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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黃右萱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王建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建宏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建宏前因犯竊盜罪,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受刑人請求,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王建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4罪,業經本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14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13曾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4所示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3年1月)。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14罪之犯罪時間均集中在民國110年6月至11月間,罪質、手法類似,均係犯竊盜罪,又被告於該14罪均坦承犯行,及受刑人依各該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性等節,另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述本案定應執行刑意見之機會,惟未見其回覆,爰就該14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右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232號 111年4月22日(編號7部分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9月29日,應予更正)  同左  111年6月1日   編號1至13曾經高雄地院以112年度聲字第776號裁定合併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2 竊盜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7日      3 竊盜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0月26日      4 竊盜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15日      5 竊盜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15日      6 竊盜 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17日      7 竊盜 處有期徒刑7月。 110年10月25日      8 竊盜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429號 111年6月10日 同左 111年7月20日  9 竊盜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8日      10 竊盜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2日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280號 111年7月29日 同左 111年8月31日  11 竊盜 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6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11月2日,應予更正) 本院111年度簡字第1512號 111年11月8日 同左 111年12月20日  12 竊盜 處有期徒刑7月。 110年11月5日 本院111年度審易字第846號 111年9月29日 同左 111年11月2日  13 竊盜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簡字第2975號 111年12月8日 同左 112年1月20日  14 竊盜 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1月16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52號 112年7月17日 同左 112年8月22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55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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