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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86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代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鳳小字第864號

原告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謝守賢律師
被告
楊當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元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元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小額訴訟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請求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元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17元,及其中59,864元,自民國93年6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93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嗣於審理中變更訴之聲明為: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元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70,017元,及其中59,864元,自93年6 月29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楊士元向訴外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盛銀行)申請信用卡並簽訂約定書,約定依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詎被繼承人楊士元未依約繳納借款,尚積欠70,017元拒不清償(本金59,864元),迭經催討無效,被繼承人楊士元已於105 年11月20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元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而前開債權業經日盛銀行讓與原告,並依法公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被告與被繼承人楊士元長年沒有聯繫,且無繼承其遺產,被繼承人楊士元係被告養父在外與其同居人所生,與被告並無血緣關係,被告與養父母間之收養關係已因養父母死亡而終止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債權讓與金額明細表、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繼承系統表、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公告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

五、按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合意終止之;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民法第1080條第1 、2 項、1080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繼承人於其養父母生前,並未以書面合意終止收養關係,而於養父母死亡後,其亦未曾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是養父母與被告間之收養關係,迄今仍合法有效存在。又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又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因民法第1077條第1 項所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而成為擬制血親,則我國民法上有關血親關係之發生,並不僅以自然血緣聯繫為唯一發生原因,不具自然血緣聯絡之人經符合法律所定之收養要件者,亦得發生因收養關係而成立之擬制血親關係(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家上字第203 號裁判要旨參照),依上開規定被告就楊士元之遺產有繼承權。再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亦有明文。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士元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故被告抗辯與楊士元無血緣關係,且無繼承楊士元遺產一情,於法未合,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小字第864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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