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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12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方宣恩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紀博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字第17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紀博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紀博文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書1份附卷可稽(本院卷第7頁),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有相關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於法尚無不合。另審酌被告所為之數罪,含詐欺取財(3次)、竊盜(6次)、行使偽造私文書(4次),性質大多有所不同,所侵害之法益實有所異,然犯案時間均多於民國110年3月至8月間,考量如因此受有實質累加之此等重刑,處罰之刑度實有所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亦造成受刑人人格因受此等長期刑而有所抹滅,暨審酌受刑人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本院卷第127頁)等情形,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其中部分犯行之宣告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以下宣告刑僅敘及有期徒刑部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婉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踰越安全設備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 日期  110年05月04日 110年08月04日 110年04月04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  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025、2707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5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簡字第334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09日 110年11月09日 110年11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 110年度簡字第334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2月02日 110年12月02日 111年01月03日  備註   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211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3月25日 110年03月28日 110年04月2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112、26253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4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3日 110年1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士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1月19日 111年01月19日 111年01月24日  備註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易字第190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行使偽造私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4月20日 110年04月06日 110年04月0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241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38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96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2月17日 110年12月22日 111年02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士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1112號 110年度審易字第225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1月24日 111年02月07日(原誤載為27日) 111年03月30日  備註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簡字第80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行使偽造私文書 竊盜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10年07月08日 110年07月08日 110年06月0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65號 臺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265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原誤載為111年度)偵字第3292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110年度簡字第2422號  判決日期 111年03月02日 111年03月02日 110年12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南地院 臺南地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111年度簡字第359號 110年度簡字第242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4月06日 111年04月06日 111年02月01日  備註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35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     號  13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08月0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嘉義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08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51號    判決日期 111年04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嘉義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1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05月16日    備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512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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