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420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祐嶔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蕭銘毅律師
- 被告
- 陳廷任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王志傑律師
- 被告
- 李竣丞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莊志成律師
- 被告
- 許家祥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王瑩婷律師
- 被告
- 劉易昌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簡旭成律師
- 被告
- 呂錦銘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張漢榮律師
- 被告
- 李俊宏
林燿萌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
第1894號、第2011號、第2246號、第2476號、第2477號、第2506
號、第2507號、103 年度少連偵字第13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審判,經改依
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判決如下:
主文
壹、廖祐嶔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行動電話、識別證、A4公文信封及手提袋,均沒收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⒖
⒘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⒓⒔所示之行動電話,均沒收之。
貳、李竣丞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及行動電話,均沒收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⒏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⒊⒏「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⒊⒋所示之行動電話,均沒收之。
叁、許家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⒌⒚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⒌⒚「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及行動電話,均沒收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⒏⒖⒘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⒏⒖⒘「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⒌⒍所示之行動電話,均沒收之。
肆、劉易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⒙⒛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⒙⒛「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均沒收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伍、呂錦銘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⒎⒓⒔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⒎⒓⒔「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六之一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及署名、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及行動電話,均沒收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六之一編號⒔⒕所示之行動電話,均沒收之。
陸、李俊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所示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扣案如附表七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均沒收之。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所示詐欺取財未遂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罪名及應處刑罰欄」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柒、陳廷任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⒑至編號⒙所示偽造之造之公印文、行動電話、識別證、A4公文信封及手提袋,均沒收之。
捌、林耀萌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緣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以上4 人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及藏匿在中國大陸地區真實姓名不詳綽號「大仔」成年男子之人等共組兩岸詐騙集團,由杜志傑等4 人指使在臺集團各幹部透過旗下車手頭,在臺中市太平區、大里區網咖吸收青少年加入所屬之詐欺集團,假冒健保局人員、替代役、警察、書記官、檢察官及法務部專員等公務員行使職權,隨機撥打電話,向接電話之人佯稱遭盜用冒名辦理醫療保險給付、金融帳戶涉及刑案等為由,要求接電話之人提供保證金、存款監管云云,向接電話之人施以詐術,俟接電話人陷於錯誤而同意付款後,即派出所吸收之青少年駕駛擔任車手頭、車手、把風、取款手等角色,駕駛冒名租得之小客車,至約定地點,交付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等公文書予受詐騙之人,以取信之,並當面收取詐欺款項,得手後,贓款由擔任車手頭角色之人交予集團幹部,再由杜志傑統籌分配各階層佣金,車手頭抽取1.5% 佣金、開車抽取1% 佣金、取款(娃娃)抽取1 %佣金、介紹人抽取0.5 %佣金,其餘贓款由杜志傑與大陸幕後首腦「大仔」朋分。民國103 年2月間起至103 年5 月6 日之期間,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陸續經吸收加入上開詐欺集團,而陳廷任則係經林耀萌於103 年5 月4 日介紹之下,參加上開詐欺集團,該集團內尚有少年劉○文(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及黃○偉(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二、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及陳廷任加入上開詐欺集團後,即與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等詐欺集團成員基於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使偽造公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呂錦銘另與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等詐欺集團成員基於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呂錦銘獨自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所示方法,向潘力強等人詐騙財物(詐騙時間、地點、金額、方法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本件查獲情形:
㈠103 年3 月20日,呂錦銘向附表一編號⒚所示陸麗珍詐得新臺幣(下同)68萬元後,駕駛冒名租得之0471-99 號小客車,在臺中市大里區興大南街與國光路2 段路口,因發生車禍,員警據報前來處理時,為警發覺呂錦銘所駕駛之上開小客車係通報涉案車輛,而查悉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呂錦銘向陸麗珍詐欺取財之情形(呂錦銘此部分所犯,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呂錦銘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⒈⒉⒊⒓⒔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呂錦銘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㈡103 年3 月24日,李俊宏與少年黃○偉向附表一編號所示彭滿妹詐欺取財未遂後,在臺北市文山區光輝路18巷口,因形跡可疑,為警向前盤查時,駕車迅即逃離,經警在後追緝,嗣於臺北市萬芳區萬利街口為警緝獲,並扣得李俊宏所有供己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㈢103 年5 月6 日,廖祐嶔及陳廷任詐騙附表一編號所示石素蘭現金60萬元得手後,2 人即分道而行,廖祐嶔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在新北市板橋縣民大道3 段,因形跡可疑,為執行巡邏勤務員警盤查後,廖祐嶔坦承附表一編號犯行,並扣得詐欺集團所有而供廖祐嶔持以犯附表一編號之A4公文信封袋4 只及手提袋1 個、供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⒊⒋⒎⒓
⒔⒖⒘⒚所使用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卡1 枚),及廖祐嶔所有供己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之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與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同日下午5 時30分許,員警依據廖祐嶔之供述,在臺中高鐵站尋線查獲欲交付贓款之陳廷任,並當場查獲詐騙所得之贓款60萬元(業經石素蘭領回)、供犯附表一編號所使用之偽造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1 張、NOKIA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YAVI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與附表編號所示犯罪無關之高鐵車票票根1 張。廖祐欽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廖祐欽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㈣103 年5 月15日,員警依據廖祐嶔之供述,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在臺中市○○區○○00街000 巷00弄00號,拘提李竣丞到案,並扣得李竣丞所有供己使用而與本案無關之SAMSUNG 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2ACA50A2,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在臺中市○○區○○街0 巷00號-11 ,拘提許家祥到案,並扣得許家祥所有而無本案無關之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000D902 F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李竣丞並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⒊⒋⒏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許家祥則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⒖⒘⒚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李竣丞、許家祥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㈤103 年6 月3 日,員警依據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之供述,通知劉易昌到案,劉易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附表一編號⒍⒑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劉易昌其餘所犯,或係經警循監視器影像查獲,或係經其餘共犯先供出,而為警查獲)。
㈥103 年6 月17日,員警依據陳廷任之供述,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核發拘票,在臺中市○里區○○路000 號,拘提林耀萌到案。
理由
甲、程序事項本件被告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陳廷任及林耀萌所犯者非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業已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本案之審理。
乙、實體事項
壹、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附表一所示之事實,迭據被告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陳廷任及林耀萌等人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在卷,且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證人即被害人潘力強等人證、書證及物證可佐,被告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陳廷任及林耀萌等人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二、本件附表一編號⒉被害人李基琴、編號⒋被害人藍麗雲、編號⒒⒕被害人許玉蓮等人所收受偽造之公文書,雖因被害人李基琴、藍麗雲及許玉蓮等人將之撕毀而未據扣案,然本院審酌本件附表一其餘各編號所示詐欺手法,均係持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參酌係同一詐騙集團於相近時間所實施之詐欺行為,在經警查獲前,應係偽造同一公署公文書之常理,認上開各編號所示均係行使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陳廷任及林耀萌等人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貳、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法律修正比較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陳廷任及林耀萌等人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施行,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係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另增訂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規定並未更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及得科處之法定刑種,僅將得科或併科之罰金刑上限提高為新臺幣50萬元,又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之4 規定另增訂對犯詐欺罪者加重處罰之情形,則仍應以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廖祐嶔、李竣丞、許家祥、劉易昌、呂錦銘、李俊宏、陳廷任及林耀萌等人,揆諸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論罪及宣告沒收
㈠被告廖祐嶔部分
⒈被告廖祐嶔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廖祐嶔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李竣丞(附表一編號⒉⒋部分)、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⒚)、陳廷任(附表一編號)、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廖祐嶔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8 罪),被告廖祐嶔於犯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時,已年滿20歲,為成年人,與未成年之劉○文共同犯之,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項加重其刑。被告廖祐嶔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於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詳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廖祐嶔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廖祐嶔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識別證、A4公文信封4 只及手提袋1 個,分係偽造之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廖祐嶔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廖祐嶔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⒚所示)。
⒉被告廖祐嶔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廖祐嶔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李竣丞(附表一編號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⒊⒖⒘)、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⒖
⒘),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廖祐嶔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3 罪)。被告廖祐嶔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二之一編號⒓⒔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廖祐嶔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廖祐嶔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⒊⒖⒘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
㈡被告李竣丞部分
⒈被告李竣丞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李竣丞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⒈⒉⒋)、廖祐嶔(附表一編號⒉⒋),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竣丞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3 罪)。被告李竣丞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詳如附表一編號⒋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李竣丞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李竣丞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分係偽造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李竣丞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 條、第38條第1項第2 款,在被告李竣丞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所示)。
⒉被告李竣丞如附表一編號⒊⒏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李竣丞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廖祐嶔(附表一編號⒊)、被告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⒊)、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⒏),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
⒊⒏),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竣丞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2 罪)。被告李竣丞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詳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李竣丞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李竣丞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三之一編號⒊⒋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李竣丞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李竣丞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㈢被告許家祥部分
⒈被告許家祥如附表一編號⒌⒚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許家祥此部分所犯,分別與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⒌,被告許家祥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⒌,被告許家祥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被告廖祐嶔(附表一編號⒚)、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⒚),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⒌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許家祥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2 罪)。被告許家祥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⒚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於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詳如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許家祥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許家祥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四之一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分係偽造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許家祥各次犯行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許家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⒌⒚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⒌⒚所示)。
⒉被告許家祥如附表一編號⒏⒖⒘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許家祥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李竣丞(附表一編號⒏部分)、廖祐嶔(附表一編號⒖⒘)、呂錦銘(附表一編號⒖⒘)、李俊宏(附表一編號)、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被告許家祥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
⒏⒖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許家祥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5 罪)。被告許家祥於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
⒖⒘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於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詳如附表一編號⒖⒘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許家祥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許家祥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四之一編號⒌⒍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許家祥犯附表一編號
⒖⒘所示之罪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款,在被告許家祥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⒖⒘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⒖⒘所示)。
㈣被告劉易昌部分
⒈被告劉易昌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⒙⒛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劉易昌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李俊宏(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⒙⒛,被告劉易昌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⒐⒒⒙⒛,被告劉易昌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⒙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劉易昌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5 罪)。被告劉易昌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五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在被告劉易昌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⒐⒙⒛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⒐⒙⒛所示)。
⒉被告劉易昌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劉易昌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李俊宏(附表一編號⒍⒑⒗)、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被告劉易昌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 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被告劉易昌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劉易昌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3 罪)。被告劉易昌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⒍⒑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詳如附表一編號⒍⒑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各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劉易昌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劉易昌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㈤被告呂錦銘部分
⒈被告呂錦銘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⒎⒓⒔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附表一編號⒈⒎⒓另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修正前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戶籍法第75條係針對國民身分證之偽造、變造犯行予以明文規定,屬於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及從重處斷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戶籍法之規定。故被告呂錦銘上揭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犯行,自應分別論以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罪,起訴書認應係犯刑法第216 條、212 條(特種文書應為刑法第212 條,起訴書誤繕為刑法第211 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認定,容有違誤,惟其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爰變更起訴法條,並於告知被告呂錦銘此部分所犯法條後,依法予以審理。被告呂錦銘就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 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部分,分別與被告李竣丞(附表一編號
⒈⒉⒋)、廖祐嶔(附表一編號⒉⒋⒎⒓⒔),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⒈⒉⒋⒎
⒓⒔),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所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與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呂錦銘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6 罪)。被告呂錦銘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⒉⒓⒔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附表一編號⒉
⒓⒔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均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各減輕被告呂錦銘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呂錦銘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六之一各編號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署名及變造之國民身分證,分係出於偽造、變造或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呂錦銘各次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呂錦銘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⒎⒓⒔各次犯罪項下宣告沒收之(扣案物各次沒收情形,詳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⒋⒎⒓
⒔所示)。
⒉被告呂錦銘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呂錦銘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廖祐嶔(附表一編號⒊⒖⒘)、被告李竣丞(附表一編號⒊)、許家祥(附表一編號⒖⒘),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呂錦銘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3 罪)。被告呂錦銘於有偵查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前,坦承犯如附表一編號⒊所示犯行,並接受裁判等情,業據證人即查獲本案之基隆市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四隊員警劉庭仲本院103 年12月12日審理時到庭證述在卷(證言頁碼附表一編號⒊所示),合於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被告呂錦銘此部分所犯之刑度。被告呂錦銘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六之一編號⒔⒕所示之行動電話,係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呂錦銘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之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分別在被告呂錦銘所犯如附表一編號⒊⒖⒘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㈥被告李俊宏部分
⒈被告李俊宏如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李俊宏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劉易昌(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被告李俊宏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⒐⒒⒛,被告李俊宏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⒐⒒⒕⒛),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俊宏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共4 罪)。被告李俊宏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扣案如附表七之一所示偽造之公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在被告李俊宏所犯如附表一編號
⒐⒛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⒉被告李俊宏如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 第1 項條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2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其行為僅止於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減輕其刑。被告李俊宏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劉易昌(附表一編號⒍
⒑⒗)、被告許家祥(附表一編號)、少年黃○偉(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被告李俊宏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少年劉○文(附表一編號⒍⒑⒗,被告李俊宏行為時尚未滿20歲,無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之適用),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杜志傑以下為附表一編號⒍⒑⒗),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俊宏係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斷(共5 罪)。被告李俊宏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陳廷任部分被告陳廷任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158條第1項之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陳廷任此部分所犯,分別與被告廖祐嶔,及杜志傑、劉柏政、張𤩎豪、陳維軒及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詐騙集團成員數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李陳廷任各以一個詐欺行為,同時各觸犯上開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均應依想像競合之例,各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斷。附表二之一編號⒑至編號
⒙所示之公印文、行動電話、識別證、A4公文信封4 只及手提袋1 個,分係偽造之公印文及共犯即詐騙集團成員所有供被告陳廷任犯本案所用之物,爰分依刑法第219 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在被告陳廷任所犯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罪項下宣告沒收之。
㈧被告林耀萌部分被告如附表一編號所示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且應其行為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三、附表八所示之公印文及物品均不予宣告沒收,理由詳如附表八所示。
四、審酌被告廖祐嶔等人均甫滿18至20歲,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參與詐騙集團行騙,價值觀念已有嚴重偏差,尤其正值詐騙猖獗之今日,渠等利用一般民眾欠缺法律專業知識,對於檢警機關組織分工與案件進行流程未盡熟稔,及信賴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權力,因而犯下本案犯行,已嚴重破壞司法威信,並損害被害人財產法益甚鉅,渠等無視於政府一再宣誓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猶執意以身試法而甘為詐騙集團之羽翼,參與本案犯行,犯罪所生危害極為重大,惟考量渠等年紀輕輕,思慮未臻成熟,僅因網咖所認識同儕之慫恿及外在物質誘惑,為圖小利而涉重罪,然渠等多次詐騙行為後所分得之財物卻僅數千元,其餘鉅額款項均由詐騙集團在臺幹部杜志傑等人(由本院另案審理中)及不知名之大陸地區成年成員所朋分殆盡,是杜志傑等詐騙集團幹部為求脫免罪嫌,隱身幕後,在臺招募人員,以電話調派操控詐騙集團組織內各層次,且逐步擴大成員組織,進而指揮涉世未深之被告廖祐嶔等人違法犯紀,詐騙所得金額鉅大,卻僅依被告廖祐嶔等人假冒之角色及工作分派,而將每次所得贓款0.5%至1.5%不等之蠅頭小利分予本案被告廖祐嶔等人,加之杜志傑等人與不知名之大陸地區成年男子,以迂迴之電話轉接過程,使被害人難以追查確切發話所在,分工細密、組織龐大,我國追訴犯罪單位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及金錢方得緝獲到案,造成之損害更甚本案被告廖祐嶔等人。末考量本案被告廖祐嶔等人在詐騙集團內擔任分工之角色、參與詐騙犯罪期間之長短、被害人受損害金額之多寡、犯罪規模及主觀惡性、犯罪後固坦承犯行,惟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告陳廷任除外),暨渠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告廖祐嶔自述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臨時工,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李竣丞自述學歷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許家祥學歷自述為高中肄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被告劉易昌學歷自述為國中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呂錦銘學歷自述為高職畢業,無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被告李俊宏學歷自述為高中肄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陳廷任學歷自述為現為高中學生,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被告林耀萌學歷自述為高中畢業,職業為保全,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詳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被告廖祐嶔等人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教育程度欄、職業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分別就被告廖祐嶔所犯如附表二、被告李竣丞所犯如附表三所示、被告許家祥所犯如附表四所示、被告劉易昌所犯如附表五所示、被告呂錦銘所犯如附表六所示、被告李俊宏所犯如附表七所示,分別量處如附表二、三、四、五、六、七所示,並就其等經宣告得易科罰金刑度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就其等宣告刑不得易科罰金及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就得易科罰金之刑部分所定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陳廷任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被告林耀萌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各量處如主文柒、捌所示之刑,並就被告林耀萌宣告刑部分,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查被告陳廷任、林耀萌並無任何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等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等因一時經濟困窘,短於思慮而觸犯本案,犯罪後坦承犯行,被告陳廷任並與被害人石素蘭達成和解,有「和解書、收據」附於本院卷(見本院卷
㈡第197-198 頁)可憑,被害人石素蘭亦於和解書內表達願意原諒被告陳廷任,本院綜核各情,認被告陳廷任、林耀萌經此刑事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前開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均就被告陳廷任、林耀萌予宣告緩刑,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0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5條第2 項、第28條、第3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8 條第1 項、第216 條、210 條、第211 條、第55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第74條第1 項第2 款、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9 條,戶籍法第75條第2 項、第1 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家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58 條第1項 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 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 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 金。 戶籍法第75條第1 項、第2 項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 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附表一: ┌─┬────┬─────┬────────────────┬─────────────┬───────┐ │編│犯罪時間│參與行為人│犯 罪 事 實│證 據│罪名及應處刑罰│ │ │ │(除未查獲│ │ │ │ │ │ │共犯外) │ │ │ │ │號├────┼─────┤ │ │ │ │ │犯罪地點│詐騙金額 │ │ │ │ │ ├────┤ │ │ │ │ │ │被害人 │ │ │ │ │ ├─┼────┼─────┼────────────────┼─────────────┼───────┤ │⒈│103年3月│李竣丞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李竣丞之供述: │李竣丞共同行使│ │︿│3 日下午│呂錦銘 │之成年成員,於103年3月3日下午3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3時許 │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潘力強住處,佯稱「│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生損害於公眾及│ │訴├────┼─────┤基隆長庚醫院人員」,通知名為「王│ 204 頁反面-206頁反面)│他人,處有期徒│ │書│基隆市仁│48萬元 │文華」之男子持其身分證、健保卡至│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刑壹年。扣案偽│ │附│愛區華三│(潘力強另│醫院申請就診證明,欲領取健保局補│ 121頁反面) │造之法務部行政│ │表│街8號前 │受詐騙80萬│助,於潘力強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⒉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執行處監管科公│ │編├────┤元部分,係│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 ⑴警詢 │文影本及法院公│ │號│潘力強 │集團內其他│警處理,同日上午11時即有多名姓名│ ①103.06.03(103年度偵│證帳戶申請書暨│ │1 │ │成員所為,│、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 字第2506號卷第104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 │﹀│ │與李竣丞、│務員「偵查隊刑警何天祐」、「偵二│ ) │院公證本票影本│ │ │ │呂錦銘無涉│隊隊長陳正光」、「特偵組組長林豐│ ②103.06.16(103年度偵│上偽造之「法務│ │ │ │) │文」等之名義,陸續撥打電話向潘力│ 字第1894號卷第289頁 │部行政執行處」│ │ │ │ │強佯稱其身分遭冒用為「伸達科技公│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司人頭」並詐騙新臺幣(下同)1,68│ ③103.06.16(103年度偵│均沒收之。 │ │ │ │ │0 萬元,故要求潘力強繳交保證金48│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 │ │ │ │ │萬元云云,使潘力強陷於錯誤而同意│ 反面) │ │ │ │ │ │交付財物,並隨即至合作金庫銀行提│ ④103.06.18 (103 年度│呂錦銘共同行使│ │ │ │ │領48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以電│ 偵字第2506卷第118 頁│偽造公文書,足│ │ │ │ │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 反面) │生損害於公眾及│ │ │ │ │呂錦銘於103 年3 月2 日假冒詹愷鈞│ ⑵偵訊 │他人,處有期徒│ │ │ │ │名義,持集團內真實姓名不詳之成年│ 103.06.17(103年度偵字│刑陸月。扣案偽│ │ │ │ │成員所變造之詹愷鈞國民身分證影本│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面 │造之法務部行政│ │ │ │ │,同時向誠運租車有限公司承租車號│ ) │執行處監管科公│ │ │ │ │3375-WB 、ACB-9121小客車,並在承│ ⑶庭訊 │文影本及法院公│ │ │ │ │運租車租車單上偽簽詹愷鈞之姓名,│ ①103.09.12 (本院卷㈠│證帳戶申請書暨│ │ │ │ │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並持交│ 第204 頁反面-206頁反│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承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行使之。│ 面) │院公證本票影本│ │ │ │ │呂錦銘租得上開小客車後,同時供給│ ②103.12.12 (本院卷㈡│上偽造之「法務│ │ │ │ │自己(如附表一編號⒈⒉⒊⒋)及集│ 第121頁反面) │部行政執行處」│ │ │ │ │團內其他成員作為代步之用(如附表│⒊證人潘力強之證述: │公印文共2 枚、│ │ │ │ │一編號⒌所示)。嗣即由李竣丞駕駛│ ⑴警詢 │變造之「詹愷鈞│ │ │ │ │上開3375-WB 號小客車,搭載呂錦銘│ ①103.03.17(103年度偵│」國民身分證影│ │ │ │ │、張𤩎豪至潘力強住處後,張𤩎豪負│ 字第2506號卷第220-22│本1 紙、偽造之│ │ │ │ │責把風,呂錦銘持偽造之法院公證帳│ 1頁) │誠運租車租車單│ │ │ │ │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②103.06.18(103年度偵│2 紙上偽造之「│ │ │ │ │票、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 字第2506號卷第226 頁│詹愷鈞」署名共│ │ │ │ │公文書各1 紙,出示並交付予潘力強│ 反面) │2 枚,均沒收之│ │ │ │ │,以取信於潘力強,而行使前揭偽造│ ⑵偵訊 │。 │ │ │ │ │之公文書,潘力強並因而交付48萬元│ ①103.06.17(103年度偵│ │ │ │ │ │予呂錦銘,足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 字第1894號卷第304頁 │ │ │ │ │ │法院、法務部及潘力強。呂錦銘、李│ 反面-305頁) │ │ │ │ │ │竣丞、張𤩎豪3 人隨後將詐騙所得交│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付予劉柏政,劉柏政隨即將3 人之酬│ 字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勞從詐騙金款項中交付後,再將剩餘│ ) │ │ │ │ │ │款項轉交予杜志傑及大陸詐騙集團成│ ⑶庭訊 │ │ │ │ │ │員。嗣潘力強查覺有異,報警處理後│ 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201 頁正、反面) │ │ │ │ │ │ │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6-177、181頁│ │ │ │ │ │ │ )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8│ │ │ │ │ │ │ 9 頁反面-190頁) │ │ │ │ │ │ │⒎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23頁反面) │ │ │ │ │ │ │⒏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224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2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2-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3375-WB 行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行經路線照片及車輛GPS │ │ │ │ │ │ │ 軌跡表(103 年度偵字第25│ │ │ │ │ │ │ 06號卷第361-362 頁、第36│ │ │ │ │ │ │ 4-365 頁) │ │ ├─┼────┼─────┼────────────────┼─────────────┼───────┤ │⒉│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行使│ │︿│4日中午 │李竣丞 │之成年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上午│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12時30分│呂錦銘 │9 時許,撥打電話至李基琴住處,佯│ ①103.05.07(103年度偵│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張𤩎豪 │稱「基隆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 字第1894號卷第9頁反 │及他人,處有期│ │書├────┼─────┤持其雙證件至醫院申請就診證明,於│ 面-第11頁) │徒刑柒月。扣案│ │附│基隆市中│60萬元 │李基琴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 ②103.06.10(103年度偵│之NOKIA 廠牌行│ │表│山區安一│ │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動電話1 具(序│ │編│路177巷 │ │,並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 ) │號:0000000000│ │號│口安樂國│ │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警官│ ⑵偵訊 │35357 含097249│ │2 │小附近 │ │張文龍」、「隊長蔡祥春」、「特偵│ 103.05.07(103年度偵字│6664號SIM 卡1 │ │﹀├────┤ │組組長林豐文」等之名義,向李基琴│ 第1894號卷第84-85頁) │枚)及YAVI廠牌│ │ │李基琴 │ │佯稱其台新銀行帳戶涉及刑案,要清│ ⑶庭訊 │行動電話1 具(│ │ │ │ │查其帳戶,故要求李基琴繳交60萬元│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序號:00000000│ │ │ │ │監管云云,使李基琴陷於錯誤而同意│ 第207 頁-208頁反面)│0000000 含0989│ │ │ │ │交付財物,並隨即至郵局提領60萬元│ ②103.12.12 (本院卷㈡│848378號SIM 卡│ │ │ │ │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 第126頁反面) │1 枚),均沒收│ │ │ │ │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以電話│⒉被告李竣丞之供述: │之。 │ │ │ │ │與廖祐嶔、李竣丞及呂錦銘所持之詐│ ⑴警詢 │ │ │ │ │ │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①103.05.16(103年度 │ │ │ │ │ │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號:│ 字第2506號卷第18頁 │李竣丞共同行使│ │ │ │ │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 正、 反面) │偽造公文書,足│ │ │ │ │ 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廠行動電話│ ②103.06.10(103年度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聯│ 字第1894號卷第213頁│及他人,處有期│ │ │ │ │ 繫後,由李竣丞駕駛上開編號⒈所 │ 反面) │徒刑壹年貳月。│ │ │ │ │示呂錦銘租得之ACB-9121號小客車,│ ⑵偵訊 │扣案之NOKIA 廠│ │ │ │ │搭載呂錦銘、張𤩎豪、廖祐嶔至基隆│ 103.06.10(103年度第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市中山區安一路177 巷口後,呂錦銘│ 1894號卷第222頁) │(序號:359997│ │ │ │ │、張𤩎豪負責把風,廖祐嶔持偽造法│ ⑶庭訊 │000000000 含09│ │ │ │ │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出示並交付│ ①103.09.12 (本院卷 │00000000號SIM │ │ │ │ │予李基琴,以取信於李基琴,而行使│ ㈠第207 頁-208頁反 │卡1 枚)及YAVI│ │ │ │ │上揭偽造之公文書,李基琴因而交付│ 面) │廠牌行動電話1 │ │ │ │ │60萬元予廖祐嶔,足生損害於法務部│ ②103.12.12 (本院卷 │具(序號:3543│ │ │ │ │及李基琴。得手後呂錦銘、李竣丞、│ ㈡第126頁反面) │00000000000 含│ │ │ │ │廖祐嶔3 人將詐騙所得交付予張𤩎豪│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0000000000號SI│ │ │ │ │,張𤩎豪再將剩餘款項轉交予杜志傑│ 庭訊 │M 卡1 枚),均│ │ │ │ │及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後大陸詐騙集│ ①103.09.12(本院卷㈠第 │沒收之。 │ │ │ │ │團再撥電話向李基琴稱金額不足,其│ 207頁-208頁反面) │ │ │ │ │ │需再解約定存100 萬元並存入另銀行│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 │ │ │ │ │帳戶內,李基琴始知受騙,而報警處│ 第126頁反面) │呂錦銘共同行使│ │ │ │ │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⒋證人李基琴之證述: │偽造公文書,足│ │ │ │ │ │ ⑴警詢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①103.03.04(103年度偵│及他人,處有期│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49-51 │徒刑柒月。扣案│ │ │ │ │ │ 頁) │之NOKIA 廠牌行│ │ │ │ │ │ ②103.05.06(103年度偵│動電話1 具(序│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53-54 │號:0000000000│ │ │ │ │ │ 頁) │35357 含097249│ │ │ │ │ │ ③103.06.18(103年度偵│6664號SIM 卡1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2頁 │枚)及YAVI廠牌│ │ │ │ │ │ ) │行動電話1 具(│ │ │ │ │ │ ⑵偵訊 │序號:00000000│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0000000 含0989│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848378號SIM 卡│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1 枚),均沒收│ │ │ │ │ │ 警詢 │之。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0 頁) │ │ │ │ │ │ │⒏偽造之公文書照片3 張(10│ │ │ │ │ │ │ 3 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51│ │ │ │ │ │ │ 頁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1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2507號│ │ │ │ │ │ │ 卷第168 頁) │ │ │ │ │ │ │⒒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4 │ │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 卷第11頁、第163頁) │ │ │ │ │ │ │⒓接收傳真影像、ACB-9121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66-370 頁│ │ │ │ │ │ │ 反面) │ │ │ │ │ │ │⒔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⒕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98│ │ │ │ │ │ │ 0000000號SIM卡1枚) │ │ ├─┼────┼─────┼────────────────┼─────────────┼───────┤ │⒊│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意圖│ │︿│4日下午1│李竣丞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時30分許│呂錦銘 │許,撥打電話至薛美玉住處,冒充公│ ①103.05.07(103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 │張𤩎豪 │務員「陳警官」之名義,向薛美玉佯│ 字第1894號卷第11頁)│交付財物,未遂│ │書├────┼─────┤稱其名下所有銀行帳戶均遭凍結,故│ ②103.06.10(103年度偵│,處有期徒刑肆│ │附│基隆市仁│66萬元 │要求薛美玉繳交66萬元監管云云,使│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月,如易科罰金│ │表│愛區仁一│(未遂) │薛美玉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 ) │,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275號 │ │隨即至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解除定存│ ⑵庭訊 │元折算壹日。扣│ │號├────┤ │後並提領現金66萬元,再由大陸詐騙│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案之NOKIA 廠牌│ │3 │薛美玉 │ │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 第208 頁反面-209頁)│行動電話1 具(│ │﹀│ │ │騙行為:先以電話與廖祐嶔、李竣丞│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序號:00000000│ │ │ │ │及呂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989│ 第130 頁反面-131頁)│0000000 含0972│ │ │ │ │8483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⒉被告李竣丞之供述: │496664號SIM 卡│ │ │ │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庭訊 │1 枚)及YAVI廠│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牌行動電話1 具│ │ │ │ │NOKIA 廠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 208 頁反面-209頁) │(序號:354325│ │ │ │ │00000000000 )聯繫後,由李竣丞駕│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050000000 含09│ │ │ │ │駛上開編號⒈所示呂錦銘租得之ACB-│ 130 頁反面-131頁) │00000000號SIM │ │ │ │ │9121號小客車,搭載呂錦銘、張𤩎豪│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卡1 枚),均沒│ │ │ │ │、廖祐嶔至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5 │ ⑴警詢 │收之。 │ │ │ │ │號便利商店後,先由廖祐嶔收取偽造│ ①103.06.03(103年度偵│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由│ 字第2506號卷第104頁 │ │ │ │ │ │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薛美玉聯繫│ ) │李竣丞共同意圖│ │ │ │ │,嗣薛美玉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財│ ②103.06.16(103年度偵│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再│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有,以詐術使人│ │ │ │ │以電話通知廖祐嶔取消後續詐騙行為│ 反面) │交付財物,未遂│ │ │ │ │,致廖祐嶔等人所屬詐騙集團成員未│ ③103.06.16 (103 年度│,處有期徒刑貳│ │ │ │ │能逞其目的。 │ 偵字第2506號卷第第11│月,如易科罰金│ │ │ │ │ │ 1 頁反面、第116 頁反│,以新臺幣壹仟│ │ │ │ │ │ 面)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⑵偵訊 │案之NOKIA 廠牌│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行動電話1 具(│ │ │ │ │ │ 第1894號卷第304 頁反面│序號:00000000│ │ │ │ │ │ ) │0000000含09724│ │ │ │ │ │ ⑶庭訊 │96664號SIM 卡 │ │ │ │ │ │ ①103.09.12 (本院卷㈠│1 枚)及YAVI廠│ │ │ │ │ │ 第208 頁反面-209頁)│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序號:354325│ │ │ │ │ │ 第130 頁反面-131頁)│050000000 含09│ │ │ │ │ │⒋證人薛美玉之證述: │00000000號SIM │ │ │ │ │ │ 警詢 │卡1 枚),均沒│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收之。 │ │ │ │ │ │ 2506號卷第237-239頁)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呂錦銘共同意圖│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有,以詐術使人│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交付財物,未遂│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處有期徒刑貳│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庭訊: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 │案之NOKIA 廠牌│ │ │ │ │ │ 190 頁反面) │行動電話1 具(│ │ │ │ │ │⒏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序號:00000000│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 │0000000 含0972│ │ │ │ │ │ 卷第163頁) │496664號SIM 卡│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1 枚)及YAVI廠│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163 頁) │(序號:354325│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050000000 含09│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00000000號SIM │ │ │ │ │ │ 168頁) │卡1 枚),均沒│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ACB-9121行│收之。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71-383 頁│ │ │ │ │ │ │ 反面) │ │ │ │ │ │ │⒓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9 00000000 號SIM 卡1 枚│ │ │ │ │ │ │ ) │ │ │ │ │ │ │⒔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⒋│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行使│ │︿│4日下午2│李竣丞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下午1 時│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時40分許│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藍麗雲住處,佯稱「│ ①103.05.07(103年度偵│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 │呂錦銘 │基隆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 字第1894號卷第11頁)│及他人,處有期│ │書├────┼─────┤身分資料至醫院申請健保給付,於藍│ ②103.06.10(103年度偵│徒刑柒月。扣案│ │附│基隆市中│80萬 │麗雲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之NOKIA 廠牌行│ │表│正區義二│ │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 ) │動電話1 具(序│ │編│路28號 │ │並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⑵偵訊 │號:0000000000│ │號├────┤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隊長蔡│ 103.05.07(103年度偵字│35357 含097249│ │4 │藍麗雲 │ │祥春」、「特偵組組長林豐文」等之│ 第1894號卷第84-85頁) │6664號SIM 卡1 │ │﹀│ │ │名義,向藍麗雲佯稱其台新銀行帳戶│ ⑶庭訊 │枚)及YAVI廠牌│ │ │ │ │涉及刑案,要清查其帳戶,故要求藍│ ①103.09.12 (本院卷㈠│行動電話1 具(│ │ │ │ │麗雲繳交80萬元為擔保金云云,使藍│ 第209 頁反面) │序號:00000000│ │ │ │ │麗雲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 ②103.12.12 (本院卷㈡│0000000 含0989│ │ │ │ │即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提領│ 第135 頁正、反面) │848378號SIM 卡│ │ │ │ │80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⒉被告李竣丞之供述: │1 枚),均沒收│ │ │ │ │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 庭訊 │之。 │ │ │ │ │以電話與廖祐嶔、李竣丞及呂錦銘所│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 209 頁反面) │ │ │ │ │ │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李竣丞共同行使│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97249│ 第135 頁正、反面) │偽造公文書,足│ │ │ │ │6664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行│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 ⑴警詢 │及他人,處有期│ │ │ │ │7 )聯繫後,由李竣丞駕駛上開編號│ 103.06.16(103年度偵字│徒刑柒月。扣案│ │ │ │ │⒈所示由呂錦銘租得之ACB- 9121 號│ 第1894號卷第294頁反面 │之NOKIA 廠牌行│ │ │ │ │自小客車,搭載呂錦銘、張𤩎豪、廖│ ) │動電話1 具(序│ │ │ │ │祐嶔至基隆市○○路00號便利商店後│ ⑵偵訊 │號:0000000000│ │ │ │ │,由廖祐嶔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 103.06.17(103年度偵字│35357 含097249│ │ │ │ │行處監管科公文書,再由大陸詐騙集│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面 │6664號SIM 卡1 │ │ │ │ │團撥打電話與藍麗雲聯繫,並於同日│ ) │枚)及YAVI廠牌│ │ │ │ │下午3 時30分許,在基隆市信二路極│ ⑶庭訊 │行動電話1 具(│ │ │ │ │樂寺門口,由呂錦銘、張𤩎豪負責把│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序號:00000000│ │ │ │ │風,廖祐嶔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 第209 頁反面) │0000000 含0989│ │ │ │ │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出示並交付予│ ②103.12.12 (本院卷㈡│848378號SIM 卡│ │ │ │ │藍麗雲,以取信於藍麗雲,而行使上│ 第135 頁正、反面) │1 枚),均沒收│ │ │ │ │開偽造之公文書,藍麗雲因而交付80│⒋證人藍麗雲之證述: │之。 │ │ │ │ │萬元予廖祐嶔,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行│ ⑴警詢 │ │ │ │ │ │政執行署及藍麗雲。得手後呂錦銘、│ ①103.06.13(103年度偵│ │ │ │ │ │李竣丞、廖祐嶔3 人將詐騙所得交付│ 字第2506號卷第241-24│呂錦銘共同行使│ │ │ │ │予張𤩎豪,張𤩎豪再將剩餘款項轉交│ 3 頁) │偽造公文書,足│ │ │ │ │予杜志傑及大陸詐騙集團成員。後藍│ ②103.06.18(103年度偵│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麗雲發覺受騙,將公文撕毀丟棄,而│ 字第1894號卷第353頁 │及他人,處有期│ │ │ │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 │徒刑壹年貳月。│ │ │ │ │ │ ⑵偵訊 │扣案之NOKIA 廠│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第1894號卷第356頁) │(序號:359997│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000000000 含09│ │ │ │ │ │ 警詢 │00000000號SIM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卡1 枚)及YAVI│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廠牌行動電話1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具(序號:3543│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00000000000 含│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0000000000號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SIM 卡1 枚),│ │ │ │ │ │ 庭訊: │均沒收之。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1 頁) │ │ │ │ │ │ │⒏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3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卷第11、第163 頁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3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ACB-9121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71-383 頁│ │ │ │ │ │ │ 反面) │ │ │ │ │ │ │⒓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⒔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98│ │ │ │ │ │ │ 0000000號SIM卡1枚) │ │ ├─┼────┼─────┼────────────────┼─────────────┼───────┤ │⒌│103年3月│許家祥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許家祥共同行使│ │︿│4日下午5│少年黃○偉│之成員,於103 年3 月4 日下午1 時│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時許 │少年劉○文│許,撥打電話至許芳文住處,佯稱「│ ①103.05.16(103年度偵│生損害於公眾及│ │訴│ │ │健保局人員」,通知「林淑惠」持其│ 字第2506號卷第37-38 │他人,處有期徒│ │書├────┼─────┤身分資料申請保險補助,於許芳文表│ 頁) │刑壹年。扣案偽│ │附│基隆市暖│15萬元 │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 ②103.06.10(103年度偵│造之法務部行政│ │表│暖區暖暖│ │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將電│ 字第2506號卷第42頁)│執行處監管科公│ │編│街246巷 │ │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 ⑵庭訊 │文影本及法院公│ │號│內 │ │團成員,冒充公務員「楊警官」、「│ ①103.09.12 (本院卷㈠│證帳戶申請書暨│ │5 ├────┤ │許永欽檢察官」等之名義,向許芳文│ 第213 頁反面-214頁)│臺灣臺北地方法│ │﹀│許芳文 │ │佯稱其玉山銀行帳戶涉及刑案,要清│ ②103.12.12 (本院卷㈡│院公證本票上影│ │ │ │ │查其帳戶,故要求許芳文繳交15萬元│ 第206-207頁) │本偽造之「法務│ │ │ │ │監管,否則帳戶會凍結云云,使許芳│⒉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部行政執行處」│ │ │ │ │文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隨即│ 庭訊 │公印文共2 枚,│ │ │ │ │至郵局提領15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均沒收之。 │ │ │ │ │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 213 頁反面) │ │ │ │ │ │騙行為:再由少年黃○偉駕駛上開編│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 │ │ │ │ │號⒈所示呂錦銘租得之3375-WB 自小│ 137頁正、反面) │ │ │ │ │ │客車,搭載許家祥及少年劉○文,至│⒊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基隆某便利商店後,由許家祥收取偽│ ⑴警詢 │ │ │ │ │ │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許芳文聯│ 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繫,並於同日下午5 時許,在基隆市│ ⑵偵訊 │ │ │ │ │ │暖暖區246 巷全聯社對面停車場,由│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少年黃○偉、少年劉○文負責把風,│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許家祥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 │ │ │ │ │ │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公務員「台北地│⒋證人許芳文之證述: │ │ │ │ │ │檢署林崇文」,出示並交付予許芳文│ 警詢 │ │ │ │ │ │,以取信於許芳文,而行使上開偽造│ ①103.03.06(103年度偵字│ │ │ │ │ │之公文書,許芳文並因而交付15萬元│ 第2506號卷第251-25 4頁│ │ │ │ │ │予許家祥,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臺北│ ) │ │ │ │ │ │地方法院及許芳文。後許芳文發覺受│ ②103.06.20(103年度偵字│ │ │ │ │ │騙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第2506號卷第257-25 8頁│ │ │ │ │ │ │ )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6-177、181頁│ │ │ │ │ │ │ )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紙(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2 頁) │ │ │ │ │ │ │⒏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255頁) │ │ │ │ │ │ │⒑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56頁) │ │ │ │ │ │ │⒒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 │ │ │ │ │ │ 張(103 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卷第164 頁) │ │ │ │ │ │ │⒓接收傳真影像、3375-WB 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84-390 頁│ │ │ │ │ │ │ ) │ │ ├─┼────┼─────┼────────────────┼─────────────┼───────┤ │⒍│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意圖│ │︿│5日中午 │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5 日上午10時│ 庭訊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0時許 │少年黃○偉│許,撥打電話至朱鳳玉住處,佯稱「│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有,以詐術使人│ │訴│ │少年劉○文│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雙證│ 218 頁反面-219頁) │交付財物,未遂│ │書│ │ │件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並將電話轉│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處有期徒刑貳│ │附│ │ │接詐騙集團成員,並冒充公務員「林│ 150頁反面) │月,如易科罰金│ │表├────┼─────┤豐文組長」之名義,向朱鳳玉稱其涉│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以新臺幣壹仟│ │編│基隆市安│120 萬元 │犯刑案,要將其帳戶監管云云,使朱│ 庭訊 │元折算壹日。 │ │號│樂區安一│(未遂) │鳳玉陷於錯誤後至基隆第一信用合作│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12│路228號 │ │社提領120 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 218 頁反面-219頁) │ │ │﹀├────┤ │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 ②103.12.24 (本院卷㈢第│李俊宏共同意圖│ │ │朱鳳玉 │ │行為:先由呂錦銘於103 年3 月4 日│ 20頁正、反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假冒詹愷鈞名義,持集團內真實姓名│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有,以詐術使人│ │ │ │ │不詳之成年成員所變造之詹愷鈞國民│ 庭訊 │交付財物,未遂│ │ │ │ │身分證影本,同時向誠運租車有限公│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處有期徒刑肆│ │ │ │ │司承租車號0000-00 、ACB-3200號小│ 218 頁反面-219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客車,並在承運租車單上偽簽詹愷鈞│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以新臺幣壹仟│ │ │ │ │之姓名,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 137頁正、反面) │元折算壹日。 │ │ │ │ │,並持交承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行使之。呂錦銘租得上開小客車後,│ ⑴警詢 │ │ │ │ │ │同時供給自己(如附表一編號⒎)及│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集團內其他成員作為代步之用(如附│ 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表一編號⒍⒏所示)。嗣即由少年黃│ ⑵偵訊 │ │ │ │ │ │○偉駕駛上開呂錦銘租得之8628-F3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少│ 第1894號卷第305 頁反面│ │ │ │ │ │年劉○文至基隆市某便利商店後,先│ ) │ │ │ │ │ │由李俊宏收取偽造公文,再由大陸詐│⒌證人朱鳳玉之證述: │ │ │ │ │ │騙集團撥打電話與朱鳳玉聯繫,嗣朱│ ⑴警詢 │ │ │ │ │ │鳳玉之夫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 103.05.28(103年度偵字│ │ │ │ │ │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 第2506號卷第276 頁正、│ │ │ │ │ │話通知李俊宏取消後續詐騙行為,李│ 反面) │ │ │ │ │ │俊宏遂將前揭偽造之公文撕毀後丟棄│ ⑵庭訊 │ │ │ │ │ │,致劉易昌等人所屬騙集團未能逞其│ 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目的。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178 頁反面)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2 頁正、反面)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2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4-165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8628-F3 車│ │ │ │ │ │ │ 紀錄查詢結果、照片(103 │ │ │ │ │ │ │ 年度字第2506號卷第391-39│ │ │ │ │ │ │ 3) │ │ │ │ │ │ │⒓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 紙(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194 頁│ │ │ │ │ │ │ ) │ │ │ │ │ │ │⒔偽造之法務特偵組行政凍結│ │ │ │ │ │ │ 管收執行命令公文(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194 頁│ │ │ │ │ │ │ 反面) │ │ ├─┼────┼─────┼────────────────┼─────────────┼───────┤ │⒎│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行使│ │︿│6日下午1│呂錦銘 │之成員,於103年3月6日上午9時許,│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時許 │張𤩎豪 │撥打電話至盧潘玉金住處,佯稱「長│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假冒其身分│ 217 頁正、 反面) │及他人,處有期│ │書│基隆市中│68萬元 │資料申請醫療證明補助,於盧潘玉金│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徒刑柒月。扣案│ │附│正區義一│ │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 168 頁反面-169 頁) │偽造之法務部行│ │表│路18號 │ │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將│⒉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政執行處監管科│ │編├────┤ │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庭訊 │公文影本及法院│ │號│盧潘玉金│ │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何天佑警官│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公證帳戶申請書│ │18│ │ │」、「陳光鎮警官」、「林豐文幹員│ 217 頁正、 反面) │暨臺灣臺北地方│ │﹀│ │ │」等之名義,向盧潘玉金佯稱其涉犯│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非法吸金刑案,要繳交68萬元監管,│ 168頁反面-169頁) │本上偽造之「法│ │ │ │ │使盧潘玉金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⒊證人盧潘玉金之證述: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並隨即至臺灣銀行提領68萬元後,│ ⑴警詢 │」公印文共2 枚│ │ │ │ │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 ①103.03.11(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 │ │ │ │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與廖祐│ 字第2506號卷第308-30│動電話1 具(序│ │ │ │ │嶔、呂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9│ 9頁 ) │號:0000000000│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 ②103.06.18(103年度偵│35357 含097249│ │ │ │ │牌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 │ 字第1894號卷第317頁 │6664號SIM 卡1 │ │ │ │ │918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 ) │枚)及YAVI廠牌│ │ │ │ │搭配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 ⑵偵訊 │行動電話1 具(│ │ │ │ │:000000000000000 )聯繫後,由張│ 103.06.18(103年度偵字│序號:00000000│ │ │ │ │𤩎豪駕駛上開編號⒍所示呂錦銘租得│ 第1894號卷第334頁) │0000000含09898│ │ │ │ │之ACB-3200號自小客車,搭載呂錦銘│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48378號SIM 卡 │ │ │ │ │及廖祐嶔,至基隆某便利商店後,由│ 警詢 │1 枚),均沒收│ │ │ │ │廖祐嶔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之。 │ │ │ │ │管科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話與盧潘玉金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時許,在基隆市○○路00號前,由呂│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呂錦銘共同行使│ │ │ │ │錦銘負責把風,廖祐嶔持偽造法務部│ 2507號卷第181頁) │偽造公文書,足│ │ │ │ │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公務員「林豐文幹員」,出示並交付│ 庭訊: │他人,處有期徒│ │ │ │ │予盧潘玉金,以取信於盧潘玉金,而│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刑壹年貳月。扣│ │ │ │ │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盧潘玉金因│ 4 頁) │案偽造之法務部│ │ │ │ │而交付68萬元予廖祐嶔,足生損害於│⒎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行政執行處監管│ │ │ │ │法務部、臺北地方法院及盧潘玉金。│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科公文影本及法│ │ │ │ │後盧潘玉金發覺受騙後報警處理,經│ 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院公證帳戶申請│ │ │ │ │警循線查獲上情。 │⒏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書暨臺灣臺北地│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方法院公證本票│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影本上偽造之「│ │ │ │ │ │ 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法務部行政執行│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處」公印文共2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枚、NOKI A廠牌│ │ │ │ │ │ 165 頁) │行動電話1 具(│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序號:00000000│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0000000含09724│ │ │ │ │ │ 168頁) │96664號SIM 卡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1 枚)及YAVI廠│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序號:354325│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050000000 含09│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00000000號SIM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卡1 枚)、偽造│ │ │ │ │ │⒔ACB-3200車紀錄查詢結果、│之誠運租車單上│ │ │ │ │ │ 照片(103 年度字第2506號│偽造之「詹愷鈞│ │ │ │ │ │ 卷第396-399頁) │」署名共2 枚,│ │ │ │ │ │ │均沒收之。 │ ├─┼────┼─────┼────────────────┼─────────────┼───────┤ │⒏│103年3月│李竣丞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李竣丞之供述: │李竣丞共同意圖│ │︿│7日1時26│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7 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分許 │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陳明珠住處,佯稱「│ 103.06.10(103年度字第│有,以詐術使人│ │訴├────┼─────┤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證件│ 1894號卷第214頁) │交付財物,未遂│ │書│基隆市中│50萬元 │至醫院申請診斷證明,並將電話轉接│ ⑵偵訊 │,處有期徒刑貳│ │附│正區中船│(未遂) │詐騙集團成員,並冒充「基警隆警察│ 103.06.10(103年度字第│月,如易科罰金│ │表│路134號1│ │總局偵一隊員警」、「特偵組」之名│ 1894號卷第222頁) │,以新臺幣壹仟│ │編│樓 │ │義,向陳明珠稱其涉犯刑案,要將其│ ⑶庭訊 │元折算壹日。 │ │號├────┤ │帳戶監管云云,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6 │陳明珠 │ │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 第210 頁正、反面) │ │ │﹀│ │ │為:由李竣丞駕駛上開編號⒍所示由│ ②103.12.12 (本院卷㈡│許家祥共同意圖│ │ │ │ │呂錦銘租得之ACB-3200號自小客車,│ 第139 頁反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搭載許家祥、張𤩎豪至基隆市中船路│⒉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有,以詐術使人│ │ │ │ │134 號1 樓便利商店後,先由李竣丞│ ⑴警詢 │交付財物,未遂│ │ │ │ │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①103.05.16(103年度偵│,處有期徒刑肆│ │ │ │ │文書,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 字第1894號卷第163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陳明珠聯繫,嗣陳明珠因懷疑受騙而│ 反面) │,以新臺幣壹仟│ │ │ │ │拒絕交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 ②103.06.10(103年度偵│元折算壹日。 │ │ │ │ │騙集團復再以電話通知張𤩎豪取消後│ 字第1894號卷第200頁 │ │ │ │ │ │續詐騙行為,李竣丞遂將前揭偽造之│ ) │ │ │ │ │ │公文撕毀後丟棄,致李竣丞所屬詐騙│ ⑶庭訊 │ │ │ │ │ │集團未能逞其目的。嗣經警循線查獲│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 │ │ │上情。 │ 第210 頁正、反面) │ │ │ │ │ │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 │ │ │ │ │ 第208 頁) │ │ │ │ │ │ │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①103.09.12(本院卷㈠第 │ │ │ │ │ │ │ 210頁正、反面) │ │ │ │ │ │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 │ │ │ │ │ │ 139 頁反面) │ │ │ │ │ │ │⒋證人陳明珠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61-262 頁) │ │ │ │ │ │ │⒌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77、181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1 頁正、反面) │ │ │ │ │ │ │⒏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5 頁) │ │ │ │ │ │ │⒐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⒑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 │ │ │ │ │ │ 張(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 │ │ │ │ │ │ │ 卷第163頁反面)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ACB-3200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00-405 頁│ │ │ │ │ │ │ ) │ │ ├─┼────┼─────┼────────────────┼─────────────┼───────┤ │⒐│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行使│ │︿│10日下午│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0日上午9 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1時30分 │少年黃○偉│許,撥打電話至何惠蓮住處,佯稱「│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少年劉○文│長庚醫院護人」,通知「林文華」持│ 219 -220頁) │及他人,處有期│ │書│ │ │其身分資料申請醫療證明,於何惠蓮│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徒刑壹年。扣案│ │附│ │ │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 154 頁反面) │偽造之法務部行│ │表├────┼─────┤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將│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政執行處監管科│ │編│基隆市仁│38萬元 │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 ⑴偵訊 │公文影本及法院│ │號│五路、愛│ │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侯警員」、│ 103.06.18(103年度偵字│公證帳戶申請書│ │13│三路天橋│ │「陳光正警官」、「林豐文組長」等│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暨臺灣臺北地方│ │﹀│上 │ │之名義,向何惠蓮佯稱其台新銀行帳│ ) │法院公證本票影│ │ ├────┤ │戶涉及非法吸金1,600 萬元之刑案,│ ⑵庭訊 │本上偽造之「法│ │ │何惠蓮 │ │要清查其帳戶,故要求何惠蓮繳交38│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萬元保證金云云,使何惠蓮陷於錯誤│ 第219-220 頁) │」公印文共2 枚│ │ │ │ │而同意交付財物,再由大陸詐騙集團│ ②103.12.24 (本院卷㈢│,均沒收之。 │ │ │ │ │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 第22頁正、反面) │ │ │ │ │ │為:先由呂錦銘於103 年3 月9 日假│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冒詹愷鈞名義,持集團內真實姓名不│ 庭訊 │李俊宏共同行使│ │ │ │ │詳之成年成員所變造之詹愷鈞國民身│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偽造公文書,足│ │ │ │ │分證影本,同時向誠運租車有限公司│ 219 -220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承租車號000-0000、5253-P6 號小客│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及他人,處有期│ │ │ │ │車,並在誠運租車單上偽簽詹愷鈞之│ 第154頁反面) │徒刑壹年。扣案│ │ │ │ │姓名,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偽造之法務部行│ │ │ │ │並持交誠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行│ ⑴警詢 │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使之。呂錦銘租得上開小客車後,同│ ①103.06.16(103年度偵│公文影本及法院│ │ │ │ │時供給自己(如附表一編號⒓⒔)及│ 字第1894號卷第297頁 │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集團內其他成員作為代步之用(如附│ ) │暨臺灣臺北地方│ │ │ │ │表一編號⒐⒑⒒⒕所示)。嗣即由少│ ⑵偵訊 │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年黃○偉駕駛上開呂錦銘租得之ACB-│ ①103.06.17(103年度偵│本上偽造之「法│ │ │ │ │9015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 字第1894號卷第305頁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及少年劉○文至基隆某便利商店後,│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由劉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⒌證人少年劉○文之證述: │,均沒收之。 │ │ │ │ │監管科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 警詢 │ │ │ │ │ │電話與何惠蓮聯繫,並於同日下午1 │ 103.05.16(103年度偵字第│ │ │ │ │ │時許,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五路、愛三│ 2506號卷第179-180 頁) │ │ │ │ │ │路天橋上,由少年黃○偉、少年劉○│⒍證人何惠蓮之證述: │ │ │ │ │ │文負責把風、李俊宏為車手頭,劉易│ ⑴警詢 │ │ │ │ │ │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①103.03.11(103年度偵│ │ │ │ │ │文等公文書,冒充公務員「林豐文組│ 字第2506號卷第277頁 │ │ │ │ │ │長」,出示並交付予何惠蓮,以取信│ 反面-278頁反面) │ │ │ │ │ │於何惠蓮,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何惠蓮並因而交付38萬元予劉易昌│ 字第1894號卷第327頁 │ │ │ │ │ │,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臺北地方法院│ ) │ │ │ │ │ │及何惠蓮。嗣何惠蓮發覺受騙後報警│ ⑵偵訊 │ │ │ │ │ │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 ) │ │ │ │ │ │ │⒎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⒏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⒐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3 頁反面-194頁) │ │ │ │ │ │ │⒑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2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6-167 頁) │ │ │ │ │ │ │⒒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⒓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279頁反 │ │ │ │ │ │ │ 面) │ │ │ │ │ │ │⒔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80頁) │ │ │ │ │ │ │⒕接收傳真影像、ACB-9015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06-412 頁│ │ │ │ │ │ │ ) │ │ ├─┼────┼─────┼────────────────┼─────────────┼───────┤ │⒑│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意圖│ │︿│11日中午│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1日上午10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2時54分│少年黃○偉│許,撥打電話至賴騰泉住處,佯稱「│ 103.06.16(103年度字第│有,以詐術使人│ │訴│許 │少年劉○文│長庚醫院人員」,通知有人冒領其醫│ 1894號卷第283頁反面) │交付財物,未遂│ │書├────┼─────┤療補貼金,並將電話轉接詐騙集團成│ ⑵偵訊 │,處有期徒刑貳│ │附│基隆市仁│68萬5千元 │員,並冒充警察,向賴騰泉稱其身分│ 103.06.17(103年第1894│月,如易科罰金│ │表│愛區南榮│(未遂) │遭冒用涉犯刑案,要其交現金監管云│ 號卷第288 頁正、反面)│,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187號1│ │云,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⑶庭訊 │元折算壹日。 │ │號│樓 │ │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14├────┤ │黃○偉駕駛上開編號9 所示由呂錦銘│ 第220 頁) │ │ │﹀│賴騰泉 │ │租得之ACB-9015號自小客車,搭載劉│ ②103.12.12 (本院卷㈡│李俊宏共同意圖│ │ │ │ │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至基隆市│ 第157頁正、反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某便利商店後,先由劉易昌收取偽造│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有,以詐術使人│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書,再│ 庭訊 │交付財物,未遂│ │ │ │ │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賴騰泉聯│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處有期徒刑肆│ │ │ │ │繫,嗣賴騰泉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 220 頁) │月,如易科罰金│ │ │ │ │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 ②103.12.24 (本院卷㈢第│,以新臺幣壹仟│ │ │ │ │再以電話通知李俊宏取消後續詐騙行│ 23頁反面-24 頁) │元折算壹日。 │ │ │ │ │為,李俊宏遂將前揭偽造之公文撕毀│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後丟棄,致李俊宏所屬詐騙集團未能│ 庭訊 │ │ │ │ │ │逞其目的。嗣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5│ │ │ │ │ │ │ 7 頁正、反面) │ │ │ │ │ │ │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 │⒌證人賴騰泉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9(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056號卷第283-285頁)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3 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7號卷第212頁) │ │ │ │ │ │ │⒑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 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 │ │ 票影本1紙(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212頁反面) │ │ │ │ │ │ │⒒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6 頁) │ │ │ │ │ │ │⒓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⒔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13頁) │ │ │ │ │ │ │⒕超商監視器翻拍畫面(103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211 │ │ │ │ │ │ │ 頁) │ │ ├─┼────┼─────┼────────────────┼─────────────┼───────┤ │⒒│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行使│ │︿│12日上午│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年3月12日上午某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10時至下│少年黃○偉│撥打電話至許玉蓮住處,佯稱「健保│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午1時許 │少年劉○文│局會計部陳主任」,通知「許惠美」│ 220 頁正、 反面) │及他人,處有期│ │書├────┼─────┤持其身分資料申請醫療補助,於許玉│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徒刑壹年肆月。│ │附│新北市土│145萬5千元│蓮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 160頁) │ │ │表│城區金城│ │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 │ │編│路3段131│ │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⑴偵訊 │李俊宏共同行使│ │號│巷內 │ │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王銘誠警│ 103.06.18(103年度偵字│偽造公文書,足│ │15├────┤ │員」、「張介欽檢察官」等之名義,│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許玉蓮 │ │向許玉蓮佯稱其大眾銀行帳戶涉及「│ ) │及他人,處有期│ │ │ │ │林火旺」擄人勒贖之刑案,故要求許│ ⑵庭訊 │徒刑壹年肆月。│ │ │ │ │玉蓮繳交48萬5千元公證費用云云, │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 │ │ │使許玉蓮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第220 頁正、反面) │ │ │ │ │ │並分別於中國信託銀行、板信銀行、│ ②103.12.24 (本院卷㈢│ │ │ │ │ │誠泰銀行各提領48萬5 千元,合計 │ 第25頁反面) │ │ │ │ │ │145 萬5 千元,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 庭訊 │ │ │ │ │ │:由少年黃○偉駕駛上開編號9 所示│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呂錦銘租得之ACB-9015號小客車,搭│ 220 頁正、反面) │ │ │ │ │ │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年劉○文至新│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 │ │ │ │ │北市某便利商店後,由劉易昌收取偽│ 160頁) │ │ │ │ │ │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許玉蓮聯│ ⑴警詢 │ │ │ │ │ │繫,並於同日上午10時至下午1 時許│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3 段131 巷│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內,由少年劉○文負責把風、李俊宏│ ) │ │ │ │ │ │為車手頭,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 ⑵偵訊 │ │ │ │ │ │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替│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代役,出示並交付予許玉蓮,以取信│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於許玉蓮,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 ) │ │ │ │ │ │,許玉蓮而交付145 萬5 千元予劉易│⒌證人許玉蓮之證述 │ │ │ │ │ │昌,足生損害於法務部、臺北地方法│ ⑴警詢 │ │ │ │ │ │院及許玉蓮。嗣許玉蓮於編號14案件│ ①103.04.03(103年度偵│ │ │ │ │ │發生後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 字第2506號卷第289-29│ │ │ │ │ │線查獲上情。 │ 0頁反面 ) │ │ │ │ │ │ │ ②103.06.0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056號卷第291-29│ │ │ │ │ │ │ 3頁) │ │ │ │ │ │ │ ③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44-34│ │ │ │ │ │ │ 5 頁)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49-350頁 │ │ │ │ │ │ │ ) │ │ │ │ │ │ │ ⑶庭訊 │ │ │ │ │ │ │ 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 │ 177 頁反面-178頁)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3 頁反面-194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6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許玉蓮銀行存摺明細表影本│ │ │ │ │ │ │ (本院卷㈠第179-185 頁反│ │ │ │ │ │ │ ) │ │ │ │ │ │ │⒓被告劉易昌取款影像、ACB-│ │ │ │ │ │ │ 9121號車行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車輛GPS 軌跡表(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 │ │ │ │ │ │ 414-424頁反面) │ │ ├─┼────┼─────┼────────────────┼─────────────┼───────┤ │⒓│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行使│ │︿│12日中午│呂錦銘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2日上午9 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12時30分│張𤩎豪 │許,撥打電話至李美麗住處,佯稱通│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陳維軒 │知「林淑芬」持其身分資料申請醫療│ 217 頁反面-218頁) │及他人,處有期│ │書├────┼─────┤補助,於李美麗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徒刑壹年貳月。│ │附│基隆市安│80萬元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 172頁正、反面) │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樂區基金│ │報警處理,並將電話轉予多名姓名、│⒉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一路凱悅│ │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 ⑴警詢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名宮橋下│ │員臺北市警局「林組長」之名義,向│ ①103.06.03(103年度偵│偽造之法務部特│ │19├────┤ │李美麗佯稱其全部銀行帳戶涉及詐欺│ 字第2506號卷第104 頁│偵組行政凍結管│ │﹀│李美麗 │ │刑,故要求李美麗繳交80萬元保證金│ 正、反面) │收執行處公文影│ │ │ │ │,使李美麗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②103.06.16(103年度偵│本上偽造之「法│ │ │ │ │,並於基隆一信提領80萬元,再由大│ 字第1894號卷第289頁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與廖祐嶔、呂│ ③103.06.16(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 │ │ │ │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動電話1 具(序│ │ │ │ │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 反面) │號:0000000000│ │ │ │ │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 ⑵偵訊 │35357含0000000│ │ │ │ │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 ①103.06.17(103年度字│664號SIM 卡1枚│ │ │ │ │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97│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 │)及YAVI廠牌行│ │ │ │ │000000000 聯繫後,由陳維軒駕駛上│ 面) │動電話1 具(序│ │ │ │ │開編號9 所示呂錦銘租得之5253-P6 │ ⑶庭訊 │號:0000000000│ │ │ │ │號小客車,搭載廖祐嶔、呂錦銘至基│ ①103.09.12 (本院卷㈠│78918 含098984│ │ │ │ │隆市某便利商店,由廖祐嶔收取偽造│ 第2 頁反面-218頁) │8378號SIM 卡1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再由│ ②103.12.12 (本院卷㈡│枚),均沒收之│ │ │ │ │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李美麗聯繫│ 172頁正、反面) │。 │ │ │ │ │,並於同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基隆│⒊證人李美麗之證述 │ │ │ │ │ │市基金一路凱悅名宮橋下,由呂錦銘│ ⑴警詢 │ │ │ │ │ │把風,張𤩎豪為車手頭,廖祐嶔持偽│ ①103.03.14(103年度聲│呂錦銘共同行使│ │ │ │ │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 拘字第30號卷第93頁反│偽造公文書,足│ │ │ │ │文書,冒充替代役,出示並交付予李│ 面-94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美麗,以取信於李美麗,而行使上開│ ②103.06.18(103年度偵│及他人,處有期│ │ │ │ │偽造之公文書,李美麗因而交付80萬│ 字第1894號卷第342 頁│徒刑柒月。扣案│ │ │ │ │元予廖祐嶔,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李│ 正、反面) │偽造之法務部行│ │ │ │ │美麗。嗣李美麗編號13案件發生後發│ ⑵偵訊 │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覺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 103.06.18(103年度偵字│公文影本及偽造│ │ │ │ │情。 │ 第1894號卷第350頁) │之法務部特偵組│ │ │ │ │ │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行政凍結管收執│ │ │ │ │ │ 警詢 │行處公文影本上│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偽造之「法務部│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行政執行處」公│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印文共2 枚、NO│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KIA 廠牌行動電│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話1 具(序號:│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00000000000000│ │ │ │ │ │ 庭訊: │7含0000000000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號SIM 卡1 枚)│ │ │ │ │ │ 4頁反面) │及YAVI廠牌行動│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電話1 具(序號│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000000000000│ │ │ │ │ │ 167 頁) │918 含00000000│ │ │ │ │ │⒏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78號SIM 卡1 枚│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偽造之誠運│ │ │ │ │ │ 168頁) │租車租車單2 紙│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上偽造之「詹愷│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鈞」署名共2 枚│ │ │ │ │ │ 聲拘字第30號卷第94頁反面│,均沒收之。 │ │ │ │ │ │ ) │ │ │ │ │ │ │⒑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 │ │ │ │ │ │ 結管收執行處公文影本1紙 │ │ │ │ │ │ │ (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 │ │ │ │ │ │ │ 第95頁)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⒔5253-P6 號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車輛GPS 軌跡表(│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 │ │ │ │ │ │ 426-434頁) │ │ ├─┼────┼─────┼────────────────┼─────────────┼───────┤ │⒔│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行使│ │︿│13日中午│呂錦銘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3日上午8 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12時許 │張𤩎豪 │許,以同編號12之方式,要求李美麗│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 │陳維軒 │繳交120 萬元保證金云云,使李美麗│ 217 頁反面-218頁) │及他人,處有期│ │書├────┼─────┤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於臺灣│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徒刑壹年肆月。│ │附│基隆市仁│120萬元 │中小企業銀行提領120 萬元,再由大│ 172頁正、反面) │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愛區愛三│ │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⒉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路、仁五│ │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與廖祐嶔、呂│ ⑴警詢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路天橋下│ │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 ①103.06.03(103年度偵│偽造之法務部特│ │19├────┤ │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 字第2506號卷第104 頁│偵組行政凍結管│ │﹀│李美麗 │ │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9│ 正、反面) │收執行處公文影│ │ │ │ │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 ②103.06.16(103年度偵│本上偽造之「法│ │ │ │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 字第1894號卷第289頁 │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0000000)聯繫後,由陳維軒駕駛上 │ 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開編號9 所示呂錦銘租得之5253-P6 │ ③103.06.16(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 │ │ │ │號小客車,搭載廖祐嶔、呂錦銘及張│ 字第1894號卷第294頁 │動電話1 具(序│ │ │ │ │𤩎豪至基隆市某便利商店後,由廖祐│ 反面) │號:0000000000│ │ │ │ │嶔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 ⑵偵訊 │35357 含097249│ │ │ │ │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與│ ①103.06.17(103年度字│6664號SIM 卡1 │ │ │ │ │李美麗聯繫,並於同日中午12時許,│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 │枚)及YAVI廠牌│ │ │ │ │在基隆市仁愛區愛三路、仁五路天橋│ 面) │行動電話1 具(│ │ │ │ │下,由呂錦銘把風,張𤩎豪為車手頭│ ⑶庭訊 │序號:00000000│ │ │ │ │,廖祐嶔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①103.09.12 (本院卷㈠│0000000含09898│ │ │ │ │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替代役,出│ 第2 頁反面-218頁) │48378號SIM 卡 │ │ │ │ │示並交付予李美麗,以取信於李美麗│ ②103.12.12 (本院卷㈡│1 枚),均沒收│ │ │ │ │,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李美麗│ 172頁正、反面) │之。 │ │ │ │ │因而交付120 萬元予廖祐嶔,足生損│⒊證人李美麗之證述 │ │ │ │ │ │害於法務部及李美麗。嗣李美麗發覺│ ⑴警詢 │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①103.03.14(103年度聲│呂錦銘共同行使│ │ │ │ │。 │ 拘字第30號卷第93頁反│偽造公文書,足│ │ │ │ │ │ 面-94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及他人,處有期│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42頁 │徒刑捌月。扣案│ │ │ │ │ │ 正、反面) │偽造之法務部行│ │ │ │ │ │ ⑵偵訊 │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公文影本及偽造│ │ │ │ │ │ 第1894號卷第350頁) │之法務部特偵組│ │ │ │ │ │⒋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行政凍結管收執│ │ │ │ │ │ 警詢 │行處公文影本上│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偽造之「法務部│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行政執行處」公│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印文共2 枚、NO│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KIA 廠牌行動電│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話1 具(序號:│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00000000000000│ │ │ │ │ │ 庭訊: │7含0000000000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號SIM 卡1 枚)│ │ │ │ │ │ 4頁反面) │及YAVI廠牌行動│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電話1 具(序號│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000000000000│ │ │ │ │ │ 167 頁) │918含000000007│ │ │ │ │ │⒏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8號SIM 卡1 枚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均沒收之。│ │ │ │ │ │ 168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聲拘字第30號卷第96頁) │ │ │ │ │ │ │⒑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 │ │ │ │ │ │ 結管收執行處公文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 │ │ │ │ │ │ 第95頁反面)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⒔5253-P6 號車紀錄查詢結果│ │ │ │ │ │ │ 、照片、車輛GPS 軌跡表(│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 │ │ │ │ │ │ 426-434頁) │ │ ├─┼────┼─────┼────────────────┼─────────────┼───────┤ │⒕│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行使│ │︿│14日上午│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年3月14日上午某時,│ 庭訊 │偽造公文書,足│ │起│9 時至下│少年黃○偉│以同編號11之方式,要求許玉蓮繳交│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午1時許 │ │48萬5 千元公證費用云云,使許玉蓮│ 220 頁正、反面) │及他人,處有期│ │書├────┼─────┤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分別於│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徒刑壹年肆月。│ │附│新北市土│145萬5千元│中國信託銀行、國泰銀行、玉山銀行│ 160頁) │ │ │表│城區金城│(許玉蓮經│各提領48萬5 千元,合計145 萬5 千│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 │ │編│路3段131│詐騙集團另│元,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 ⑴偵訊 │李俊宏共同行使│ │號│巷內 │成員以提款│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黃│ 103.06.18(103年度偵字│偽造公文書,足│ │15├────┤卡,自許玉│○偉駕駛上開編號9 所示呂錦銘租得│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以生損害於公眾│ │﹀│許玉蓮 │蓮板信商業│之5253-P6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 ) │及他人,處有期│ │ │ │銀行金城分│李俊宏至新北市某便利商店後,由劉│ ⑵庭訊 │徒刑壹年肆月。│ │ │ │行提領10萬│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 │ │元部分,與│科公文,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撥打電話│ 第220 頁- 反面) │ │ │ │ │劉易昌、李│與許玉蓮聯繫,並於同日上午9 時至│ ②103.12.24 (本院卷㈢│ │ │ │ │俊宏無涉)│下午1 時許,在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第25頁反面) │ │ │ │ │ │3 段131 巷內,由李俊宏為車手頭,│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 │ │ │ │ │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 庭訊 │ │ │ │ │ │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替代役,出示│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並交付予許玉蓮,以取信於許玉蓮,│ 22 0頁正、反面) │ │ │ │ │ │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許玉蓮因│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 │ │ │ │ │而交付145 萬5 千元予劉易昌,足生│ 160頁) │ │ │ │ │ │損害法務部及許玉蓮。嗣許玉蓮發覺│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受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⑴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⒌證人許玉蓮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4.03(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289-29│ │ │ │ │ │ │ 0頁反面 ) │ │ │ │ │ │ │ ②103.06.0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056號卷第291-29│ │ │ │ │ │ │ 3頁) │ │ │ │ │ │ │ ③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44-34│ │ │ │ │ │ │ 5 頁)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49-350頁 │ │ │ │ │ │ │ ) │ │ │ │ │ │ │ ⑶庭訊 │ │ │ │ │ │ │ 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 │ 177 頁反面-178頁) │ │ │ │ │ │ │⒍證人詹愷鈞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5.27(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66-167頁) │ │ │ │ │ │ │⒎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1頁) │ │ │ │ │ │ │⒏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3 頁反面-194頁) │ │ │ │ │ │ │⒐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67 頁) │ │ │ │ │ │ │⒑變造之詹愷鈞身分證影本(│ │ │ │ │ │ │ 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 │ │ │ │ │ │ │ 168頁) │ │ │ │ │ │ │⒒許玉蓮銀行存摺明細表影本│ │ │ │ │ │ │ (本院卷㈠第179-185 頁反│ │ │ │ │ │ │ ) │ │ │ │ │ │ │⒓被告劉易昌取款影像、525 │ │ │ │ │ │ │ 3-P6號車紀錄查詢結果、照│ │ │ │ │ │ │ 片、車輛GPS 軌跡表(103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414-│ │ │ │ │ │ │ 424 頁反面) │ │ ├─┼────┼─────┼────────────────┼─────────────┼───────┤ │⒖│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意圖│ │︿│19日上午│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9日上午11許│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0時52分│呂錦銘 │,撥打電話至林玉霞住處,佯稱可以│ 103.06.10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許 │ │領醫療保險,但須繳交相關費用50萬│ 字第1894號卷第188 頁)│交付財物,未遂│ │書├────┼─────┤元云云,使林玉霞陷於錯誤,同意付│ ⑶庭訊 │,處有期徒刑肆│ │附│宜蘭縣五│50萬元 │款,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月,如易科罰金│ │表│結鄉新和│(未遂) │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以電話│ 第214-215 頁) │,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1段140│ │與廖祐嶔、許家祥、呂錦銘所持之詐│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元折算壹日。扣│ │號│號 │ │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第142頁) │案之NOKIA 廠牌│ │7 ├────┤ │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號:│⒉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行動電話1 具(│ │﹀│林玉霞 │ │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000號│ ⑴警詢 │序號:00000000│ │ │ │ │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牌行動電│ 103.06.10(103年度偵字│0000000含09724│ │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 第1894號卷第200頁) │96664號SIM 卡 │ │ │ │ │聯繫後,先由呂錦銘於103 年3 月16│ ⑶庭訊 │1 枚)及YAVI廠 │ │ │ │日假冒劉家煌名義,持劉柏政所交付│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之「劉家煌」證件影本,向誠運租車│ 第214-215 頁) │(序號:354325│ │ │ │ │有限公司承租0471-99 小客車,並在│ ②103.12.12 (本院卷㈡│050000000含098│ │ │ │ │誠運租車租車單上偽簽劉家煌之姓名│ 第209頁反面) │0000000號SIM卡│ │ │ │ │,而偽造上開租車單之私文書,並持│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1 枚),均沒收│ │ │ │ │交誠運租車負責人楊宗勳,而行使之│ ⑴警詢 │之。 │ │ │ │ │(呂錦銘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訴│ 第1894號卷第294頁反面 │ │ │ │ │ │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 ) │許家祥共同意圖│ │ │ │ │。再由許家祥、呂錦銘輪流駕駛上開│ ⑵偵訊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小客車,搭載廖祐嶔,至宜蘭縣某便│ 103.06.17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 │ │ │利商店後欲收取偽造公文,嗣林玉霞│ 字第1894號卷第304 頁反│交付財物,未遂│ │ │ │ │及其夫林明哲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 面) │,處有期徒刑貳│ │ │ │ │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 ⑶庭訊 │月,如易科罰金│ │ │ │ │再以電話通知呂錦銘取消後續詐騙行│ ①103.09.12 (本院卷㈠│,以新臺幣壹仟│ │ │ │ │為。 │ 第214-215 頁) │元折算壹日。扣│ │ │ │ │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案之NOKIA 廠牌│ │ │ │ │ │ 第142頁) │行動電話1 具(│ │ │ │ │ │⒋證人林明哲之證述 │序號:00000000│ │ │ │ │ │ 警詢 │0000000含09724│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第│96664號SIM 卡 │ │ │ │ │ │ 2506號卷第263-264頁) │1 枚)及YAVI廠│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序號:354325│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050000000含098│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0000000號SIM卡│ │ │ │ │ │ 庭訊: │1 枚),均沒收│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之。 │ │ │ │ │ │ 1 頁反面-192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呂錦銘共同意圖│ │ │ │ │ │ 170 頁)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⒏超商畫面、0471-99 車輛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字│交付財物,未遂│ │ │ │ │ │ 第2506號卷第435-439 頁反│,處有期徒刑肆│ │ │ │ │ │ 面) │月,如易科罰金│ │ │ │ │ │⒐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以新臺幣壹仟│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元折算壹日。扣│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案之NOKIA 廠牌│ │ │ │ │ │⒑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行動電話1 具(│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0000000 含0972│ │ │ │ │ │ │496664號SIM 卡│ │ │ │ │ │ │1 枚)及YAVI廠│ │ │ │ │ │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序號:354325│ │ │ │ │ │ │050000000 含09│ │ │ │ │ │ │00000000號SIM │ │ │ │ │ │ │卡1 枚),均沒│ │ │ │ │ │ │收之。 │ ├─┼────┼─────┼────────────────┼─────────────┼───────┤ │⒗│103年3月│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意圖│ │︿│19日中午│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9日上午11許│ 庭訊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2時56分│少年黃○偉│,撥打電話至陳清惠住處,佯稱博愛│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有,以詐術使人│ │訴│許 │少年劉○文│醫院人員,因有人持陳清惠證件辦理│ 220 頁反面-221頁) │交付財物,未遂│ │書│ │ │健保給付,陳清惠否認之,詐騙集團│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處有期徒刑肆│ │附├────┼─────┤另名成員即冒充刑事組組長及特偵組│ 162頁) │月,如易科罰金│ │表│宜蘭縣宜│200萬元 │等公務人員,以陳清惠帳戶涉犯詐欺│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以新臺幣壹仟│ │編│蘭市林森│(未遂) │刑案,須繳交200 萬元存款監管云云│ ⑴偵訊 │元折算壹日。 │ │號│路20號 │ │,陳清惠陷於錯誤,同意付款,後再│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16├────┤ │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 │ │﹀│陳清惠 │ │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少年黃○偉│ ) │李俊宏共同意圖│ │ │ │ │駕駛呂錦銘租得編號15所示0471 -99│ ⑵庭訊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少│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有,以詐術使人│ │ │ │ │年劉○文,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後欲│ 第214-215 頁) │交付財物,未遂│ │ │ │ │收取偽造公文書,嗣陳清惠因懷疑受│ ②103.12.24 (本院卷㈢│,處有期徒刑肆│ │ │ │ │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 第26頁正、反面) │月,如易科罰金│ │ │ │ │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話通知呂錦銘取│⒊證人呂錦銘之供述: │,以新臺幣壹仟│ │ │ │ │消後續詐騙行為(呂錦銘涉犯偽造公│ 庭訊 │元折算壹日。 │ │ │ │ │文書等罪部分,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院以103 年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 214 -215頁) │ │ │ │ │ │有期徒刑1年)。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第│ │ │ │ │ │ │ 162頁) │ │ │ │ │ │ │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⒌證人陳清惠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6.15(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99-300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紙( │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行│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照片、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0-442 頁│ │ │ │ │ │ │ ) │ │ ├─┼────┼─────┼────────────────┼─────────────┼───────┤ │⒘│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欽共同意圖│ │︿│19日下午│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19日上午11許│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時46分 │呂錦銘 │,撥打電話至石秀緞住處,佯稱「桃│ 103.06.10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許 │ │園榮民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欲幫其│ 字第1894號卷第188 頁)│交付財物,未遂│ │書├────┼─────┤請領勞保給付,石秀緞表明無上揭情│ ⑵庭訊 │,處有期徒刑肆│ │附│宜蘭縣冬│40萬元 │事後,該詐騙集團即假藉協助而稱其│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月,如易科罰金│ │表│山鄉冬山│(未遂) │涉及刑案,需將其帳戶內40萬交出監│ 第215 頁正、反面) │,以新臺幣壹仟│ │編│路1段725│ │管云云,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元折算壹日。扣│ │號│號 │ │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以│ 144頁反面) │案之NOKIA 廠牌│ │8 ├────┤ │電話與廖祐嶔、許家祥、呂錦銘所持│⒉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行動電話1 具(│ │﹀│石秀緞 │ │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 ⑴警詢 │序號:00000000│ │ │ │ │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 103.06.10(103年度偵字│0000000 含0972│ │ │ │ │號:000000000000000 )及00000006│ 第1894號卷第200頁-反面│496664號SIM 卡│ │ │ │ │64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牌行│ ) │1 枚)及YAVI廠│ │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 ⑵庭訊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7)聯繫後,由呂錦銘駕駛編號15所 │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序號:354325│ │ │ │ │示其租得之0471-99號小客車,搭載 │ 第215 頁正、反面) │050000000 含09│ │ │ │ │廖祐嶔、許家祥,至宜蘭縣冬山鄉冬│ ②103.12.12 (本院卷㈡│00000000號SIM │ │ │ │ │山路一段725 號便利商店後,由廖祐│ 211頁正、反面) │卡1 枚),均沒│ │ │ │ │欽收取偽造公文後,嗣石秀緞因懷疑│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收之。 │ │ │ │ │受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 ⑴警詢 │ │ │ │ │ │大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話通知呂錦銘│ ①103.06.16(103年度偵│ │ │ │ │ │取消後續詐騙行為。 │ 字第1894號卷第295頁 │許家祥共同意圖│ │ │ │ │ │ )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⑵偵訊 │有,以詐術使人│ │ │ │ │ │ ①103.06.17(103年度偵│交付財物,未遂│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04頁 │,處有期徒刑貳│ │ │ │ │ │ 反面) │月,如易科罰金│ │ │ │ │ │ ⑶庭訊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元折算壹日。扣│ │ │ │ │ │ 第215 頁正、反面) │案之NOKIA 廠牌│ │ │ │ │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行動電話1 具(│ │ │ │ │ │ 144頁反面) │序號:00000000│ │ │ │ │ │⒋證人石秀緞之證述: │0000000 含0972│ │ │ │ │ │ 警詢 │496664號SIM 卡│ │ │ │ │ │ 103.6.14(103年度偵字第 │1 枚)及YAVI廠│ │ │ │ │ │ 2506號卷第265-266頁)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序號:354325│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050000000 含09│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00000000號SIM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卡1 枚),均沒│ │ │ │ │ │ 庭訊: │收之。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1頁反面-192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呂錦銘共同意圖│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 │ 170 頁) │有,以詐術使人│ │ │ │ │ │⒏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交付財物,未遂│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處有期徒刑肆│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月,如易科罰金│ │ │ │ │ │⒐YAVI廠牌行動電話1具(序 │,以新臺幣壹仟│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元折算壹日。扣│ │ │ │ │ │ 000 00000 號SIM 卡1 枚)│案之NOKIA 廠牌│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行動電話1 具(│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3頁) │序號:00000000│ │ │ │ │ │ │0000000 含0972│ │ │ │ │ │ │496664號SIM 卡│ │ │ │ │ │ │1 枚)及YAVI廠│ │ │ │ │ │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序號:354325│ │ │ │ │ │ │050000000 含09│ │ │ │ │ │ │00000000號SIM │ │ │ │ │ │ │卡1 枚),均沒│ │ │ │ │ │ │收之。 │ ├─┼────┼─────┼────────────────┼─────────────┼───────┤ │⒙│103 年3 │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行使│ │︿│月20日上│少年黃○偉│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0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午11時許│少年劉○文│許,撥打電話至黃阿溪住處,佯稱桃│ 103.06.16(103年度字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 │ │園榮民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黃阿溪│ 1894號卷第283頁反面) │及他人,處有期│ │書│ │ │證件申請醫療補助,於黃阿溪表明並│ ⑵偵訊 │徒刑壹年貳月。│ │附│ │ │無上揭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 103.06.17(103年第1894│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 │ │藉協助而稱會報警處理,並將電話轉│ 號卷第288 頁正、反面)│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 │ │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 ⑶庭訊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員,冒充公務員「蔡祥春警員」、「│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法務部特偵組行│ │17│宜蘭縣冬│80萬元 │林豐文組長」等之名義,向黃阿溪佯│ 第221 頁正、反面) │政凍結管收執行│ │﹀│山鄉冬山│ │稱其萬大銀行帳戶涉及外國大使館擄│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命令影本上偽造│ │ │路5段295│ │人勒贖案件,故要求黃阿溪繳交80萬│ 164頁反面-165頁) │之「法務部行政│ │ │號 │ │元存款監管云云,使黃阿溪陷於錯誤│⒉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執行處」公印文│ │ ├────┤ │而同意交付財物,至冬山農會提領80│ 庭訊 │共2 枚,均沒收│ │ │黃阿溪 │ │萬元,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 ①103.09.12(本院卷㈠第 │之。 │ │ │ │ │指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 221頁正、反面) │ │ │ │ │ │黃○偉駕駛上開編號15所示呂錦銘租│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 │ │ │ │ │得之0471-99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 164 頁反面-165頁) │ │ │ │ │ │及少年劉○文,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⒊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後,由劉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 ⑴警詢 │ │ │ │ │ │行處監管科公文書,再由大陸詐騙集│ 103.06.16(103年度偵字│ │ │ │ │ │團撥打電話與黃阿溪聯繫,並於同日│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 │ │ │ │ │上午11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 ) │ │ │ │ │ │5 段295 號建物前,由少年劉○文負│ ⑵偵訊 │ │ │ │ │ │責把風,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政執│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行處監管科公文等公文書,冒充法務│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部專員,出示並交付予黃阿溪,以取│ ) │ │ │ │ │ │信於黃阿溪,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⒋證人黃阿溪之證述: │ │ │ │ │ │書,黃阿溪因而交付80萬元予劉易昌│ ⑴警詢 │ │ │ │ │ │,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黃阿溪。嗣黃│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阿溪於編號20案件發生後發覺受騙而│ 字第2506號卷第302-30│ │ │ │ │ │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3頁) │ │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0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3頁反面)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304 頁)│ │ │ │ │ │ │⒐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 │ │ │ │ │ │ 執行命令影本1 紙(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5 頁│ │ │ │ │ │ │ ) │ │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年度偵 │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4-445頁 │ │ │ │ │ │ │ ) │ │ ├─┼────┼─────┼────────────────┼─────────────┼───────┤ │⒚│103年3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共同行使│ │︿│20日上午│許家祥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0日上午8 許│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11時55分│呂錦銘 │,撥打電話至陸麗珍住處,佯稱「博│ 103.06.10(103年度偵字│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許 │ │愛醫院人員」,通知有人持其證件欲│ 第1894號卷第188頁) │及他人,處有期│ │書├────┼─────┤申請健保給付,陸麗珍表明無上揭情│ ⑵偵訊 │徒刑壹年貳月。│ │附│宜蘭縣宜│68萬 │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 103.06.10(103年度偵字│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蘭市西後│ │稱會報警處理,隨即有多名姓名、年│ 第1894號卷第193頁) │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街與南興│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 ⑶庭訊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街口 │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偵二隊隊長陳光│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法院公證帳戶申│ │9 ├────┤ │正」、「特偵組專員林傳文」、「特│ 第215 頁反面-216頁)│請書暨臺灣臺北│ │﹀│陸麗珍 │ │偵組林豐文」等之名義,以陸麗珍涉│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地方法院公證本│ │ │ │ │犯刑案,要求陸麗珍需繳交68萬元保│ 147頁反面) │票影本上偽造之│ │ │ │ │證金云云,使陸麗珍陷於錯誤,而至│⒉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法務部行政執│ │ │ │ │台灣銀行提領68萬元,後再由大陸詐│ ⑴警詢 │行處」公印文共│ │ │ │ │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員參與│ 103.06.10(103年度偵字│2 枚、NO KIA廠│ │ │ │ │詐騙行為:以電話與廖祐嶔、許家祥│ 第1894號卷第200頁反面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呂錦銘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989│ ) │(序號:359997│ │ │ │ │848378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 ⑶庭訊 │000000000 含09│ │ │ │ │行動電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 ①103.09.12(本院卷第 │00000000號SIM │ │ │ │ │)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 215頁反面-216頁) │卡1 枚)及YAVI│ │ │ │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廠牌行動電話1 │ │ │ │ │ 0000000000000)聯繫後,由呂錦銘│ 213 頁正、反面) │具(序號:3543│ │ │ │ │駕駛上開編號15所示其租得之0471-9│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00000000000 含│ │ │ │ │ 9號小客車,搭載廖祐嶔、許家祥,│ ⑴警詢 │0000000000號 │ │ │ │ │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後,由廖祐嶔收│ ①103.06.03(103年度偵│SIM 卡1 枚),│ │ │ │ │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字第2506號卷第104頁 │均沒收之。 │ │ │ │ │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 ) │ │ │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等公文書後假冒「│ ②103.06.16(103年度偵│ │ │ │ │ │特偵組林傳文」出示並交付予陸麗珍│ 字第1894號卷第290頁 │許家祥共同行使│ │ │ │ │,以取信陸麗珍,而行使上開偽造之│ 反面) │偽造公文書,足│ │ │ │ │公文書,陸麗珍並交付68萬元予廖祐│ ③103.06.16(103年度偵│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嶔,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陸麗貞。嗣│ 字第1894號卷第295頁 │及他人,處有期│ │ │ │ │經陸麗真發覺受騙而報警循線查獲上│ ) │徒刑柒月。扣案│ │ │ │ │情(呂錦銘所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部│ ⑵偵訊 │偽造之法務部行│ │ │ │ │分,業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3 年│ 103.06.17(103年度偵字│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度訴字第21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 第1894號卷第304頁反面 │公文影本及法院│ │ │ │ │年6 月)。 │ ) │公證帳戶申請書│ │ │ │ │ │ ⑶庭訊 │暨臺灣臺北地方│ │ │ │ │ │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 │ 第215 頁反面-216頁)│本上偽造之「法│ │ │ │ │ │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 │ 147 頁正、反面) │」公印文共2 枚│ │ │ │ │ │⒋證人陸麗珍之證述: │、NOKIA 廠牌行│ │ │ │ │ │ ⑴警詢 │動電話1 具(序│ │ │ │ │ │ ①103.03.20(103年度偵│號:0000000000│ │ │ │ │ │ 字第2056號卷第267頁 │35357 含097249│ │ │ │ │ │ 反面-268頁反面) │6664號SIM 卡1 │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枚)及YAVI廠牌│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4頁 │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 │ │ │ │ │ ⑵偵訊 │0000000含09898│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48378號SIM 卡 │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1 枚),均沒收│ │ │ │ │ │⒌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之。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⒍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1 頁反面-192頁) │ │ │ │ │ │ │⒎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⒏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 紙(宜蘭縣│ │ │ │ │ │ │ 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 │ │ │ │ │ │ 查卷第33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院公證申請書暨臺│ │ │ │ │ │ │ 灣臺北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 │ │ │ │ │ │ 本1 紙(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 │ │ │ │ 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2頁│ │ │ │ │ │ │ ) │ │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號│ │ │ │ │ │ │ 車紀錄查詢結果、車輛GPS │ │ │ │ │ │ │ 軌跡表(103 年度偵字第25│ │ │ │ │ │ │ 06號卷第446-451 頁) │ │ │ │ │ │ │⒒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⒓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⒛│103 年3 │劉易昌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劉易昌之供述: │劉易昌共同行使│ │︿│月21日上│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1日上午9 時│ ⑴警詢 │偽造公文書,足│ │起│午11時許│少年黃○偉│許,以同編號18之方式,要求黃阿溪│ 103.06.16(103年度字第│以生損害於公眾│ │訴├────┤少年劉○文│繳交200 萬元存款監管云云,使黃阿│ 1894號卷第283頁反面) │及他人,處有期│ │書│宜蘭縣冬├─────┤溪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並於冬│ ⑵偵訊 │徒刑壹年陸月。│ │附│山鄉冬山│200萬元 │山農會群英分會提領200 萬元,再由│ 103.06.17(103年第1894│扣案偽造之法務│ │表│路5 段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 號卷第288 頁正、反面)│部行政執行處監│ │編│295 號前│ │員參與詐騙行為:由少年黃○偉駕駛│ ⑶庭訊 │管科公文影本及│ │號├────┤ │上開編號⒖所示呂錦銘租得之0471-9│ ①103.09.12 (本院卷㈠│法務部特偵組行│ │17│黃阿溪 │ │9 號小客車,搭載劉易昌、李俊宏及│ 第221 頁正、反面) │政凍結管收執行│ │﹀│ │ │少年劉○文,至宜蘭縣某便利商店後│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命令影本上偽造│ │ │ │ │,由劉易昌收取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 164頁反面-165頁) │之「法務部行政│ │ │ │ │處監管科公文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執行處」公印文│ │ │ │ │結管收執行命令,再由大陸詐騙集團│ 庭訊 │共2 枚,均沒收│ │ │ │ │撥打電話與黃阿溪聯繫,並於同日上│ ①103.09.12 (本院卷㈠第│之。 │ │ │ │ │午11時許,在宜蘭縣冬山鄉冬山路5 │ 221頁正、反面) │ │ │ │ │ │段295 號前,少年劉○文把風,李俊│ ②103.12.24 (本院卷㈢第│ │ │ │ │ │宏為車手頭,劉易昌持偽造法務部行│ 27頁反面-28頁) │李俊宏共同行使│ │ │ │ │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務部特偵組│⒊被告呂錦銘之供述: │偽造公文書,足│ │ │ │ │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等公文書,冒│ 庭訊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充法務部專員,出示並交付予黃阿溪│ 103.12.12 (本院卷㈡164 │及他人,處有期│ │ │ │ │,以取信於黃阿溪,而行使上開偽造│ 頁反面-165頁) │徒刑壹年陸月。│ │ │ │ │之公文書,黃阿溪因而交付200 萬元│⒋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扣案偽造之法務│ │ │ │ │予劉易昌,足生損害於法務部及黃阿│ ⑴警詢 │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溪。嗣黃阿溪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 103.06.16(103年度偵字│管科公文影本及│ │ │ │ │經警循線查獲上情。 │ 第1894號卷第297頁反面 │法務部特偵組行│ │ │ │ │ │ ) │政凍結管收執行│ │ │ │ │ │ ⑵偵訊 │命令影本上偽造│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之「法務部行政│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執行處」公印文│ │ │ │ │ │ ) │共2 枚,均沒收│ │ │ │ │ │⒌證人黃阿溪之證述: │之。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302-30│ │ │ │ │ │ │ 3頁) │ │ │ │ │ │ │ ②103.06.18(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320頁 │ │ │ │ │ │ │ )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34頁) │ │ │ │ │ │ │⒍證人楊宗勳之證述: │ │ │ │ │ │ │ 103.04.21(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7號卷第180頁) │ │ │ │ │ │ │⒎證人劉庭仲警員之證述: │ │ │ │ │ │ │ 庭訊: │ │ │ │ │ │ │ 103.12.12 (本院卷㈡第19│ │ │ │ │ │ │ 3頁反面) │ │ │ │ │ │ │⒏誠運租車租車單影本1 紙(│ │ │ │ │ │ │ 103 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 │ │ │ │ │ │ 170 頁) │ │ │ │ │ │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 │ │ │ │ │ │ 管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 │ │ │ │ │ │ 偵字第2506號卷第304 頁)│ │ │ │ │ │ │⒑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 │ │ │ │ │ │ 執行命令影本1 紙(103 年│ │ │ │ │ │ │ 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5 頁│ │ │ │ │ │ │ ) │ │ │ │ │ │ │⒒接收傳真影像、0471-99 車│ │ │ │ │ │ │ 輛GPS 軌跡表(103年度偵 │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44-445頁 │ │ │ │ │ │ │ ) │ │ ├─┼────┼─────┼────────────────┼─────────────┼───────┤ ││103 年3 │許家祥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許家祥共同意圖│ │︿│月24日上│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4日上午8 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午10時許│少年黃○偉│10分許,撥打電話至高振展住處,佯│ 103.06.10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稱「桃園榮民醫院人員」,通知有名│ 字第1894號卷第200 頁反│交付財物,未遂│ │書│臺北市大│40萬元 │為「王文誠」持其雙證件幫其請領醫│ 面) │,處有期徒刑肆│ │附│安區樂業│(未遂) │療補助,高振展表明無上揭情事後該│ ⑵庭訊 │月,如易科罰金│ │表│街182號 │ │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稱會報警│ ①103.09.12 (本院卷㈠│,以新臺幣壹仟│ │編│前 │ │處理,隨即有多名姓名、年籍不詳之│ 第216 頁正、反面) │元折算壹日。 │ │號├────┤ │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蔡春祥│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 │10│高振展 │ │隊長」、「特偵組組長林豐文」等之│ 214頁) │ │ │﹀│ │ │名義,以高振展涉犯刑案,要求高振│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李俊宏共同意圖│ │ │ │ │展需繳交40萬元保證金云云,後再由│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使左列成│ ①103.03.25 (103 年度│有,以詐術使人│ │ │ │ │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許家祥向不知│ 偵字第2507號卷第13頁│交付財物,未遂│ │ │ │ │情之吳冠逸借得車號0000-00 小客車│ 反面-14頁) │,處有期徒刑肆│ │ │ │ │為交通工具,再由許家祥駕駛上開汽│ ②103.06.18 (103 年度│月,如易科罰金│ │ │ │ │車搭載李俊宏、少年黃○偉至台北市│ 偵字第2476號卷第10頁│,以新臺幣壹仟│ │ │ │ │大安區某便利商店後,由許家祥收取│ ) │元折算壹日。 │ │ │ │ │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後,嗣高│ ⑵偵訊 │ │ │ │ │ │振展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付財物並報│ 103.06.18(103年度偵字│ │ │ │ │ │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復再以電話│ 第1894號卷第369-370頁 │ │ │ │ │ │通知李俊宏取消後續詐騙行為,李俊│ ) │ │ │ │ │ │宏隨即將前揭偽造公文撕毀丟棄,李│ ⑶庭訊 │ │ │ │ │ │俊宏所屬詐騙集團因而未能逞其詐欺│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 │ │ │取財之目的。 │ 第215 頁反面-216頁)│ │ │ │ │ │ │ ②103.12.24 (本院卷㈢│ │ │ │ │ │ │ 第18頁) │ │ │ │ │ │ │⒊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204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②103.06.16(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⒋證人高振展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3.24(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72-273頁) │ │ │ │ │ │ │ │ │ ├─┼────┼─────┼────────────────┼─────────────┼───────┤ ││103年3月│許家祥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許家祥之供述: │許家祥共同意圖│ │︿│24日下午│李俊宏 │之成員,於103 年3 月24日上午10時│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1時許 │少年黃○偉│30分許,撥打電話至彭滿妹住處,佯│ 103.06.10 (103 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稱「慈濟醫院護士」,通知人以其名│ 字第1894號卷第200 頁反│交付財物,未遂│ │書│台北市文│40萬元 │義申請醫療證明,彭滿妹表明無上揭│ 面) │,處有期徒刑肆│ │附│山區光輝│(未遂) │情事後該詐騙集團成員即假藉協助而│ ⑵庭訊 │月,如易科罰金│ │表│路18巷口│ │稱會報警處理,隨即有多名姓名、年│ ①103.09.12 (本院卷㈠│,以新臺幣壹仟│ │編├────┤ │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冒充公務員│ 第216 頁反面-217頁)│元折算壹日。 │ │號│彭滿妹 │ │「陳光正」、「林豐文」等之名義,│ ②103.12.12 (本院卷㈡│ │ │11│ │ │要求彭滿妹需繳交40萬元保證金云云│ 214頁反面-215頁) │ │ │﹀│ │ │,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以電話指│⒉被告李俊宏之供述: │李俊宏共同意圖│ │ │ │ │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由許家│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 │ │ │祥向不知情之吳冠逸借得車號0000-0│ ①103.03.25 (103 年度│有,以詐術使人│ │ │ │ │P 小客車為交通工具,再由許家祥駕│ 偵字第2507號卷第11頁│交付財物,未遂│ │ │ │ │駛上開汽車搭載李俊宏、少年黃○偉│ 反面-13 頁反面) │,處有期徒刑肆│ │ │ │ │至台北市文山區某便利商店後,由許│ ②103.06.18 (103 年度│月,如易科罰金│ │ │ │ │家祥收取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偵字第2476號卷第10頁│,以新臺幣壹仟│ │ │ │ │文後,嗣彭滿妹因懷疑受騙而拒絕交│ ) │元折算壹日。 │ │ │ │ │付財物並報警處理,後大陸詐騙集團│ ⑵偵訊 │ │ │ │ │ │復再以電話通知李俊宏取消後續詐騙│ 103.06.18 (103 年度偵│ │ │ │ │ │行為,李俊宏隨即將前揭偽造公文撕│ 字第1894號卷第369-370 │ │ │ │ │ │毀丟棄,李俊宏所屬詐騙集團因而未│ 頁) │ │ │ │ │ │能逞其詐欺取財之目的。嗣李俊宏等│ ⑶庭訊 │ │ │ │ │ │因行跡可疑為警盤查而駕車逃逸,復│ ①103.09.12 (本院卷㈠│ │ │ │ │ │再為警通知到案,其後坦承犯行,又│ 第216 頁反面-217頁)│ │ │ │ │ │員警持拘票於103 年5 月15日拘提許│ ②103.12.24 (本院卷㈢│ │ │ │ │ │家祥到案,其坦承犯行,而查悉上情│ 18頁反面-19頁) │ │ │ │ │ │。 │⒊證人少年黃○偉之證述: │ │ │ │ │ │ │ ⑴警詢 │ │ │ │ │ │ │ ①103.03.25(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204頁-│ │ │ │ │ │ │ 反面) │ │ │ │ │ │ │ ②103.06.16(103年度偵│ │ │ │ │ │ │ 字第1894號卷第297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⑵偵訊 │ │ │ │ │ │ │ 103.06.17(103年度偵字│ │ │ │ │ │ │ 第1894號卷第305頁反面 │ │ │ │ │ │ │ ) │ │ │ │ │ │ │⒋證人彭滿妹之證述: │ │ │ │ │ │ │ 警詢 │ │ │ │ │ │ │ 103.03.24(103年度偵字第│ │ │ │ │ │ │ 2506號卷第274-275頁) │ │ │ │ │ │ │⒌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53頁) │ │ ├─┼────┼─────┼────────────────┼─────────────┼───────┤ ││103年4月│廖祐嶔 │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詳│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廖祐嶔成年人與│ │︿│28日下午│少年劉○文│之成員,於103 年4 月28日下午4 時│ ⑴警詢 │未成年共同行使│ │起│4時許 │ │18分許,撥打電話至鄭秀玉住處,冒│ ①103.05.07(103年度偵│偽造公文書,足│ │訴├────┼─────┤充公務員「檢察官張介欽」、「警官│ 字第1894號卷第10頁)│以生損害於公眾│ │書│基隆市暖│34萬元 │陳文忠」名義,向其佯稱涉及詐領健│ ②103.06.10(103年度偵│及他人,處有期│ │附│暖區碇內│ │保費「林火旺」案件,做要求其將黃│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徒刑壹年貳月。│ │表│街100號 │ │金存摺帳戶價值30萬元轉賣為現金共│ ) │扣案偽造之臺北│ │編│碇內公園│ │24萬及交出郵局提款及密碼提供監管│ ⑵偵訊 │地方法院檢察署│ │號│前 │ │,使鄭秀玉陷於錯誤而同意交付財物│ ①103.05.07(103年度偵│監管科公文影本│ │20├────┤ │,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指使左列成│ 字第1894號卷第84-85 │上偽造之「臺灣│ │﹀│鄭秀玉 │ │員參與詐騙行為:先以電話與廖祐嶔│ 頁) │臺北地方法院檢│ │ │ │ │所持之詐騙集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 ②103.06.10(103年度偵│察署印」公印文│ │ │ │ │行動電話門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 字第1894號卷第193頁 │1 枚、NOKIA 廠│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及0972│ )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496664號行動電話門號搭配NOKIA 廠│ ⑶庭訊 │(序號:359997│ │ │ │ │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 ①103.09.12 (本院卷㈠│000000000 含09│ │ │ │ │35357)聯繫後,廖祐欽與少年劉○ │ 第218 頁反面) │00000000號SIM │ │ │ │ │文即搭乘大眾交通公具,至基隆市暖│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卡1枚)及YAVI │ │ │ │ │暖區碇內街100 號碇內公園前,由少│ 第174頁) │廠牌行動電話1 │ │ │ │ │年劉○文把風,廖祐嶔假冒臺北地檢│⒉證人鄭秀玉之證述: │具(序號:3543│ │ │ │ │署監查科替代役男,並持偽造之「臺│ ⑴警詢 │00000000000 含│ │ │ │ │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收據」公文│ 103.04.29(103年度偵字│0000000000號 │ │ │ │ │書1 紙出示並交付予鄭秀玉,以取信│ 第1894號卷第56-57頁) │SIM 卡1 枚),│ │ │ │ │於鄭秀玉,而行使上開偽造之公文書│ ⑵庭訊 │均沒收之。 │ │ │ │ │,鄭秀玉因而交付24萬元、郵局提款│ 103.09.12 (本院卷㈠第│ │ │ │ │ │卡及密碼予廖祐嶔,廖祐嶔旋與少年│ 178 頁反面) │ │ │ │ │ │劉○文隨即至基隆市仁二路萊爾富便│⒊鄭秀玉帳戶交易資料(103 │ │ │ │ │ │利商店內ATM ,以上開提款卡及密碼│ 年度偵字第第2506號卷第32│ │ │ │ │ │提領10萬元,足生損害於臺北地方法│ 4 頁) │ │ │ │ │ │院檢察署及鄭秀玉。得手後,廖祐嶔│⒋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 │ │ │ │ │將所得贓款合計34萬元交予少年劉○│ 張( 103 年度偵字第1894 │ │ │ │ │ │文後,再由少年劉○文轉交予詐騙集│ 號卷第10頁) │ │ │ │ │ │團幹部,後鄭秀玉發覺受騙而報警循│⒌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 │ │ │ │ │線查獲上情。 │ 監管科公文影本1 紙(103 │ │ │ │ │ │ │ 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25 │ │ │ │ │ │ │ 頁) │ │ │ │ │ │ │⒍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 │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54 頁) │ │ │ │ │ │ │⒎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⒏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103年5月│林耀萌 │⒈林耀萌明知陳政男(年籍不詳,綽│⒈被告廖祐嶔之供述: │林耀萌幫助意圖│ │︿│6日下午3│廖祐嶔 │ 號人心不古,檢察官另案偵辦中)│ ⑴警詢 │為自己不法之所│ │起│時許 │陳廷任 │ 係下列詐騙集團成員,從事詐騙集│ ①103.05.06(103年度偵│有,以詐術使人│ │訴├────┼─────┤ 團之工作,猶因陳廷任缺錢花用,│ 字第1894號卷第7頁-反│將本人之物交付│ │書│新北市板│60萬元 │ 而基於幫助下列詐騙集團詐欺取財│ 面) │,處有期徒刑陸│ │附│橋區縣民│ │ 之犯意,於103 年5 月4 日凌晨零│ ②103.05.07(103年度偵│月,如易科罰金│ │表│大道3月 │ │ 時許,在臺中市○○路000 號「超│ 字第1894號卷第8 頁反│,以新臺幣壹仟│ │編│133巷口 │ │ 級巨星遊藝場」,介紹陳廷任與陳│ 面-9頁) │元折算壹日。緩│ │號├────┤ │ 政男認識,陳廷任因而加入下列詐│ ③103.06.10(103年度偵│刑貳年。 │ │21│石素蘭 │ │ 騙集團,並為下列之詐騙行為,嗣│ 字第1894號卷第188頁 │ │ │﹀│ │ │ 因陳廷任為警逮捕後,供出上情,│ ) │ │ │ │ │ │ 因而為警查獲。 │ ⑵偵訊 │廖祐嶔共同行使│ │ │ │ │⒉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某姓名、年籍不│ ①103.05.07(103年度偵│偽造公文書,足│ │ │ │ │ 詳之成員,於103 年5 月6 日中午│ 字第1894號卷第84-86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12時許,撥打電話至石素蘭住處,│ 頁) │及他人,處有期│ │ │ │ │ 佯稱為「桃園榮民總醫院人員」,│ ②103.06.10(103年度偵│徒刑壹年貳月。│ │ │ │ │ 通知名為「王文誠」之男子持其身│ 字第1894號卷第193頁 │扣案偽造之法務│ │ │ │ │ 分證、健保卡至醫院申請手術診證│ ) │部特偵組行政陳│ │ │ │ │ 明,欲作為領取醫療補助所用,於│ ⑶庭訊 │結管收執行命令│ │ │ │ │ 石素蘭表明並無上揭情事後,該詐│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影本及法務部行│ │ │ │ │ 騙集團成員即假藉有警察處理,而│ 第190-191 頁反面) │政執行處監管科│ │ │ │ │ 將轉予多名姓名、年籍不詳冒充公│ ②103.12.12 (本院卷㈡│公文影本上偽造│ │ │ │ │ 務員「特偵組隊長蔡祥春」、「特│ 第177頁) │之「法務部行政│ │ │ │ │ 偵組組長林豐文」等之名義之詐騙│⒉被告陳廷任之供述: │執行處」公印文│ │ │ │ │ 集團成員,並向石素蘭佯稱其於台│ ⑴警詢 │共2 枚、NOKIA │ │ │ │ │ 北市萬泰銀行之帳戶涉及外交官擄│ ①103.05.06(103年度偵│廠牌行動電話1 │ │ │ │ │ 人勒贖案件,已被凍結資產並限制│ 字第1894號卷第28頁- │具(序號:3599│ │ │ │ │ 出境,故要求石素蘭繳交保證金60│ 反面) │00000000000 含│ │ │ │ │ 萬元云云,使石素蘭陷於錯誤而同│ ②103.05.07(103年度偵│0000000000號SI│ │ │ │ │ 意交付財物,並隨即至銀行提領60│ 字第1894號卷第30頁反│M 卡1 枚)、YA│ │ │ │ │ 萬元後,再由大陸詐騙集團成員指│ 面-32 頁) │VI廠牌行動電話│ │ │ │ │ 使左列成員參與詐騙行為:先以電│ ③103.06.10(103年度偵│1 具(序號:35│ │ │ │ │ 話與廖祐嶔及陳廷任所持之詐騙集│ 字第1894號卷第206頁 │0000000000000 │ │ │ │ │ 團配發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 -反面) │含0000000000號│ │ │ │ │ 號搭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序號:│ ⑵偵訊 │SIM 卡1 枚)、│ │ │ │ │ 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 ①103.05.07(103年度偵│NOKIA 廠牌行動│ │ │ │ │ 號行動電話搭配NOKIA 廠牌行動電│ 字第1894號卷第85頁)│電話1 具(序號│ │ │ │ │ 話(序號000000000000000 )、09│ ②103.06.10(103年度偵│:000000000000│ │ │ │ │ 000000000 號行動電話搭配NOKIA │ 字第1894號卷第186頁 │501 含00000000│ │ │ │ │ 廠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 ) │44號SIM 卡1 枚│ │ │ │ │ 33501)、0000000000行動電話搭 │ ③103.06.10(103年度字│)、YAVI廠牌行│ │ │ │ │ 配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 第1894號卷第198頁) │動電話1 具(序│ │ │ │ │ 0000000000000 )聯繫後,廖祐嶔│ ④103.06.18(103年度偵│號:0000000000│ │ │ │ │ 與陳廷任便搭計程車至石素蘭住處│ 字第1894號卷第353頁 │25612含0000000│ │ │ │ │ 附近之便利商店,再由廖祐嶔持上│ ) │325號SIM卡1 枚│ │ │ │ │ 開配發之行動電話,將便利商店傳│ ⑶庭訊 │)、偽造臺灣法│ │ │ │ │ 真電話回報予大陸詐騙集團成員,│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務部行政執行處│ │ │ │ │ 該詐騙集團成員再將偽造之「法務│ 第190-191 頁反面) │識別證1 張、A4│ │ │ │ │ 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 ②103.12.24 (本院卷㈢│公文信封4 只及│ │ │ │ │ 、「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第30頁) │手提袋1 個,均│ │ │ │ │ 文書各1 紙,傳真至便利商店,由│⒊被告林耀萌之供述: │沒收之。 │ │ │ │ │ 廖祐嶔為把風,並由陳廷任收取後│ ⑴偵訊 │ │ │ │ │ │ ,持上開偽造之公文書及偽造之書│ 103.06.18 (103 年度偵│ │ │ │ │ │ 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務部行│ 字第1894號卷第361-362 │陳廷任共同行使│ │ │ │ │ 政執行處識別證」,出示並交付予│ 頁) │偽造公文書,足│ │ │ │ │ 石素蘭,以取信於石素蘭,冒充書│ ⑶庭訊 │以生損害於公眾│ │ │ │ │ 記官劉天富行使職務,而行使上開│ ①103.09.12 (本院卷㈠│及他人,處有期│ │ │ │ │ 偽造之公文書及特種文書,足生損│ 第190 頁) │徒刑壹年貳月。│ │ │ │ │ 害於法務部及劉天富,石素蘭因而│ ②103.12.24 (本院卷㈢│緩刑貳年。扣案│ │ │ │ │ 交付60萬元予陳廷任。得手後,廖│ 第44頁反面) │偽造之法務部特│ │ │ │ │ 祐嶔與陳廷任分道而行,嗣廖祐嶔│⒋證人石素蘭之證述: │偵組行政陳結管│ │ │ │ │ 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於新北市板橋│ 警詢 │收執行命令影本│ │ │ │ │ 縣民大道3 段因行跡可疑,為執行│ 103.05.06(103年度偵字第│及法務部行政執│ │ │ │ │ 巡邏勤務員警盤查後,廖祐嶔始坦│ 1894號卷第68-70頁) │行處監管科公文│ │ │ │ │ 承犯行,並當場查獲詐欺行為所用│⒌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陳│影本上偽造之「│ │ │ │ │ 之A4公文信封袋4 只、NOKIA 廠牌│ 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1紙( │法務部行政執行│ │ │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 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 │處」公印文共2 │ │ │ │ │ 35357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75頁) │枚、NOKIA 廠牌│ │ │ │ │ )、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⒍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行動電話1 具(│ │ │ │ │ :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 科公文影本1紙(103年度偵│序號:00000000│ │ │ │ │ 號SIM 卡1 枚)及提袋1 個;同日│ 字第1894 號卷第76頁) │0000000含09724│ │ │ │ │ 下午5 時30分許員警亦於臺中高鐵│⒎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96664號SIM 卡 │ │ │ │ │ 站尋線查獲欲交付贓款之陳廷任,│ 張(103年度偵字1894號卷 │1 枚)、YAVI廠│ │ │ │ │ 並當場查獲詐騙所得之贓款60萬元│ 第73頁) │牌行動電話1 具│ │ │ │ │ 、偽造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灣法│⒏現場及證物照片17張(103 │(序號:354325│ │ │ │ │ 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1 張,而查│ 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74、│050000000含098│ │ │ │ │ 悉上情。 │ 78頁、第80-81頁反面) │0000000號SIM卡│ │ │ │ │ │⒐贓物認領保管單(103 年度│1 枚 )、NOKIA│ │ │ │ │ │ 偵字第1894號卷第159頁) │廠牌行動電話1 │ │ │ │ │ │⒑接收傳真影像(103 年度偵│具(序號:3599│ │ │ │ │ │ 字第2506號卷第455頁) │00000000000含0│ │ │ │ │ │⒒偽造書記官劉天富名義之臺│000000000 號SI│ │ │ │ │ │ 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證1 │M 卡1 枚)、YA│ │ │ │ │ │ 張 │VI廠牌行動電話│ │ │ │ │ │⒓高鐵車票1張。 │1 具(序號:35│ │ │ │ │ │⒔A4公文信封袋4只 │0000000000000 │ │ │ │ │ │⒕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SIM 卡1 枚)、│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偽造臺灣法務部│ │ │ │ │ │⒖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行政執行處識別│ │ │ │ │ │ 號:000000000000000 含09│證1 張、A4公文│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信封4 只及手提│ │ │ │ │ │⒗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袋1 個,均沒收│ │ │ │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之。 │ │ │ │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⒘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 │ │ │ │ │ │ 號:000000000000000含09 │ │ │ │ │ │ │ 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 │⒙手提袋1個 │ │ │ │ │ │ │⒚現金60萬元 │ │ └─┴────┴─────┴────────────────┴─────────────┴───────┘ 附表二(被告廖祐嶔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枚),均沒收之。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1 枚),均沒收之。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 │ │ │之。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 │ │ │收執行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 │ │ │之。 │ ├──┼─────────────┼───────────────────────────────────┤ │ ⒍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 │ │ │收執行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 │ │ │之。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⒖?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⒘所示之事實 │廖祐欽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⒐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 │ │ │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及YA V│ │ │ │I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 │ │ │均沒收之。 │ ├──┼─────────────┼───────────────────────────────────┤ │ ⒑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成年人與未成年人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 │ │ │期徒刑壹年貳月。扣案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影本上偽造之「臺│ │ │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沒收之;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 │ │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⒒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廖祐嶔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影本及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 │ │ │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NOKIA 廠牌行│ │ │ │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YAVI廠牌│ │ │ │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偽造臺│ │ │ │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證1 張、A4公文信封4 只及手提袋1 個,均沒收之。 │ └──┴─────────────┴───────────────────────────────────┘ 附表二之一(被告廖祐嶔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4頁反面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5頁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5頁反面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⒍ │附表一編號⒔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6頁 │ │ │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3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2頁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⒐ │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文│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25頁 │ │ │影本上偽造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印」公印文1 枚│ │ ├──┼─────────────────────────┼───────────────────────┤ │ ⒑ │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75頁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⒒ │附表一編號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偵字第1894號卷第76頁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⒓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年度保字第756號編號4(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⒔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5(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⒕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8(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⒖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9(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⒗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偽造臺灣法務部行政執行處識別│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10(本院卷㈠第44頁) │ │ │證1 張 │ │ ├──┼─────────────────────────┼───────────────────────┤ │ ⒘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A4公文信封4 只 │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1(本院卷㈠第44頁) │ ├──┼─────────────────────────┼───────────────────────┤ │ ⒙ │附表一編號所示扣案之手提袋1 個 │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6(本院卷㈠第44頁) │ └──┴─────────────────────────┴───────────────────────┘ 附表三 (被告李竣丞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事實 │李竣丞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偽│ │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 │ │ │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事實 │李竣丞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 │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事實 │李竣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事實 │李竣丞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 │ │ │1 枚),均沒收之。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事實 │李竣丞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三之一(被告李竣丞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24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23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所示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103年度保字第756號編號4(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含0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所示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4325│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5(本院卷㈠第44頁) │ │ │05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附表四(被告許家祥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⒌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偽│ │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 │ │ │證本票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⒏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⒖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⒘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公證本票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扣案之NOKI│ │ │ │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及│ │ │ │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M卡1 枚)│ │ │ │,均沒收之。 │ ├──┼─────────────┼───────────────────────────────────┤ │ ⒍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⒎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許家祥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四之一(被告許家祥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⒌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55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⒌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56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3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⒚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刑事偵查卷第32頁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⒌ │附表一編號所示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103年度保字第756號編號4(本院卷㈠第44頁) │ │ │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⒍ │附表一編號所示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4325│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5(本院卷㈠第44頁) │ │ │05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附表五(被告劉易昌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⒍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 │公證本票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⒑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⒒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⒌ │附表一編號⒕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⒍ │附表一編號⒗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⒙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⒛所示之事實 │劉易昌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附表五之一(被告劉易昌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79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56頁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⒙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4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⒙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5頁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附表六(被告呂錦銘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偽│ │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 │ │ │證本票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變造之「詹愷鈞」國民身│ │ │ │分證影本1 紙、偽造之誠運租車租車單2 紙上偽造之「詹愷鈞」署名共2 枚,均│ │ │ │沒收之。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 │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⒊?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貳│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 │ │ │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公證本票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動電│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 │ │ │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偽造之誠運│ │ │ │租車租車單2 紙上偽造之「詹愷鈞」署名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⒍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 │ │ │行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牌行動電│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 │ │ │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偽造之誠運│ │ │ │租車租車單2 紙上偽造之「詹愷鈞」署名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 │ │ │行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NOKIA 廠行動電話│ │ │ │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 │ │ │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⒖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 ⒐ │附表一編號⒘?所示之事實 │呂錦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及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 │ │ │(序號:00000000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均沒收之。 │ └──┴─────────────┴───────────────────────────────────┘ 附表六之一(被告呂錦銘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變造之「詹愷鈞」國民身分證影本1 紙│103年度偵字第2507號卷第168頁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誠運租車租車單2 紙上偽造之「│103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162-163頁 │ │ │詹愷鈞」署名共2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24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⒈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223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⒌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誠運租車租車單2 紙上偽造之「│103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164-165頁 │ │ │詹愷鈞」署名共2 枚 │ │ ├──┼─────────────────────────┼───────────────────────┤ │ ⒍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⒎所示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 │ │地方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 │ │ │印文1 枚 │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之誠運租車租車單2 紙上偽造之「│103年度偵字第2476號卷第166-167頁 │ │ │詹愷鈞」署名共2 枚 │ │ ├──┼─────────────────────────┼───────────────────────┤ │ ⒐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4頁反面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⒑ │附表一編號⒓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5頁 │ │ │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⒒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偽造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5頁反面 │ │ │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⒓ │附表一編號⒔所示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103年度聲拘字第30號卷第96頁 │ │ │處公文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⒔ │附表一編號所示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99│103年度保字第756號編號4(本院卷㈠第44頁) │ │ │97 05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⒕ │附表一編號所示YAVI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354325│103 年度保字第756 號編號5(本院卷㈠第44頁) │ │ │050000000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附表七 (被告李俊宏所犯罪名及所處刑罰) ┌──┬─────────────┬───────────────────────────────────┐ │編號│ 犯 罪 事 實 │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⒍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 │ │ │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⒑?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⒒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⒌ │附表一編號⒕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 ⒍ │附表一編號⒗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⒛ 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 │ │扣案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及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 │ │ │命令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共2 枚,均沒收之。 │ ├──┼─────────────┼───────────────────────────────────┤ │ ⒏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⒐ │附表一編號所示之事實 │李俊宏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未遂,處有期徒刑肆│ │ │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附表七之一(被告李俊宏所犯之罪應沒收之物) ┌──┬─────────────────────────┬───────────────────────┐ │編號│ 名 稱 │ 卷 頁 │ ├──┼─────────────────────────┼───────────────────────┤ │ ⒈ │附表一編號⒐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 │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⒉ │附表一編號⒐偽造之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灣臺北地方│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11頁反面 │ │ │法院公證本票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 │ │ │1 枚 │ │ ├──┼─────────────────────────┼───────────────────────┤ │ ⒊ │附表一編號⒛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影本上│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4頁 │ │ │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 ⒋ │附表一編號⒛偽造之法務部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103年度偵字第2506號卷第305頁 │ │ │影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1 枚 │ │ └──┴─────────────────────────┴───────────────────────┘ 附表八 ┌──┬────────────────────────┬─────┬──────────────────┐ │編號│名 稱 │所有人/ 被│不予宣告沒收之理由 │ │ │ │害人 │ │ ├──┼────────────────────────┼─────┼──────────────────┤ │ ⒈ │NOKIA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000000000000000 ,│李俊宏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 │ │ │ ├──┼────────────────────────┼─────┼──────────────────┤ │ ⒉ │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枚) │廖祐嶔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⒊ │SAMSUNG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含0000000000號SIM 卡1 │廖祐嶔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枚) │ │ │ ├──┼────────────────────────┼─────┼──────────────────┤ │ ⒋ │高鐵車票1張 │陳廷任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 ⒌ │SAMSUNG 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2ACA50A2,含 │李竣丞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0000000000號SIM 卡1 枚) │ │ │ ├──┼────────────────────────┼─────┼──────────────────┤ │ ⒍ │ZTE 廠牌行動電話1 具(序號A00000000D902F,含0985│許家祥 │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 │ │ │184295號SIM 卡1 枚) │ │ │ ├──┼────────────────────────┼─────┼──────────────────┤ │ ⒎ │附表一編號⒉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李基琴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 │ ⒏ │附表一編號⒋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藍麗雲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 │ ⒐ │附表一編號⒍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文│朱鳳玉 │該公文書係員警至超商列印傳真留底,以│ │ │影本及法務特偵組行政凍結管收執行命令公文影本上偽│ │供證明本件詐欺取財未遂之用,被告並未│ │ │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 │ │持以行使之,故不予宣告沒收 │ ├──┼────────────────────────┼─────┼──────────────────┤ │ ⒑ │附表一編號⒑ 所示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監管科公 │賴騰泉 │該公文書係員警至超商列印傳真留底,以│ │ │文影本及法院公證帳戶申請書暨臺北地方法公證本票影│ │供證明本件詐欺取財未遂之用,被告並未│ │ │本上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印文 │ │持以行使之,故不予宣告沒收 │ ├──┼────────────────────────┼─────┼──────────────────┤ │ ⒒ │附表一編號⒒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許玉蓮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 │ ⒓ │附表一編號⒕所示之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公文書上偽造之│許玉蓮 │業已滅失,為免執行困難 │ │ │公印文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