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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茂榮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6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張芳銘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 年度執更丙字第3

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張芳銘(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先後判處罪刑確定,並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746號裁定、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分別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20年4 月。其中附表二部分販賣毒品日期在附表一編號1 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為此聲明疑義等語。

二、按於司法實務運作上,就所受理當事人或其相關人員的請求、聲明或聲請案,概不受其所用詞文拘束,亦即仍應尋繹其意涵,探求真意,而後依法律規定適切處理。舉例而言,當事人雖然表示是「請求」或「聲明」,而實際上該當於「聲請」者,受理的司法機關仍應依「聲請」案件的相關規定,加以處理,並附具准駁的理由;反之,亦同(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於民國110 年3 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之聲請書狀,其標題係記載刑事「聲明疑義」狀,內容則記載「為就苗栗地方檢察署函,依法聲明疑義事」等語,本院依受刑人所提聲請書狀內容所載,認該聲請狀並非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而向本院聲明疑義。其聲請狀之真意並非聲明疑義案,合先敘明。

三、次按定應執行刑之實體裁判,於確定後即發生實質之確定力,而有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389 號裁定意旨參照)。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刑法第53條所謂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係指二以上之確定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而言。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如又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自係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112 號、第201號、第300 號、97年度台非字第251 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已經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數罪,自不得再將其中任何一罪或數罪抽出,與其他罪定其應執行刑,倘若隨時可再抽出一罪或數罪改另與其他罪定應執行刑,將造成定應執行案件永無寧日,一再重覆、反覆將已定應執行刑之案件重新排列組合定應執行刑。又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固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但須以裁判確定前為前提。倘若被告先後犯甲、乙、丙三罪,而甲罪係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甲、乙兩罪均經判決確定,並已定其應執行之刑,則丙罪雖在乙罪裁判確定前所犯,但因其在甲罪裁判確定之後,且乙罪既已與甲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則丙罪即不得再與乙罪重複定其應執行之刑,換言之,丙罪祇能單獨執行(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16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

(一)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27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年,嗣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執更丙字第1418號指揮執行(下稱甲案);另因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由法院判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9 年度聲字第122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4 月,嗣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 年執更丙字第3 號指揮執行(下稱乙案),有各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聲明異議人嗣聲請檢察官就甲、乙案合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 年2 月4 日以苗檢鑫丙110 執更3 字第1109002599號函覆略以:「台端所犯後案各罪之犯罪行為日,係在前案判決確定後所犯,與數罪併罰之規定不合,所請於法無據,礙難准許」等語,亦有該函(稿)附卷可考。

(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最先判決確定之案件為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即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294 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為107 年7 月16日。而附表二編號7 至17(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度上訴字第707 號判決)所示之罪,該同一判決中犯罪日期雖有107 年6 月6日、10日、11日、13日,惟其餘犯罪日期均在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107 年7 月16日之後,顯然不符合刑法第50條第1 項所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自無從與附表一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再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既分別經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確定,法院即應受確定裁定之拘束,除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即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同時」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否則不得任意選擇部分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案件,另定執行刑。受刑人恣意解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顯係對於法律有所誤解,難認可採。是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函文覆以受刑人聲請於法不合,未依其請求另聲請定應執行刑,核無違誤。受刑人指摘檢察官之指揮執行有所不當而聲明異議,洵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茂榮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28             │107/01/11             │107/04/16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苗栗地檢107年度毒偵字 │
│                │第294號               │第124號               │第1073號              │
├─┬──────┼───────────┼───────────┼───────────┤
│最│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號    │107年度易字第6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7/07/16             │107/07/23             │107/10/31             │
├─┼──────┼───────────┼───────────┼───────────┤
│確│法        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294號    │107年度易字第194號    │107年度易字第6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7/07/16             │107/08/09             │107/11/0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備            註│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
│                │4095號                │3191號                │4503號                │
└────────┴───────────┴───────────┴───────────┘
附表一: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13             │107/02/17             │107/02/18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9/03             │108/09/03             │108/09/03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             │109/07/30             │109/07/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4號                     │
│備            註├───────────────────────────────────┤
│                │                     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附表一: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107/02/11             │107/02/14             │107/04/13             │
├────────┼───────────┼───────────┼───────────┤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 │
│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2223、2918號          │
├─┬──────┼───────────┼───────────┼───────────┤
│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3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8/09/03             │108/09/03             │108/09/03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05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9/07/30             │109/07/30             │109/07/30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
│之案件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
├────────┼───────────┴───────────┴───────────┤
│                │                      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14號                     │
│備            註├───────────────────────────────────┤
│                │                     編號4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6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