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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七三О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丁俊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七三О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二○六二號、八十九年度毒偵緝字第一七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安非他命毛重貳點伍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除補充被告曾因違反藥事法案件,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於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更正被告施用毒品期間係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二十時三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起至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十九時五十分許回溯九十六小時內某時止外,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丁俊成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七三О號於民國 90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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