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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嘉簡字第5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洪舒萍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星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速偵字第5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星承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吳星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21日20時許,在嘉義市西區仁愛路與光彩街口,見李柏宜所有、鄧詠仁所管領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輕型機車停放於上址,因見車鑰匙插在鑰匙孔上未拔起,遂徒手使用該車鑰匙發動機車將上開機車騎離現場,以此方式竊取上開機車及置放機車內之安全帽1頂。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吳星承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被害人鄧詠仁於警詢中證述。

㈢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被害報告單、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錄影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及採證照片。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

㈡按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範圍內,在修正累犯規定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案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526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123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09年度嘉簡字第13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以109年度易字第67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案件復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被告於111年4月6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等情,有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83號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15至27、41至42頁;本院卷第7至20頁),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之累犯。另被告本案並無應量處最低法定刑且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規定之情形,並無應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之適用,檢察官亦就被告應予加重其刑之理由加以說明及舉證,是被告本案所犯之罪,仍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行竊,漠視他人財產權利,且對於社會秩序有相當之危害,實不足取,惟兼衡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然因被害人表示毋庸安排調解而未能與被害人達成調解,併參酌其以徒手竊取之犯罪手法尚屬平和,及其所竊取機車及安全帽之價值,而上開竊取之物業經被害人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見警卷第19頁)存卷為憑,併考量被害人所受之損害程度,暨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工、勉持之家庭經濟與生活狀況(見警卷第1頁調查筆錄受詢問欄所示),暨其犯罪自承因車輛壞掉而竊取該機車作為代步工具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

四、至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普通輕型機車及安全帽,雖屬其犯罪所得,惟既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如前所述,即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美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嘉義簡易庭法 官 洪舒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雪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嘉簡字第521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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