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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朴簡字第43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王榮賓

聲請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逢賢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0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逢賢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㈠蔡逢賢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下午6時58分許,在嘉義縣○○市○○里00○0號全民超商旁巷子內,徒手竊取李○○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腳踏車1輛,得手後騎乘該部腳踏車離開現場。嗣於同日下午7時30分許,蔡逢賢騎乘上開腳踏車至全民超商附近之開基祖廟廣場,經攤商王○○察覺有異,通知李○○取回腳踏車並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㈡案經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報告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蔡逢賢於警詢、偵訊時之自白(見偵卷第6至7、46頁至背面)。

㈡證人即被害人李○○、證人王○○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卷第16至18、19至20頁)。

㈢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贓物認領保管單、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大鄉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監視器影像截圖8張、腳踏車遭竊地點照片及失竊腳踏車尋獲地點照片各1張、失竊腳踏車照片2張(見偵卷第23至29、30至32頁背面、34至35頁)。

㈣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附於偵卷後附證物袋)。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蔡逢賢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科刑:查被告前因多件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朴簡字第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後,於112年5月24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拘役)乙節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附卷可佐,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又本案尚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述因現行累犯規定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且不符合刑法第59條所定要件造成行為人罪刑不相當之情形。並參以聲請意旨表示被告出監後短期內再犯,顯然刑罰反應力薄弱請求加重其刑之意見。經綜合審酌後認被告前案與本案均同為竊盜案件,卻經執行後再犯,確有聲請人所指之情形,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本案雖論以累犯,然參酌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及基於精簡裁判之要求,不於主文為累犯之諭知,附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不思循合法途徑獲取所需,僅為圖一時之便利而恣意竊取他人之腳踏車,顯不尊重他人財產權益之犯罪動機與目的,法治觀念偏差,對於社會治安及民眾財產安全產生危害,所為實值非難,暨犯罪手段亦屬平和,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農、家庭經濟狀況為富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竊得之腳踏車,業已由被害人李○○領回,此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9頁),則被告此部分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柯文綾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朴子簡易庭   法 官   王榮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朴簡字第435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