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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5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楊鑫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056號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鍶填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字第24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鍶填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鍶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其他編號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台抗字第367號判例意旨可參)。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有該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2年5月(1年6月+4月+7月)之範圍。是本院審酌其所犯上開各罪之類型、時間、手段、所生之危害,暨其犯後態度、智識程度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8之罪,雖經本院判處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合於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得易科罰金之規定,惟因本案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中,另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依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上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自亦不得易科罰金,均無須再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鑫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于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2日         │103年8月13日        │104年3月12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2006 │署104年度偵字第1867 │署104年度偵字第2747 │
│                │號                  │號                  │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59號│104年度易字第388號  │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
│      │判決日期│104年5月18日        │104年5月20日        │104年7月17日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659號│104年度易字第388號  │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
│      │判    決│104年6月8日         │104年6月11日        │104年8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                    │                    │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3日        │103年3月13日        │104年3月16日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2747 │署104年度偵字第2747 │署104年度偵字第2747 │
│                │號                  │號                  │號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
│      │判決日期│104年7月17日        │104年7月17日        │104年7月17日        │
├───┼────┼──────────┼──────────┼──────────┤
│確  定│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
│      │判    決│104年8月13日        │104年8月13日        │104年8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 編          號 │         7          │         8          │                    │
├────────┼──────────┼──────────┼──────────┤
│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 │                    │
│                │罰金,以新臺幣1,000 │罰金,以新臺幣1,000 │                    │
│                │元折算1日。         │元折算1日。         │                    │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3月15日        │104年3月9日         │                    │
├────────┼──────────┼──────────┼──────────┤
│ 偵  查  機  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                    │
│ 年  度  案  號 │署104年度偵字第2793 │署104年度毒偵字第575│                    │
│                │號                  │號                  │                    │
├───┬────┼──────────┼──────────┼──────────┤
│最  後│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事實審│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      ├────┼──────────┼──────────┼──────────┤
│      │判決日期│104年7月17日        │104年7月17日        │                    │
├───┼────┼──────────┼──────────┼──────────┤
│確  定│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
│      ├────┼──────────┼──────────┼──────────┤
│判  決│案    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104年度嘉簡字第946號│                    │
│      ├────┼──────────┼──────────┼──────────┤
│      │判    決│104年8月13日        │104年8月13日        │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056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