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0號
- 聲請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凱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更助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凱翔因5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該法院自無管轄權,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該附表所示日期分別裁判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以108年度易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判決為實體判決改判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而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對照附表編號5之罪,乃於【109年5月13日】判決,亦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參,雖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院判決確定日期在附表編號4之後,然依前開說明,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故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凱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13日19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8年10月04日 108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47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8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06日 109年02月26日 109年0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47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8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169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122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80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3月18日 109年04月09日 109年11月26日 110年04月25日 109年05月11日 109年12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80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3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57號 (110年度執更助字第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62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372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12日 109年03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9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