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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3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瑋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壢簡字第13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執有由被告簽發如附表所列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2紙);詎料原告分別於民國95年8月10日、同年12月2日向被告提示系爭本票2紙請求付款,竟遭拒絕;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何答辯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本票2紙及戶籍謄本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為爭執,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0條第2項、第121條、第52條第1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本票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原告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核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2,350元(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應由被告負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發票人:乙○○                                                      │
│利  息:(未記載)                                                  │
│附  註: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
│發票地:彰化縣員林鎮○○路○段451號(編號1);桃園縣楊梅鎮○○路○段51│
│巷1號(編號2)                                                      │
├─┬──────┬──────┬──────┬──────┬────┤
│編│發   票   日│到   期   日│  票面金額  │提   示   日│票據號碼│
│號│            │            │ (新臺幣) │即利息起算日│        │
├─┼──────┼──────┼──────┼──────┼────┤
│1 │95年7月12日 │95年8月10日 │ 120,000元  │95年8月10日 │CH548114│
├─┼──────┼──────┼──────┼──────┼────┤
│2 │95年11月3日 │95年12月2 日│  30,000元  │95年12月2日 │CH290720│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簡字第132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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