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73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余東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余東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東洲因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 項請求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者,刑事判決關於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需以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始得為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若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影本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144號卷第2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竊盜 │竊盜 │竊盜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壹日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6月17日 │103年6月14日 │103年6月1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速偵字第956號 │103年度偵字第7053號、 │103年度偵字第7053號、 │ │ │ │第7520號 │第7520號 │ ├───┬────┼───────────┼───────────┼───────────┤ │ │法 院│本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基簡字第912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7月9日 │103年8月15日 │103年8月15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3年8月18日 │103年9月19日 │103年9月19日 │ ├───┴────┼───────────┴───────────┴───────────┤ │備 註│㈠編號1至5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865號裁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加重竊盜 │竊盜 │竊盜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 │ │壹日 │壹日 │ ├────────┼───────────┼───────────┼───────────┤ │犯 罪 日 期│103年5月5日 │103年5月25日 │103年4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7053號、 │103年度偵字第13451號 │103年度偵字第3770號 │ │ │第7520號 │ │ │ ├───┬────┼───────────┼───────────┼───────────┤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本院 │ │最 後├────┼───────────┼───────────┼───────────┤ │ │案 號│103年度易字第346號 │103年度審簡字第1324號 │103年度基簡字第1626號 │ │ ├────┼───────────┼───────────┼───────────┤ │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8月15日 │103年9月17日 │103年12月31日 │ ├───┼────┼───────────┼───────────┼───────────┤ │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 │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判 決├────┼───────────┼───────────┼───────────┤ │ │確定日期│103年9月19日 │103年10月14日 │104年1月29日 │ ├───┴────┼───────────┴───────────┴───────────┤ │備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