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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7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王福康劉桂金曾淑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訴字第537號

公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怡慶
被告
扶助律師 張文寬律師
被告
吳有義
被告
李韻筑
被告
朱家昌
被告
鄭靜美
被告
陳慧君
被告
林挺鈞
選任辯護人
彭傑義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火炎律師
被告
林恬安
被告
賴勇銘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071、3168、31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韻筑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305條之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吳有義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朱家昌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陳慧君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鄭靜美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挺鈞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恬安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勇銘共同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李怡慶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罪,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拾年。又犯刑法第305條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刑法第305條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所處兩次有期徒刑肆月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李怡慶、李韻筑為同父異母之兄妹,吳有義為李韻筑之夫,朱家昌為渠等之朋友,鄭靜美及陳慧君為李韻筑之朋友。林恬安曾為李韻筑之朋友,而林挺鈞為林恬安之兄,賴勇銘為林挺鈞之朋友。李怡慶前因施用毒品、竊盜、侵害墳墓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4月、1年2月、9月、7月、1年8月、4月及6月確定,經接續執行,於民國100年7月23日徒刑期滿執行完畢。朱家昌前因重傷害、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於103年5月18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因李韻筑懷疑渠夫吳有義與林恬安有所曖昧,而李怡慶不滿與前女友張庭瑜分手為求復合,渠等於103年7月間,各為下列犯行:A、李韻筑於103年7月5日凌晨2時35分左右,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渠所有之臉書帳號「李韻筑」登入臉書,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上指摘:「我操你媽的破嘛林X安」、「我操妳水腦智障公車」等語,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散布,足以貶損林恬安之名譽及社會評價。

B、李韻筑基於恐嚇他人生命、身體之犯意,先於103年7月9日上午7時15分,以所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發簡訊至林恬安之行動電話,向林恬安恫以:「聽說你嗆義哥是吧?幹哇幼齒;哩後幹出來...嗆偉偉找義哥?哩每清逆?偉偉跟義哥都自己、哩幾罵哩公殺小?黑白嗆?你交代清楚大兄小弟不是讓妳隨便報、妳沒跟義哥交代清楚妳準備跑路」;繼於103年7月19日凌晨3時27分及28分左右,再接續以前揭方法恫以:「電話不敢接喔?不是很嗆?要找我嫂子?都在等妳阿...我看妳多有叫小?叫誰來講都一樣啦..拎北吃清飯等妳」,致林恬安心生畏懼。

C、李韻筑因先前之懷疑及連日多次之網路留言益發心生不滿,於103年7月22日夜間20時許,吳有義及李韻筑夫妻透過與林挺鈞電話聯繫,得知林挺鈞、林恬安與渠友人賴勇銘、余宗儒、廖真軍及陳明毅等6人在基隆市○○區○○路000號3樓之「凱悅KTV」308室唱歌慶生,先由吳有義召集朱家昌,而李韻筑召集李怡慶及鄭靜美等人至「凱悅KTV」附近樓下,並巧遇欲到場唱歌之陳思穎、陳慧君、董芳純及陳家嫻等人,同日22時5分左右,即由吳有義帶領朱家昌及李怡慶先行,而隔約1分10秒左右,李韻筑則與鄭靜美、陳思穎、陳慧君、董芳純、陳家嫻等人魚貫上樓欲與林恬安等人談判事情始末;22時6分35秒吳有義、朱家昌及李怡慶抵達308室後,發現未有人在內唱歌,而詢問服務生,吳有義並打電話予林挺鈞確認包廂時,已改換包廂至310室的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廖真軍、陳明毅、余宗儒,於聽聞有敲門且林挺鈞接到吳有義來電,知悉吳有義等人抵達後,竟一同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自吳有義等人背後之310室衝出,在走道上欲推擠渠等至3樓大廳,而吳有義、朱家昌及李怡慶遭受推擠後心生不滿,吳有義、朱家昌頓起傷害他人身體之共同犯意,而李怡慶另基於持刀傷害及殺人之犯意,在走道推人的過程中,林挺鈞與吳有義互相拉扯,李怡慶以右手從隨身側背包內取出長約20公分類似藍波刀一把,(業已丟棄,未扣案)刺到林挺鈞右手臂一刀(致右手臂穿刺傷併二頭肌腱斷裂),並揮刺到林恬安左手中指一刀(致左手中指裂傷4X0.2X0.2公分),眾人推擠到走道外大廳處時,李怡慶又持刀先後刺林挺鈞左後背一刀(致背部穿刺傷)、右前胸側邊一刀(致右胸穿刺傷併氣血胸)、右大腿四頭肌一刀(致右大腿穿刺傷併股四頭肌腱斷裂),同時,陳明毅用右手勒住吳有義的脖子,林恬安往吳有義臉部揮一拳,廖真軍用右手打到李怡慶左臉頰,李怡慶持刀刺廖真軍左肩一刀(未驗傷且未據告訴),李韻筑、鄭靜美、陳慧君、陳思穎、陳家嫻、董芳純等人此刻到場,吳有義趁隙掙脫後,出手毆打林恬安頭、臉部,李韻筑、鄭靜美、陳慧君見狀即與吳有義、朱家昌基於共同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李韻筑除與林恬安互相拉扯頭髮外,李韻筑更毆打林恬安頭部,鄭靜美踹踢林恬安身體,陳慧君拉扯並揮打林恬安頭部,致林恬安倒地,賴勇銘見狀與吳有義拉扯,陳明毅亦與李怡慶發生拉扯,李怡慶揮刺陳明毅上臂一刀(致上臂開放性傷口3.5公分傷及肌腱),陳明毅退往櫃台處,朱家昌出手推林挺鈞,致林挺鈞往後倒,林挺鈞起身後發現林恬安倒地,旋即趴在林恬安身上,李怡慶持刀欲刺林恬安,但為余宗儒阻止,李怡慶即對余宗儒左前臂揮刺一刀(致左手前臂開放性傷口約12X1公分,未據告訴),余宗儒退開,李怡慶即在林挺鈞趴著情況下,持刀從林挺鈞右下腹部刺入兩刀(致十二指腸穿刺傷、結腸穿刺傷)。眾人分開後,發現林挺鈞倒地不起,血流滿地,吳有義、李怡慶、朱家昌、李韻筑、鄭靜美、陳慧君、陳思穎、陳家嫻、董芳純等人即離去現場,林恬安等人旋報警並叫救護車,林挺鈞經送醫急救後,方倖免於死亡。上開吳有義、朱家昌、李韻筑、鄭靜美、陳慧君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之共同傷害行為,造成林恬安受有左臉頰瘀血3X2公分、左肩近頸部擦傷3X0.5公分、左後頸瘀血3X2公分、左上臂瘀血3X2公分、右上臂擦傷3X0.5公分。上開李怡慶持刀傷害林恬安、陳明毅之行為,造成林恬安左手中指裂傷4X0.2X0.2公分及陳明毅上臂開放性傷口3.5公分傷及肌腱。上開李怡慶持刀殺害林挺鈞未得逞之行為,造成林挺鈞受有右手臂穿刺傷併二頭肌腱斷裂、背部穿刺傷、右胸穿刺傷併氣血胸、右大腿穿刺傷併股四頭肌腱斷裂、十二指腸穿刺傷、結腸穿刺傷。上開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廖真軍、陳明毅、余宗儒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共同犯意聯絡,而為之共同傷害行為,造成吳有義受有右臉頰挫傷、左嘴角挫傷等傷害。

D、李怡慶於103年7月24日凌晨1時許,駕駛渠所有之車號0000—KR號自用小客車,經過基隆市中山區西定路烏橋頭附近之全家便利商店,見前女友張庭瑜與顏仲廷及渠朋友林奕翰行經該處,李怡慶因不滿張庭瑜與渠分手,竟基於恐嚇他人生命、身體之犯意,旋即停車下車,持車上之鐵棍揮舞並追逐張庭瑜及顏仲廷,邊追邊恫稱:「好膽賣走(閩南語)」等語,追逐間,因張庭瑜腳步過慢,遭李怡慶之鐵棍揮舞至張庭瑜之左手臂(未驗傷,且未據告訴),繼張庭瑜等人至騎樓躲避,李怡慶仍駕車在附近找尋,致張庭瑜及顏仲廷心生畏懼。

E、李怡慶於103年7月26日凌晨0時50分左右,以渠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傳送簡訊至張庭瑜所持用之行動電話(詳卷),向張庭瑜恫以:「只要妳答應回到我身邊,我都可以既往不咎,否則我都已經無路可走了,要死也抓幾個墊被的,妳和那些人就是。‧‧‧妳跟妳的朋友就要躲好,這次妳們可能連跑的機會都沒有。」等語,致張庭瑜心生畏懼。

二、案經林挺鈞、林恬安、陳明毅、張庭瑜、顏廷仲及吳有義訴由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提起公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中,僅被告李韻筑自白有為A之犯行,被告李怡慶自白有為D、E之犯行,其餘均為被告等人否認。被告等人之辯解如下:

(一)被告李韻筑略以:「恐嚇林恬安的簡訊是使用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發簡訊,那個門號不是我在使用的。當時我看到吳有義被林挺鈞勒脖子,而且也被其他人打,我上前阻止,因為林恬安上來打我,我才反過來打他。」等語置辯。

(二)被告吳有義略以:「我要跟林挺鈞說他妹妹狀況,我要去那裡解釋,我們到包廂外,他們就衝出來,我們往後退,我跌倒在地上,就有一群人圍著我和李怡慶打,我是被毆,我是被4、5個人打在地上。」等語置辯。

(三)被告朱家昌略以:「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動手,是他們從包廂出來就打人,後來攝影機看到是因為有人打我,我才推擠,我並沒有傷害人。」等語置辯。

(四)被告李怡慶略以:「當時他們從包廂衝出來,就打我,我是為了正當防衛,而且我也沒有想要致他們於死,我跟他們不熟。」等語置辯。

(五)被告鄭靜美略以:「因為林恬安先動手推我,我才用腳踢他。」等語置辯。

(六)被告陳慧君略以:「我只有拉扯林恬安,沒有揮打她。」等語置辯。

(七)被告林挺鈞略以:「他們打電話給我,我想要迴避,後來我看到李怡慶有攜帶刀子,我怕我妹妹受到傷害,我沒有要傷害他們的意思。」等語置辯。

(八)被告林恬安略以:「他們一直打電話來,我們為了要迴避他們,我們出去李怡慶有拿刀子,我們一直迴避,我傷害部分我否認,我也害怕他們傷害到我哥哥,我怕他們每個人都有攜帶刀子。」等語置辯。

(九)被告賴勇銘略以:「我推吳有義是因為他在打林恬安,但我沒有傷害行為。」等語置辯。

二、惟查:

(一)上開事實A部分,業據被告李韻筑自白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林恬安於審理中結證屬實,且有臉書網頁翻拍資料(103偵3168卷142)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李韻筑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二)上開事實B部分,被告李韻筑雖矢口否認犯罪,辯稱恐嚇林恬安的簡訊並非其之門號。但查,該發送恐嚇簡訊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確係被告李韻筑使用中乙節,有通聯調閱查詢單(103偵3071卷83)存卷可參,被告李韻筑空言否認,毫無可採,此部分復經證人即被害人林恬安於審理中結證屬實,並有手機恐嚇簡訊翻拍相片(103偵3168卷135)在卷可憑,事證明確,被告李韻筑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上開事實C部分,雖為被告李韻筑、吳有義、朱家昌、李怡慶、鄭靜美、陳慧君、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否認,但查,就事實C之犯行,有下列證據可證:

甲、被告之供述:

1、被告李韻筑供稱:是林挺鈞在事發前打電話給我二哥李世偉,問說我與他妹妹發生何事,李世偉有打電話給我,告訴我說林恬安一直打電話騷擾他,一直向他要我的電話,我哥哥就叫我自己去講清楚,我就打電話給林挺鈞,說林怡安一直打電話去騷擾李世偉。事發那天是我用0000000000的電話打給林挺鈞,是要向他解釋叫他不用再去找我哥哥,應該問他妹妹自己作了什麼事。我與林恬安在十年前就認識,但在我認識我先生之後,我與她的交情就沒那麼好。事發之前確實都是她打電話來騷擾我們。她自己也有親口告訴我二哥,她是故意說她與我先生有一腿,要讓我夫妻吵架,她是因有暗戀過我老公,她是愛不到就要毀了的那種。因那天是要請朱家昌吃飯,所以就約女生一起到場,想等3個男的上樓去說好之後再一起去吃飯。上去是只有3個男的上去,但上去不到2分鐘,我就聽到樓上有聲音。我只認識陳思穎而已,是在那裡樓下碰到陳思穎、董芳純、陳慧君。我是看林恬安用手毆打我老公,所以我才拉林恬安頭髮及打她的臉,我並沒對林恬安喊說「打給她死」。前幾天林恬安就請林挺鈞打給我哥哥李世偉,他告訴吳有義,林挺鈞有打通電話來瞭解我和林恬安的糾紛,吳有義才打電話給林挺鈞,然後林挺鈞說話口氣很不好,吳有義就說不然約在哪裡講清楚比較方便,林挺鈞就說約在凱悅308包廂等我們,而後由吳有義、李怡慶、朱家昌上去凱悅三樓308包廂找林挺鈞。我在凱悅二樓樓梯間聽到三樓有打架聲,所以我們6個女生才衝上三樓,林挺鈞正勒住吳有義的脖子,旁邊4個男生及林恬安都在毆打吳有義,我就先奔向林恬安打她,然後現場所有的人都打成一團。過程中我看吳有義左手受傷整隻都是血,我就跟鄭靜美帶吳有義去看醫生縫傷口。我衝上三樓時是看到林挺鈞先動手打吳有義勒他脖子,林恬安在旁叫囂,有六個人聯手毆打吳有義。林挺鈞動手時,賴勇銘也有動手,林恬安也有動手打我老公的頭,其的人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但我確定林怡安、林挺鈞、賴勇銘都有動手。

2、被告吳有義供稱:因為林恬安一直在FB說她跟我有姦情,我老婆一直懷疑我,後來她們兩個女生一直互相對罵,我老婆的二哥李世偉剛好跟林挺鈞是朋友,我就透過老婆的二哥問到了林挺鈞的電話,我要跟他講事實不是這樣子。第一通電話就是7月22日當天晚上打的,我說「你妹妹跟你講那個不是事實,我們沒有要欺負她,我要去跟你解釋說整個前因後果」,就是要他規勸他妹妹不要再這樣放話,我跟我老婆講不要再這樣子爭吵,事情就結束了。他電話中有表示說要來我家,我說我家有小朋友不方便,那你在哪邊,我去找你可能會比較方便,他有說凱悅KTV,有說308包廂。第一通電話就有講。本來我們要請朱家昌吃飯,剛好我老婆打給他哥哥,我們就一起請他們吃飯,想說講話我們上去就好,因為我問一下他們好像是鄰居的關係,那個林恬安的前夫好像跟他們都有認識,我想說看他們認不認識,認識好講話,見面三分情可能會比較好溝通。最後一通電話打的時候,我人在走廊上,敲了308沒有人之後,那時候打最後一通,然後就從後面一群人跑出來,那時候我在打電話。他們衝出來之後,我沒有注意李怡慶什麼時候把刀拿出來,因為那時候很突然,就一群人從後面出來,我們就一直往後退,一直退跌倒了,就是在那個時候,我聽到李怡慶在說「不要再過來(台語)」,我才看到他有拿刀,因為我自己手也被他劃到縫九針,我自己都不知道,我是事後才知道手受傷。林挺鈞被李怡慶刺的過程我真的沒看到,因為他們那天有人勒住我脖子,在攻擊我。我沒有喊「打給他死(台語)」,那一段期間我只有聽到一句話,就是李怡慶講「不要再過來(台語)、不要再過來(台語)」,其他都是很混亂的動作,很多人圍著我攻擊。我有注意到我老婆跟她的一群女性友人上來,她們是看到我被打,趕快幫我把他們拉開。除了拉開之外,她們還有沒有其他的動作我不知道,因為很混亂。我被陳明毅、賴勇銘等人打,一個人勒住我脖子,林挺鈞第一個衝出來就朝著我的臉打下去,就是他從後面出來就開始打我,當下我很生氣,我跟他講說一句話「你這個年輕人怎麼那麼衝,都不跟人家用講的,一出門見面就打,我們是要來跟你用談的,不是要跟你吵架的。」林挺鈞先衝出來,後來就陸陸續續一堆人出來,然後我就被勒了脖子,然後退一退就跌倒。林恬安有毆打我,我被勒住的時候她有毆打,有幾位毆打我,我不確定,我知道很多位有毆打我,我沒有記得很清楚。我之前不知道李怡慶帶刀子去。我當時不是找朱家昌來當助手要去打人,當時我約了很多友人,如果要找助手的話,我會找很多人上去,而且朱家昌從頭到尾他都沒有動手,我如果要去尋仇的話,怎麼會找一個我被打,然後他在後面看,我一些友人還在我們公司大麥町那邊,我可以找那一群人上去就好了,我幹嘛兩、三個人上去,我是要去跟他談的。

3、被告朱家昌供稱:我是到凱悅之前就打電話給林挺鈞,吳有義給我的電話號碼,吳有義問我認不認識林挺鈞。在去凱悅之前,我就知道吳有義要找我去,一方面是聚餐,另外一方面也是他要去找林挺鈞談這一件事。我打電話給林挺鈞,我問他跟吳有義到底是發生什麼事,他跟我說沒事,我跟他說沒事就好,那就不要吵架。之後我喝完酒才打給吳有義,問他在哪裡,我過去找他。我跟吳有義、李怡慶會合的時候,吳有義又有打電話給林挺鈞,打完確認包廂以後,我們才一起上去。到308時我站在外面走廊,我面向電梯大廳那一邊,吳有義在打電話,有一位女性的服務生跟我們談話,她問我們要找幾號包廂,我們是說要找308,308裡面沒有人,此時310包廂突然一堆人衝出來,就朝我們這邊猛打。林挺鈞第一個衝出來,衝出來的時候,我就聽到說「哪一位(台語)」,他就朝我們打了,就是衝著吳有義就打了。他出來就喊一句「哪一位(台語)」,林恬安比吳有義,他衝出來就打了,就衝著吳有義就一直打了,一群人衝向吳有義。我自己沒有喊「打給他死(台語)」,也沒有聽到任何人有喊這樣的話,就完全沒有對話。當時我們都沒有去過310包廂,都沒有,我們只到308包廂,吳有義到那裡的時候,他打電話給林挺鈞,他說都沒有看到他們人,他是在講電話,突然就從後面310包廂就衝出人來,朝我們這邊就打了。李怡慶把刀拿出來的過程我沒有看到,他刺林挺鈞的過程我也沒有注意到,是李怡慶後來叫他們不要過來,我才看到李怡慶有拿刀子,該刀子的刀刃部分約20公分,很像藍波刀。

4、被告李怡慶供稱:朱家昌是我朋友,李韻筑找我去,說要幫朱家昌慶生,所以我才去凱悅。我看到吳有義被一群人打,我才從隨身背包內拿出連木柄長約20-25公分的刀子。我朝衝過來的人刺,揮刀叫對方不要靠近。我刺林挺鈞時他尚未倒下,我也不知刺他哪裡,打完後我才見他倒在地上。因他們一群人衝過來,所以還有5人被我刺傷。當時我有揹著一個背包,背包裡面有放證件還有一些有的沒的,我也忘記放什麼,就放一些隨身攜帶的東西。還有放一把刀子,那把刀子不是藍波刀。在背包裡面放這把刀子很久了,那時候在大武崙的時候,因為跟留嘉隆發生糾紛,他帶了20幾個人,我自己一個人,那時候被他們打,從那時候開始我就帶著刀防身,那時候還有在大武崙派出所做過筆錄告他們傷害。那一天去凱悅KTV,背包裡面放著刀子,沒有什麼特別目的,因為我平常就是帶著,我怕遇到留嘉隆,因為他有槍又有人,我怕又像上次一樣,被他打還被他押走。那一天我是自己一個人開車過去的,是我妹妹邀我過去,吳有義沒有說打架,我妹妹跟我講說,就去跟他們把事情講清楚這樣子。當天晚上10點多,林挺鈞從310包廂衝出來,就往我們這邊一直打,那時候他們從包廂衝出來就朝我們一直打,有太多人,我也是一時情急,也是緊張,要保護我自己還有我那個妹婿,我也是情急之中去刺傷對方,也不小心刺到我妹婿,因為我也是太緊張,不是故意要致對方於死地,因為他們太多人從包廂衝出來,就往我們這邊一直打,我手也被他們打到,現在都抬不起來,很痛。我持刀當時根本沒有想過要殺人,我只是想要保護我自己而已。我拿的那把刀子丟在海興晨泳會海邊,警察有帶我去找,但沒找到。

5、被告鄭靜美供稱:是李韻筑打電話給我,約好要與吳有義、朱家昌吃飯。我與李韻筑就在樓下等吳有義,我不知道男的要先去KTV找人,是到了KTV後才知道。我與李韻筑在樓下等,是聽到樓上有吵架的聲音才上去,上去看到吳有義被林挺鈞勒住脖子,我就上去要拉開,現場很亂,因林恬安有打到我的手,所以我才踢她,就這樣而已。

6、被告陳慧君供稱:22日當天晚上我跟妹妹陳思穎、陳家嫻還有董芳純要去唱歌,在凱悅KTV一樓大廳遇到小妹陳思穎的朋友,我只知道她叫小筑,他們在聊天,後來我們4個人跟李韻筑及她一個朋友一起上樓,上樓之後就看到李韻筑的先生被圍打並勒住脖子,我們就過去試圖拉開打架的人,後來我看到陳思穎好像有被打到,身上有血跡,我衝上去打其中一個女生,後來有人喊叫「不要打了」大家才散開。我有出手打一個女生,我不知道她叫什麼名字,我一開始以為她毆打我妹妹,所以才會出手,只有揮打幾下,主要還是想將兩邊的人拉開。現場很混亂,我是看見陳思穎被打,我有拉開她們,而且我也有喊她們不要打,我也不認識對方,我有拉扯林恬安幾下。

7、被告林挺鈞供稱:我只知道李韻筑,不知道吳有義。李韻筑跟我沒關係,因為我妹妹林恬安跟李韻筑認識,我跟李韻筑沒糾紛、沒恩怨。李韻筑經常騷擾我妹,是什麼樣的恩怨,我不太清楚,因為當時我在南部,我是回來妹妹跟我講才知道的。103年7月22日晚上我們在凱悅,那天是我的生日,差不多快8點到凱悅,跟林恬安、賴勇銘、廖真軍、陳明毅還有余宗儒,先到308包廂。後來有換包廂,因為吳有義打電話過來,要迴避他。吳有義大概是在308的時候就打了,我只知道第一通就是在308打的,所以我才換包廂。吳有義打電話跟我說他要來跟我講事情,說他老婆李韻筑跟我妹妹吵架,就是因為這樣才要迴避,才換310。就是他打電話之後,馬上換包廂,換了包廂之後他又打電話來,總共又打了三通,我有跟他說「今天是我生日,我們改天再講」,可是他堅持要來。打完電話之後過了差不多半個鐘頭,吳有義、朱家昌、李怡慶到了,吳有義有先打電話給我,說他們到了,結果我打開門,他們2個人先衝向我,吳有義在我前面,李怡慶在他後面,可是我一開門那沒幾秒,我就看到李怡慶從揹的包包拿刀出來,藍波刀,我妹他們都在我的後面,吳有義在我前面,我把吳有義往前推,我是要迴避他們,我把他往外推,然後李怡慶從後面過來,那時候是第一刀,在走道的時候,我就先中第一刀,左(應係右)肩的肩膀這邊,是第一刀。然後快到接近電梯口那邊是第二刀,第二刀刺到我左後背這邊,他是從背後刺,因為那時候我要把吳有義拉走,然後李怡慶從後面,從我背後這邊刺下去。我一路推到電梯口是想要逃離那邊,也想保護我妹妹。到電梯大廳,因為那時候流血流太多,我突然倒下去,看到我妹妹被她們女生圍住,然後李怡慶那時候要衝向我妹了,然後刺我第三刀,刺穿右腳四頭肌,右大腿四頭肌刺穿了,我已經沒有辦法走,直接趴在我妹身上,後來就是幾刀,全部刺在右腹部,造成氣胸,腸子跟結腸、十二指腸都爛了,截掉100多公分。李怡慶刺到我的右大腿之後,我就站不起來,趴在我妹身上,李怡慶趁我在地上的時候,繼續刺我。就是我倒在地上,李怡慶再繼續刺我的右腹部,然後吳有義跑過來踹我頭,我就爬不起來了。朱家昌有打我,在我腳還沒有被刺到那時候有打我,差不多第三刀,還沒有倒地的時候,他是打我頭部左側,我的手有去擋到。後來李韻筑和那些女性友人在我快倒地之前拉著我,用手拉,拉住我的手及身體,他們拉著,我才被刺,我就在那個時候右腹部被李怡慶刺。我當時出手推吳有義,是因為他帶人來,然後朱家昌跟李怡慶衝向我,之後我看到李怡慶從包包拿出藍波刀,我才往外推。沒錯,我有先出手推人,是因為他們先衝向我,我才推的,我看到刀子我才逃避,才把他們往外推。我開始推人,是沒有看到刀子之前,看到他們衝向我,我就開始推人,當時我妹在我後面,在走道推人的過程中,被李怡慶拿刀刺到我的左(應係右)手臂,這是第一刀。第二刀是到電梯口刺左後背,李怡慶在我的左邊前方,因為那時候我是側面的,他是直接刺上來的,這是第二刀。第三刀是刺到右前胸側邊,直接刺進去,造成氣胸。第四刀是在右大腿的四頭肌,已經刺穿了。那是在接近樓梯邊那時候,當時還沒倒地,是刺了之後腳不能動才倒地,倒地之後我看到我妹被圍住了,我才再起來,起來之後知道腳不能動,我才趴在我妹身上,因為我妹已經被圍住,是刺了第四刀之後,我站不住才趴在我妹身上。第五、六、七刀都是刺在右腹部,那時候我趴在林恬安身上,因為趴著,李怡慶是從我右手邊刺進來的,是在我趴著情況下,從我右邊,持刀刺進我的右下腹部。這五、六、七刀,三刀都是同一時間這樣刺過來。在我被刺的過程中,吳有義有跑過來踹我。朱家昌在李怡慶刺我的右前胸側邊的時候打我,打我頭部左側,被我擋掉了。陳慧君、鄭靜美有沒有攻擊我,我只知她們有拉住我,可是我不知道她們的名字,所以到底是不是她們兩個我也不清楚。在李怡慶刺我的過程中,有人喊「要給你死(台語)」,我有聽到。但我不知道誰喊的。

8、被告林恬安供稱:吳有義第一通電話就跟我哥哥說「今天李韻筑跟林恬安一定要有個了斷」,很明顯,他就是要來了斷,後來我哥哥就好言好語跟他講,根本沒有這樣的事情,後來李韻筑就把電話接過去,一直挑釁我哥哥說「你不是要打我嗎?你不是要怎樣嗎?」或許李韻筑她旁邊已經有朱家昌他們旁人了,就故意講給他們聽,我哥哥一直說真的沒有什麼事情,因為你跟我妹妹的事情,我聽來就是小事情,根本沒有什麼事情,所以我們就沒有回應他。第二通就是朱家昌打來,朱家昌說「你跟阿義是怎樣?是你們兩個有怎樣嗎?」我哥說「沒有什麼事情(台語)」,然後朱家昌就說好,就掛掉。第三通吳有義打來說「我現在20分鐘過去,去幫你慶祝生日。」吳有義又打電話來說「我到了」,我們就要開門出310包廂去迴避。第一個出去的是林挺鈞,第二位是我。我們開包廂出去是要去迴避,因吳有義他們在走道,我們發生推擠,我看見吳有義拉扯林挺鈞,在那個過程當中,我就覺得手有刺痛,這時候我就看到李怡慶手上持藍波刀,在這過程當中就聽到兩個男生喊「打給他死,讓他死(台語)」那是吳有義跟朱家昌的聲音。我們本來打算要離開KTV包廂去迴避,可是因為他們已經在外面了,哥哥跟他們拉扯,拉扯的時候,我看到刀已經沒有辦法了。在走道上我已經看到李怡慶持刀,因為那時候我的手已經被刺到,我的手刺痛,才看見李怡慶持有刀子。之後在電梯大廳,我見到李怡慶持刀的動作是朝向林挺鈞,然後林挺鈞左邊站的是朱家昌,他們兩個是衝向林挺鈞的。我在電梯大廳被女生拉住,李韻筑跟所有女生圍毆我,我覺得有人衝下來壓著我的背,發現是我哥,他是護著我,我看到有血一直滴,所有的人還是持續拉著我哥跟我,我們動彈不得,我的頭一直往欄杆那邊撞過去。林挺鈞趴到我的背上之後發生的事情,就是他被刺的過程,我只看到他的血本來是慢慢滴,後來是一直滴一直滴,在那過程當中因為我們被拉著,真的無法動彈。李怡慶拿的藍波刀,整把刀長度大概15到20公分。是到大廳跟走道的交接口,對方的女生才出現,在雙方人馬扭打的過程中,我有朝吳有義臉上揮了一拳,然後也有去拉扯李韻筑頭髮,那是李韻筑先衝向我,拉扯我的,吳有義也有毆打到我的臉部、頭部。李韻筑有打我頭部,鄭靜美有踹我,陳慧君她們都是拉扯我,打我頭部。

9、被告賴勇銘供稱:我們在308包廂幫林挺鈞慶生,當時包廂內已經有林挺鈞、林恬安、陳明毅、廖真軍及我本人共5人,因為308包廂空調不夠冷,大約於19時30分換到隔壁310包廂,余宗儒大約21時才到達310包廂。林挺鈞先接李韻筑的電話說林恬安跟她的事,當時林挺鈞對李韻筑稱「今天是我生日,談妳和林恬安的爭執太掃興」。林挺鈞又接到第二通朱家昌電話說「沒事了(台語)」,然後吳有義打電話給林挺鈞說要來凱悅KTV幫林挺鈞慶生,吳有義稱約半小時到。吳有義到達KTV時又再打電給林挺鈞,林挺鈞從包廂衝出去,我、林恬安、陳明毅、廖真軍、余宗儒就跟著一起出去,發現林挺鈞已與對方打起來。然後我、林恬安、陳明毅、廖真軍、余宗儒就跟著一起打人。我當時出手對象是身著白色衣服的男子,事後我朋友告知該男子為吳有義,我打到他的背部,他沒反擊。我這時發現一名身著深色上衣短袖、斜背黑色包包的男子右手持刀向我攻擊,因吳有義在我前面所以我有空間躲開刀子的攻擊,躲開攻擊後我發現林挺鈞護著他妹妹林恬安,林恬安被多名女生毆打,林挺鈞因而被持刀男子趁機刺傷多處,我發現地上都是血,驚覺不能再繼續打下去了,立即嚇阻推開扭打的狀況,雙方拉開後,對方叫囂幾聲就離開了。我見林挺鈞向外衝,我們包廂內的人也衝出去幫忙,我出去後,已經打的很混亂,我就盡量把兩邊的人分開,所以我也不清楚有何人打吳有義,我沒有動手打他。當日在包廂內我贊成與吳有義溝通,可是等到對方到之後,林挺鈞他們衝出去就打成一團,很混亂,我盡量把兩邊的人分開,所以有推的動作,我有看到林挺鈞壓著吳有義,往他身體一直打,林恬安有無毆打吳有義,我就真的沒注意到。我有看到李怡慶拿刀子,我認為就是藍波刀的形狀,跟我先前對藍波刀的印象是相符的,我看的如果不算刀柄的話,刀刃長大約是18公分,不連握把刀刃部分約18公分。林挺鈞倒在地上,是他扭打了一陣子之後,他護著他妹,他趴在他妹妹身上,那時候我看到李怡慶過來,拿刀捅他,我看到李怡慶拿藍波刀刺林挺鈞右腹部,他刺的頻率我用秒來算的話,大概是一秒一刀,林挺鈞是腹部被刺之後沒多久倒地。我們剛在外面扭打的時候,他們女生還沒有上來,然後就是突然一大群直接衝過來,他們女生主要都是一直在打林恬安。

乙、證人之證言:

1、證人即被害人陳明毅於審理中結證稱:當天是準備要唱生日歌的時候,就發生事情,因為對方電話一直來,說了斷這件事情就對了,林挺鈞一直跟他說今天他生日,可不可以下次再處理,對方好像一直不願意放過,後來林挺鈞說他們人到了,他說他想要去躲一下,林挺鈞就出去躲一下,我就跟著出去,想要跟去躲,他們就往我們打過來。我出去的時候他們已經都圍住林挺鈞在打了,我是過去把他們拉開。一開始沒有看到李怡慶拿刀子,是後來他刺到我的時候,我才發現他拿刀,我被刺到左手臂。刀子大概就刀刃部分約20公分。我有看到林恬安被打,他們在場的人都有打。我有聽到有人說「給他死(台語)」,但是我不知道是誰,因為他們那時候整團都是圍住林挺鈞、林恬安,主要是針對他們。我有看到林挺鈞用身體護著林恬安,在護著的時候,他們一直持續圍著他們攻擊。我出去時候他們是在包廂外面走道上推擠,就是拉住林挺鈞然後開始打他們,那時候我就剛好看到,就趕快過去拉開,拉扯過程中,他們一直往林挺鈞身上打,我是一直拉,但是拉不住,後來我就站在旁邊看的時候,就被李怡慶偷刺了一刀。後來廖真軍受傷後也往後退,這時李怡慶就開始持刀往林挺鈞身上猛刺,那時候不曉得他過去到底是幹麻,後來就是整個事件,就是他們散了之後,才發現林挺鈞中了很多刀。我當時看到李怡慶一直靠往林挺鈞身上,手一直往前推送,就是一直靠過去,手一直往前,然後抽回來再送出去的動作。我當時不知道他手上是拿刀在刺,我勒著吳有義的脖子,是把他們拉開,後來因為拉不開,我才站在旁邊,這時候我就中刀了,我就摀著手站到旁邊,退到後面去。

2、證人廖真軍於審理中結證稱:我們7月22日是20點到凱悅KTV,進去的時候5個人,余宗儒是最後才到。有人打電話給林挺鈞,打3到4通,林挺鈞說是吳有義打的,要講他妹妹的事情。林挺鈞走出去包廂外面,他說他要迴避一下,我是聽到外面有聲音,我才出去看是什麼事情,出去的時候看到林挺鈞好像要往三樓大廳的方向逃出去,我出去的時候也被打。剛開始沒有看到李怡慶手上拿著刀子,後來發現我左臂上在流血,是被刀子掛彩,才看到他拿的是刀,那個刀子差不多20公分以上。我有看到林恬安被打,被誰打有一點模糊,但我知道她有被打。我有聽到有人說「打給他死(台語)」。我有看到林挺鈞被李怡慶用刀刺的過程,我只有看到背面一個,其他地方也有在流血,可是比較沒什麼印象。林挺鈞先接了李韻筑的電話,李韻筑說要談林恬安和她的事,林挺鈞就對李韻筑說「今天是我生日,談你和林恬安的事太掃興」,過沒多久,林挺鈞又接到朱家昌打電話來說「沒事了(台語)」,後來對方又打電話來說要來凱悅KTV幫林挺鈞慶生。隔了約半小時,林挺鈞突然從包廂衝出去,就先打了對方的男生,我不確定是誰,然後我、林恬安、陳明毅、賴勇銘、余宗儒就跟著衝出去打人,我當時站在走廊上對到的是李怡慶,我跟他都用右手攻擊對方,我打到李怡慶的左臉頰,但李怡慶的拳頭打過來我左肩時,我發現我左肩濕濕的在流血,我這時才發現李怡慶右手拿的是刀,然後我就請服務生打119,接著我就跑到310包廂內找衛生紙止血。

3、證人余宗儒於審理中結證稱:我出去就看到打起來了。我有被打,當時還滿混亂,其實我沒有看清楚到底誰打我。是我被砍的時候,被劃到的時候我才知道有刀子,我一開始也不知道有刀,就是我看到他們在打的時候,然後我去勸架,然後我擋在林恬安前面的時候,我被劃到一刀,我才知道有人拿刀子,刀子多長我沒有印象,現場有沒有人喊「打給他死(台語)」,我有一點忘了,沒有印象。我有看到林挺鈞用身體護著林恬安,在護著的時候還有人打他們兩個。我看到林恬安被打,被一群女生打,圍著打,拉頭髮、拳打腳踢這樣,我就擋在林恬安前面,過沒多久一個男生過來,他開始拿刀揮了我一刀,我一開始不知道那是什麼刀,然後揮了一刀之後,我發現手怎麼濕濕的,我才知道我被劃到,我擋在林恬安前面,那個人有跟我講說「你也要就對了(台語)」。之後我把林恬安拉走,拉走之後,對方後退,我才看到林挺鈞躺在地上,渾身是血。我看林挺鈞出包廂之後,就聽到叫囂的聲音,然後我就跟著出去,是瞬間發生的事情,我是最後衝出去,林恬安、廖真軍、陳明毅、賴勇銘都已經在外面了,我衝出去時候已經打成一片了,就是雙方的人在三樓的走道間互相毆打、拉扯,然後往電梯大廳那邊打過去,我有發現四、五個女生圍著林恬安在打她,我所以會受到刀傷,是因為我看到有人要拿刀劃林恬安,所以我用左手臂幫她擋下這一刀。

丙、書證:

1、案發現場一、二、三樓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勘驗筆錄(詳104年3月2日及16日之準備程序筆錄)

2、凱悅KTV監視器擷取畫面19張、現場照片4張。

3、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04年3月4日(104)長庚院基法字第034號函及林挺鈞病歷影本。

4、林挺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照片8張。

5、林恬安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驗傷診斷證明書及手指受傷照片1張。

6、陳明毅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余宗儒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診斷證明書1張。

7、李怡慶手繪含刀柄全長約25公分,刀身上方有鋸齒,咖啡灰色木質握把之兇刀圖1張。

8、吳有義三軍總醫院附設基隆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1張。

9、林挺鈞所有之行動電話(詳卷)遠傳公司受信通聯紀錄報表1張。

丁、綜合上開各項證據,可知:

1、吳有義等人所以去凱悅KTV找林挺鈞等人,確實是要談李韻筑與林恬安糾紛之事。

2、吳有義找朱家昌、李怡慶前往KTV初始並無鬥毆之意,否則吳有義豈會僅帶2人前去,其餘李韻筑等人豈會隔約2分鐘始到場。難認吳有義此方人員有預謀傷害或李怡慶有預謀殺人。

3、吳有義等人在案發現場3樓走道處徘徊時,係林挺鈞此方人員衝出310包廂,且係林挺鈞第一位衝出,即動手推打吳有義,而後雙方發生扭打衝突。上情可在監視畫面中明顯看出,有本院勘驗筆錄可證,並經證人廖真軍於審理中結證屬實。被告林挺鈞、林恬安等人雖辯稱當時出包廂是要去迴避云云,但查,其等本來已轉移至310包廂,讓吳有義等人至308包廂撲空,顯然留在310包廂內不出面即已達迴避目的,豈有在吳有義打電話來說已經到時,突然衝出310包廂推打吳有義之理,渠等辯解毫無可採。

4、吳有義、李韻筑、朱家昌、鄭靜美、陳慧君等人,自警詢、偵查到審判結束,均供稱不知李怡慶帶刀子前往。甚者,吳有義亦遭李怡慶持刀劃傷,造成左手開放性傷口(4公分、5公分)。若渠等知悉李怡慶會持刀出來殺傷他人,吳有義豈有不知閃躲之理。縱吳有義、李韻筑、朱家昌、鄭靜美、陳慧君等人犯傷害行為之過程中,查覺李怡慶帶有刀子行兇,亦僅能證明李怡慶與渠等出於以徒手傷害他人之犯意不合致,不能和渠等成立共同正犯,李怡慶應就其單獨持刀傷害、殺人未遂之行為負其責任。

5、在雙方人馬打鬥拉扯下,吳有義有遭林挺鈞、林恬安毆打,遭賴勇銘推,遭陳明毅勒脖子。林挺鈞有被李怡慶持刀刺殺6刀。林恬安有被吳有義、李韻筑、陳慧君毆打,被鄭靜美踹踢。李怡慶有持刀刺傷林恬安、陳明毅、廖真軍、余宗儒等事實。

6、被告李韻筑、吳有義、朱家昌、李怡慶、鄭靜美、陳慧君、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等人,確實有為事實C之犯罪行為,渠等事後各自美化、掩飾自己一方犯行之說詞,核與經驗法則有違,無可採信。此部分事證明確,上開被告等人之犯行均堪認定。

(四)上開事實D部分,業據被告李怡慶自白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張庭瑜、顏廷仲於偵查中結證屬實,事證明確,被告李怡慶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五)上開事實E部分,業據被告李怡慶自白在卷,並經證人即被害人張庭瑜於偵查中結證屬實,且有恐嚇簡訊手機翻拍相片(103偵3168卷186頁)附卷可稽,事證明確,被告李怡慶此部分之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李韻筑所為事實A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被告李韻筑所為事實B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被告李韻筑雖有3次恐嚇簡訊,然係基於單一之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恐嚇罪。被告李韻筑、吳有義、朱家昌、鄭靜美、陳慧君所為事實C之犯行(指共同打傷林恬安,至於林挺鈞除刀傷外,未見其他傷害,但其刀傷係李怡慶另基於持刀殺人之犯意為之,故難認其等有打傷林挺鈞),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李韻筑、吳有義、朱家昌、鄭靜美、陳慧君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所為事實C之犯行(指共同打傷吳有義),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被告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及未據起訴之廖真軍、余宗儒、陳明毅就此犯罪,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應依共同正犯論處。被告李怡慶所為事實C之犯行,其持刀傷害林恬安、陳明毅部分,係犯兩個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其殺害林挺鈞不遂部分,係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起訴書誤載第3項,業據公訴人當庭更正。被告李怡慶雖辯稱無殺害林挺鈞之意,但從其多次持刀猛刺林挺鈞之胸、腹部,尤其最後兩刀是在林挺鈞倒地後,仍持刀刺向林挺鈞右下腹部,造成林挺鈞受創嚴重,危及性命,此情並據證人即為林挺鈞治療之醫師黃挺碩於104年3月30日到院結證屬實,益見被告李怡慶手段兇殘,欲奪人性命,其辯稱並無殺意云云,無可採信。然,並無證據可證明李怡慶持刀行兇之前,被告李韻筑、吳有義、朱家昌、鄭靜美、陳慧君知悉李怡慶有帶刀前往,且欲持刀犯案,是以李怡慶持刀傷害及殺人未遂之犯行,難認與該等被告有共犯關係)。被告李怡慶所犯上開傷害兩罪及殺人未遂一罪等三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殺人未遂罪處斷。被告李怡慶所為事實D之犯行,係犯兩個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恐嚇張庭瑜、恐嚇顏仲庭)。渠所犯上開二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罪處斷。被告李怡慶所為事實E之犯行,係犯刑法第305條第1項之恐嚇罪。檢察官雖認被告所犯事實D、E兩罪係接續犯之一罪,但查被告李怡慶犯該兩罪之時間相隔2日,且一件係追打恫嚇,一件係簡訊威嚇,兩者態樣不同,核與接續犯要件不符,應係各別可罰之行為,不得僅以一罪論,併此敘明。被告李韻筑所犯上開公然侮辱、恐嚇、傷害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李怡慶所犯上開殺人未遂罪、恐嚇二罪等三罪間,犯意各別,罪名互異,應分論併罰。被告朱家昌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傷害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被告李怡慶有事實欄所載之科刑執行情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殺人未遂罪及恐嚇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但其中殺人未遂罪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部分依法不得加重)。被告李怡慶已著手於殺人犯罪行為之實行而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先加重(指有期徒刑部分),後減輕之。審酌被告李韻筑係因不滿林恬安在外放話,而犯下公然侮辱、恐嚇等犯行,並進而有其夫吳有義要找林挺鈞見面談話之事,肇生事端,朱家昌係應吳有義之邀前往,其3人本無毆打他人之意,係被現場狀況刺激而動手,陳慧君與鄭靜美亦係如此,以其等犯罪之動機均係臨時起意,目的在傷害他人身體,以當時其等所受之剌激,手段係暴力,所生之危害尚非嚴重(林恬安受有左臉頰瘀血3X2公分、左肩近頸部擦傷3X0.5公分、左後頸瘀血3X2公分、左上臂瘀血3X2公分、右上臂擦傷3X0.5公分)及犯罪後渠等均矢口否認,態度不佳,且未和被害人林恬安達成和解,朱家昌且成立累犯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就李韻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審酌被告林挺鈞、林恬安、賴勇銘於吳有義等人出現在KTV走道時,即衝出包廂毆打之,犯罪行為顯係事先共謀,惡性不輕,以其等犯罪前並未受到不當刺激,竟採取暴力手段,幸所生之危害尚非嚴重(吳有義受有右臉頰挫傷、左嘴角挫傷)及犯罪後渠等均矢口否認,態度不佳,且未和被害人吳有義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審酌被告李怡慶僅因前女友不願復合,即以追打或簡訊恐嚇之,目無法紀。又僅因遭被害人等推打,即持刀揮刺傷害多人,更萌生殺人犯意,以極兇殘之手段猛刺被害人胸、腹要害,視人命如草芥,幸賴急救得宜,被害人林挺鈞始免於死亡,但身體健康嚴重受損(詳證人黃挺碩醫師於審理中之證言)。案發至今,未見其有真心誠意向被害人道歉,亦未曾提出賠償,請求被害人原諒。甚者,一再飾詞卸責,毫無悔意,態度惡劣,且成立累犯,殺人未遂部分有減輕規定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恐嚇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至於被告李怡慶所有作案之兇刀一把,並未扣案,且渠供稱已丟入大海滅失,亦非違禁物,故不為沒收之諭知,併敘明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55條、第271條第1項、第2項、第277條第1項、第305條、第309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治蕙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曾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淑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
    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
    金。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37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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