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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張健河林慧英李水源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哲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1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哲祥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哲祥(下稱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茲據受刑人以書面請求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等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法律適用之說明: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及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販賣毒品等數罪,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7至8、10至12、14、22至24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餘則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將其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之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執聲卷第2至5頁),核與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相符,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犯罪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與責任非難度等一切情狀,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為整體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張健河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民國):┌────────┬───────────┬───────────┬───────────┐│編 號│ 1 │ 2 │ 3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103年12月14日 │104年3月25日回溯96小時│104年2月11日 ││ │ │內 │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323號 │第295號 │2302、2477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104年度簡字第102號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27日 │104年7月30日 │104年7月29日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花簡字第168號 │104年度簡字第102號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1日 │104年8月24日 │104年8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均是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1615號 │2187號 │2307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4 │ 5 │ 6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11日 │104年2月28日 │104年2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302、2477號 │2302、2477號 │2592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7月29日 │104年7月29日 │104年9月4日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度易字第269號 │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8月24日 │104年8月24日 │104年9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2243號 │2243號 │2569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7 │ 8 │ 9 │├────────┼───────────┼───────────┼───────────┤│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2月28日 │104年5月21日 │104年4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2592號 │第354號 │3563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104年度簡字第120號 │104年度易字第426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9月4日 │104年9月25日 │104年11月17日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易字第310號 │104年度簡字第120號 │104年度易字第426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9月29日 │104年10月22日 │104年12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2570號 │2796號 │3231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10 │ 11 │ 12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 │藥事法 ││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致交通危險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5日 │104年6月15日 │104年6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毒偵字 │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586號、104年度偵字第│第586號、104年度偵字第│4473號 ││ │3201號 │3201號 │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157號 │104年度簡字第157號 │105年度訴字第4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4年12月9日 │104年12月9日 │105年6月30日(原一覽表 ││ │ │ │ │誤載為104年,應逕予更 ││ │ │ │ │正)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定├──────┼───────────┼───────────┼───────────┤│判│案 號│104年度簡字第157號 │104年度簡字第157號 │105年度訴字第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30日 │104年12月30日 │105年7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是 │均是 │不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 │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263號 │263號 │2033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13 │ 14 │ 15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竊盜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子彈罪)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4月併科新台幣 │有期徒刑8月 ││ │ │1萬元 │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6日 │104年4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04年5月4日 ││ │ │5月21日 │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4473號 │92號 │92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6月30日(原一覽表 │105年10月27日 │105年10月27日 ││ │ │誤載為104年,應逕予更 │ │ ││ │ │正) │ │ │├─┼──────┼───────────┼───────────┼───────────┤│確│法 院│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花蓮地院 ││定├──────┼───────────┼───────────┼───────────┤│判│案 號│105年度訴字第4號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105年度訴字第215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25日 │105年11月21日 │105年11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是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 │2034號 │3212號 │3213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16 │ 17 │ 18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9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日下午9時23分│104年6月2日下午4時44分│104年6月12日上午6時3分││ │許後某時 │45秒許後某時 │許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9號 │79號 │79號 │├─┬──────┼───────────┼───────────┼───────────┤│最│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3506號 │3506號 │3506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19 │ 20 │ 21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4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16日下午1時18 │104年5、6月間某時 │104年5月23日下午8時23 ││ │分19秒許後某時 │ │分許後某時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9號 │79號 │79號 │├─┬──────┼───────────┼───────────┼───────────┤│最│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3506號 │3506號 │3506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22 │ 23 │ 24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轉讓禁藥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5月27日上午11時36│104年6月4日下午11時34 │104年5、6月間某時 ││ │分17秒許後某時 │分24秒許後某時 │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79號 │79號 │79號 │├─┬──────┼───────────┼───────────┼───────────┤│最│法 院│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77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105年12月28日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3198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106年10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罰金 ││、社會勞動之案件│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3507號 │3507號 │3507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編 號│ 25 │ 26 │ 27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犯 罪 日 期│104年3月24日下午12時24│104年5月21日 │104年5月26日 ││ │分許至同日下午3時53分 │ │ ││ │許 │ │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6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475號 │79號 │79號 │├─┬──────┼───────────┼───────────┼───────────┤│最│法 院│花蓮地院 │花高分院 │花高分院 ││後├──────┼───────────┼───────────┼───────────┤│事│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號 │108年度再字第1號 │108年度再字第1號 ││實├──────┼───────────┼───────────┼───────────┤│審│判 決 日 期│107年3月29日 │108年3月15日 │108年3月15日 │├─┼──────┼───────────┼───────────┼───────────┤│確│法 院│花蓮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定├──────┼───────────┼───────────┼───────────┤│判│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9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4月23日 │109年4月30日 │109年4月3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均否 │均否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7年度執字第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更字 │花蓮地檢109年度執更字 ││ │1430號 │第356號 │第356號 ││ ├───────────┼───────────┴───────────┤│ │編號1至25業經花蓮地院 │編號26至28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4月。 ││ │107年度聲字第868號裁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10月│ ││ │。 │ │└────────┴───────────┴───────────────────────┘┌────────┬───────────┬───────────┬───────────┐│編 號│ 2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以下空白 │ ││ │(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4月 │ │ │├────────┼───────────┼───────────┼───────────┤│犯 罪 日 期│104年6月10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花蓮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79號 │ │ │├─┬──────┼───────────┼───────────┼───────────┤│最│法 院│花高分院 │ │ ││後├──────┼───────────┼───────────┼───────────┤│事│案 號│108年度再字第1號 │ │ ││實├──────┼───────────┼───────────┼───────────┤│審│判 決 日 期│108年3月15日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 │ ││定├──────┼───────────┼───────────┼───────────┤│判│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984號 │ │ ││決├──────┼───────────┼───────────┼───────────┤│ │判決確定日期│109年4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否 │ │ ││、社會勞動之案件│ │ │ │├────────┼───────────┼───────────┼───────────┤│備 註│花蓮地檢109年度執更字 │ │ ││ │第356號 │ │ ││ ├───────────┼───────────┼───────────┤│ │編號26至28應執行有期徒│ │ ││ │刑16年4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李水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109年度聲字第18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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