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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柏憲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春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春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春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又同法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502號裁定意旨參照);惟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按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得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分別定有明文,惟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憑。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至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得易科罰金,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至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茲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出具之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意見狀暨所附受刑人陳春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並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犯罪,係於相近之時間內密集為之,然除竊盜外,其餘犯罪類型及行為態樣迥異,各罪間獨立性較高,及受刑人於前述意見狀「對於本次聲請定應執行刑有無意見要陳述?」欄位勾選「無意見」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8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此有該裁定書及上述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及附表編號6、7所示有期徒刑3月、3月之總和,併予說明。另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2至6號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如附表編號1、7所示之罪所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揆諸前揭說明,均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柏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妨害自由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5月31日 110年8月24日 110年8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31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14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96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判決日期 110年9月28日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1年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易字第196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53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0年10月26日 110年12月7日 111年2月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否 是 是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傷害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4日 110年6月6日 110年7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8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849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41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77號  判決日期 110年11月5日 110年12月20日 110年11年1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簡字第91號 110年度簡字第112號 110年度花簡字第27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2月7日 111年3月10日 111年3月10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是 是 是 
編          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          名  藥事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43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判決日期 111年3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年3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易科 罰 金 之 罪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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