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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926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胡文傑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鐘福中

(現於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字第2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鐘福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鐘福中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民國103年6月4日修正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下稱原定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基於有利被告之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定執行刑,原定執行刑有拘束新定執行刑上限之效果,法院裁量所定之刑期上限,自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加計新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4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對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沒有意見(見卷附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竊盜罪及詐欺罪、犯罪之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目的、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考量定應執行刑時,所生刑罰邊際效應遞減及合併刑罰痛苦程度遞增等情狀,復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各罪,曾經雲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前述法律之外部性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亦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不重於上開所定之執行刑加計附表編號10所處刑期之總和(即拘役170日,惟定應執行刑不得逾拘役120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鐘福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文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9日 109年11月23日 109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1455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1410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聲請書漏列7778、7779、77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雲林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288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38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8日 110年2月17日  備註   編號1至9曾經雲林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740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120日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2罪,各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109年11月2日 (2)109年11月11日 109年11月6日 109年1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聲請書漏列7778、7779、7780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聲請書漏列7778、7779、7780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77、7778、7779、7780號(聲請書漏列7778、7779、778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109年12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30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110年2月17日  備註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8日 109年11月15日 109年12月1日至同年月9日間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速偵字第1414號 嘉義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0820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4、1270號(聲請書漏載127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31日 110年2月8日 110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嘉義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09年度嘉簡字第1415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155號 110年度易字第1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2月18日 110年3月17日 110年5月25日  備註
編   號  10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犯罪日期  109年1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0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7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0年度嘉簡字第71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9月15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92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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