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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8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

發明專利舉發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98年7月23日辯論終結

原告
松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白梅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瑞德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訴訟代理人
戊○○
參加人
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

己○○ ○○○

庚○○ ○○○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2 月25日經訴字第098061074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緣原告前於91年1 月11日以「使用一圖像指標的電子裝置」,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91100351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200792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7年8 月8 日以(97)智專三( 二)04059字第0972041669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其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之處分及訴願機關之決定,形式上雖指稱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惟並未載明「何以其認定系爭專利不具備進步性」之具體理由,違反行政處分應記明理由且其內容應明確之規定:

1.被告之處分中,就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判斷,僅提示舉發證據1 之美國第5,416,312 號專利案(下稱證據1 )與舉發證據2 之美國第4,627,819 號專利案(下稱證據2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未做任何說明,即謂「對於熟習該項技藝人士而言,參酌這些技術文獻進而結合以獲致系爭專利之組合;由前述得知,舉發證據1 與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作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推斷。被告機關之專利舉發審定書中對系爭專利之其他項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亦有前述明顯缺失。

2.訴願機關之決定中,就獨立項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判斷,僅重複提示舉發證據1 與2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即遽以「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是組合證據1 及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該決定中對於「舉發證據1 與2 之組合是否為『輕易完成』」並未為任何客觀具體之判斷,且訴願機關對於「何以其認定系爭專利能『輕易完成』」亦完全未提出任何明確之說明。訴願機關之決定中對其他項申請專利範圍之判斷,亦有前述明顯缺失。

㈡被告與訴願決定機關於處分中皆未考量,原告提出之並非「輕易完成」之佐證。

1.依被告之專利審查基準,在認定系爭專利是否「輕易完成」時,除考量先前技術外,另得參考原告所提之佐證資料,而進行客觀的判斷。

2.在舉發答辯書以及訴願理由書中,原告皆提出系爭專利「無法預期的功效」與「發明克服技術偏見」之主張;在與被告面詢時,亦提出系爭專利「發明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之佐證資料,惟被告與訴願決定機關在其處分中從未針對原告此些主張具體回應,亦顯其「輕易完成」之認定過程違法。

㈢被告及訴願機關對於「舉發證據1 及2 」之認知錯誤,舉發證據1 及2 並未揭露CMYK油墨,訴願機關及被告卻根據舉發證據中不存在之內容而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在於將微小圖像指標與主要資訊( 例如文字) ,重疊地共存,卻不互相干擾,特別是不會影響電子裝置對圖像指標的判讀。系爭專利採用CMYK等原色油墨,因此不需使用如舉發證據1 之紫外光墨水等特殊印刷製程,同時可讓微小圖像指標與主要資訊( 例如文字) ,重疊地共存,而不需如舉發證據2 將兩種墨水點交錯遠離設置,因而大幅降低印製微小圖像單元的複雜度與成本,並面對所欲解決的問題上,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

㈤系爭專利已「獲得商業上的成功」,使用系爭專利技術之光學辨識(Optical Identify, OID) 產品,包含學習玩具、英語學習筆、有聲書、日本任天堂遊戲機(Nintendo DS )之卡片遊戲產品,皆直接採用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所製成,甚至已經變成相關遊戲之平台。此外,原告之產品不但出貨量屢創新高,更獲得美國年度最佳玩具獎(T.O.T.Y) 、中國電子設計技術(EDN) 優秀產品獎等,並獲投資業界之報導與肯定。而凌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入多年時間與資源,對系爭專利提出舉發,亦顯見系爭專利之商業價值不凡。

㈥系爭專利為「克服技術偏見」之技術,於西元1986年,證據2 提出使用紅外線吸收油墨,但其技術手段並不能達成「重疊而不互相干擾」之效果。於其公開九年後,證據1 之專利案提出,但其中實施方式並未採用9 年前證據2 所揭示之技術,而使用紫外光墨水等特殊印刷製程,來達成重疊的效果。在1986-2002 長達16年之期間,於此技術領域中,亦未出現採用結合舉發證據1 與舉發證據2 技術之實施方式,足見系爭專利之發明克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長久以來根深柢固之技術偏見,此採用因技術偏見而被捨棄之技術,絕非「輕易完成」。

㈦綜上所述,被告之處分及訴願機關之決定未明確記載處分及決定之理由,違反行政程序法第5 條、第43條、第96條以及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且被告並未依法客觀判斷系爭專利是否有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所規定之「不具進步性」之情事而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其處分自屬違法且不當。

㈧並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

三、被告抗辯: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所載:「此光學讀取裝置... 取得一選定區域內之一影像,該影像內包含一個圖像指標,此圖像指標係... 預先附加在物體表面;...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該圖像指標,...藉由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載有影像或文字之文件(即系爭專利之物體表面)上之影像或文字,係被劃分為大量的基礎區域,每一基礎區域內結合一指標(index ,即系爭專利之圖像指標),指標上包含一群置放於相關基礎區域附近文件上之列印點(即系爭專利之微小圖像單元)並構成該區域之特定碼(即系爭專利之指標資料),可由光學讀取裝置讀取,以配合由與指標對應之資料媒介物所組成,且包含該相關區域內資訊(即系爭專利之額外資料)之資料處理系統運作(即系爭專利之影像處理電路)(Document veering an image or a text,said image or text being divided into a large numberof elementary areas, each index including a group ofdots placed on the document in the vicinity of theassociated elementary area and constituting aspecific code for said area, ..., each group of dotsbeing readable by optical reading means cooperatingwith a data processing system comprising a datamedium addressable by means of said index andcontaining information specific to the associatedareas.)之技術內容中;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載「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一大量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幾乎不吸收紅外光之至少一非吸收油墨繪製」之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指標整體形成一覆蓋所述影像或文字且重疊於其上之指定區域框架(the index as a whole forming alocation frame covering said image or said text andbeing superimposed thereupon)」,以及證據2 說明書第3 欄第53行至60行所述:「實心黑色圓圈代表可吸收紅外線具有碳之黑色墨水點,空心圓圈代表紅外線可穿透而不具有碳(或其所含碳黑不足以使紅外線偵測器作動)之模擬黑色墨水點(The solid black circles indicate discretedots of infrared absorptive carbonb lack ink,and theopen circles indicate a corresponding screen densityof infrared transparent non-carbon simulated blackink dots, or, dots of infrared transparent inkincorporating an amount of carbon black insufficientto cause activiation of an infrared scanner.)」等技術內容中。雖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載有「一座標區域,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惟此僅係證據1 中基礎區域內指標(即系爭專利圖像指標)之數量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是組合證據1 及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獨立項中所載「一種記憶媒體,... 此光學讀取電路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此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此圖像指標,此影像處理電路藉由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此記憶媒體包含:一指標資料;一額外資料;及一指標資料與額外資料的對映關係,其中,此指標資料係對應一圖像指標」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指標(即系爭專利之圖像指標)上包含一群置放於相關基礎區域附近文件上之列印點並構成該區域之特定碼(即系爭專利之指標資料),可由光學讀取裝置讀取,以配合與指標對應(即具有系爭專利之對應關係)之資料媒介物(即系爭專利之記憶媒體)所組成,且包含該相關區域內資訊(即系爭專利之額外資料)之資料處理系統運作(即系爭專利之影像處理電路);同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獨立項所載「一種影像處理電路... ,此影像處理電路包含:一數位信號處理晶片,其與一記憶媒體連結,此數位信號處理晶片供自一影像中取出一圖像指標,並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得到此圖像指標對應之一額外資料」之技術特徵,亦係揭露於上述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載之「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以及第11、12項均載之「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及「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等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 及2 之技術內容中,是組合證據1 及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至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3 之組合所揭露,或為證據1 、2 所揭露,均不具進步性。

㈢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參加人之抗辯: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與證據1 及證據2 之對應關係如下:「一種電子裝置,包含:一光學讀取電路(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10項中所述之光學讀取裝置) ,此光學讀取裝置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具有影像或文字之文件) 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該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指標) ,此圖像指標係以一視覺上易忽略的方式預先附加在此物體表面;一影像處理電路(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中所述之資料處理系統) ,此影像處理電路與此光學讀取電路連接,接收此影像(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具有影像或文字)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該圖像指標,此影像處理電路藉由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特定碼) ,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一群點) ,此各狀態區域選擇性地自至少二候選狀態中顯示一個狀態,並且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此物體表面具有至少一座標區域(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大量的基本區域) ,在一個此座標區域(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基本區域) 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該區域具有與其相關連的指標) ,此物體表面具有一主要資訊(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該影像或文字)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該指標一體形成一覆蓋該影像或文字之位置框架且疊置其上,以及對應證據1 之圖五) ,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一大量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繪製( 對 應證據2 中所述之實心黑色圓圈代表由可吸收紅外線具有碳之黑色墨水的離散點,空心圓圈代表可紅外線通過且不具有碳之模擬黑色墨水的點) ,此主要資訊係以幾乎不吸收紅外光之至少一非吸收油墨繪製( 對應證據2 欄2,行9-19及欄1,行47-65 )中所述利用兩種不同的油墨進行疊印,用以欺騙肉眼,亦即引證案已經利用兩種紅外光吸收性質不同的油墨來使得隱藏的內容不被發現,且可被光學裝置識別),並且,此光學讀取裝置發射一紅外光至此物體表面,此光學讀取裝置接收一回應影像作為此影像;以及一輸出電路,此輸出電路與此影像處理電路連接以接收此額外資料,並且此輸出電路輸出此額外資料。」據此可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組成元件均可見於證據1 與證據2 ,又由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圖式3 可看出,輸出電路僅係一喇叭驅動器及一喇叭之組合,此為一般聲音播放裝置所必然具有之設置,對於熟習該項技術人士而言,參酌這些技術文獻進而可輕易結合以獲致系爭專利。同時,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一座標區域,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惟此僅係證據1 中基礎區域內指標( 即系爭專利圖像指標) 之數量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再者,於對應證據1 (欄7,行34- 39)就已經公開相關內容及概念,亦即可以在一個區域內將與之相關聯的指標重複印製一定數量,用以確保光學讀取器能夠正確地識別,此外,重複印製亦為慣用的技術手段,故組合證據1 及2 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獨立項與證據1 及證據2 之對應關係如下:「一種記憶媒體(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具有影像或文字之文件) ,包含一指標資料(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指標) ;一額外資料(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特定碼) ;及一指標資料與額外資料的對映關係,其中,此指標資料係對應一圖像指標,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一群點) ,此各狀態區域選擇性地自至少二候選狀態中顯示一個狀態,並且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此物體表面具有至少一座標區域(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大量的基本區域) ,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該區域具有與其相關連的指標;對應證據1 (欄7,行34-39)中揭露,亦即可以在一個區域內將與之相關聯的指標重複印製一定數量,用以確保光學讀取器能夠正確地識別) ,此物體表面具有一主要資訊( 對應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述之該影像或文字)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 對應證據2 中所述之實心黑色圓圈代表由可吸收紅外線具有碳之黑色墨水的離散點,空心圓圈代表可紅外線通過且不具有碳之模擬黑色墨水的點) 」,且由於以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之組合來列印各種顏色之影像原本即是彩色列印之基本原理,為商業印刷中沿用多年之技術,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載之「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比圖像指標」以及第11項所載之「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及「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等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 及2 之技術內容中,故組合證據1 及2 即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獨立項與證據1 及證據2 之對應關係如下:「一種影像處理電路(對應於證據1 之資料處理系統),供一電子裝置使用,此電子裝置包含一光學讀取電路(對應於證據1 之光學讀取裝置),此光學讀取裝置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對應於證據1 之文件)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此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對應於證據1 之指標) ,此圖像指標係以一視覺上易忽略的方式預先附加在此物體表面,此光學讀取裝置與此影像處理電路相連,此影像處理電路(對應於證據1 之資料處理系統)包含一數位信號處理晶片,其與一記憶媒體連結,此數位信號處理晶片供自一影像中取出一圖像指標,並處理及/ 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得到此圖像指標對應之一額外資料( 係對應於證據1 之特定碼) ;其中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對應於證據1 之一群點),此各狀態區域選擇性地自至少二候選狀態中顯示一個狀態,並且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見於證據1 之圖式2 中該指標10具有多數個編碼列,每一編碼列中包含空的編碼位置31及編碼位置30)... ,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對應證據2 中所述之實心黑色圓圈及空心圓圈)... 」,雖然系爭專利影像處理電路包含一數位信號處理晶片,以自一影像中取出一圖像指標,但是從發明背景審視,由於證據1之資料處理系統係要獲得指標之圖像及所攜帶之特定碼,凡熟習該項技術人士皆能輕易瞭解該資料處理系統具有一數位信號處理晶片,以讓該資料處理系統獲得指標之圖像及所攜帶之特定碼。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所載之「此圖像指標係以一視覺上易忽略的方式預先附加在此物體表面」以及第12項所載之「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及「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等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 及2 之技術內容中,故證據1 及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不具進步性。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附屬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3 之組合所揭露,或為證據1 、2 所揭露,均不具進步性。

㈤原告謂系爭專利具「無法預期的功效」,惟對應證據1 (欄7,行34-39 )就已經公開相關內容及概念,重複印製為慣用之技術手段,其僅為數量之變化,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當然不具進步性。再者,此功效亦未揭示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

㈥原告於訴願書中質疑證據1 及證據2 早於系爭專利公開多年,但確沒有人想到系爭專利之技術方案,惟此論點與是否具備專利要件完全無關,於該發明所述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證據1 及證據2 所揭露之內容加上申請時的通常知識,既可以輕易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的整體,其當然不具進步性。再者,原告並不能提出具體證據來證明於全世界沒有人想到系爭專利的技術方案。況系爭專利技術方案之商品化是否流行,涉及到主客觀的因素,包含成本、周邊搭配技術是否成熟等,且此並非審核進步性之專利要件的判斷基準。

㈦原告於96年11月9 日舉發面詢時,即已承認系爭專利和證據1 的差別在於僅為紅外光和非可見光的差異。然非可見光中包含紫外光、紅外光等基本常識,為國小自然科學中之教材。另於證據1 (欄2,行61-68 )中亦已揭露特殊材質在非可見光中之特定波長會有較強的反應,以及對於可見光中會有較弱的反應,其中,並以紫外光及隱形墨水為例,但其發明構想不限於此,凡任何適用於非可見光的材質,都應涵蓋在其構想之內,此一論點由其權利項的請求範圍即可支持,亦即證據1 中權利項1 並未以紫外光或隱形墨水作為技術特徵予以限制。證據2 已完全揭露了因黑色含碳,因而有別於其他色調,對於紅外光有特殊反應。

㈧對於輔助性證明資料之運用,為「得」參酌而非「應」參酌,亦即根據現有主客觀證據已經很明確判定不具專利性之情形下,根本無需再去參考輔助性的參考資料,原告對於專利法以及專利審查基準理解有誤。

㈨系爭專利相對應之大陸地區申請案為CN1464480 ,其中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54項及附屬項55至63項所主張之「電子裝置」即對應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 項及附屬項2-10項,在經過實審後,前述被舉發案對應之大陸申請案之申請專利範圍第54項至63項皆被審查員引用對比文件1 (US5416312 )、對比文件2 (US5866895 )及對比文件3 (US4627819 )以不具創造(進步)性所核駁,而其引用之對比文件即為系爭專利舉發案( 第091100351N01舉發案) 中所採用之證據。經答辯後,原告對其權利項限縮,已自承系爭專利相對應之大陸申請案之原始申請之獨立項第54項為不具進步性,更可間接證明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第1項及其附屬項等皆不具進步性。況即便系爭專利相對應之大陸申請案當初因限縮權利項範圍而導致授權,惟該大陸申請案之後也已於2008年9 月16日被宣告無效。

五、本件主要爭點為: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1 及2 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11至14項不具進步性?證據1 、2 及3之組合是否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不具進步性?

六、經查:

㈠按凡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發明專利,固為系爭專利93年3 月4 日核准時專利法(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第19條及20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惟如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取得發明專利,復為同法第20條第2 項所明定。

㈡原告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14項,其中第1 、11、12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嗣於97年2 月18日提出專利申請範圍更正,經被告審查認符合專利法第6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准予更正,更正後之內容為:

1.一種電子裝置, 包含: 一光學讀取電路, 此光學讀取裝置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 該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此圖像指標係以一視覺上易忽略的方式預先附加在此物體表面; 一影像處理電路, 此影像處理電路與此光學讀取電路連接以接收此影像,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該圖像指標, 此影像處理電路藉由處理及/ 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 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此各狀態區域選擇性地自至少二候選狀態中顯示一個狀態, 並且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 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 此物體表面具有至少一座標區域, 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 此物體表面具有一主要資訊,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 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 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一大量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繪製, 此主要資訊係以幾乎不吸收紅外光之至少一非吸收油墨繪製, 並且, 此光學讀取裝置發射一紅外光至此物體表面, 此光學讀取裝置接收一回應影像作為此影像; 以及一輸出電路, 此輸出電路與此影像處理電路連接以接收此額外資料, 並且此輸出電路輸出此額外資料。

2.如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候選狀態包含一第一狀態及一第二狀態, 當一個狀態區域呈現一第一狀態係指此個狀態區域內具有一個此微小圖像單元, 當一個狀態區域呈現一第二狀態係指此個狀態區域內不具有此微小圖像單元; 其中,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 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中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

3.如專利申請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多數個狀態區域係以一二維陣列方式排列, 並且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具有一表頭狀態區域群及一內容狀態區域群, 每一個圖像指標中的每一表頭狀態區域群可資分辨其對應的圖像指標與相鄰圖像指標不同, 並且可為光學裝置指出其對應的圖像指標的定位, 而此內容狀態區域群之狀態組合隨著對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而變動。

4.如專利申請範圍第3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吸收油墨係一印刷用黑色油墨, 此主要資訊之黑色部分係以一近似黑色油墨繪製, 此近似黑色油墨係由至少一幾乎不吸收紅外光之非吸收油墨組成。

5.如專利申請範圍第4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更包含一對應單元, 此對應單元包含此指標資料與此額外資料之一對應關係,此影像處理電路與此對應單元連接以取得一個指標資料所對應的至少一個額外資料。

6.如專利申請範圍第5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對應單元包含一記憶媒體, 此記憶媒體供存放此對應關係。

7.如專利申請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記憶媒體為一記憶體。

8.如專利申請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額外資料包含一多媒體資料, 並且此輸出電路輸出此多媒體資料給此使用者。

9.如專利申請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此圖像指標係紀錄於一媒體, 藉由將此媒體附著於此物體表面, 以將此圖像指標附加至此物體表面。

10.如專利申請範圍第6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各微小圖像單元面積微小, 且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所構成之此圖像指標之面積亦微小, 故視覺上不易辨別此圖像指標, 並且視覺上易忽略此圖像指標。

11.一種記憶媒體, 供使用於一電子裝置, 此電子裝置包含一光學讀取電路與一影像處理電路, 其中此光學讀取電路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 此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此圖像指標係以一視覺上易忽略的方式預先附加在此物體表面; 此影像處理電路與此光學讀取電路連接以接收此影像,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此圖像指標, 此影像處理電路藉由處理及/ 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 此記憶媒體包含一指標資料; 一額外資料; 及一指標資料與額外資料的對應關係, 其中, 此指標資料係對應一圖像指標, 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此各狀態區域選擇性地自至少二候選狀態中顯示一個狀態, 並且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 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 此物體表面具有至少一座標區域, 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 此物體表面具有一主要資訊,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 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 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 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中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

12.一種影像處理電路, 供一電子裝置使用, 此電子裝置包含一光學讀取電路, 此光學讀取裝置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 此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此圖像指標係以一視覺上易忽略的方式預先附加在此物體表面, 此光學讀取裝置與此影像處理電路相連, 此影像處理電路包含一數位信號處理晶片, 其與一記憶媒體連結, 此數位信號處理晶片供自一影像中取出一圖像指標, 並處理及/ 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得到此圖像指標對應之一額外資料; 其中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此各狀態區域選擇性地自至少二候選狀態中顯示一個狀態, 並且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 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 此物體表面具有一主要資訊,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 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 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 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中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 此數位信號處理晶片分析此狀態組合以取得此指標資料, 以進一步取得此額外資料。

13.如專利申請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選定區域的每平方公分包含大於3000個狀態區域, 其中為第一狀態的個數不超過70%,微小圖像單元的面積佔該狀態區域的面積不超過80% 。

14.如專利申請範圍第2 項所述之電子裝置, 其中選定區域的每平方公分包含大於6000個狀態區域, 其中為第一狀態的個數不超過70%,微小圖像單元的面積佔該狀態區域的面積不超過80% 。(其相關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

1.證據1 為西元1995年5 月16日公告之美國第5,416, 312號專利案,其摘要及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有影像或文字之文件,該影像或文字被區分大量的基本區域,該區域具有與其相關連的指標,每一指標包含一群放置該文件上且相鄰近相關基本區域的點,該每一群的點具有一代表該區域的特定碼,該指標整體形成一覆蓋該影像或文件之位置框架且疊置其上,每一群之點能被光學讀取裝置所讀取,一資料處理系統係與該光學讀取裝置協同工作,並具有一由該指標定址之資料媒體及相關連之區域資訊。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揭示一包含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件之文件分析系統,更包含一柔細光學讀取裝置,其具有一涵蓋數個並列指標之掃瞄區,及一具有一給定波長之照明裝置以辨識該位置框架及該影像或文字。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揭示具有包含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之文件分析系統,更包含一資料處理系統,其具有一由該指標定址之資料媒體及相關連之區域資訊。證據1 說明書第5 欄第4 至13行揭示採用一種使用者無法看見之隱形墨水,則地圖之外表就不會受損,而當使用讀取機時,指標容易被區隔,且每一個指標可以被直接疊放於指標相關之點上。證據1 說明書第7 欄第34至39行揭示對於每一個電路,與此相關連的指標將被複製許多次以覆蓋該清晰表面,即使柔細光學讀取裝置位置於該表面正確的位置,依然可以確保該電路的辨識。(證據1 之相關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2.證據2 為西元1986年12月9 日公告之美國第4,627,819 號專利案,揭示一種教導及娛樂裝置,其摘要揭示一種印刷基板,其具有一區域,該區域印有含碳黑墨點所形成的一覆蓋區,該印刷基板具有另一區域,該另一區域印有由紅外光可穿透性油墨墨點所構成的另一覆蓋區,使得該碳黑墨點之存在於視覺上係不可察覺,但可藉由一紅外線發射裝置及偵測裝置能偵測而讀取。證據2 說明書第3 欄第63行至第4 欄第53行至60行揭示實心黑點10為吸收紅外線之含碳黑墨水所形成的黑點,而空心的黑點12由可為紅外線穿透之非含碳模擬黑色墨水所形成的黑點。證據2 第1 圖及說明書第3 欄第63行至第4 欄第48行主要係教示由碳黑墨點10與紅外線可穿透墨點12分別形成兩路徑,及獅子與小豬所佔的兩條路徑,對於人眼來說是可以區分的,小朋友可以先想好答案,然後利用紅外線讀取器來得到哪一條路徑才是正確的答案。(證據2 相關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3.證據3 為西元1999年2 月2 日公告之美國第5,866,895 號專利案,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揭示一種已記錄光學可讀編碼點的資訊記錄媒體,這些編碼點包括許多彼此相鄰的資料塊,每個資料塊包括一個資料編碼單元,包括許多分佈的二維點,這些點的分佈表示所述可重現的多媒體資訊的內容,模式編碼單元,負責確定資料編碼單元的讀取參考點。

4.補強證據1 為系爭專利對應之大陸地區申請案CN1464480 ;補強證據2 為系爭專利對應之大陸地區申請案CN1464480 的審查意見通知書;補強證據3 為系爭專利對應之大陸地區申請案CN1464480 的授權公告。

㈣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所載:「此光學讀取裝置... 取得一選定區域內之一影像,該影像內包含一個圖像指標,此圖像指標係... 預先附加在物體表面;...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該圖像指標,... 藉由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此圖像指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因應不同的此指標資料,此多數個狀態區域呈現不同的狀態組合」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載有影像或文字之文件(即系爭專利之物體表面)上之影像或文字,係被劃分為大量的基礎區域,每一基礎區域內結合一指標(index ,即系爭專利之圖像指標),指標上包含一群置放於相關基礎區域附近文件上之列印點(即系爭專利之微小圖像單元)並構成該區域之特定碼(即系爭專利之指標資料),可由光學讀取裝置讀取,以配合由與指標對應之資料媒介物所組成,且包含該相關區域內資訊(即系爭專利之額外資料)之資料處理系統運作(即系爭專利之影像處理電路)(Document veering an image or a text,said image or text being divided into a large numberof elementary areas, each index including a group ofdots placed on the document in the vicinity of theassociated elementary area and constituting aspecific code for said area, ..., each group of dotsbeing readable by optical reading means cooperatingwith a data processing system comprising a datamedium addressable by means of said index andcontaining information specific to the associatedareas.)之技術內容中;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所載「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一大量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幾乎不吸收紅外光之至少一非吸收油墨繪製」之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指標整體形成一覆蓋所述影像或文字且重疊於其上之指定區域框架(the index as a whole forming alocation frame covering said image or said text andbeing superimposed thereupon)」,以及證據2 說明書第3 欄第53行至60行所述:「實心黑色圓圈代表可吸收紅外線具有碳之黑色墨水點,空心圓圈代表紅外線可穿透而不具有碳(或其所含碳黑不足以使紅外線偵測器作動)之模擬黑色墨水點(The solid black circles indicate discretedots of infrared absorptive carbon black ink, andthe open circles indicate a corresponding screendensity of infrared transparent non-carbon simulatedblack ink dots, or, dots of infrared transparent inkincorporating an amount of carbon black insufficientto cause activiation of an infrared scanner.)」等技術內容中。雖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載有「一座標區域,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惟此僅係證據1 中基礎區域內指標(即系爭專利圖像指標)之數量變化,為熟習該項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者,是組合證據1 及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原告雖稱座標區域內多數個圖像指標,有助於提高將「圖像指標」轉換為對應指標資料之正確率,具有功效上之增進;姑不論此功效未揭示於系爭專利說明書中,原告尚不得執詞主張,況且,其僅為數量之變化,縱使具有功效上之增進,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其次,證據2 並非如原告所稱係使用「隱形墨水」,蓋其發明摘要第2 欄第22至24行中已指明「視覺無法偵測區辨各區域(亦即實心圓圈區域及空心圓圈區域)之差異(visual detection of and discrimination betweenthe respective areas is further impeded )」,而空心圓圈所代表之點係以紅外線可穿透而不具有碳之模擬黑色墨水印刷;又證據1 及2 同屬使用光學儀器讀取具有不同光學特性油墨之印刷物之技術領域,本質上並無原告所稱無法相切合之情況,是所訴均不足採。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為第1 項獨立項之附屬項)更正後雖加入:「其中,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繪製」之技術特徵,惟證據2 已揭露「可吸收紅外線具有碳之黑色墨水」與「紅外線可穿透而不具有碳之模擬黑色墨水」之技術內容,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更正加入之技術特徵,僅進一步界定所依附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項中所載「大量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與「幾乎不吸收紅外光之非吸收油墨」,係採用現有CMYK墨水中之Black 與Cyan、Magenta 或Yellow油墨,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又由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載「此候選狀態包含一第一狀態及一第二狀態」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2 、3 項所載之二位元編碼基本矩陣中,如原處分書第8 頁審定理由(五)第1 段所述,是證據1 、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係直接或間接依附於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6 項之附屬項,其所進一步界定用以紀錄圖像指標並附著於物體表面之「媒體」,並未見於發明說明及圖式,致無法確認其內涵,而觀諸該第9 項所間接依附之第1 項所載:「此圖像標具有多數狀態區域供選擇性分別放置多數個微小圖像單元,..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 ,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一大量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繪製」;以及第4 項所載:「... 此吸收油墨係一印刷用黑色油墨」等技術內容,僅能推知圖像指標係由吸收油墨印刷繪製於物體表面上,所謂「媒體」應係指該印刷於物體表面之吸收紅外光的「吸收油墨」,則此一技術特徵顯已揭露於證據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said respective printings of printedmatter including:...at least one printing with theextent of said second determined areas composed ofinfrared transparent ink together with carbon blackin a sufficient minor quantity to cause detection ofabsorption of infrared light above a determinedthreshold...」,又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直接或間接依附之第1 至6 項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至3中,均不具進步性,業經原處分書論明,是組合證據1 至3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被告於原處分書第11頁第24至28行審認系爭專利之媒體即為舉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具有影像或文字之文件,固未盡妥適,惟其所為第9 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之結論,並無違誤。

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及14項為第2 項之附屬項,並間接依附屬於第1 項獨立項,其所進一步界定之「其中選定區域的每平方公分包含大於3000∕6000個狀態區域,其中為第一狀態的個數不超過70% ,微小圖像單元的面積佔該狀態區域的面積不超過80% 」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說明書第4 欄第15至18行所述:「1mm*1mm 之一「pattern 」中包括5 列,每列有5 個編碼指定區域(encoding locations)及5 個間隔(space) 」,亦即每平方毫米上包括50個區域間隔(此即系爭專利之狀態區域),每平方公分上包括5000個區域間隔;證據1 說明書第4 欄第5 至9 行所述:「列印點(printed dot ,即系爭專利之微小圖像單元)之直徑為50至100 μm 」,亦即在1mm*1mm 之「pattern 」中有100 列印點,每平方公分中可有10000 個列印點;證據1 說明書第4 欄行24至26行中所揭示:「"3 out of 5",其中為5 個編碼指定區域中,有3 個區域具有列印點(dot ),2 個區域不具列印點」,亦即係限定僅有60% 的區域設置列印點;以及證據2 之說明書第4 欄第2 段中所載:「當使用具有多重準位解析度之掃描器時,藉由在該印刷底物之特定區域上使用適合的點密度,例如10% 或以下、10%~20% 、20%~50% 、50%~80% 以及80% 以上」等技術內容中,故證據1 及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3及14項附屬項不具進步性。

㈧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獨立項中所載「一種記憶媒體,... 此光學讀取電路供一使用者自一物體表面取得一選定區域之一影像,此影像內包含一圖像指標... ;... 此影像處理電路自此影像取出此圖像指標,此影像處理電路藉由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獲得此圖像指標對應之額外資料;此記憶媒體包含:一指標資料;一額外資料;及一指標資料與額外資料的對應關係,其中,此指標資料係對應一圖像指標」之技術特徵,已揭露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指標(即系爭專利之圖像指標)上包含一群置放於相關基礎區域附近文件上之列印點並構成該區域之特定碼(即系爭專利之指標資料),可由光學讀取裝置讀取,以配合與指標對應(即具有系爭專利之對應關係)之資料媒介物(即系爭專利之記憶媒體)所組成,且包含該相關區域內資訊(即系爭專利之額外資料)之資料處理系統運作(即系爭專利之影像處理電路);同理,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獨立項所載「一種影像處理電路... ,此影像處理電路包含:一數位信號處理晶片,其與一記憶媒體連結,此數位信號處理晶片供自一影像中取出一圖像指標,並處理及∕或轉換此圖像指標以得到此圖像指標對應之一額外資料」之技術特徵,亦係揭露於上述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載之「在一個此座標區域內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以及第11、12項均載之「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與此主要資訊係重疊地共存於此物體表面,人眼察覺此主要資訊,而忽略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及「此多數微小圖像單元係以CMYK墨水中之Black 油墨繪製,此主要資訊係以CMYK墨水之Cyan、Magenta 、或Yellow 油 墨繪製」等技術特徵,亦已揭露於證據1 及2 之技術內容中,詳如五之(二)、(三)所述,是組合證據1及2 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12項獨立項不具進步性,被告於原處分書第13頁第25至28行雖誤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獨立項載有「座標區域」及「附加對應到同一指標資料的多數個此圖像指標」,並將之與證據1 比對審查,而有違誤,惟此並不影響該獨立項不具進步性之審查結果。

㈨關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及12項,原告於訴願階段主張原處分機關錯誤定界定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中之「記憶媒體」為舉發證據1 的申請專利範圍之「Documentbearing an image or a text」,「指標資料」為舉發證據1 申請專利範圍的「index 」及「額外資料」為舉發證據1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specific code 」,原處分機關錯誤定界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中之「額外資料」為舉發證據1 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的「specific code 」等等情事(詳見訴願理由第13至15頁理由9 、10),經訴願機關於訴願決定理由(六)已針對此部分提出具體理由,原告於行政訴訟並未針對此部分提出不服之具體理由,另關於請求項第11項係一種記憶媒體,供使用於一電子裝置,此電子裝置之主要技術特徵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關於請求項第12項係一種影像處理電路,供使用於一電子裝置,此電子裝置,及影像處裡裝置之主要技術特徵係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記載,且該二項之技術特徵,已揭示於證據1及證據2 中,其不具進步性之理由,請參照前述理由。

㈩原告於行政訴訟中(補充理由二之(二))稱被告機關未依法審酌系爭專利之「無法預期之功效」,主張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理由略以「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在於將微小圖像指標與主要資訊( 例如文字) ,重疊地共存,卻不互相干擾,特別是不會影響電子裝置對圖像指標的判讀;系爭專利採用CMYK等原色油墨,因此不需使用如舉發證據1 之紫外光墨水等特殊印刷製程,同時可讓微小圖像指標與主要資訊( 例如文字) ,重疊地共存,而不需如舉發證據2 將兩種墨水點交錯遠離設置,因而大幅降低印製微小圖像單元的複雜度與成本,並面對所欲解決的問題上,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參見原證九之專利面詢紀錄表及投影片第8頁以下),被告機關未依法審酌原告所提出之系爭專利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之證明資料」等云云。惟比較證據1 與系爭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之不同,僅在於系爭專利使用紅外線,而證據1 係使用可見光以外之波段(如紫外線)之光源不同,證據1 已教示利用一般油墨印製地圖主要影像及以隱形墨水印製指標圖像,利用兩種不同墨水對於紫外光產生不同反應,以使得地圖上之主要圖像與指標圖像重疊時,光學讀取裝置可以作辨別,此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及所欲達成之目的相同,其不同點僅在於系爭專利係使用對於紅外線產生不同反應之兩種不同墨水來印製主要圖像及指標圖像不同,而引證2 已教示可吸收紅外線的含碳黑墨點與紅外線可穿透墨點12,形成兩路徑,兩種路徑為人眼無法辨識,但可藉由一紅外線發射裝置及偵測裝置能偵測而讀取、辨別,引證2 已教示對於紅外線有不同反應之墨水來印製圖像之技術,對於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引證1之教示下將隱形墨水置換為引證2 中所揭示對於紅外線不同反應之墨水,而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1 及證據2 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發明為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參酌證據1 與引證2 之教示下所能輕易完成。原告於行政訴訟中(補充理由二之(三))又稱被告機關未依法審酌系爭專利之「商業上的成功」,其系爭專利之技術已應用於光學識別產品,且原告產品出貨屢創新高且獲得國外獎項,顯見系爭專利之商業價值不凡等云云。惟依專利製得之物在商業上獲得成功,有可能係因大量廣告宣傳及銷售技巧所造成,非必因發明之技術特徵所導致,故「商業上之成功」僅是判斷進步性的輔助因素之一,據上所述,參加人所提舉發證據已能明確證明系爭專利無進步性之情況下,即毋需再以商業上是否成功來輔助判斷是否有進步性。況且,原告亦未能確實舉證證明其所謂商業上的成功,確係系爭專利之技術特徵所導致,故其所述尚無足採。原告復主張系爭專利採用因技術偏見而被捨棄之技術,舉發證據2 提出9 年後,舉發證據1 竟未採用舉發證據2 所揭示之技術內容,仍使用較為複雜而昂貴的特殊墨水來施做,亦沒有出現採用結合舉發證據1 與舉發證據2 技術的實施方式,系爭專利係克服技術偏見等云云。惟查證據1 或證據2 並未教示兩者不可以結合,且證據1 及證據2 均為使用油墨來印製物品(文件)之技術印刷技術領域,兩者為相關之技術領域,引證1 及引證2 之結合或置換,對於該技術領域中具通常知識者而言,應視為明顯,系爭發明並非克服技術偏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第4 至8 項及第10項等附屬項所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已為證據1 及3 之組合所揭露,或為證據1 、2 所揭露,均不具進步性,且原告於訴願及本院對此亦未提出具體理由指摘,就該等部分原處分書業已論述綦詳,核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各項均不具進步性,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從而,被告所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行專訴字第43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發明專利舉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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