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306號
- 聲請人
-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簡志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預備放火現供人使用之住宅、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及加重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且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在首先判刑確定之日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民國108年9月9日)之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又上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有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2年5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5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聲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影本在卷足憑。是檢察官就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之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下限,其中附表編號1至10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366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編號11至15則由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0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且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至15所示各罪均為加重詐欺等案件,罪質相同、犯罪行為、手段亦相似,另除附表編號1、2以外,其餘各罪犯罪時點乃落在106年9月25日至9月30日、106年12月2日至12月4日、106年12月29日至12月30日之間,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是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依上所述,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預備放火現供人使用之住宅罪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7年9月26日 108年7月26日 106年9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5711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2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144、5486、7447、7598、7729、8573、9556、3627、4566、9159、14717、11827、2150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27、36、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78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3日 108年9月5日 110年3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700號 108年度交簡字第784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確定日期 108年9月9日 108年10月14日 110年4月29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646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29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 附表編號1至10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編號 4 5 6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日 106年12月2日 106年12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144、5486、7447、7598、7729、8573、9556、3627、4566、9159、14717、11827、2150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27、36、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9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 附表編號1至10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編號 7 8 9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4日 106年12月30日 106年12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144、5486、7447、7598、7729、8573、9556、3627、4566、9159、14717、11827、2150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27、36、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9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 附表編號1至10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12月29日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4144、5486、7447、7598、7729、8573、9556、3627、4566、9159、14717、11827、21501號、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4、27、36、37號、107年度偵緝字第985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43、76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15日 111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882號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確定日期 110年4月29日 111年12月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503號、附表編號1至10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號 附表編號11至15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編號 13 14 15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6年9月30日 106年9月29日 106年9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643、7644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0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第305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7日 可否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03號 附表編號11至15曾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