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易緝字第2號
- 公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蔡耀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353
號),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
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
主文
蔡耀德犯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蔡耀德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5年度嘉簡字第16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96年4月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自98年11月9日起至99年2月4日為警查獲時止,加入陳奕為(另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判決確定)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德哥」之成年男子(下稱德哥)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所組成之詐騙集團(下稱德哥詐騙集團),蔡國安亦於98年12月15日起至99年2月4日加入該集團(蔡國安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6號之犯行業經另為判決),渠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陳奕為負責臺灣地區詐欺集團成員間之指揮、調度、提領詐騙款項、分配利潤,以及與大陸集團成員間之聯繫工作,嗣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遭該集團成員等人以如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欺,均陷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匯款或轉帳至人頭帳戶內後,再由蔡耀德、蔡國安(蔡國安僅為附表一編號1至16之犯行)分持各該人頭帳戶之提款卡負責提領詐騙款項,蔡國安將所提之款項交付蔡耀德,由蔡耀德將其所提領或蔡國安所轉交之款項交付陳奕為或依陳奕為之指示轉匯至指定之帳戶內,蔡耀德取得依提款金額2%計算之酬勞。嗣為警對高雄市○○區○○路000號11樓之5、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高雄市○○區○○路000號13樓、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執行搜索,扣得如附表二、附表四所示之物,且陳奕為、蔡耀德、蔡國安、林峻毅、盧台欣、蘇慧芬等人到案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芳苑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蔡耀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蔡耀德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見本院易緝字卷第88頁),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蔡耀德及檢察官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經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 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耀德坦承不諱(見本院易緝字卷第88、112頁),核與同案被告蔡國安、另案被告陳奕為、林峻毅、楊智暐、陳冠翔、蘇慧芬、陳奎宏、許展豪、葉德明、蘇鈺惠、盧台欣之供述(見本院易字卷第65至66頁、第193至194頁、第186至189頁、第197至199頁、第202頁、第205至208頁、第213至217頁、第219至220頁、第226至229頁)、另案證人蔡家銘之陳述(見警卷第14至19頁)大致相符,並有被害人顏秀玲、周威同、郭淑芳、陳毓禎、吳秉榮、高靜怡、楊素款、張婉瑩、陳家慧、王基維、張裕和、蔡佩玲、王美雯、巫佳霖、賴俊成、洪惠蘭、姚怡如、陳佩吟、陳建彬、蔣雪慧、周致遠、陳怡瑩、彭子芯及謝志泓之指述(見警卷第141至163頁、第171至198頁),復有如附表一所示證據在卷可稽,且有如附表二、附表四之證物扣案可憑,以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可查(見警卷第20至28頁),足認被告蔡耀德、同案被告蔡國安(蔡國安僅為附表一編號1至16犯行)、另案被告陳奕為、其他德哥詐騙集團成員確有犯意聯絡,被告蔡耀德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蔡耀德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份人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共同正犯(司法院釋字第109號解釋參照)。次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例要旨參照)。核被告蔡耀德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蔡耀德參與德哥詐欺集團期間,雖未到場參與所有之詐欺取財行為,所分擔者,亦非詐欺取財行為之全程,與德哥詐騙集團成員間,未必有直接之犯意聯絡,亦非必親自參與收購人頭帳戶、接聽應答所有相關電話、報帳、測試人頭帳戶及提領贓款等行為,惟被告蔡耀德既基於其與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實行犯罪之犯意聯絡,而參與其間之部分行為,其他成員為獲取詐騙被害人贓款所為之相關舉措,未逾越合同意思之範圍,與其加入德哥詐騙集團之本意及認識相符,被告蔡耀德自應就其加入德哥詐欺集團後至查獲前之期間內之共同詐欺取財行為共負其責。是被告蔡耀德與另案被告陳奕為、其他德哥詐騙集團成員、同案被告蔡國安(蔡國安僅為附表一編號1至16之犯行)間,均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蔡耀德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罪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又被告蔡耀德有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及執行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蔡耀德正值青壯,本可期待其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需財物,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率然投身詐騙取財集團,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電話及簡訊詐騙猖獗之今日,使思慮未周受騙上當者眾,所損失金額甚多,被告蔡耀德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取財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渠等犯罪所生危害非淺,再參以被告蔡耀德負責提款於集團中各自從事之工作之重要性、所參與時間之長短、所造成被害人之損失,暨考量被告蔡耀德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國中畢業教育程度、未婚、經濟狀況不佳等一切情狀,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按沒收為從刑之一種,應隨主刑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方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共同正犯應對所參與犯罪之全部事實負責,有關從刑之沒收部分,雖他共同正犯所得之物,亦應於其本身所處主刑之後,併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050號判決亦同此見)。如附表二所示之扣案物品(另案扣押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案件)均係供犯本案全部詐欺犯行使用之物,且為另案被告陳奕為等德哥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物,基於上述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而如附表四所示之扣案物品(另案扣押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上易字第1716號案件),係分別提供本案個別詐欺犯行使用之物,亦均係另案被告陳奕為等德哥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之物,依上述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原則,茲在個別詐欺犯罪部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宣告沒收(詳如附表三主文欄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鵬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詐 騙 方 式 │人頭帳戶 │ 證 據 │卷證目錄 │ ├──┼───┼────────────┼───────┼─────────┼─────────┤ │ 1. │顏秀玲│顏秀玲於99年1月28日上午 │陳思瑋高雄市第│1.顏秀玲警詢筆錄。│1警卷第141頁 │ │ │ │10時許,接獲佯稱其友人顏│三信用合作社(│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2警卷第142頁 │ │ │ │秀淨之來電,表示亟需借款│帳號:00000000│ 匯出匯款申書2紙 │ │ │ │ │週轉等語,致顏秀玲陷於錯│293904號) │ 。 │ │ │ │ │誤,遂依指示於同日匯款新│ │3.陳思瑋前開帳戶開│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 │ │台幣(下同)5萬元、翌日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檢察署(下稱彰檢) │ │ │ │(29日)匯款2萬元至人頭 │ │ │ 99年度偵字第1979 │ │ │ │帳戶。 │ │ │ 號卷〈四〉第53至 │ │ │ │ │ │ │ 57頁。本院易字卷 │ │ │ │ │ │4.扣案陳思瑋前開帳│ 第100至104頁 │ │ │ │ │ │ 戶金融卡1張。 │ │ │ │ │ │ │ │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 │ │ │中分院(下臺中高分│ │ │ │ │ │ │院)99年度上易字第│ │ │ │ │ │ │1716號、臺灣彰化地│ │ │ │ │ │ │院(下簡稱彰院)99│ │ │ │ │ │ │年度易字第465號扣 │ │ │ │ │ │ │案物(彰檢100年度執│ │ │ │ │ │ │字第2267號) │ │ │ │ │ │ │ │ ├──┼───┼────────────┼───────┼─────────┼─────────┤ │ 2. │周威同│周威同於99年2月1日晚上9 │何佳欣屏東厚 │1周威同警詢筆錄 │1警卷第143頁 │ │ │ │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 │生郵局帳戶( │2何佳欣警詢筆錄 │2警卷第136至137頁 │ │ │ │因見詐騙集團成員所登虛偽│帳號:007122 │3露天拍賣明細暨存 │3警卷第144頁 │ │ │ │買賣廣告而欲購物,陷於錯│00000000號) │ 簿交易明細各1紙 │ │ │ │ │誤而隨依賣家指示於同日轉│ │4何佳欣前開帳戶開 │4彰檢99年度偵字第 │ │ │ │帳2,093元至人頭帳戶,惟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1979號卷〈四〉第6│ │ │ │迄今未收到貨品,周威同至│ │ │ 6至68頁);本院易│ │ │ │此始知受騙。 │ │ │ 字卷第114至115頁 │ │ │ │ │ │ │ │ │ │ │ │ │5扣案何佳欣前開帳 │5臺中高分院99年度 │ │ │ │ │ │ 戶儲金簿1本、金融│上易字第1716號、彰│ │ │ │ │ │ 卡1張 │院99年度易字第465 │ │ │ │ │ │ │號扣案物(彰檢100年│ │ │ │ │ │ │度執字第2267號) │ │ │ │ │ │ │ │ │ │ │ │ │ │ │ ├──┼───┼────────────┤ ├─────────┼─────────┤ │ 3. │郭淑芳│郭淑芳於99年1月27日,接 │ │1.郭淑芳警詢筆錄。│1警卷第146至147頁 │ │ │ │獲佯稱王姓友人之來電,表│ │2.何佳欣警詢筆錄。│2警卷第136至137頁 │ │ │ │示亟需借款週轉等語,致郭│ │3.MOD家庭交易金融 │3警卷第149至148頁 │ │ │ │淑芳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 │ 記錄2紙暨臺灣銀 │ │ │ │ │同年月29日匯款3萬元、2萬│ │ 行網路銀行交易明│ │ │ │ │元各1筆至人頭帳戶。 │ │ 細1紙。 │ │ │ │ │ │ │4.何佳欣前開帳戶開│4彰檢99年度偵字第 │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1979號卷〈四〉第 │ │ │ │ │ │ │ 66至68頁;本院易 │ │ │ │ │ │ │ 字卷第114至115頁 │ │ │ │ │ │ │ │ │ │ │ │ │5.扣案何佳欣前開帳│5臺中高分院99年度 │ │ │ │ │ │ 戶儲金簿1本、金 │上易字第1716號、彰│ │ │ │ │ │ 融卡1張。 │院99年度易字第465 │ │ │ │ │ │ │號扣案物(彰檢100年│ │ │ │ │ │ │度執字第2267號) │ │ │ │ │ │ │ │ │ │ │ │ │ │ │ ├──┼───┼────────────┼───────┼─────────┼─────────┤ │ 4. │陳毓禎│陳毓禎於99年2月3日,瀏覽│陳心怡渣打銀 │1.陳毓禎警詢筆錄。│1警卷第150頁 │ │ │ │露天拍賣網站因見詐騙集團│行新社分行帳 │2.存簿交易明細1紙 │2警卷第151頁 │ │ │ │成員所登虛偽買賣廣告而欲│戶(帳號:17 │ 。 │ │ │ │ │購物,以賣家所留行動電話│00000000000號 │3.陳心怡前開帳戶開│3彰檢99年度偵字第 │ │ │ │門號0000000000號與賣家連│)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1979號卷〈四〉第 │ │ │ │絡後,陷於錯誤隨依賣家指│ │ │ 73至76頁)。 │ │ │ │示於同日轉帳8,120元至人 │ │ │ │ │ │ │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貸品,│ │ │ │ │ │ │陳毓禎始知受騙。 │ │4.扣案陳心怡前開帳│4臺中高分院99年度 │ │ │ │ │ │ 戶金融卡1張。 │上易字第1716號、彰│ │ │ │ │ │ │院99年度易字第465 │ │ │ │ │ │ │號扣案物(彰檢100 │ │ │ │ │ │ │年度執字第2267號) │ │ │ │ │ │ │ │ ├──┼───┼────────────┼───────┼─────────┼─────────┤ │ 5. │吳秉榮│吳秉榮於99年2月3日,瀏覽│黃至悅兆豐銀 │1吳秉榮警詢筆錄 │1警卷第153頁 │ │ │ │奇摩拍賣網站因見詐騙集團│行仁武簡易型 │2中華郵政存簿交易 │2警卷第154頁 │ │ │ │成員所登虛偽買賣廣告而欲│分行帳戶(帳 │明細1紙 │ │ │ │ │購物,陷於錯誤隨依賣家指│號:000-0000 │3黃至悅前開帳戶開 │3彰檢99年度偵字第1│ │ │ │示於同日晚上6時許,匯款1│0000000號)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979號卷〈四〉第93│ │ │ │萬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 │4扣案黃至悅前開帳 │ 至94頁 │ │ │ │到貨品,吳秉榮始知受騙。│ │戶存簿、金融卡1張 │4臺中高分院99年度 │ │ │ │ │ │ │上易字第1716號、彰│ │ │ │ │ │ │院99年度易字第465 │ │ │ │ │ │ │號扣案物(彰檢100年│ │ │ │ │ │ │度執字第2267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高靜怡│高靜怡於99年2月4日,接獲│ │1.高靜怡警詢筆錄 │1警卷第156頁 │ │ │ │網路賣家要與他私下交易之│ │ │ │ │ │ │來電,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 │2.彰化銀行存摺存款│2警卷第157頁 │ │ │ │同日下午2時許,匯款4,000│ │ 交易明細查詢1紙 │ │ │ │ │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 │ 。 │ │ │ │ │貨品,高靜怡始知受騙。 │ │3.黃至悅前開帳戶開│3彰檢99年度偵字第1│ │ │ │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979號卷〈四〉第93│ │ │ │ │ │ 。 │ 至94頁 │ │ │ │ │ │4.扣案黃至悅前開帳│ │ │ │ │ │ │ 戶存簿1本、金融 │4臺中高分院99年度 │ │ │ │ │ │ 卡1張。 │上易字第1716號、彰│ │ │ │ │ │ │院99年度易字第465 │ │ │ │ │ │ │號扣案物(彰檢100年│ │ │ │ │ │ │度執字第2267號) │ │ │ │ │ │ │ │ │ │ │ │ │ │ │ ├──┼───┼────────────┼───────┼─────────┼─────────┤ │ 7. │楊素款│楊素款於99年1月5日上午,│陳一誠東港郵 │1.楊素款警詢筆錄。│1警卷第158頁 │ │ │ │接獲佯稱友人之來電,表示│局帳戶(帳號 │2.陳一誠警詢筆錄 │2警卷第133至134頁 │ │ │ │亟需借款週轉等語,致楊素│:0000000000 │3.郵政國內匯款單1 │3警卷第159頁 │ │ │ │款陷於錯誤,遂依指示於翌│4687號) │紙。 │ │ │ │ │日(6日)上午10時57分許 │ │4.陳一誠前開帳戶開│4本院易字卷第125至│ │ │ │匯款1萬元至人頭帳戶。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12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張婉瑩│張婉瑩於99年1月29日上午 │張至賢高雄鼎 │1.張婉瑩警詢筆錄。│1警卷第160頁 │ │ │ │8時許,接獲佯稱其姑姑之 │金郵局帳戶( │2.國郵政匯款單1紙 │2警卷第161頁 │ │ │ │來電借款,致張婉瑩陷於錯│帳號:004179 │ 。 │ │ │ │ │誤,遂依指示於同日上午11│00000000號) │3.張至賢前開帳戶開│3本院易字卷第131頁│ │ │ │時44分許,匯款3,000元至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 │ │ │人頭帳戶。 │ │ 。 │ │ │ │ │ │ │4.提款影像。 │ │ │ │ │ │ │ │ │ ├──┼───┼────────────┼───────┼─────────┼─────────┤ │ 9. │陳家慧│陳家慧於99年1月6日,瀏覽│陳宜玲桃園大 │1.陳家慧警詢筆錄。│1警卷第161頁 │ │ │ │奇摩拍賣網站因見詐騙集團│園郵局帳戶( │2.中國信託ATM交易 │2警卷第162頁 │ │ │ │成員所登虛偽買賣廣告而欲│帳號:0000000 │ 明細1紙。 │ │ │ │ │購物,陷於錯誤隨依指示於│0000000號) │3.陳宜玲前開帳戶開│3本院易字卷第119至│ │ │ │翌日(7日)晚上9時24分許│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121頁 │ │ │ │轉帳2,050元至人頭帳戶, │ │ 。 │ │ │ │ │事後未收到貨品,陳家慧始│ │4.提款影像。 │ │ │ │ │知受騙。 │ │ │ │ │ │ │ │ │ │ │ ├──┼───┼────────────┼───────┼─────────┼─────────┤ │10. │王基維│王基雄99年1月7日晚上8時 │林國雄兆豐銀 │1.王基雄警詢筆錄。│1警卷第163頁 │ │ │ │許,接獲佯稱露天拍賣客服│行高雄簡易型 │2.郵局儲金簿及台中│2警卷第164頁 │ │ │ │人員電話,稱其網路購物轉│分行帳戶(帳 │ 商銀存簿交易明細│ │ │ │ │帳方式有誤,致王基雄陷於│號:00000000 │ 各1紙。 │ │ │ │ │錯誤,遂依指示於同日先後│330號)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本院易字卷第107至│ │ │ │轉帳2萬9,989、2萬9,912元│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109頁 │ │ │ │(共5萬9,901元)至人頭帳│ │ 。 │ │ │ │ │戶。 │ │4.提款影像。 │ │ │ │ │ │ │ │ │ │ │ │ │ │ │ │ ├──┼───┼────────────┼───────┼─────────┼─────────┤ │11. │張裕和│張裕和於99年1月5日晚上10│林國雄武廟郵 │1.張裕和警詢筆錄。│1警卷第198頁 │ │ │ │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因│局帳戶(帳號 │2.存簿交易明細表1 │2警卷第197頁 │ │ │ │見詐騙集團成員所登虛偽買│:000000000 │ 紙。 │ │ │ │ │賣廣告而欲購物,以賣家所│65370號)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留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 卷第100至103頁 │ │ │ │57號聯絡賣家後,陷於錯誤│ │ 。 │ │ │ │ │隨依賣家指示於翌日(6日 │ │4.被告提款影像。 │ │ │ │ │)匯款4,320元至人頭帳戶 │ │ │ │ │ │ │,事後未收到貨品,張裕和│ │ │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始知受騙。 │ │ │ 卷第85頁 │ │ │ │ │ │ │ │ ├──┼───┼────────────┤ ├─────────├─────────┤ │12. │蔡佩玲│蔡佩玲於99年1月5日晚上7 │ │1.蔡佩玲警詢筆錄。│1警卷第195至196頁 │ │ │ │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因│ │2.WEB ATM交易明細 │2警卷第194頁 │ │ │ │見詐騙集團成員所登虛偽買│ │ 查詢1紙。 │ │ │ │ │賣廣告而欲購物,以賣家所│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卷第100至103頁 │ │ │ │號聯絡賣家後,陷於錯誤隨│ │ 。 │ │ │ │ │依賣家指示於翌日(6日) │ │4.提款影像。 │ │ │ │ │轉帳9,180元至人頭帳戶, │ │ │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事後未收到貨品,蔡佩玲始│ │ │ 卷第85頁 │ │ │ │知受騙。 │ │ │ │ ├──┼───┼────────────┤ ├─────────├─────────┤ │13. │王美雯│王美雯於99年1月5日晚上11│ │1.王美雯警詢筆錄。│1警卷第193頁 │ │ │ │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因│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2警卷第192頁 │ │ │ │見詐騙集團成員所登虛偽買│ │ 易明細表1紙。 │ │ │ │ │賣廣告而欲購物,以賣家所│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卷 │ │ │ │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第100至103頁 │ │ │ │號聯絡賣家後,陷於錯誤隨│ │ 。 │ │ │ │ │依賣家指示於翌日(6日) │ │4.提款影像。 │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下午1時40分許,轉帳6,492│ │ │ 卷第85頁 │ │ │ │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 │ │ │ │ │ │貨品,王美雯始知受騙。 │ │ │ │ │ │ │ │ │ │ │ ├──┼───┼────────────┤ ├─────────├─────────┤ │14. │巫佳霖│巫佳霖於99年1月6日上午11│ │1.巫佳霖警詢筆錄 │1警卷第191頁 │ │ │ │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因│ │2.Web ATM轉帳通知 │2警卷第190頁 │ │ │ │見詐騙集團成員所登虛偽買│ │ 訊息1紙。 │ │ │ │ │賣廣告而欲購物,以賣家所│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偵6252號 │ │ │ │留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 │ 卷第100至103頁 │ │ │ │號聯絡賣家後,陷於錯誤隨│ │ 。 │ │ │ │ │依賣家指示於同日下午1時 │ │4.提款影像。 │ │ │ │ │許,轉帳4,320元至人頭帳 │ │ │ │ │ │ │戶,事後未收到貨品,巫佳│ │ │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霖始知受騙。 │ │ │ 卷第85頁 │ ├──┼───┼────────────┤ ├─────────├─────────┤ │15. │賴俊成│賴俊成於99年1月6日,瀏覽│ │1.賴俊成警詢筆錄 │1警卷第189頁 │ │ │ │奇摩拍賣網站因見詐騙集團│ │2.台北富邦銀行自動│2警卷第188頁 │ │ │ │成員所登虛偽買賣廣告而欲│ │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購物,以賣家所留行動電話│ │ 1紙。 │ │ │ │ │門號0000000000、00000000│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94號聯絡賣家後,陷於錯誤│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0至103頁 │ │ │ │隨依賣家指示於同日轉帳2 │ │ 。 │ │ │ │ │萬2,000元至人頭帳戶,事 │ │4.提款影像。 │ │ │ │ │後未收到貨品,賴俊成始知│ │ │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受騙。 │ │ │ 卷第85頁 │ ├──┼───┼────────────┤ ├─────────├─────────┤ │16. │洪惠蘭│洪惠蘭於99年1月5日晚上10│ │1.洪惠蘭警詢筆錄。│1警卷第187頁 │ │ │ │時20分許,瀏覽露天拍賣網│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2警卷第186頁 │ │ │ │站因見詐騙集團成員所登虛│ │ 易明細1紙。 │ │ │ │ │偽買賣廣告而欲購物,以賣│ │3.林國雄前開帳戶開│3彰偵6252卷第 │ │ │ │家所留行動電話門號098614│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100至103頁 │ │ │ │6457號聯絡賣家後,陷於錯│ │ 。 │ │ │ │ │誤隨依賣家指示於翌日(6 │ │4.提款影像。 │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日)下午4時57分許轉帳 │ │ │ 卷第85頁 │ │ │ │3,600 元至人頭帳戶,事後│ │ │ │ │ │ │未收到貨品,洪惠蘭始知受│ │ │ │ │ │ │騙。 │ │ │ │ ├──┼───┼────────────┼───────┼─────────┼─────────┤ │17. │姚怡如│姚怡如於98年11月12日上午│許家銘華南銀 │1.姚怡如警詢筆錄。│1警卷第185頁 │ │ │ │10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行鳳山分行帳 │2.華南銀行自動員機│2警卷第184頁 │ │ │ │購物後,以行動電話門號09│戶(帳號:72 │ 交易明細1紙。 │ │ │ │ │00000000號與買家聯繫,隨│0000000000號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依賣家指示於同日轉帳5,00│)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 │ │ 。 │ │ │ │ │到貨品,姚怡如始知受騙。│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 │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18. │陳佩吟│陳佩吟於98年11月11日12時│ │1.陳佩吟警詢筆錄。│1警卷第183頁 │ │ │ │許,瀏覽奇摩拍賣網站購物│ │2.華南銀行活期性存│2警卷第182頁 │ │ │ │後,隨依賣家指示於翌日(1│ │ 款憑條1紙。 │ │ │ │ │2日)21時許匯款1萬5,000元│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品,陳佩吟始知受騙。 │ │ 。 │ │ │ │ │ │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 │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19. │陳建彬│陳建彬於98年11月12日上午│ │1.陳建彬警詢筆錄。│1警卷第181頁 │ │ │ │10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 │2.華南商業銀行活期│2警卷第180頁 │ │ │ │購物,以MSN即時通訊軟體 │ │性存款憑條 1紙。 │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號與買家聯繫,隨依賣家指│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示於同日12時20分許匯款5,│ │ 。 │ │ │ │ │ 00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未│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收到貨品,陳建彬始知受騙│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20. │蔣雪慧│蔣雪慧於98年11月11日晚上│ │1.蔣雪慧警詢筆錄。│1警卷第179頁 │ │ │ │6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 │ │2. 上海商業儲蓄銀 │2警卷第178頁 │ │ │ │購物,隨依賣家指示於翌日│ │行匯出匯款申請書 1│ │ │ │ │(12日)下午1時30分許, │ │紙。 │ │ │ │ │於網站購物後,隨依指示於│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同日匯款1萬4,000元至人頭│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帳戶,事後未收到貨品,蔣│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雪慧始知受騙。 │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 │ │ │ │ ├──┼───┼────────────┤ ├─────────├─────────┤ │21. │周致遠│周致遠於98年11月12日下午│ │1.周致遠警詢筆錄。│1警卷第177頁 │ │ │ │1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 │ │2.中國信託自動櫃員│2警卷第176頁 │ │ │ │購物,隨依賣家指示於同日│ │ 機交易明細1紙。 │ │ │ │ │下午2時11分許,轉帳1萬2,│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00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以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 。 │ │ │ │ │與賣家聯繫未果,且未收到│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貨品,周致遠始知受騙。 │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2. │陳怡瑩│陳怡瑩於98年11月11日晚上│ │1.陳怡瑩警詢筆錄。│1警卷第175頁 │ │ │ │9時許,瀏覽露天拍賣網站 │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2警卷第174頁 │ │ │ │購物,隨依賣家指示於翌日│ │ 書1紙。 │ │ │ │ │(12日)12時30許匯款4,40│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0元至人頭帳戶,事後以行 │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9│ │ 。 │ │ │ │ │00000000號與賣家聯繫未果│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且未收到貨品,陳怡瑩始│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知受騙。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23. │彭子芯│彭子芯於98年11月12日,瀏│ │1.彭子芯警詢筆錄。│1警卷第173頁 │ │ │ │覽露天拍賣網站購物,隨依│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2警卷第172頁 │ │ │ │賣家指示於同日下午3時許 │ │ 書1紙。 │ │ │ │ │匯款6,000元至人頭帳戶, │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90號與賣家聯繫未果,且未│ │ 。 │ │ │ │ │收到貨品,彭子芯始知受騙│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 │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24. │謝志泓│謝志泓於98年11月8日晚上 │ │1.謝志泓警詢筆錄。│1警卷第171頁 │ │ │ │11時50分許,瀏覽露天拍賣│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2警卷第169頁 │ │ │ │網站購物,經以MSN即時通 │ │ 書1紙。 │ │ │ │ │訊軟體及以行動電話門號09│ │3.許家銘前開帳戶開│3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00000000號與賣家聯繫,隨│ │ 戶資料暨交易明細│ 卷第105至106頁 │ │ │ │依賣家指示於98年11月12日│ │ 。 │ │ │ │ │下午2時29分許匯款6,000元│ │4.林峻毅98年11月5 │ │ │ │ │至人頭帳戶,事後未收到貨│ │ 日0000000000號行│4彰檢偵字第6252號 │ │ │ │品,謝志泓始知受騙。 │ │ 動電話通訊監察譯│ 卷第87頁 │ │ │ │ │ │ 文。 │ │ │ │ │ │ │ │ │ └──┴───┴────────────┴───────┴─────────┴─────────┘ 附表二: NOKIA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 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NOKIA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 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ANYC ALL藍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歸零;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ANYCALL紅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歸零;內含門號0 000-000000號SIM卡壹張)、名片夾壹本(內含人頭帳戶資料、 郭香蘭之身分證影本壹張)、SONY ERICSSON銀白色(序號:000 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NOKI A黑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門號0000 -000000號SIM卡壹張)、ANYCALL白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歸零 ;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ANYCALL紅黑色行動電 話壹支(序號歸零;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ANYC ALL白色行動電話壹支(序號:000000000000000號;內含SIM卡 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壹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記事本貳本(粉紅色、深藍色)、ANYCALL白色行動電話 壹支(內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 附表三: ┌─┬───┬────────────────────┐ │ │被害人│主文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 │顏秀玲│玖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陳思瑋高雄市│ │ │ │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 │ │ │293904號)、陳思瑋之身分證影本壹紙、健保│ │ │ │卡影本壹紙均沒收。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2 │周威同│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何佳欣屏東厚│ │ │ │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 │ │ │摺壹本、金融卡壹張均沒收。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3 │郭淑芳│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何佳欣屏東厚│ │ │ │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 │ │ │摺壹本、金融卡壹張均沒收。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4 │陳毓禎│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陳心怡渣打銀│ │ │ │行新社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號) │ │ │ │金融卡壹張、陳心怡之身分證影本壹紙均沒收│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5 │吳秉榮│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黃至悅兆豐銀│ │ │ │行仁武簡易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395 號)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黃至悅之身│ │ │ │分證影本均沒收。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6 │高靜怡│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黃至悅兆豐銀│ │ │ │行仁武簡易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 │ │ │395 號)存摺壹本、金融卡壹張、黃至悅之身│ │ │ │分證影本均沒收。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7 │楊素款│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8 │張婉瑩│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9 │陳家慧│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0│王基維│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1│張裕和│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2│蔡佩玲│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3│王美雯│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4│巫佳霖│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5│賴俊成│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6│洪惠蘭│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7│姚怡如│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8│陳佩吟│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19│陳建彬│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20│蔣雪慧│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21│周致遠│捌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22│陳怡瑩│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23│彭子芯│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 │ │蔡耀德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 │24│謝志泓│柒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 │ │ │ │ │ │ │ └─┴───┴────────────────────┘ 附表四: 陳思瑋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金融卡壹張(帳號:000000000000 00號)、陳思瑋之身分證影本壹紙、健保卡影本壹紙、何佳欣屏 東厚生郵局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摺壹本、金融 卡壹張、陳心怡渣打銀行新社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金融卡壹張、陳心怡之身分證影本壹紙、黃至悅兆豐銀行仁 武簡易型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壹本、金 融卡壹張、黃至悅之身分證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