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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江碧珊

原告
楊竣淇
被告
徐偉業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審原金簡字第1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審原附民字第58號),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可預見如將其附表一所列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遮斷資金流動軌跡,達到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目的,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附表一所示時、地,將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蘇鴻凱」(下稱「蘇鴻凱」)之人及該人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3月12日某時,向原告佯稱投資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於111年4月1日15時00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0萬元至台新帳戶帳號,致原告受有20萬元之損害,爰依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法第185條規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有本院111年度審原金簡字第14號刑事判決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至7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宗核閱屬實。而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屬實。又被告上開所為,使詐欺集團不詳成員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獲得助力,與原告所受損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是被告自應就原告所受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20萬元,自屬有據。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務,其給付並無確定期限,依前揭規定,被告應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查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3月18日送達被告(見附民卷第7頁),是被告應自其翌日即112年3月19日起負遲延責任。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江碧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敏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時間 地點 帳戶 111年4月1日前某時 高雄市苓雅區某地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號)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號)   聯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聯邦銀行帳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簡字第1196號於民國 112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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