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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4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周欣怡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詹凱翔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更助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凱翔因5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原聲請書誤載部分併更正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係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裁定,以各犯罪事實中最後判決之法院為管轄法院,倘檢察官誤向非管轄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即應為駁回之裁定。又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6年度台非字第12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檢察官所聲請之法院非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該法院自無管轄權,法院即應從程序上駁回檢察官之聲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1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該附表所示日期分別裁判並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先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6日以108年度易字第7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判決為實體判決改判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刑而確定,此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佐,對照附表編號5之罪,乃於【109年5月13日】判決,亦有該判決1份在卷可參,雖附表編號5所示之本院判決確定日期在附表編號4之後,然依前開說明,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以【判決時】為準,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後事實審法院應係【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而非本院,故本院自無管轄權,聲請人誤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凱翔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心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聲請書附表誤載為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1月13日19時20分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 108年10月04日 108年12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7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31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43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47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8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80號  判決日期    109年02月06日    109年02月26日     109年03月3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47號 109年度六簡字第8號 109年度台非字第169號 110年度台非字第122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80號109年度台非字第168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3月18日 109年04月09日 109年11月26日 110年04月25日 109年05月11日 109年12月0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080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371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57號 (110年度執更助字第68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62號 (109年度執緝字第372號)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8年08月12日 109年03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079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3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5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易字第255號 109年度朴簡字第14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06月10日    109年06月2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備           註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911號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298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40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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