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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永勝劉致欽許乃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251號

公訴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長青
選任辯護人
余鑑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515號、102年度偵字第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丁○○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褫奪公權參年。自動繳交之所得財物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丁○○原係任職於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前兵工生產署第302廠(下稱聯勤第302廠)所屬臺北服裝社(下稱北服社)中校主任乙職(嗣於民國96年1月1日退伍),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乙○○係旻洋集團(包括旻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旻洋公司》、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明享公司》及冠周有限公司《下稱冠周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並實際參與該等公司投標政府採購事務與營運。丙○○係天從集團(包括天從有限公司《下稱天從公司》、大螢有限公司《下稱大螢公司》、宇超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宇超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亦實際負責該等公司投標政府採購事務與營運。緣北服社於91年間辦理國軍各類服裝、帽類採購案計161件,總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042,881元,其中採購金額逾公告金額100萬元以上案件計18件,原應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透過公告程序上網傳輸或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進行公開招標作業;其餘10萬元以上未達100萬元公告金額案件計113件,則應按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及聯勤第302廠財物勞務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作業程序,依生產需求或簽准採購命令,編訂採購計畫清單、內購物資申請書、核定書,於公告採購資訊後,檢具3家廠商以上之書面報價書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比價或議價,以上採購案若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則須經機關首長(廠長)核准後,製作標單,函請2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實施議價。詎丁○○竟基於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未依上揭採購法規之規定,而係於乙○○之旻洋集團、丙○○之天從集團分別交貨給第302廠後,再由旻洋集團之旻洋公司、明享公司、冠周公司及天從集團之天從公司、大螢公司及宇超公司等廠商承作,方補辦投標、發包等採購文件之事宜,此等採購文件均係已收受廠商交付之服裝或指定特定之廠商後,再利用不知情而在北服社負責出納、採購工作、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劉麗莉(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製作不實之估價單等採購文件,簽請其上級單位即聯勤第302廠核銷,而行使上開不實之採購文件,足以生損害於北服社及聯勤第302廠辦理採購財務公正性,而由乙○○之旻洋集團取得附表一所示之採購案,丙○○之天從集團則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乙○○、丙○○欲取得上開採購案,亦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賄賂之概括犯意(乙○○、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等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確定),均明知丁○○係違反政府採購法規逕行發包予其等承作上開採購案,乙○○、丙○○為酬謝丁○○之協助得標、取得貨款,乙○○於91年7月間某日中午,在臺北市忠孝東路6段與北服社之交岔路口旁,以牛皮紙袋裝上現金50萬元賄款交付予丁○○;丙○○則於91年底某日,在北服社之庫房內,交付現金50萬元賄款予丁○○。乙○○、丙○○並於領取附表一、二所示標案之貨款後,自91年4月間至同年12月底間,在北服社內及附近之馬路或咖啡店及丁○○位於臺中市之住處等地,以信封或牛皮紙袋裝上現金,連續多次交付2、3萬元不等之賄款給丁○○,丁○○亦均收受之,乙○○、丙○○交付丁○○之賄款合計250萬元。另乙○○、丙○○為酬謝丁○○之協助得標、領取貨款,自91年4月間某日起至91年底,在臺北市南京東路上某有女陪侍之酒店等處,連續3次招待丁○○喝花酒,每次丁○○個人部分之消費款約2萬元,並於飲宴後招待丁○○帶酒店小姐出場性交易,而費用則均由乙○○、丙○○支付,連續提供丁○○上開不正利益。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移送暨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判決所引用據以認定事實之各項具有傳聞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經公訴人、被告丁○○及其辯護人於審理中,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公訴人、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調查證據時,已知其內容及性質,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之情況,均無違法或不當取證或顯有不可信之情形,且與本案相關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因認作為證據使用均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上開證據資料均具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丁○○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詢問、檢察官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同案被告丙○○、乙○○及證人楊北貞、徐志民、林憲昭、蘇家堃、劉麗莉、羅元宏、湯基地、陳春六、甲○○、黃雅楹、江萬年、黃朝慶、林博賢、馮金意、方陳換、詹勳津、袁日明等人分別於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調查站詢問及

採購報告表、估價單、北服社現金支出傳票、北服社單據粘存單、聯勤第302廠採購軍品收貨及驗收單、零星軍品採購報告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合作金庫銀行存、取、匯款條影本、工作令、廠令、聯勤臺北服裝社財物勞務小額採購請購單、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函附被告所有存摺存款歷史往來交易明細表及存款憑條、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安分行函附被告自91年4月1日至92年12月31日之交易明細影本、北服社接單、估價單、支用申請單、物料訂購通知單、請購明細表、軍品保證書、出貨單、採購軍品收貨暨驗收單、國軍軍品申請撥運單、永豐商業銀行存款憑條、北服社支票領用紀錄、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聯勤第302廠91年2月5日(91)宏亢字第0268號(令)稿暨「陸女官淺茶綠毛龍短袖軍便衣」等56項附件、聯勤第302廠91年12月25日跳苓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聯勤第302廠91年度陸軍委製服裝結款明細表1份、聯勤第302廠91年12月25日跳苓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聯勤第302廠91年度陸軍委製服裝結款明細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為可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比較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起施行,是有關新舊法比較適用部分,分述如下:

(一)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被告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行求期約及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具有牽連犯之關係,依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斷,被告行為後之刑法既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則所犯上述各罪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之規定,被告行為後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被告於舊法時期所犯之數罪,依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為連續犯,應以論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而依修正施行後之刑法,並無連續犯之規定,且依新法應各別多次論斷之結果即數罪併罰,其刑度顯較修正前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為重,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故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

(三)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而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該條例並無特別規定,自應依刑法之規定定其應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而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7條亦經修正,按褫奪公權依我國刑法規定,為從刑之一種,附屬於主刑,不生比較輕重問題(最高法院79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亦不容與其他刑法總則規定割裂適用。是被告行為後,雖刑法第37條第2項關於褫奪公權之規定,將裁量宣告褫奪公權之有期徒刑宣告刑下限,由6月提高為1年(宣告褫奪公權之期間為1年以上10年以下,則未修正),然此為從刑之科刑規範事項,應隨同主刑適用同一準據法,是本案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規定,併予宣告褫奪公權。

(四)經綜合全部罪刑而為比較結果,本件涉及新舊法比較適用者,新法之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揆諸上揭說明,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規定。

三、被告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以及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先後所犯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各罪之時間緊接,手段復亦相若,所犯構成要件均屬相同,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處斷。又被告利用不知情而具有公務員身分之劉麗莉遂行上開犯行,為間接正犯。至起訴法條雖漏未記載被告另犯刑法第216條、第213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業已記載被告「事後補作不實之採購文件」,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既經起訴,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規定:犯第4至6條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對於其所犯上開犯行均自白不諱,且被告已於104年11月5日向本院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共250萬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98頁),自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前無任何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素行尚佳,其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不思戮力從公、盡忠職守,竟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破壞公務員之清廉形象,前後收受賄款達250萬元,惡性重大,暨其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犯後坦承犯行,主動將犯罪所得繳回,頗具悔意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宣告禠奪公權如主文所示。

四、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規定:「犯同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2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行為人收受之賄賂,雖經繳回扣案,僅係不生再為追繳或財產抵償之問題,但該等款項既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所得財物,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諭知沒收。經查,本件被告業於104年11月5日繳回不法所得財物共250萬元,如前所述,自無庸再為追繳、抵償之諭知,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至扣案之被告所有存摺、文件資料及其餘非屬被告所有之物品,均非屬違禁物,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供犯罪所用或所得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8條第2項前段、第10條第1項、第17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13條、第216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項、第55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憲英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3條: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訊時之證述大致相符,並有聯勤第302廠零星軍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許乃文

書記官 鄭蕉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  號│       品         項        │金額(新臺幣)│   採  購  公  司   │
├───┼──────────────┼───────┼──────────┤
│  1   │陸軍高中軍便衣等4項加工款   │   000000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2   │國防部勤務大隊防寒夾克4項   │    30362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3   │陸軍新生軍便衣4項           │   000000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4   │陸軍入伍生軍便衣4項         │   000000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5   │飛行夾克1700件              │    95540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6   │淺茶綠軍便衣3項             │   000000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7   │空淺藍軍便衣3項             │   000000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8   │陸軍迷彩服使用說明書 50000  │    101750元  │明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張款                        │              │                    │
├───┼──────────────┼───────┼──────────┤
│  9   │抗近紅外線迷彩紋布4810碼    │    40885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0  │迷彩野戰服1000套加工款      │    416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1  │草綠線44000百碼             │    216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2  │抗近紅外線迷彩斜紋布8177碼  │    695045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3  │迷彩野戰服1700套加工款      │    7072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4  │迷彩野戰服1800套加工款      │    7488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5  │抗近紅外線迷彩斜紋布8658碼  │    73593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6  │陸戰隊白丙式軍便衣2000套    │   0000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7  │抗近紅外線迷彩斜紋布8658碼  │    73593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8  │迷彩野戰服1800套加工款      │    7488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19  │抗近紅外線迷彩斜紋布8177碼  │    695045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0  │迷彩野戰服1700套加工款      │    7072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1  │迷彩野戰服1000套加工款      │    85185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2  │陸女官軍便衣4項加工款       │   0000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3  │黃船型帽6項加工款           │    70435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4  │陸女官夏裙7項加工廠         │   0000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5  │迷彩野戰服3000套            │   0000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6  │爆破大隊迷彩野戰衣3項       │   0000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7  │陸戰儀隊典禮服400套         │    6208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8  │陸戰隊黃毛龍軍便衣400套     │    378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29  │預校典禮服580套             │    82708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30  │陸式迷彩野戰服2000套等      │    200175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31  │陸式迷彩野戰服3000套加工款  │   0000000元  │  旻洋股份有限公司  │
├───┼──────────────┼───────┼──────────┤
│  32  │海軍披肩8900個款            │    240300元  │    冠周有限公司    │
└───┴──────────────┴───────┴──────────┘
附表二:
┌───┬──────────────┬───────┬─────────┐
│編號  │       品         項        │   金    額   │  採  購  公  司  │
├───┼──────────────┼───────┼─────────┤
│  1   │軍事官鋁質小帽花等3項       │    29015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2   │國防部勤務大隊棉被套9項     │    27551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3   │預校大帽580頂               │    30222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4   │空迷彩防寒帽2項             │    50650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5   │陸戰樂隊典禮服50套          │    20450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6   │空型號褲4120條加工款        │   000000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7   │陸戰士官大帽風帶            │    21540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8   │草綠尼龍織帶8000條          │    12000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9   │陸戰儀隊典禮服              │   0000000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10  │空軍刺繡風帶500條等3款      │    175276元  │  大螢有限公司    │
├───┼──────────────┼───────┼─────────┤
│  11  │空軍刺繡風帶5000條          │   00000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
│  12  │海女官白大帽4項             │    1771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
│  13  │銀色刺繡小帽花12500個       │    2625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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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黑鬆緊帶3項                 │    177275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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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迷彩野戰夾克3項             │    9250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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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黑色炭織布460碼             │    3979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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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高服社教官27項加工款        │    559132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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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陸戰隊履車操作服4000套      │   00000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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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教官帽類26項                │    54072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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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陸男官船帽3000項            │    612000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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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示範樂隊典禮服用參謀帶      │    137124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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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陸軍樂隊典禮服肩章等        │    547132元  │  天從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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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陸戰隊新式迷彩野戰服5000套  │   0000000元  │ 宇超實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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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陸戰隊新式迷彩野戰服2000套  │   0000000元  │ 宇超實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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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