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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李東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97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國卿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1年度執字第3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國卿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乃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而為適當裁判;後者即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非字第120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末按按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 月,就應執行之刑仍可諭知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此係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8項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2號意旨所為之修法,準此,若據為定應執行之二罪以上原本之宣告刑皆屬得易科罰金者,縱所定之應執行刑逾有期徒刑6 月,就該應執行刑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首先判決確定日為101年4月23日,且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該時點之前;再者,附表編號1與2、3與4、6與7、10與11所示之罪,前分別經本院以 10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第468號、658號、891號判決,各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7月、4月、10月、4月確定在案等情,有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基此,檢察官以附表所示之11罪合於重新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據為聲請,本院應就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先行審查,其次於裁量酌定刑度時,除受此11罪刑度總合之外部界限拘束外,亦不能忽略受刑人就當中附表編號1與2、3與4、6與7、10與11所示之罪,前各經定過應執行刑之利益,即內部界限之拘束。從而,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復經考量上揭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下,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 8項規定,就該應執行刑諭知得易科罰金及其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東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3     │     4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竊盜        │
│            │條例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0年11月28 │101年1月16日│101年3月7日 │101年3月9日 │
│            │日19時許    │16時50分回溯│18 時30分許 │15 時30分許 │
│            │            │96小時內之某│            │            │
│            │            │時          │            │            │
├──────┼──────┴──────┼──────┴──────┤
│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155│嘉義地檢101年度速偵字第242│
│案號        │、276號                   │號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
│事實審│    │                          │                          │
│      ├──┼─────────────┼─────────────┤
│      │判決│101年3月26日              │101年4月3日               │
│      │日期│                          │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嘉簡字第326號      │101年度嘉簡字第468號      │
│      │    │                          │                          │
│判  決├──┼─────────────┼─────────────┤
│      │判決│101年4月23日              │101年4月30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05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19 │
│            │號(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號(編號3、4定應執行有期徒│
│            │刑7月)                   │刑4月)                   │
└──────┴─────────────┴─────────────┘
┌──────┬──────┬──────┬──────┬──────┐
│編號        │     5     │     6     │     7     │     8     │
├──────┼──────┼──────┼──────┼──────┤
│罪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
│            │            │條例        │條例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0年10月6日│101年3月10日│101年3月11日│101年1月8日4│
│            │8時37分許   │22 時許     │19 時許     │時10分許    │
├──────┼──────┼──────┴──────┼──────┤
│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 │嘉義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488│嘉義地檢101 │
│案號        │年度偵緝字第│、527號                   │年度偵字第  │
│            │105號       │                          │979號、偵緝 │
│            │            │                          │字第104號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
│最  後├──┼──────┼─────────────┼──────┤
│      │案號│101年度嘉簡 │101年度嘉簡字第658號      │101年度嘉簡 │
│事實審│    │字第892號   │                          │字第1011號  │
│      ├──┼──────┼─────────────┼──────┤
│      │判決│101年6月12日│101年5月31日              │101年7月9日 │
│      │日期│            │                          │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嘉簡 │101年度嘉簡字第658號      │101年度嘉簡 │
│      │    │字第892號   │                          │字第1011號  │
│判  決├──┼──────┼─────────────┼──────┤
│      │判決│101年7月12日│101年7月16日              │101年8月2日 │
│      │確定│            │                          │            │
│      │日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1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25 │嘉義地檢101 │
│            │年度執字第  │號(編號6、7定應執行有期徒│年度執字第  │
│            │2400號      │刑10月)                  │2789號      │
└──────┴──────┴─────────────┴──────┘
┌──────┬──────┬──────┬──────┐
│編號        │     9     │          │          │
├──────┼──────┼──────┼──────┤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竊盜        │竊盜        │
│            │條例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
│            │,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以新臺幣壹│
│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仟元折算1日 │
├──────┼──────┼──────┼──────┤
│犯罪日期    │101年3月13日│101年3月29日│101年4月8日5│
│            │19 時許     │2時許       │時許        │
├──────┼──────┼──────┴──────┤
│偵查機關年度│嘉義地檢101 │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第2852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號                        │
│            │918號       │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            │                          │
│最  後├──┼──────┼─────────────┤
│      │案號│101年度嘉簡 │101年度嘉簡字第891號      │
│事實審│    │字第1119號  │                          │
│      ├──┼──────┼─────────────┤
│      │判決│101年7月24日│101年8月6日               │
│      │日期│            │                          │
├───┼──┼──────┼─────────────┤
│      │法院│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
│      ├──┼──────┼─────────────┤
│確  定│案號│101年度嘉簡 │101年度嘉簡字第891號      │
│      │    │字第1119號  │                          │
│判  決├──┼──────┼─────────────┤
│      │判決│101年8月10日│101年9月3日               │
│      │確定│            │                          │
│      │日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備註        │嘉義地檢101 │嘉義地檢101年度執字第3146 │
│            │年度執字第  │號(編號10、11定應執行有期│
│            │2924號      │徒刑4月)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976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