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紀炎福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90號,中華民國105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偵字第2999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2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判決參照)。是倘上訴人之上訴書狀所敘述上訴理由,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即與未敘述具體理由無異,所為上訴,即不符合上訴之法定要件。
二、查本案被告紀炎福因犯商標法第95條第3 款之侵害商標權罪,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 日,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收受判決後,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在法定期間內提起本件第二審上訴,然其上訴理由僅略以:「被告91年8 月某日至103年10月8 日為警查獲,以『香奈兒休閒旅館』經營相關業務,是被告侵害之時間長達12年之久,期間告訴人公司亦有寄送存證信函與香奈兒休閒旅館之負責人,告以香奈兒休閒旅館有侵權之事宜,香奈兒休閒旅館94年10月21日以存證信函回覆告訴人公司並未有侵權一情,有存證信函一份可參。惟告訴人公司係於90年3 月20日即申請登記本件系爭商標,顯見被告自91年間即有侵害告訴人公司商標之事實,經告訴人公司通知仍拒絕停止侵害之犯行。又經告訴人提起本件告訴後,被告始變更旅館名稱為「香尼兒」,惟「香尼兒」之名稱及讀音,仍近似於告訴人公司商標,仍有攀附告訴人公司之著名商標一情,並經智慧財產法院103 年度民商訴字第56號判決認定在案,有上開判決可參。足見被告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商標權時間甚久,經提起告訴後仍繼續侵害告訴人公司之商標,且被告犯後迄今尚未向被害人,並賠償告訴人公司之損失,難認其犯後已有悔悟態度。從而,原審未審酌及此,致量刑失輕,恐有違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尚有未洽,亦似未完全評價被告之品行、犯罪所生之損害及犯罪後之態度,而尚嫌過輕,實難達警惕之效」云云。惟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參照)。核原審法院已於判決內記載認定被告犯罪所依憑之證據及適用之法條,並敘明「爰審酌被告為行銷之目的,擅自在其所經營之『香奈兒休閒旅館』,於同一之旅館服務使用近似註冊商標之商標,破壞市場公平競爭及我國致力於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所為實不足取,且迄今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難認有補償之誠意,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復考量其侵害商標權之犯罪動機、目的、方式、期間、情節、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見原判決第3 頁),顯已在適法範圍內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之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之處。檢察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要難謂其上訴書狀已經敘述具體理由。依上開說明,本件檢察官上訴顯無具體理由而不合法定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第367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