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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周裕暐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余星旺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星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星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分別裁定有期徒刑9月、5月,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余星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基簡字第13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7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1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728號判決判處有有期徒刑3月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基簡字第72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開2罪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8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受刑人係於102年4月23日入監執行,就前開所定應執行之刑接續執行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6 月1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8日後,刑期屆滿日為103年6月1 日。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3年2月7日核准假釋,法務部矯正署並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將「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檢送聲請人在案,爰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前揭名冊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裕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憶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81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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