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022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1022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文堯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7年度偵字第28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文堯幫助犯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鄭文堯為成年人,依其社會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雖預見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他人有可能利用其帳戶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行為,竟不顧有人可能遭受詐騙財物之危險,基於縱若他人以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幫助故意,於民國106年12月間某日,在宜蘭縣宜蘭市中山路3段第一商業銀行宜蘭分行外面某車輛上,將其所申設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一銀帳戶)及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交付予林俊宏,容任林俊宏與從事詐欺之人得以任意使用上開帳戶供作向不特定民眾詐欺取財,藉以對從事詐欺之人提供助力。嗣該從事詐欺之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及時間,詐騙如附表所示之人,致如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匯款、轉帳或存款之方式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轉入上開帳戶,並旋由從事詐欺之人悉數提領。嗣經施忠權、王建信、邱淵明、徐文廷、吳柏寰、李毓蓁、林志維、劉金木、蔡文川、吳峻榮、陳日昌、簡維盈、徐偉程、呂婉婷、陳薇竹、梁博榮、任鈞、陳麒蔚、張維信、施世清、王明仁、郭永銘、呂安哲、羅康驊、簡丞君、許景舜、黃昭銘、呂敬誠、朱俊諭、蔡語婕、張士杰、黃柏融、張德智、林國豪、謝東憲發現被騙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施忠權、王建信、邱淵明、吳柏寰、李毓蓁、林志維、劉金木、蔡文川、陳日昌、簡維盈、徐偉程、呂婉婷、陳薇竹、梁博榮、任鈞、陳麒蔚、王明仁、郭永銘、呂安哲、簡丞君、許景舜、黃昭銘、朱俊諭、張士杰、黃柏融、張德智、林國豪、謝東憲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文堯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25頁),核與證人林俊宏於偵查中證稱:我跟吳宏章說要一起做網路詐欺,但吳宏章說他不會做,吳宏章就介紹被告借我帳號,我本來不認識被告,是透過吳宏章才認識的等語(見偵字卷第96至99頁),及證人吳宏章於偵查中證稱:林俊宏一開始找我時有跟我說他有做網路詐騙,我跟他說我不懂,我確實有介紹鄭文堯給他認識等語(見偵字卷第96至99頁),互核均大致相符,又如附表所示之人確有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因接受從事詐欺之人於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之不實商品交易資訊,而遭誆騙,因此陷於錯誤而將其所有金錢分別轉帳、匯款或存入被告上開帳戶內,並旋遭從事詐欺之人提領一空等事實,業經證人即告訴人施忠權、王建信、邱淵明、吳柏寰、李毓蓁、林志維、劉金木、蔡文川、陳日昌、簡維盈、徐偉程、呂婉婷、陳薇竹、梁博榮、任鈞、陳麒蔚、王明仁、郭永銘、呂安哲、簡丞君、許景舜、黃昭銘、朱俊諭、張士杰、黃柏融、張德智、林國豪、謝東憲,與證人即被害人徐文廷、吳峻榮、張維信、施世清、羅康驊、呂敬誠、蔡語婕分別於警詢中證述在卷,復有附表相關證據欄所示之資料附卷可憑,可見被告上開帳戶確實供從事詐欺之人作為向告訴人及被害人詐騙而取得款項所用之工具,均可佐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㈡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刑法第13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於學理上稱為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是行為人若對於他人可能以其所交付之帳戶,進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已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反其本意,自仍應負相關之罪責。次按幫助犯之成立,係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故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被幫助者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犯罪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3797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金融機構開設帳戶,請領之存摺、提款卡,係針對個人身分社會信用而予以資金流通,具有強烈之屬人性,而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工具,且存摺、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密切親誼關係者,難認有何正當理由可交付予他人,稍具通常社會歷練與經驗法則之一般人亦均應有妥為保管該等物品,防止被他人冒用之認知,縱偶因特殊情況須將該等物品交付予他人,亦必深入瞭解該他人之可靠性與用途,再行提供使用,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犯罪工具,此係一般人日常生活經驗與通常之事理;兼以近來利用人頭帳戶以行詐騙之事屢見不鮮,從事詐欺之人以購物付款方式設定錯誤、中獎、退稅、家人遭擄、信用卡款對帳、提款卡密碼外洩、疑似遭人盜領存款等事由,詐騙被害人至金融機構櫃檯電匯,抑或持提款卡至自動櫃員機依其指示操作,使被害人誤信為真而依指示操作轉出款項至人頭帳戶後,從事詐欺之人隨即將之提領一空之詐騙手法,層出不窮,且經政府多方宣導,並經媒體反覆傳播,而諸如擄車勒贖、假勒贖電話、刮刮樂詐財、網路詐騙、電話詐騙等,多數均係利用他人帳戶,作為恐嚇取財或詐欺取財所得財物匯入、取款以逃避檢警查緝之用之犯罪工具,是依一般人通常之知識、智能及經驗,均已詳知向陌生人購買、承租或其他方法取得帳戶者,多係欲藉該帳戶取得不法犯罪所得,且隱匿帳戶內資金之實際取得人之身分,以逃避追查,是避免本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應係一般生活所易於體察之常識。經查證人吳宏章於偵查中證稱:伊跟被告認識,但沒有很熟,林俊宏曾來找伊說他有做網路詐騙,伊跟他說伊不懂,伊後來介紹被告給林俊宏認識,但沒有跟被告借帳戶,不知道林俊宏有沒有跟被告借帳戶等語(見偵字卷第72至73頁、第98至99頁)。證人林俊宏則於偵查中證稱:我有跟吳宏章說要做網路詐騙,吳宏章則介紹被告借我帳戶,我一開始是跟被告說是要做網路賭博,所以被告一開始不知道是在做網路詐騙等語(見偵字卷第96至99頁)。是基於無罪推定及罪疑惟輕之原則,本件尚難認被告係「明知」其所提供之帳戶係供作詐欺犯罪使用,而有幫助詐欺之直接故意。然本案被告為本件犯行時已40餘歲,顯非年幼無知或毫無社會經驗與智識之人,對於上開從事詐欺之人利用人頭帳戶之犯罪型態,及應避免自身金融機構帳戶被不法行為人利用為詐財之工具等節,理應有所知悉,堪認其對於其上開帳戶可能被利用作為實行財產犯罪之工具乙節,主觀上應已預見,縱其不確知所交付上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之對象所為犯罪行為具體內容,惟既有預見該帳戶有遭從事詐欺之人作為詐取財物工具之可能,仍意將該金融帳戶交與不甚相識之人,被告有容任他人使用其帳戶從事詐欺、任其發生之心態,其主觀上具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乙節,已甚明確。
㈢綜合上情,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提供其所有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予林俊宏使用,使從事詐欺之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網際網路向不特定多數大眾散布不實之商品買賣資訊,向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轉帳或存款至上開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對於他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本件亦無任何積極證據證明其有參與實施詐欺取財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主觀有共同實行詐欺犯行之犯意聯絡,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向附表所列告訴人及被害人犯上開數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㈡至刑法於103年6月18日增訂並自同日施行之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固規定:「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惟該條文所列各款加重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事實既為刑罰權成立之事實,即屬於嚴格證明事項,所依憑之證據應有證據能力,並經法定程序進行調查,始能作為判斷之依據。又按幫助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並無獨立性,故幫助犯須對正犯之犯罪事實,具有共同認識而加以助力,始能成立,其所應負之責任,亦以與正犯有同一認識之事實為限,若正犯所犯之事實,超過其共同認識之範圍時,則幫助者事前既不知情,自不負責。經查,本件依卷存證據,並不足證明上開從事詐欺之人共犯在3人以上,亦不能單憑此類犯罪常有多名共犯之臆測,即遽認本件符合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所定「3人以上共同犯之」之要件。又本件依卷存事證,僅足認定被告對其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將有助於他人從事詐騙犯行有所預見,未能證明被告對前揭從事詐欺之人係透過網際網路,於購物網站上向不特定多數大眾刊登佯欲販售商品之不實訊息,使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轉帳或存款至上開帳戶內之具體犯罪手法亦有認識,難認被告有何幫助加重詐欺取財之故意。綜上,本件自無從以幫助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罪名相繩,併予指明。
㈢查被告前因不能安全駕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交簡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月,業於105年3月2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前開加重及減輕其刑之事由,並依刑法第71條第1項,先加而後減之。
㈣爰審酌被告可預見任意提供金融帳戶資料予他人,將間接助長從事詐欺之人詐騙他人財產犯罪,造成無辜民眾受騙而受有金錢損失,竟漠視該危害發生之可能性,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林俊宏,使從事詐欺之人持以實施詐欺犯罪,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如附表所列告訴人及被害人共35人並因誤信從事詐欺之人之指示,而將其所有之金錢分別匯款、轉帳或存入被告所提供之上開帳戶內,旋遭從事詐欺之人提領一空,致受有財產上損害之犯罪情況,兼衡被告迄未與如附表所列之告訴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其損害,另考量其依卷附警詢筆錄所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警卷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固有明文。然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實際所得者為限,苟無所得或尚未取得者,自無從為沒收追繳之諭知(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343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幫助犯僅對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加工,且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勿庸併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278號、88年度台上字第623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並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正犯之犯行,又查卷內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交付上開帳戶而實際取得任何報酬,檢察官亦未提出相關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所得,是尚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因本件幫助詐欺犯行而有何犯罪所得,自無犯罪所得應予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告訴人、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請求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被告請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附論論罪科刑條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及時間 │匯款時間、│匯入帳戶 │ 匯入款項 │相關證據 │ │ │告訴人│ │地點 │ │(新臺幣)│ │ ├──┼───┼───────────────┼─────┼─────┼─────┼───────────┤ │1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12│一銀帳戶 │15,6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施忠權│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0時50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新北市樹│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PLUS手機1支,而 │林區中山路│ │ │1、告訴人施忠權警詢之 │ │ │ │施忠權於107年2月11日13時30分許│1段27之7號│ │ │ 證述(第7頁至第8頁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第一商業銀│ │ │ ) │ │ │ │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行 │ │ │2、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 │ │ │ │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 │ │ │ 根聯(第94頁) │ │ │ │乃於右開時間,至新北市樹林區中│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山路1段27之7號第一商業銀行臨櫃│ │ │ │ 第84頁) │ │ │ │存款15,6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 │ │ │ │ │ │ │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2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15│一銀帳戶 │28,4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王建信│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2時28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高雄市鳥│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X手機1支及HTC U11+│松區學堂路│ │ │1、告訴人王建信警詢之 │ │ │ │手機2支,而王建信於107年2月14 │87 之號合 │ │ │ 證述(第9頁) │ │ │ │日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作金庫銀行│ │ │2、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 │ │ │ │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 │ │ │ 員機交易明細表(第 │ │ │ │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 │ │ │ 95頁) │ │ │ │乃於右開時間,至高雄市鳥松區學│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堂路87之2號合作金庫銀行ATM匯款│ │ │ │ 第84頁) │ │ │ │28,4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 │ │ │ │ │ │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3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17│一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邱淵明│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1時46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中國信託│ │ │73號卷 │ │ │ │欲販售Xperia X Premium手機2支 │7-11 ATM │ │ │1、告訴人邱淵明警詢之 │ │ │ │,而邱淵明於107年2月17日21時至│ │ │ │ 證述(第11頁至12頁 │ │ │ │22時間,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 │ │ │ ) │ │ │ │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 │ │ │2、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 │ │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 │ │ │ 表(第96頁) │ │ │ │錯誤,乃於右開時間,至7-11 ATM│ │ │ │3、邱淵明華南商業銀行 │ │ │ │匯款25,0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 │ │ │ 存摺內頁(第97頁) │ │ │ │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4、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 │ │ │ │ 第84頁背) │ ├──┼───┼───────────────┼─────┼─────┼─────┼───────────┤ │4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19│一銀帳戶 │34,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徐文廷│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6時03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匯款│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X手機1支,而徐文 │ │ │ │1、被害人徐文廷警詢之 │ │ │ │廷於107年2月19日16時03分,上網│ │ │ │ 證述(第13頁) │ │ │ │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 │ │ │ 第98頁) │ │ │ │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開時間,以網路匯款34,500元至右│ │ │ │ 第84頁背) │ │ │ │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 │ │ │ │ │ │ │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5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19│一銀帳戶 │34,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吳柏寰│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1時51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轉帳│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X手機1支,而吳柏 │ │ │ │1、告訴人吳柏寰警詢之 │ │ │ │寰於107年2月19日19時12分,上網│ │ │ │ 證述(第14頁至第15 │ │ │ │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 │ │ │ 頁) │ │ │ │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 │ │ │2、告訴人吳柏寰帳戶交 │ │ │ │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 │ │ │ 易明細查詢(第100頁│ │ │ │開時間,以網路轉帳34,500元至右│ │ │ │ ) │ │ │ │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 │ │ │3、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第101頁) │ │ │ │ │ │ │ │4、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 │ │ │ │ 第84頁背) │ ├──┼───┼───────────────┼─────┼─────┼─────┼───────────┤ │6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0│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李毓蓁│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3時許、│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轉帳 │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7 PLUS手機1支,而 │ │ │ │1、告訴人李毓蓁警詢之 │ │ │ │李毓蓁於107年2月20日21時,上網│ │ │ │ 證述(第16頁) │ │ │ │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 │ │ │ 第102頁) │ │ │ │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開時間,以網路轉帳16,500元至右│ │ │ │ 第85頁) │ │ │ │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 │ │ │ │ │ │ │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7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1│一銀帳戶 │22,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林志維│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5時42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轉帳│ │ │73號卷 │ │ │ │欲販售三星note8手機1支,而林志│ │ │ │1、告訴人林志維警詢之 │ │ │ │維於107年2月21日15時許,上網進│ │ │ │ 證述(第17頁) │ │ │ │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 │ │ │ 第103頁) │ │ │ │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時間,以網路轉帳22,000元至右開│ │ │ │ 第85頁)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 │ │ │ │ │ │ │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8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1│一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劉金木│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7時29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ATM轉帳 │ │ │73號卷 │ │ │ │欲販售SONY XPERIA XZ Premium手│ │ │ │1、告訴人劉金木警詢之 │ │ │ │機2支,而劉金木於107年2月21日 │ │ │ │ 證述(第18頁至第19 │ │ │ │16時30許,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 │ │ │ 頁) │ │ │ │現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 │ │ │2、劉金木華南商業銀行 │ │ │ │,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 │ │ │ 存摺內頁(第104頁)│ │ │ │於錯誤,乃於右開時間,至ATM匯 │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款25,0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 │ │ │ 第85頁) │ │ │ │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9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1│一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蔡文川│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0時至21│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時許、高雄│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手機2支,而蔡文川│市岡山區本│ │ │1、告訴人蔡文川警詢之 │ │ │ │於107年2月21日20時許,上網進入│洲路上之 │ │ │ 證述(第20頁至第21 │ │ │ │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7-11 ATM轉│ │ │ 頁)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帳 │ │ │2、蔡文川中國信託商業 │ │ │ │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 │ │ │ │間,至岡山區本洲路上的7-11便利│ │ │ │ 帳單(第106頁) │ │ │ │商店以ATM匯款25,000元至右開銀 │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 │ │ │ 第85頁) │ │ │ │人提領一空。 │ │ │ │ │ ├──┼───┼───────────────┼─────┼─────┼─────┼───────────┤ │10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1│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吳峻榮│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2時43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許、臺北市│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 PLUS手機1支,而│萬華區東園│ │ │1、被害人吳峻榮警詢之 │ │ │ │吳峻榮於107年2月21日14時至16時│街28巷58號│ │ │ 證述(第22頁至第23 │ │ │ │許,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7-11 ATM轉│ │ │ 頁) │ │ │ │拍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帳 │ │ │2、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 │ │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 │ │ │ 表(第108頁) │ │ │ │,乃於右開時間,至臺北市萬華區│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東園街28巷58號7-11便利商店以 │ │ │ │ 第85頁) │ │ │ │ATM匯款16,5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 │ │ │ │ │ │ │ │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 │ │ │ │ │ │ │一空。 │ │ │ │ │ ├──┼───┼───────────────┼─────┼─────┼─────┼───────────┤ │11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2│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簡維盈│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2時25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ATM匯款 │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 PLUS手機1支,而│ │ │ │1、告訴人簡維盈警詢之 │ │ │ │簡維盈於107年2月21日16時許,上│ │ │ │ 證述(第25頁至第27 │ │ │ │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 │ │ │ 頁) │ │ │ │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 │ │ │2、簡維盈台新國際商業 │ │ │ │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 │ │ │ 銀行對帳單交易明細 │ │ │ │右開時間,以ATM匯款16,500元至 │ │ │ │ (第111頁)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第85頁) │ ├──┼───┼───────────────┼─────┼─────┼─────┼───────────┤ │12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3│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徐偉程│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8時57分 │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台中市沙│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 PLUS手機1支,而│鹿北勢郵局│ │ │1、告訴人徐瑋程警詢之 │ │ │ │徐偉程於107年2月21日20時許,上│ATM匯款 │ │ │ 證述(第28頁至第29 │ │ │ │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 │ │ │ 頁) │ │ │ │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 │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 │ │ │ 明細表(第112頁) │ │ │ │右開時間,至臺中市沙鹿北勢郵局│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以ATM匯款16,500元至右開銀行帳 │ │ │ │ 第85頁背) │ │ │ │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 │ │ │ │ │ │ │領一空。 │ │ │ │ │ ├──┼───┼───────────────┼─────┼─────┼─────┼───────────┤ │13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2│一銀帳戶 │15,6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陳日昌│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7時許、│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匯款 │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 Plus手機1支,而 │ │ │ │1、告訴人陳日昌警詢之 │ │ │ │陳日昌於107年2月22日17時許,上│ │ │ │ 證述(第24頁) │ │ │ │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 │ │ │2、陳日昌玉山銀行存摺 │ │ │ │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 │ │ │ 內頁(第110頁) │ │ │ │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右開時間,以網路匯款15,600元至│ │ │ │ 第85頁背)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14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3│一銀帳戶 │22,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呂婉婷│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0時57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彰化縣芬│ │ │73號卷 │ │ │ │欲販售三星牌NOTE8手機1支,而呂│園鄉大埔村│ │ │1、告訴人呂婉婷警詢之 │ │ │ │婉婷於107年2月23日20時許,上網│彰南路四段│ │ │ 證述(第30頁至第31 │ │ │ │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611號 │ │ │ 頁) │ │ │ │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 │ │ │ 第114頁) │ │ │ │開時間,以網路匯款22,000元至右│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 │ │ │ 第85頁背) │ │ │ │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15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3│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陳薇竹│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2時38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新北市汐│ │ │73號卷 │ │ │ │欲販售手機,而陳薇竹於107年2月│止區宜興街│ │ │1、告訴人陳薇竹警詢之 │ │ │ │23日22時許,上網進入上開網站,│12號全家便│ │ │ 證述(第32頁至第33 │ │ │ │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利商店以AT│ │ │ 頁) │ │ │ │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M 匯款 │ │ │2、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 │ │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間,至新北│ │ │ │ 表(第116頁) │ │ │ │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商店│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以ATM匯款16,500元至右開銀行帳 │ │ │ │ 第85頁背) │ │ │ │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 │ │ │ │ │ │ │領一空。 │ │ │ │ │ ├──┼───┼───────────────┼─────┼─────┼─────┼───────────┤ │16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4│一銀帳戶 │34,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梁博榮│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1時35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107年2月│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X手機1支,而徐偉 │26 日9時25│ │ │1、告訴人梁博榮警詢之 │ │ │ │程於107年2月24日10時許,上網進│分、第一銀│ │ │ 證述(第34頁至第35 │ │ │ │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行屏東分行│ │ │ 頁)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以ATM無摺 │ │ │2、第一銀行ATM交易明細│ │ │ │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存款 │ │ │ 表(第117頁) │ │ │ │時間,至第一銀行屏東分行以ATM │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無摺存款34,5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 │ │ │ 第85頁背、第86頁背 │ │ │ │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 │ │ │ ) │ │ │ │一空。 │ │ │ │ │ ├──┼───┼───────────────┼─────┼─────┼─────┼───────────┤ │17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4│一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任鈞 │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3時37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新北市林│ │ │73號卷 │ │ │ │欲販售SONY XPERIA XZ Premium手│口區麗園一│ │ │1、告訴人任鈞警詢之證 │ │ │ │機2支,而任鈞於107年2月24日01 │街4巷1號全│ │ │ 述(第36頁至第37頁 │ │ │ │時許,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家便利商店│ │ │ ) │ │ │ │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以ATM匯款 │ │ │2、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 │ │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 │ │ │ 表(第118頁) │ │ │ │誤,乃於右開時間,至林口區麗園│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一街4巷1號權便利商店以ATM匯款 │ │ │ │ 第86頁) │ │ │ │25,0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 │ │ │ │ │ │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18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5│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陳麒蔚│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3時18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彰化縣埤│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 PLUS手機1支,而│頭鄉斗苑西│ │ │1、告訴人陳麒蔚警詢之 │ │ │ │陳麒蔚於107年2月25日13時0分, │路187號埤 │ │ │ 證述(第38頁)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頭郵局以AT│ │ │2、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M 匯款 │ │ │ 明細表(第119頁) │ │ │ │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於右開時間,至彰化線埤頭鄉斗苑│ │ │ │ 第86頁) │ │ │ │西路187號埤頭郵局以ATM匯款 │ │ │ │ │ │ │ │16,5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 │ │ │ │ │ │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19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5│臺銀帳戶 │1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張維信│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9時30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臺中市大│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 PLUS手機1支,而│雅區中山路│ │ │1、被害人張維信警詢之 │ │ │ │張維信於107年2月25日19時0分, │145號7-11 │ │ │ 證述(第39頁至第40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以ATM匯款 │ │ │ 頁) │ │ │ │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 │ │ │2、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 │ │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 │ │ │ 表(第120頁) │ │ │ │於右開時間,至臺中市大雅區中山│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路145號7-11便利商店以ATM匯款 │ │ │ │ 第92頁) │ │ │ │15,0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 │ │ │ │ │ │ │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20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5│臺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施世清│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9時30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臺中市大│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手機1支,而施世 │雅區中山路│ │ │1、被害人施世清警詢之 │ │ │ │清於107年2月25日16時,上網進入│145號7-11 │ │ │ 證述(第41頁至第42 │ │ │ │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以ATM匯款 │ │ │ 頁)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 │ │ │2、中國信託ATM交易明細│ │ │ │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 │ │ │ 表(第121頁) │ │ │ │間,至彰化縣○○鎮○○路000號7│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11超商以ATM匯款16,500元至右開│ │ │ │ 第92頁)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 │ │ │ │ │ │ │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21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臺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王明仁│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2時00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高雄市左│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8 PLUS手機1支,而│營區果貿市│ │ │1、告訴人王明仁警詢之 │ │ │ │王明仁於107年2月26日12時0分許 │場 │ │ │ 證述(第43頁至第44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 │ │ │ 頁) │ │ │ │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 │ │ │ 第122頁) │ │ │ │乃於右開時間,以網路匯款25,000│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 │ │ │ 第92頁) │ │ │ │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22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臺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郭永銘│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3時01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台中市豐│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7 PLUS手機1支,而│原區圓環南│ │ │1、告訴人郭永銘警詢之 │ │ │ │郭永銘於107年2月26日13時01分,│路96巷33號│ │ │ 證述(第45頁至第46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 │ │ │ 頁) │ │ │ │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 │ │ │ 第123頁) │ │ │ │於右開時間,網路匯款16,500元至│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第92頁)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23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臺銀帳戶 │14,1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呂安哲│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5時26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斗六市文│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手機1支,而呂安 │化路27號臺│ │ │1、告訴人呂安哲警詢之 │ │ │ │哲於107年2月26日13時50分許,上│銀斗六分行│ │ │ 證述(第47頁至第48 │ │ │ │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ATM匯款 │ │ │ 頁) │ │ │ │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 │ │ │2、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 │ │ │ 交易明細表(第124頁│ │ │ │右開時間,至斗六市○○路00號台│ │ │ │ ) │ │ │ │灣銀行斗六分行以ATM匯款14,100 │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 │ │ │ 第92頁背) │ │ │ │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 │ │ │ │ │ │ ├──┼───┼───────────────┼─────┼─────┼─────┼───────────┤ │24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臺銀帳戶 │14,1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羅康驊│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6時許、│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致理科技大│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手機1支,而羅康 │學附近臺銀│ │ │1、被害人羅康驊警詢之 │ │ │ │驊於107年2月26日14時許,上網進│以ATM匯款 │ │ │ 證述(第49頁至第53 │ │ │ │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 │ │ │ 頁)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 │ │ │ 第125頁) │ │ │ │時間,至致理科技大學附近的台灣│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銀行以ATM匯款14,100元至右開銀 │ │ │ │ 第92頁背) │ │ │ │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 │ │ │ │ │ │ │人提領一空。 │ │ │ │ │ ├──┼───┼───────────────┼─────┼─────┼─────┼───────────┤ │25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臺銀帳戶 │30,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簡丞君│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6時47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屏東市漢│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X手機1支,而簡丞 │口街7號臺 │ │ │1、告訴人簡丞君警詢之 │ │ │ │君於107年2月26日,上網進入上開│灣企銀以AT│ │ │ 證述(第54頁至第55 │ │ │ │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M匯款 │ │ │ 頁) │ │ │ │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 │ │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ATM│ │ │ │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間,│ │ │ │ 交易明細表(第126頁│ │ │ │至屏東市○○街0號台灣企銀以ATM│ │ │ │ ) │ │ │ │匯款30,0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第92頁背) │ │ │ │。 │ │ │ │ │ ├──┼───┼───────────────┼─────┼─────┼─────┼───────────┤ │26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一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許景舜│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2時15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台北市信│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手機2支,而許景舜│義區莊敬路│ │ │1、告訴人許景舜警詢之 │ │ │ │於107年2月26日,上網進入上開網│393號OK超 │ │ │ 證述(第56頁) │ │ │ │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商以ATM匯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款 │ │ │ 第127頁) │ │ │ │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間,至│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台北市○○區○○路000號的OK超 │ │ │ │ 第86頁背) │ │ │ │商以ATM匯款25,000元至右開銀行 │ │ │ │ │ │ │ │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 │ │ │ │ │ │ │提領一空。 │ │ │ │ │ ├──┼───┼───────────────┼─────┼─────┼─────┼───────────┤ │27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6│一銀帳戶 │25,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黃昭銘│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22時34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新竹市東│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手機2支,而黃昭銘│區公園路29│ │ │1、告訴人黃昭銘警詢之 │ │ │ │於107年2月26日22時0分,上網進 │0號3樓之3 │ │ │ 證述(第57頁) │ │ │ │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 │ │ │2、露天拍賣賣家匯款資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 │ │ │ 訊截圖照片(第128頁│ │ │ │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 │ │ │ ) │ │ │ │時間,以網路匯款25,000元至右開│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 │ │ │ 第86頁背) │ │ │ │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28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7│一銀帳戶 │16,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呂敬誠│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2時38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桃園市龍│ │ │73號卷 │ │ │ │欲販售手機殼,而張德智於107年2│潭區南龍郵│ │ │1、被害人呂敬誠警詢之 │ │ │ │月26日12時10分,上網進入上開網│局臨櫃匯款│ │ │ 證述(第63頁至第64 │ │ │ │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 │ │ │ 頁) │ │ │ │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 │ │ │2、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 │ │ │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間,至│ │ │ │ (第131頁) │ │ │ │龍潭南龍郵局臨櫃匯款16,500元至│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第86頁背)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29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7│臺銀帳戶 │34,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朱俊諭│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1時20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新竹市東│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X手機1支,而朱俊 │區研新三路│ │ │1、告訴人朱俊諭警詢之 │ │ │ │諭於107年2月27日10時0分許,上 │4號 │ │ │ 證述(第58頁至第60 │ │ │ │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 │ │ │ 頁) │ │ │ │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 │ │ │ 第129頁) │ │ │ │右開時間,以網路匯款34,500元至│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第92頁背)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30 │被害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7│臺銀帳戶 │14,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蔡語婕│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2時34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台北市松│ │ │73號卷 │ │ │ │欲販售手機,而蔡語婕於107年2月│山區復興北│ │ │1、被害人蔡語婕警詢之 │ │ │ │27日12時34分許,上網進入上開網│路167號臺 │ │ │ 證述(第61頁至第62 │ │ │ │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即與對│灣銀行臨櫃│ │ │ 頁) │ │ │ │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手機之真│存款 │ │ │2、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 │ │ │ │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時間,至│ │ │ │ 條存根(第130頁) │ │ │ │台北市○○○路000號台灣銀行臨 │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櫃匯款14,000元至右開銀行帳戶內│ │ │ │ 第92頁背) │ │ │ │,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提領一│ │ │ │ │ │ │ │空。 │ │ │ │ │ ├──┼───┼───────────────┼─────┼─────┼─────┼───────────┤ │31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7│臺銀帳戶 │27,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張士杰│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4時34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匯款│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 Plus手機2支,而 │ │ │ │1、告訴人張士杰警詢之 │ │ │ │張士杰於107年2月27日14時36分,│ │ │ │ 證述(第65頁至第67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 │ │ │ 頁) │ │ │ │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 │ │ │ 第132頁) │ │ │ │於右開時間,以網路匯款27,000元│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至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第92頁背)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32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8│一銀帳戶 │27,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黃柏融│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09時16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高雄市梓│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手機2支,而黃柏 │官區光明路│ │ │1、告訴人黃柏融警詢之 │ │ │ │融於107年2月28日2時許,上網進 │125號全家 │ │ │ 證述(第68頁) │ │ │ │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超商ATM匯 │ │ │2、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款 │ │ │ 表(第133頁) │ │ │ │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 │ │ │3、被告一銀帳戶明細( │ │ │ │時間,至高雄市梓官區光明路125 │ │ │ │ 第86頁背) │ │ │ │號全家超商以ATM匯款27,000元至 │ │ │ │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33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8│臺銀帳戶 │32,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張德智│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1時20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網路匯款│ │ │73號卷 │ │ │ │欲販售IPHONE X手機1支,而張德 │ │ │ │1、告訴人張德智警詢之 │ │ │ │智於107年2月28日10時許,上網進│ │ │ │ 證述(第69頁至第71 │ │ │ │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息後│ │ │ │ 頁) │ │ │ │,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販賣│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右開│ │ │ │ 第134頁) │ │ │ │時間,以網路匯款32,500元至右開│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 │ │ │ 第93頁) │ │ │ │之人提領一空。 │ │ │ │ │ ├──┼───┼───────────────┼─────┼─────┼─────┼───────────┤ │34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8│臺銀帳戶 │16,0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林國豪│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1時43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新北市新│ │ │73號卷 │ │ │ │欲販售ASUS ZenFone 4手機1支, │店區三民路│ │ │1、告訴人林國豪警詢之 │ │ │ │而林國豪於107年2月28日11時30分│77號1樓全 │ │ │ 證述(第72頁至73頁 │ │ │ │,上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家新店三福│ │ │ ) │ │ │ │賣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店ATM匯款 │ │ │2、台新銀行ATM交易明細│ │ │ │確有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 │ │ │ 表(第135頁) │ │ │ │乃於右開時間,託其母至新北市○○ ○ ○ ○0○○○○○○○○○○ ○ ○ ○ ○○區○○路00號1樓全家新店三福 │ │ │ │ 第93頁) │ │ │ │店以ATM匯款16,000元至右開銀行 │ │ │ │ │ │ │ │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年籍之人│ │ │ │ │ │ │ │提領一空。 │ │ │ │ │ ├──┼───┼───────────────┼─────┼─────┼─────┼───────────┤ │35 │告訴人│不詳姓名、年籍之人以網際網路上│107年2月28│臺銀帳戶 │14,500元 │見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 │ │謝東憲│網連接至「露天拍賣」網站,並以│日17時41分│ │ │分局警蘭偵字第00000000│ │ │ │「like661010」之帳號對公眾佯刊│、台北市北│ │ │73號卷 │ │ │ │欲販售HTC U11 Plus手機1支,而 │投區致遠二│ │ │1、告訴人謝東憲警詢之 │ │ │ │謝東憲於107年2月28日18時許,上│路11號 │ │ │ 證述(第74頁至第75 │ │ │ │網進入上開網站,發現上開拍賣訊│ │ │ │ 頁) │ │ │ │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誤信其確有│ │ │ │2、網路轉帳截圖照片( │ │ │ │販賣手機之真意而陷於錯誤,乃於│ │ │ │ 第136頁) │ │ │ │右開時間,以網路匯款14,500元至│ │ │ │3、被告臺銀帳戶明細( │ │ │ │右開銀行帳戶內,旋遭不詳姓名、│ │ │ │ 第93頁) │ │ │ │年籍之人提領一空。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