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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30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虎簡字第304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毒偵字第13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二七四九克)沒收銷燬之、盛裝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分裝袋壹只、吸食器壹組、玻璃吸管貳支均沒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證據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98年12月18日憲直刑鑑字第980002274 號鑑定書,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 款所規定之第2 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書記官 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虎尾簡易庭98年度虎簡字第304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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