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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康敏郎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213號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建言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 214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

吳建言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吳建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二罪,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又因竊盜、傷害案件,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1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花簡字第4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7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繼因收受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2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7罪嗣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59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確定,入監執行後,於民國100年3月2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於102年3月18日21時10分許,駕車行經花蓮縣花蓮市○○街000號附近時,見陳永昌所有之牌照號碼U7-3311號自用小客車停放該處,車門未鎖,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徒手開啟車門入內竊得陳永昌所有之測速器及行車紀錄器各1 組,吳建言在未及離去時,即為陳永昌發覺,吳建言旋即丟棄所竊得之物品逃逸。

二、案經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報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案被告吳建言所涉犯者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法定刑為「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之竊盜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 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先予敘明。

二、前揭犯罪事實,迭據被告於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陳永昌、證人即借車與被告駕駛之不知情的吳建志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上開證人二人之指認紀錄、現場及監視器翻拍照片在卷可參,綜核各情,足認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被告曾有上開事實欄一所載徒刑之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不思進取,貪圖己利擅取他人之物,心態可議;曾有多次竊盜、毒品等前案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循,素行欠佳;;犯罪時未受明顯之刺激;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之生活情形;務農,月入不定之經濟狀況;所竊得物品之價值;尚未尋得被害人諒解;事後尚知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至被告所竊得但未扣案之測速器及行車紀錄器各1 組,不因被告竊盜而所有,核與沒收之要件不符,而不得併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律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敏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13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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