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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石育恩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翁啟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啟明因犯附表所示共1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不得就該確定裁判已定應執行刑之數罪,其全部或部分再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又就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數罪,針對其全部或部分再重複聲請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自與一事不再理原則有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 號裁定及103年度台抗字第306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翁啟明因犯附表所示共13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查,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共13罪,與受刑人所犯另3罪(即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上字第388號判決確定,犯罪時間分別為111年5月13日、同年月14日、同年月14日所犯之竊盜罪),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拘役120日確定等情,有該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審核本件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之共13罪,與上開裁定之附表編號1至13所示13罪完全相同,而上開裁定對於受刑人本件所犯附表所示共13罪及上開另3罪所定之執行刑仍屬有效存在,是檢察官在定刑基礎並未變動下,重複聲請本院另定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裁定及判決意旨,已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自無從准許檢察官之聲請,應予駁回,乃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石育恩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武凱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32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1年9月9日 附表編號1至1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定應執行拘役1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331號 2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3月3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374號 111年8月11日 同左 111年9月28日  3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731號 111年8月25日 同左 111年10月4日  4 竊盜 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8日      5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4月2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5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6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3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2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7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3號 111年10月27日 同左 111年12月7日  8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1號 111年11月9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9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12日      10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24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711號 111年11月4日 同左 111年12月14日  11 竊盜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24日      12 竊盜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月17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3156號 112年1月3日 同左 112年2月22日  13 竊盜 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2月13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58號 112年2月24日 同左 112年3月28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4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085號於民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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