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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吳育霖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631號

公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家仁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5896號),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洪家仁犯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犯罪事實

一、洪家仁因缺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2年2月28日下午1時至4時間,前往鄭蔡梅蘭位在嘉義縣東石鄉○○村00號之住處,趁鄭蔡梅蘭及家人均外出無人在家之際,自外徒手翻越鄭蔡梅蘭住處之圍牆後,推開未上鎖之門侵入住宅內竊取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現金,得手後,隨即逃逸無蹤,並將現金花用完畢。

二、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家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後,被告及檢察官對於本件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均表示同意,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當庭裁定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34頁反面),核與證人鄭蔡梅蘭指述情節相符(見警卷第8頁至第9頁),此外,並有被告指認案發現場照片2張附卷為憑(見警卷第12頁),堪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侵入住宅竊盜罪。其一竊盜行為同時具備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列第1款、第2款加重條件,仍屬實質上之一罪。而其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上易字第4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經同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2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接續執行,於98年11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於98年12月25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而執行完畢之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2頁至第17頁),復於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件係事後被告接受警方調查其他案件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關或公務員發覺前,主動到警方坦承上開犯行之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及本院102年10月2日電話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見警卷第3頁,本院卷第29頁),被告嗣亦接受裁判,是被告所為與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之條件相符,茲依法減輕其刑,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缺錢花用而行竊之犯罪動機、目的;趁被害人不在徒手竊取屋內現金之犯罪手段;;前有多次前科紀錄之素行不良;竊取被害人2萬元現金之犯罪所生危害非微;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有悔意;未婚,與父母同住,從事水泥工,家中經濟狀況普通之生活狀況;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非高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7條第1項、第62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騏嘉到庭執行職務。

論罪之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育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朱宏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31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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