
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第一審確定裁定
(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七號),認為部分違法,提起非常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示之罪,所減得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二編號1、3及編號5至8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復裁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對於後裁定,得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非字第五0號判例參照)。
查本件被告前犯如附表一所示之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檢察官未察,復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偽造文書(即附表二編號2之罪),與附表二編號1、編號3至8所示之七罪,重複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亦疏未注意,仍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七號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確定,揆諸前開說明,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顯有裁定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案經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救濟」等語。
本院按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即屬違背法令,且此項定執行刑之裁定,具有實體判決之效力,對於後之重複裁定,自得提起非常上訴。本件被告甲○○前犯如附表一所示三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以九十六年度聲字第一四四五號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十月,並於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七日確定。檢察官未察,復就被告所犯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偽造文書(即附表二編號2之罪),與附表二編號
1、編號3至8所示之七罪,重複向台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亦疏未注意,仍於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七號裁定就該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與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二月,並於九十七年二月十八日確定,分別有上開刑事裁定、案卷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原裁定就該已另案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之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罪,再與該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自屬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有裁定不適用法則之違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為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因原裁定就附表二編號2之罪既係重複定其應執行刑,而應予剔除,亦即其定應執行刑之罪數,已有更易,致影響於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之正確性,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另由本院就附表二編號4之罪,所減得之刑(此減刑部分非常上訴意旨未加指摘),與編號1、3及編號5至8所示之罪已減得之刑,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並將檢察官關於附表二編號2部分定執行刑之聲請駁回,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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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 ├────────┼───────────┼───────────┼──────────┤ │ 減 刑 後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月15日 │ │ 宣 告 刑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3.29某時起至95.4.19│95.3.28 │95.7.26 │ │ │止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 │彰化地檢95年度 │彰化地檢96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毒偵字第1752號 │毒偵字第1752號 │偵字第6394號 │ ├───┬────┼───────────┼───────────┼──────────┤ │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95年度斗簡字第434號 │96年度彰簡字第790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95.09.26 │95.10.31 │96.08.29 │ ├───┼────┼───────────┼───────────┼──────────┤ │ │法 院│台中高分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確 定│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 │96年度斗簡字第434號 │96年度彰簡字第790號 │ │判 決├────┼───────────┼───────────┼──────────┤ │ │判 決│95.10.16 │95.11.27 │96.09.28 │ │ │確定日期│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減更字第3423號 │彰化地檢96年度 │ │ │ │執字第5591號 │ └────────┴───────────────────────┴──────────┘ 附表二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偽造文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施用第一級毒品) │ │ ├───────────┼──────────┼──────────┼──────────┼──────────┤ │宣 告 刑│(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有期徒刑4月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6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5.12.5 │95.7.26 │96.4.1 │96.4.1 │ │ 年 月 日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雲林地檢96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第650號 │6394號 │第951號 │4140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6年度訴字第406號 │96年度彰簡字第790號 │96年度訴字第574號 │96年度斗簡字第352號 │ │事 實 審├─────┼──────────┼──────────┼──────────┼──────────┤ │ │判 決日 期│96.04.30 │96.08.29 │96.09.13 │96.07.10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雲林地院 │彰化地院 │ │ ├─────┼──────────┼──────────┼──────────┼──────────┤ │確 定判 決│案 號│96年度訴字第406號 │96年度彰簡字第790號 │96年度訴字第574號 │96年度斗簡字第352號 │ │ ├─────┼──────────┼──────────┼──────────┼──────────┤ │ │判 決確 定│96.05.21 │96.09.28 │96.10.12 │96.11.05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214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刑法第320條 │ │ │第10條第1項 │ │第10條第1項 │ │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減 刑 條 例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有期徒刑2月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1月15日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2881號 │5591號 │2809號 │6650號 │ └───────────┴──────────┴──────────┴──────────┴──────────┘ ┌───────────┬──────────┬──────────┬──────────┬──────────┐ │編 號│ 5 │ 6 │ 7 │ 8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 │96.3.2 │96.3.10 │96.3.21 │96.3.30 │ │ 年 月 日 │ │ │ │ │ ├───────────┼──────────┼──────────┼──────────┼──────────┤ │偵 查(自 訴)機 關│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年 度 及 案 號│6963號 │6963號 │6963號 │6963號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 │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 │事 實 審├─────┼──────────┼──────────┼──────────┼──────────┤ │ │判 決日 期│96.10.26 │96.10.26 │96.10.26 │96.10.26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 ├─────┼──────────┼──────────┼──────────┼──────────┤ │確 定判 決│案 號│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96年度易字第1402號 │ │ ├─────┼──────────┼──────────┼──────────┼──────────┤ │ │判 決確 定│96.11.19 │96.11.19 │96.11.19 │96.11.19 │ │ │日 期│ │ │ │ │ ├─────┴─────┼──────────┼──────────┼──────────┼──────────┤ │所 犯 法 條│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刑法第321條 │ ├───────────┼──────────┼──────────┼──────────┼──────────┤ │ 合 於 96 年 罪 犯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 │ 減 刑 條 例 │ │ │ │ │ ├───────────┼──────────┼──────────┼──────────┼──────────┤ │ 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業經減刑) │ │ 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執字第│ │ │6391號 │6391號 │6391號 │6391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