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詩彥 選任辯護人 陳炎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 字第2570號、第2571號、第2572號、第2573號、第2574號、第 2797號、第2949號、第3001號、第4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徐詩彥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處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事 實 一、徐詩彥明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銀行之收受存款業務,亦不得以借款、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且其並未經營水產進口批發生意或外幣買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非法經營收受投資之單一集合犯意,自民國103年4月間起,利用開設補習班結識學生家長及交遊廣闊之機會,向不特定學生家長或友人,佯稱其與他人共同經營水產進口貨櫃生意,可投資為期7至15日不等之「臨時單」或1個月之「固定單」,或稱需用款項以投資進口水產貨櫃,或稱投資外幣買賣等不實理由,遊說不特定人參與投資或借款,並允諾期滿時即可獲得每期5%至15%不等之利潤,致使林威勳、陳玉真、 周禮蓉、劉藺秦、蔡宗霖、曹校章、李明昌、馮文力、萬慶隆、陳台融、陳慶海、陳郡霈、蘇育賢、崔可瑩、遲玉燕、張淑修、何孟蒼、徐唐仁、鍾鳳玲、蕭聰明、楊國章等人不疑有他,而自103年4月起迄106年4月止,自己或再邀集其他不知情友人共同投資,或同意出借款項以供徐詩彥投資,復依徐詩彥指示,分別以交付現金予徐詩彥,或匯款至徐詩彥在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且 未滿12歲之徐詩彥女兒李驊在基隆中山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林繼蘇在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投資人及投資金額見附表編號1至編號20) 。徐詩彥初期均以匯款至投資人之帳戶,或以現金交付之方式償還本金及給付利潤,後期因投資人數眾多、金額龐大,徐詩彥另與林繼蘇商議,由林繼蘇分別開立其在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基隆市農會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林繼蘇為負責人之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林繼蘇不知情父親林坤裕在基 隆市農會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或其不知情弟弟林家宏 為負責人之肯揚國際有限公司在基隆市農會00-00000-0-00 號支票帳戶等五個帳戶之支票(林繼蘇所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另案偵辦中),以供徐詩彥作為償還予投資人之本金、利潤。而徐詩彥待投資人取得本金及利潤或支票票款兌現後,會要求投資人繼續將本金、利潤再行投資,若投資人應允繼續投資,則由林繼蘇另開立更新後本金、利潤面額之上開帳戶支票,由徐詩彥交付予投資人,以此高額利潤方式誘使大部分人不斷投資、借款。徐詩彥將匯入其基隆愛三路郵局及李驊基隆中山郵局帳戶款項中之部分款項,或提領現金交予林繼蘇,或匯款至林繼蘇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帳號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內,由林繼蘇支應上開五個支票帳戶開立之支票票款,其餘款項則由徐詩彥以現金提領後去向不明。自103年4月起迄106年3、4月間,徐詩彥藉上開3個銀行帳戶或現金收受投資人之款項,共達新臺幣(下同)18億9千1百28萬3千元(大部分為投資人重覆投資)。因投 資金額日益龐鉅,縱有投資人陸續匯款,該金額已不足以支應所有投資人本息之票款,支票帳戶自105年11月起開始有 無法兌現記錄。徐詩彥明知已無償付能力,且肯揚國際有限公司之基隆巿農會支票帳戶自106年3月20日起已因存款不足而無法兌現支票,竟仍承前詐欺取財及違反銀行法之犯意,於106年4月5日,經由不知情之黃怡雯介紹,向宋朱曼華借 款210萬元,允諾借款7日給付利息5萬元(見附表編號21) ,徐詩彥並交付發票人為肯揚國際有限公司、基隆巿農會00-00000-0-00號、發票日106年3月29日、面額220萬元之支票1紙以為償付,致宋朱曼華不疑有他而同意借款,將210萬元出借予徐詩彥,徐詩彥用以支應兌現前所開立之部分支票票款。徐詩彥於106年4月13日給付利息5萬元、本金5萬元現金予宋朱曼華,要求宋朱曼華延遲提示支票,並簽立票額205 萬之本票1紙以為擔保,嗣宋朱曼華於106年4月14日提示支 票時,發現該支票帳戶已因存款不足、拒絕往來戶而未獲付款,始知受騙。其他投資人所持有之支票經提示後,陸續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徐詩彥避不見面,投資人等轉而質問林繼蘇後,始知並無投資水產貨櫃、外幣投資等事而知受騙。二、案經林威勳、陳玉真、周禮蓉、劉藺秦、蔡宗霖、曹校章、李明昌、馮文力、萬慶隆、陳台融、陳慶海、陳郡霈、蘇育賢、崔可瑩、遲玉燕、張淑修、何孟蒼、徐唐仁、蕭聰明、林繼蘇、宋朱曼華告訴;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巿調查站函送暨基隆巿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作成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其餘所依憑判斷之非供述證據,本院亦查無有何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各該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故均得作為證據。 貳、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暨選任辯護人之答辯要旨: 被告徐詩彥坦認自103年間起以投資水產貨櫃邀集友人投資 而收受投資款項等違反銀行法犯行,惟否認有詐欺取財犯意,辯稱略以:「103年間林繼蘇說他朋友在做水產貨櫃進口 生意,問我有沒有興趣投資..我就告訴那些之前投資我補習班的朋友,看他們有沒有意願投資水產,但我沒有提到是誰在做投資,我之前團購水產是向我先生的朋友『哲宏』買的,所以我是跟朋友講水產是我跟哲宏一起做的投資,因為朋友都不認識林繼蘇,所以我都沒有提到林繼蘇;剛開始朋友匯款到我或我女兒的郵局帳戶,我是提領現金到七堵交給林繼蘇,或直接匯款到林繼蘇華南銀行七堵分行的帳戶,至於我朋友的利潤都是以現金或匯款支付,每個月我都會去林繼蘇的公司對帳但時間不固定,103、104年之間投資狀況很順利,所以朋友會介紹他的朋友來參與投資,104年中因為投 資人、投資金額都變多了,有些朋友建議以開立支票兌現,免得現金往來比較麻煩,我去找林繼蘇商量,林繼蘇決定開立他公司旺泰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華南銀行的支票,至於我朋友拿到什麼本金加利息的支票,都是林繼蘇這樣開,至於我朋友拿到本金加利息的支票後,要不要繼續投資就由我朋友自己決定,104年中因為我比較忙,所以請朋友直接匯 款到林繼蘇的帳戶,利潤部分也是請朋友去跟林繼蘇拿支票,後面的狀況我不清楚,我也沒有在做帳,我不清楚我朋友到底投資多少拿回多少,因為我錢全部交給林繼蘇」云云,辯護人陳炎琪律師辯護意旨略以:被告坦認違反銀行法犯行,又詐欺部分,被告未投資水產生意,但向被害人稱有投資,且未告知水產生意係林繼蘇主導,如鈞院認此部分構成詐欺罪,被告願意認罪;起訴書附表序號22-30部分係由林繼 蘇吸收借款,被告未見過這些人,亦不知林繼蘇向這些人吸收借款或投資款,且林繼蘇於107年4月3日審理證稱上開人 員係其親朋好友等語,是上開被害人與林繼蘇有金錢往來而非被告,被告不認識起訴書附表序號22至30之被害人,亦不知林繼蘇曾向其吸收借款或投資款,就該部分無違反銀行法或詐欺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可言;起訴書附表31部分,被告係單純向宋朱曼華借款,未向其說投資水產生意需用資金等語,此由宋朱曼華告訴理由狀所述過程可證,是起訴書以被告以水產生意需要資金週轉為由向宋朱曼華吸金及詐欺,與卷內事證不符,且被告於借款時確實有還款意思,清償期屆至,被告未能清償全部借款,仍給付10萬元予宋朱曼華,其中5萬元係利息,另5萬元是本金,是被告無詐騙宋朱曼華之意;起訴書附表序號1至21尚未取回金額部分,被害人於 107年4月3日審理時大多表示係本金加利潤,而非僅為本金 ,應以被害人陳述實際上未取回之本金金額為準;據林繼蘇與被告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可證被告與林繼蘇之合夥關係中,林繼蘇居於上位者、支配者之地位,否則無權利要求所有金錢回到林繼蘇帳戶統一處理,則被告辯稱相信林繼蘇確實有投資水產生意,並非全然不可採;又本案被害人之投資方式均係投入本金、本金加利潤收回後再投入,因此起訴書所載被告之吸金金額係多筆本金甚至加上利潤反覆投入累計結果,致使吸金金額超過新台幣1億元而構刑度加重之條件 ,然本金全數吸收未曾返還之吸金方式,與本金加利潤返還後反覆投入之吸金方式,在造成社會金融秩序之影響畢竟不同,對於被害人受害程序亦不相同,若於刑度上為相同評價,對於多有返還本金加利潤之被告亦屬不公,因請審酌上情,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等語置辯。 二、查: ㈠附表所示之投資人、借款人均係因被告徐詩彥以投資水產進口貨櫃生意為由而參與投資、借款,以交付現金或陸續匯款至被告指定帳戶等事實,業據被告徐詩彥坦認不諱,且有證人林威勳、陳玉真、周禮蓉、劉藺秦、蔡宗霖、曹校章、李明昌、馮文力、萬慶隆、陳台融、陳慶海、陳郡霈、蘇育賢、崔可瑩、遲玉燕、張淑修、何孟蒼、徐唐仁、蕭聰明、宋朱曼華、許仙花、黃劉淑卿、呂富民、蔡虔祿、陳淑錦、林惠綺、林秀霞、林順吉分別於警詢、調查站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證述綦詳(詳見附件證據清單),復有徐詩彥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6他619號「帳戶 資料卷」第128-165頁)、李驊基隆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上卷第104-127頁)、林繼蘇華南銀行七 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同上卷第13-69頁背面、第168-191頁背面)歷史交易明細等資料附卷可稽,被告 允諾上開證人之投資利潤,平均可於投資期1個月內即可取 得5%至15%之利潤(相當於年息60%至180%),7天至15天之 投資期可取得之利潤更高,相較於當時一般銀行之存款、債券市場債務利率,自屬有「特殊之超額」、「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之情形。 ⒈按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銀行法第29條之 1)。所稱「收受存款」,係指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5條之1)。此外,如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則以收受存款論(銀行法第 29條之1)。依此,銀行法所規範者有「收受存款」及「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⑴所謂「收受存款」(銀行法第5條之1),係指行為人向不特定多數人承諾到期返還與本金相當或高於本金而吸收款項之行為,例如吸金者向不特定多數人吸收資金之同時,除承諾給予一定利息等報酬外,更保證到期必定返還投資本金者是。此時與其他應自負血本無歸風險之常規投資相較,吸金者之「保本或兼保息」承諾,更易使不特定社會大眾輕信、低估投資風險,而輕率投入資金甚至蔚為風潮,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固有規範之必要。⑵又所謂「以收受存款論」之「準收受存款」(銀行法第29條之1),則指其行為態樣與收受 存款之典型事實固非完全相同,但仍以該構成要件論擬。而「準收受存款」中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解釋,經查本條立法原意係鑒於未經政府特許之違法吸金犯行所以能蔓延滋長,泰半係因吸金者以高額獲利為引誘,一般人難以分辨其是否係違法吸金,僅因利潤甚高,故願意棄銀行存款利率而加入吸金者之投資計畫,進而對社會金融秩序穩定性造成潛在難測之高度負面風險,故應與未經許可非法經營銀行存款業務罪等同視之。以此立場,所謂「約定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係指行為人所許諾之高額報酬,與當時當地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之合法金融機構利率相較,已達到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換言之,原則上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作為基礎,視是否顯有特殊超額為斷。 ⒉依前述,銀行法第29條之1「準收受存款業務」之「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報酬」,應以當時當地合法經營存款業務金融機構之存款利率為基礎,視是否特殊超額為斷。查國內合法金融機構103年間至105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僅約為1%至2%,此為公眾周知之事實,而本案被告承諾給予投資人之 報酬,依證人所述,平均可於投資期1個月內即可取得5%至 15%之利潤(相當於年息60%至180%),已高過國內合法金融機構103年間至105年間公告之1年期定存利率達100倍以上,顯已達足使社會大眾難以抗拒而輕忽低估風險之程度,而屬銀行法第29條之1之「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報酬」之「準收受 存款」。綜此,被告與投資人約定之交易模式,確係屬銀行法規範之「收受存款」或「準收受存款」行為無訛。 ㈡作為加重處罰要件犯罪所得之計算 ⒈按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在類型上係違反專業經營特許業務之犯罪,屬於特別行政刑法,其後段將「犯罪所得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資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加重處罰條件,無非係基於違法辦理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收受之款項或吸收之資金規模達新台幣一億元以上者,因「犯罪所得愈高,對社會金融秩序之危害影響愈大」所為之立法評價。就違法吸金而言,立法目的既在處罰達一定規模之吸金行為,則犯罪行為人於對外違法吸收取得資金時,犯罪已然既遂,即使犯罪行為人事後再予返還,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從而本條項後段所稱「犯罪所得」,自係指犯罪行為人參與違法吸收之資金總額而言,即令犯罪行為人負有依約返還本息之義務,亦不得用以扣除,始符立法本旨。至於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一關於「犯罪所得」財物之沒收,所以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乃側重在剝奪犯罪行為人從犯罪中取得並保有所有權之財物,有將之強制收歸國家所有,使其無法享受犯罪之成果,故得為沒收之「犯罪所得」財物,必須是別無他人對於該物得以主張法律上之權利者,始足語焉。細繹兩者「犯罪所得」之規定,同詞異義,概念個別。違法吸金當事人約定返還本金者,因與計算「犯罪所得」無涉,自無庸扣除,為本院最近一致之見解(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381號判決參照) 。又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規定之立法意旨,既在處罰行為人(包括單獨正犯及共同正犯)違法吸金之規模,則其所稱「犯罪所得」,在解釋上自應以行為人對外所吸收之全部資金、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及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為其範圍。是在計算被告之整體吸金規模時,不應扣除在其非法吸金行為完成後、尚未查獲前,而先行返還給投資人之金額。⒉本院依前述原則,認定及計算如附表「吸金總金額欄」所示,況不論本案投資人係以加總投資次數及金額計算,抑或以所有投資人未取回之資金總額計算之結果,被告非法吸收資金總規模均已達1億元以上一節,可予認定。 ㈢被告雖辯稱相信林繼蘇確有投資水產貨櫃一事,是以對被害人無詐欺犯意等語置辯,惟: ⒈證人林繼蘇於審理證稱:「一開始徐詩彥說她老公跟一個叫『哲宏』的人互為股東,在從事水產的生意,因為我無償幫她,她邀約我投資現金給她做水產生意,那時我並沒有錢,我就用房子抵押貸款出一筆錢投資她,在103年12月份,第 一次給她現金之後,她跟我說資金不夠,她就說已經跟廠商說好了,可以開立支票,遊說我支票是作為給廠商訂貨的依據,票款的部分她等貨款收回來,再給我做支票支付,所以12月份她就開始借我公司支票做水產投資;一開始是借旺泰鑫公司華南銀行的帳戶,我爸爸林坤裕的部分是105年1月份,肯揚國際我弟弟林家宏的部分是106年1月份,還有我農會個人的」等語,對於究竟誰為主導投資者一節,與被告辯稱之情節相異,兩人均相互推諉係對方從事水產進口生意,被告所辯既與證人林繼蘇證詞相異,難為可採。 ⒉本案不論被告或林繼蘇所言孰真孰假,被告、林繼蘇兩人既然均無法證實確有水產貨櫃進口一事,顯然並無所謂水產貨櫃等事,已可認定。縱認被告所辯本案為林繼蘇主導等節可採,惟被告聽信非熟識之林繼蘇片面之詞,即相信有投資水產貨櫃一事,既未曾親眼見識所謂之水產貨櫃,亦未曾要求出示任何貨櫃進口之相關證據,被告即主動積極邀集友人參與投資或借款,時間長達2、3年,總金額高達10餘億元,其中不乏有投資人之投資金額高達數千萬者,面對如此鉅額投資,被告未曾求證是否屬實,其情實與常情有異。復以被告友人投資金額龐大,被告除交付林繼蘇開立之支票外,未曾給予投資人任何憑證,對於鉅額投資一事態度輕忽,與一般投資常情有別,被告是否對於確無進口水產貨櫃一節全然無知?實有可疑。 ⒊被告雖指林繼蘇主導本案犯罪,然無法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而本案投資人在案發前除持有被告交付林繼蘇所開立之支票外,均不知有林繼蘇主導投資等情,若如被告所言,本案初始即為林繼蘇主導,被告何以在遊說投資人時隱暪前情,而虛構係自己、丈夫及友人「哲宏」投資?況被告尚且於本院訊問時自承並未投資本案水產,僅提供自己及女兒之郵局帳戶供投資人匯款後,每日至林繼蘇公司對帳,計算友人投資金額及利潤,隔日再將扣除友人利潤後之金額,全部轉匯或提領現金存款至林繼蘇個人帳戶,其與林繼蘇間只有匯款記錄及林繼蘇之支票,無人知悉其與林繼蘇之關係等語(本院106年9月15日訊問筆錄)。又據被告及證人林繼蘇、林威勳所述,被告於102、103年間曾向林繼蘇、林威勳借款,則被告顯有需用金錢之情況,上開投資既然短期即可保證獲得極高利潤,面對此高利潤且無風險之投資,經濟並非寬裕之被告何以僅遊說他人投資,自己卻分文未注?況被告何以願提供帳戶供人匯款,尚且每日花費時間與林繼蘇對帳、匯款,為期2年多,而未獲取或要求任何酬勞,實難置信。 ⒋復查被告對證人陳慶海係以「朋友劉藺秦操作外幣買賣」為由邀集投資,有證人陳慶海於調查、偵訊證詞可稽,而劉藺秦實際上為本案投資水產之被害人,並無操作外幣買賣等情,亦有劉藺秦證述可參,顯見被告除以水產投資為藉口外,另以外幣投資為名義誘使陳慶海投資,益見被告所謂水產進口貨櫃及買賣外幣等云云,均無其事,而係捏造各式投資為由,誘騙投資人金錢,被告辯稱無詐欺犯意云云,並不足採。此部分犯行亦可認定。 ⒌肯揚國際有限公司之基隆巿農會支票帳戶自106年3月20日起已因存款不足而無法兌現支票(106偵2574號卷一第27頁) ,被告既與林繼蘇每日聯繫,應知上開支票帳戶已無法支付大批支票金額,被告於106年4月5日竟仍持肯揚國際有限公 司之支票1紙,向宋朱曼華借款210萬元,被告顯然已無償還上開借款之能力及意願,縱其在事後曾給付宋朱曼華本利10萬元,惟在借款時既隱暪無償債能力之事實,復交付無法兌現之支票以為償還,致宋朱曼華陷於錯誤同意借款,被告確有不法所有意圖及施用詐術至明。 ㈣此外,尚有附件所示之證據附卷及被告所提李驊基隆中山郵局存摺、林繼蘇所提支票4張、資料1本、支票存根15本、筆記本1本、基隆巿農會支票存款對帳單1本、支票付匯覆函1 本、隨身碟1個扣案可憑(見扣押物品清單106偵4454號卷二第202頁),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予認定,應依法 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為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後,銀行 法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第125條,並自107年2月2日施行。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原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 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2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而修正後銀行法 第125條則規定:「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5億 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此乃係因應刑法關於沒收等相關規定,將修正前銀行法所規定之「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按司法院院字第2140號解釋意旨,犯罪所得之物,係指因犯罪「直接」取得者,故犯罪所得之轉換或對價,均不在舊法「犯罪所得」之範圍內。故本次銀行法修正,便將「犯罪所得」修正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使原本規範之犯罪所得範圍從僅是犯罪直接取得財物或財產利益,擴大至違法行為所得,包括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是上開條文修正後,使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作為加重構成要件之犯罪所得之計算範圍擴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自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被告如事實欄所示之犯行,即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⒈按刑法學理上所稱之「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質上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犯罪者而言。申言之,「集合犯」係一種犯罪構成要件類型,立法者針對特定刑罰規範之構成要件,已預設該項犯罪本身係持續實行之數次行為,具備反覆、延續之行為特徵,而其個別行為具有獨立性而能單獨成罪,乃將之總括或擬制成一個犯罪構成要件之「集合犯」行為;此種犯罪以反覆實行為典型、常態之行為方式,具侵害法益之同一性(即侵害單一之法益),在刑法評價上為單數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係出於單一或概括之犯意,因而僅包括的成立一罪(有學者諭為「法定的接續犯」)。其與一般所謂「接續犯」之區別,在於接續犯所適用之構成要件行為,並不具反覆實行之特質,非屬立法規範所定之構成要件類型,但因個案情節具有時間及空間之緊密關聯特性,故亦包括的論以一罪(學者諭為「自然的接續犯」)。故是否為集合犯之判斷,在主觀上應視其反覆實行之行為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個單一或概括之決意而為,在客觀上則應斟酌法律規範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必然反覆實行之常態等事項,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俾與立法意旨相契合。經查,被告基於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犯意,謊稱投資水產,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款項,藉以牟利,係於密集之時間、地點,持續侵害同一法益,且依社會通念,此種犯罪形態及銀行法第29條之1、第29條條文構 成要件之內涵,在本質上即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質,揆諸前開說明,均屬具有預定多數同種類行為將反覆實行特質之集合犯,在刑法評價上應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均應以一罪論處。另被告於同一期間,反覆密集以不實投資藉口向多數被害人實施詐騙,而取得其所有之金錢,其顯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而詐取財物等犯行,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堪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亦應為包括一罪。 ⒉又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其所謂「同一行為」係指所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因此刑法修正刪除牽連犯之規定後,於修正前原認屬於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不同犯罪,其間果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情形,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 349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行為人所為既同時符合非法吸金罪構成要件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自應認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的想像競合犯,從一較重的違反銀行法非法吸金罪處斷,否則即有評價不足情形存在(最高法院105年度第13次刑 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⒊經查,被告以一行為同時犯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及詐欺取財罪,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重論以一違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憑己力賺取所需財物,罔顧本案投資人之信賴,明知無實際投資水產貨櫃或操作外幣買賣等事,向投資人以詐術謊稱可賺取高額報酬,使投資人因此陷於錯誤,參與本案投資,以前揭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等金錢利益為餌,誘使不特定之投資人出資,導致眾多投資人非但以畢生積蓄投入,更邀集親戚、友人共同參與投資,進而諸多投資人之家庭經濟恐難以為繼,甚至親友之感情恐因此失和、破裂。是被告不但造成彼等投資人財產上之重大損失,亦對國家金融秩序之管理造成危害,影響廣大投資人之權益。再考量被告違法吸金規模達億元(參見附表吸金總金額之計算),金額龐鉅,非但侵害投資人之財產法益,並危害社會信賴關係,破壞金融秩序,欠缺法治及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行為實有不當,復衡諸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歷、家境小康之經濟狀況,未全然坦認犯罪之犯後態度,且未繳回任何犯罪所得,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戒。至辯護人雖請求依刑法第59條規定就被告所處之刑酌減其刑,惟據被告本案所為犯罪情節,無可認為有何情堪憫恕之情形,復無法彌補被害人損失,是其所請難謂有據,併予敘明。 四、沒收 ㈠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36條之1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107年2月2日起施行,惟按「刑法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 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就沒收部分逕行適用裁判時之規定,而毋庸比較新舊法,先予敘明。 ㈡次按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本院考量:⒈從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文義規定與法律體系觀之,可知本條規定「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兩相對比,在用語上已有所不同,顯見立法者係有意在銀行法第136條之1與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間做出區隔,是兩者應為不同之解釋,即認銀行法第136條之1並非限於「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方無庸沒收,而是在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時,即應優先賠償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有剩餘時始以沒收手段剝奪犯罪行為人之不法利得。⒉又探求立法者制定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意旨,可推知立法者係考量銀行法等法律規定,涉及投資大眾之利益,故要有別於刑法之特別規定,排除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規定之適用。蓋刑事訴 訟法第473條規定:「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然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犯罪被害人往往眾多,而相關之民事訴訟通常均需耗費諸多時日方能審結,故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未必能在刑事判決確定後1年內取得民事 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以參與分配,故適用刑法沒收新制的結果,反而對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之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不利,故特別在銀行法第136條之1為特別規定(參見立法院公報第107卷第8期之委員會紀錄),故參照銀行法第 136條之1之立法意旨,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應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而非沒收後,再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聲請發還甚 明。⒊再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立法理由已明確指出:「原規定沒收前應發還之對象有被害人及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較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範圍廣,如刪除回歸適用刑法,原規定之『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恐僅能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 規定,於沒收之裁判確定後1年內提出聲請發還或給付.保 障較為不利,爰仍予維持明定。」,益徵基於保護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之立場,立法者係有意不讓違反銀行法之犯罪所得回歸適用刑法之規定。綜上,本院認在違反銀行法案件中,倘有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即應將犯罪所得優先發還之,而非先行沒收後,再由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規定聲請發還。經查,被告所獲 得本件投資人交付之各筆金錢,不論係以何種名目收取,惟在性質上均屬存款,前揭金錢於到期日屆至時,均須返還於投資人,是應優先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尚無從依據銀行法第136條之1之規定,宣告沒收。 五、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自103年間起迄106年4月間,招攬林繼 蘇、戚夢婷參與投資,由林繼蘇收受林子蕙、林賴秀鳳、林建漳、楊文蘭、林春利、張家建、蘇瓊美、白利真及戚夢婷之款項(如起訴書附表序號22至30所示),而獲有不法所得,因認被告就上開部分亦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財罪及違反銀行法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 ㈢訊之被告徐詩彥堅詞否認就上開部分有何犯行,辯稱:不認識林子蕙、林賴秀鳳、林建漳、楊文蘭、林春利、張家建、蘇瓊美、白利真及戚夢婷等語。被告辯護人亦以被告不認識起訴書附表序號22至30之投資人,匯款也是匯進林繼蘇帳戶等語,該部分與被告無涉等語辯護。經查: ⒈證人林繼蘇於本院審理證述略以:「編號22是我堂姐、23是我母親、24是我朋友、25是我前妻、26是我朋友、27是我前妹婿、28、29是我跟前妻的共同朋友、30是我朋友;這些人是跟我有金錢往來,我向他們借款投資給徐詩彥,有一些是因為我要維持票信,借現金來支付當天支票款不足的部分;編號22就就是借我作當天支票款不夠的部分;23原則上也都是付票款,有一部分是有投資,我借款投資給徐詩彥,都是我跟我母親、張家建、林春利、徐婉華、蘇瓊美、戚夢婷借款之後投資;楊文蘭、蘇瓊美、林子蕙、林建漳、白利真、戚夢婷是借款以軋票為主」等語,已證述係其自己欲投資水產或給付支票款而向上開匯款人等借錢,則匯款人等確實未與被告接觸,難認係被告所為。 ⒉復查⑴證人林子蕙於調查證稱:「林繼蘇是向我借款,不是邀我投資,他現在還欠我414萬,所有的借款都沒有付利息 」(106偵2574號卷二第27-28頁);⑵林賴秀鳳於調查證稱:「林繼蘇曾在105年6月間要買房屋為由,向我陸續借款500萬元,我沒有向他要任何利息,105年9月之後以要投資女 兒補習班老師做水產進口批發生意,向我、我先生林坤裕及我姐姐郭牡丹借款,林繼蘇沒說投資利潤如何分配,也沒有說明投資的方式」(106偵2574號卷一第152-153頁);⑶林建漳於調查證稱:「林繼蘇在105年8月22日向我借100萬元 ,105年8月25日向我借50萬元,105年9月19日向我借100萬 元,分別於105年8月23日、8月30日及12月9日還款,我不認識徐詩彥,這三次借款都說他公司要軋票,我借錢給林繼蘇純粹是朋友幫忙,不會跟他收取利息」(106偵2574號卷一 第146-147頁);⑷楊文蘭於調查證述稱:「我於104年間陸續給林繼蘇200多萬元讓他去投資,林繼蘇有還錢給我,他 也不會給我利息或其他利益」(106偵2574號卷一第169-170頁);⑸林春利於調查證稱:「林繼蘇曾於105年8月間向我借款200萬元,他說要投資水產生意,我只有借他錢,沒有 投資,林繼蘇只付了1%利息2萬元給我」(106偵2574號卷第104-105頁);⑹張家建於調查證稱:「我不認識徐詩彥, 無金錢借貸關係;我沒有投資林繼蘇水產進口批發生意,只有借貸關係,105年7月29日及8月10日分別借林繼蘇各100萬元,他曾陸續匯借款利息給我;他沒有請我做水產進口批發,只是單純向我借款」(106偵2574號卷一第143-144頁);⑺蘇瓊美於調查證稱:「林繼蘇於105年8月間曾向我借款50萬元,林繼蘇並沒有以投資水產進口批發名義邀我投資,沒有提到一個月會償還我5%至10%利息這件事」(106偵2574號卷一第102-103頁);⑻白利真於調查證稱:「104年10月12日匯款30萬元至林繼蘇帳戶,是林繼蘇向我借款,言明5年 後還款,沒有收他的利息」、於偵訊證稱:「他沒有告訴我借錢的用途」(106年偵2574號卷一第166-167頁、第177頁 );⑼戚夢婷於調查證稱:「104年底林繼蘇向我借過5萬元,105年3、4月之後就全數還我了,他給約1萬元左右的利息;就我認知這是林繼蘇跟我借貸的利息,而非投資的利潤」(106偵2574號卷二第10-11頁)等語,衡諸上開證人均係由林繼蘇個人向其等借款,雖有言及借款原因係為投資水產或支付票款,惟林繼蘇並未邀集上開證人參與投資,亦未應允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息,是上開證人之匯款,顯係林繼蘇個人行為,是該部分難認係與被告違反銀行法及詐欺犯行有關,被告所辯並非無據。 ⒊又林繼蘇於本院審理證述提供自己所有在華南銀行七堵分行帳戶供投資人匯款,且開立多紙支票以返還本息予投資人等節,林繼蘇顯然明知其他投資人之匯款及獲利情節,則其是否為單純不知情之投資人,仍有可疑。本院認林繼蘇是否全然與本案犯罪事實無涉等節,尚有不明,又其所涉犯罪事實,雖曾經由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發回續行偵查,現尚在偵辦中,是以目前本案卷宗所附證據以觀,尚難僅憑證人林繼蘇自述係被告以投資水產為由邀集投資之片面之詞,遽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㈣綜前,雖被告在客觀上確有上揭向不特定之多數人收受投資之情形已如前述,但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就林繼蘇、林子蕙、林賴秀鳳、林建漳、楊文蘭、林春利、張家建、蘇瓊美、白利真及戚夢婷部分,均係由其以投資名義允諾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利潤,而收受上開證人之匯款,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為該部分犯行,是此部分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則公訴人認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後段,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第2項、第11條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弘宇提起公訴、張長樹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繼業 附錄論罪法條: 修正前銀行法第125條 違反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 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500 萬元以上 5 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 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本案吸收資金、借款明細表 ┌─┬────┬───────┬─────┬──────┬─────┬────────────┐ │編│投資人/ │投資/借款期間 │被告允諾獲│匯款總金額 │投資人尚未│備註 │ │號│借款人 │及原因 │取利潤比率│(新臺幣) │取回之本金│ │ │ │ │ │(每5天、7│ │金額 │ │ │ │ │ │天或1月) │ │ │ │ ├─┼────┼───────┼─────┼──────┼─────┼────────────┤ │1 │林威勳 │103年9月至106 │每月5%至 │558,140,000 │約1千多萬 │①以林威動、林威、林輝明│ │ │ │年3月投資水產 │10% │元 │元 │ 、吳倩媛名義匯款 │ │ │ │ │ │ │(據投資人│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於本院所述│ 偵2574號卷二第159-163 │ │ │ │ │ │ │) │ 頁 │ ├─┼────┼───────┼─────┼──────┼─────┼────────────┤ │2 │陳玉真 │105年5月至106 │每期10% │241,557,000 │6千萬元以 │①均以陳玉真、陳靜美名義│ │ │(與許仙│年4月投資水產 │ │元 │上 │ 匯款 │ │ │花、黃劉│ │ │ │(據投資人│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淑卿、林│ │ │ │於本院所述│ 偵2574號卷二第168-170 │ │ │秀霞、林│ │ │ │) │ 頁 │ │ │惠綺、陳│ │ │ │ │③陳玉真另開立自己之支票│ │ │淑錦共同│ │ │ │ │ 以給付予其他投資人本金│ │ │投資) │ │ │ │ │ 、利潤 │ ├─┼────┼───────┼─────┼──────┼─────┼────────────┤ │3 │周禮蓉 │105年5月至106 │每月5%至 │223,510,000 │2216萬元 │①以周禮蓉、吳智元、連雪│ │ │ │年4月投資水產 │10% │元 │(據投資人│ 霞、胡雨帆、何貴枝名義│ │ │ │ │ │ │於本院所述│ 匯款 │ │ │ │ │ │ │) │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141-145 │ │ │ │ │ │ │ │ 頁 │ ├─┼────┼───────┼─────┼──────┼─────┼────────────┤ │4 │劉藺秦 │103年8月至106 │每期10% │220,651,000 │約1794萬元│①以劉藺秦、吳之藍、蕭自│ │ │ │年3月投資水產 │ │元 │(據投資人│ 良、蕭旭廷名義匯款 │ │ │ │ │ │ │於本院所述│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三第53-58頁 │ │ │ │ │ │ │ │ │ ├─┼────┼───────┼─────┼──────┼─────┼────────────┤ │5 │蔡宗霖 │103年4月至106 │每期5%至 │168,935,000 │1978萬 │①以蔡宗霖、蔡宗翰、周立│ │ │ │年3月投資水產 │10% │元 │(據投資人│ 松、許亢蓁名義匯款 │ │ │ │ │ │ │於偵訊所述│②匯款資料見106偵2949號 │ │ │ │ │ │ │) │ 卷第84-90頁 │ ├─┼────┼───────┼─────┼──────┼─────┼────────────┤ │6 │曹校章 │105年11月至106│每期5%至 │98,400,000元│約2911萬元│①以曹校章、曹校雯、李嘉│ │ │ │年4月投資水產 │10% │ │(據投資人│ 宜、黃瑞民、何錦戀、譚│ │ │ │ │ │ │於本院所述│ 桂明、李宣億、王顯得、│ │ │ │ │ │ │) │ 金泳辰、翁睿彤、周佩妏│ │ │ │ │ │ │ │ 、李明志名義匯款 │ │ │ │ │ │ │ │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148-149 │ │ │ │ │ │ │ │ 頁 │ ├─┼────┼───────┼─────┼──────┼─────┼────────────┤ │7 │李明昌 │104年12月至106│每期5%至 │66,398,000元│3048萬元 │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偵 │ │ │ │年3月借貸以供 │20% │ │(據投資人│2574號卷二第67-68頁 │ │ │ │投資 │ │ │於偵訊所述│ │ │ │ │ │ │ │) │ │ ├─┼────┼───────┼─────┼──────┼─────┼────────────┤ │8 │馮文力 │106月2月至106 │每期10% │49,670,000元│約1422萬元│①以張馨、陳明文、馮榮宏│ │ │ │年3月借貸以供 │ │ │(據投資人│ 、林志宗、呂富民、何美│ │ │ │投資 │ │ │於本院所述│ 麗、方袖諺名義匯款 │ │ │ │ │ │ │) │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36頁 │ ├─┼────┼───────┼─────┼──────┼─────┼────────────┤ │9 │萬慶隆 │104年8月至106 │每期10% │47,530,000元│約900萬元 │①以邱鈴鈺、王美皇、林秀│ │ │ │年3月投資水產 │ │ │(據投資人│ 琴、孫翊凱、孫薇倫名義│ │ │ │ │ │ │於本院所述│ 匯款 │ │ │ │ │ │ │) │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138頁 │ ├─┼────┼───────┼─────┼──────┼─────┼────────────┤ │10│陳台融 │103年12月至106│每月15% │42,994,000元│約2千萬元 │①以李政賢、殷智謙、李雅│ │ │ │年3月投資水產 │ │ │(據投資人│ 琴、陳國志、楊巧筠、陳│ │ │ │ │ │ │於本院所述│ 敬昇名義匯款 │ │ │ │ │ │ │) │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三第39-40頁 │ │ │ │ │ │ │ │③匯款記錄見106他663號卷│ │ │ │ │ │ │ │ 第53-86頁 │ ├─┼────┼───────┼─────┼──────┼─────┼────────────┤ │11│陳慶海 │105年7月至106 │每期5%至 │41,950,000元│約2千萬元 │①以陳慶海、張勝、郭麗卿│ │ │ │年3月投資外幣 │10% │ │(據投資人│ 、徐政弘、陳冠名、鄭怡│ │ │ │買賣 │ │ │於本院所述│ 欣、吳蕙如名義匯款 │ │ │ │ │ │ │) │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152頁 │ ├─┼────┼───────┼─────┼──────┼─────┼────────────┤ │12│陳郡霈 │104年9月至106 │每期15% │25,208,000元│陳郡霈約 │①均由陳郡霈匯款 │ │ │(與蕭聰│年3月投資水產 │ │ │805萬元 │②匯款記錄見106偵4454號 │ │ │明共同投│ │ │ │(據投資人│ 卷一第14- 35頁 │ │ │資) │ │ │ │於本院所述│ │ │ │ │ │ │ │) │ │ │ ├────┼───────┼─────┼──────┼─────┼────────────┤ │ │蕭聰明 │105年10月28日 │同上 │100,000元 │蕭聰明約 │本次由蕭聰明匯款 │ │ │ │投資水產 │ │ │300萬元 │ │ │ │ │ │ │ │(據投資人│ │ │ │ │ │ │ │於本院所述│ │ │ │ │ │ │ │) │ │ ├─┼────┼───────┼─────┼──────┼─────┼────────────┤ │13│蘇育賢 │104年11月至106│每月5% │20,700,000元│約76萬元 │①以蘇育賢、鄭小鈞名義匯│ │ │ │年2月投資水產 │ │ │(據投資人│ 款 │ │ │ │ │ │ │於偵訊所述│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173頁 │ ├─┼────┼───────┼─────┼──────┼─────┼────────────┤ │14│崔可瑩 │105年5月至106 │每期5%至 │14,500,000元│950萬元 │①不知情之陳慶海介紹投資│ │ │ │年3月投資外幣 │10% │ │(據投資人│②以崔可瑩、陳威安 │ │ │ │買賣 │ │ │於偵訊所述│ 名義匯款 │ │ │ │ │ │ │) │ │ ├─┼────┼───────┼─────┼──────┼─────┼────────────┤ │15│遲玉燕 │105年3月至106 │每月10% │7,390,000元 │276萬元 │以蘇界百名義匯款 │ │ │ │年2月投資水產 │ │ │(據投資人│ │ │ │ │ │ │ │於本院所述│ │ │ │ │ │ │ │) │ │ ├─┼────┼───────┼─────┼──────┼─────┼────────────┤ │16│張淑修 │105年3月至106 │每月10% │4,820,000元 │90萬元 │①以張美娟名義匯款 │ │ │ │年2月投資水產 │ │ │(據投資人│②匯款單見106偵2574號卷 │ │ │ │ │ │ │於本院所述│ 一第95頁 │ │ │ │ │ │ │) │ │ ├─┼────┼───────┼─────┼──────┼─────┼────────────┤ │17│何孟蒼 │105年12月至106│每期5%至 │3,600,000元 │50萬元 │①以陳素蘭名義匯款 │ │ │ │年4月投資水產 │15% │ │(據投資人│②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於本院所述│ 偵2574號卷二第9頁 │ │ │ │ │ │ │) │ │ ├─┼────┼───────┼─────┼──────┼─────┼────────────┤ │18│徐唐仁 │106年4月投資水│每期5%至 │現金 │300萬元 │①以現金交付 │ │ │ │產 │15% │3,000,000元 │(據投資人│②徐詩彥簽立保管條2紙見 │ │ │ │ │ │ │於偵訊所述│ 106偵2574號卷三第44-45│ │ │ │ │ │ │) │ 頁 │ ├─┼────┼───────┼─────┼──────┼─────┼────────────┤ │19│鍾鳳齡 │105年7月至105 │每期5%至 │3,650,000元 │50萬元 │①經由不知情之陳玉真介紹│ │ │ │年11月借款予陳│10% │ │(據投資人│ 而投資 │ │ │ │玉真投資水產 │ │ │於本院所述│②以鍾鳳齡、黃振華名義匯│ │ │ │ │ │ │) │ 款 │ │ │ │ │ │ │ │③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二第6頁 │ ├─┼────┼───────┼─────┼──────┼─────┼────────────┤ │20│楊國章 │105年7月至106 │每期5%至 │46,480,000元│不詳 │①以楊國章、展昇營造名義│ │ │ │年3月 │10% │ │ │ 匯款 │ │ │ │ │ │ │ │②楊國章現因罹病無法應訊│ │ │ │ │ │ │ │ 製作筆錄 │ │ │ │ │ │ │ │③匯款記錄整理列表見106 │ │ │ │ │ │ │ │ 偵2574號卷三第49頁 │ ├─┼────┼───────┼─────┼──────┼─────┼────────────┤ │21│宋朱曼華│106年4月5日 │借款7天約 │現金 │205萬元 │以現金交付 │ │ │ │ │2% │2,100,000元 │(據借款人│ │ │ │ │ │ │ │偵訊所述)│ │ ├─┴────┴───────┴─────┴──────┴─────┴────────────┤ │吸金總金額1,891,283,000元/投資人未取回之本金約283,710,000元以上 │ └──────────────────────────────────────────────┘ 附件 引用之證據清單 ┌────────────────────────────────────┐ │106年度偵字第2570號卷共四宗(含106年度他字第470號、第678號、第707號) │ ├────────────────────────────────────┤ │106年度他字第470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徐詩彥入出境查詢結果 │ 第18頁 │ ├───────────────────────┼────────────┤ │徐詩彥己身一親等資料 │ 第21頁 │ ├───────────────────────┼────────────┤ │林繼蘇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結果 │ 第24頁 │ ├───────────────────────┼────────────┤ │徐詩彥金融帳戶開戶查詢結果 │ 第25頁 │ ├───────────────────────┴────────────┤ │106年度他字第678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陳玉真基隆巿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帳卡明細表 │第4-5頁 │ ├───────────────────────┼────────────┤ │陳玉真合作金庫銀行基隆分行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第6-9頁、第32-39頁、第78│ │ │ -81頁 │ ├───────────────────────┼────────────┤ │陳玉真持有之支票影本8紙 │第10-13頁 │ ├───────────────────────┼────────────┤ │徐詩彥106年3月23日匯款單影本1紙(匯予許仙花) │第14頁(106偵2574號卷一 │ │ │第140頁) │ ├───────────────────────┼────────────┤ │陳玉真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摺內頁影本 │第40-51頁、第85頁 │ ├───────────────────────┼────────────┤ │陳玉真匯款至林繼蘇帳戶匯款單影本 │第52-72頁 │ ├───────────────────────┼────────────┤ │許仙花女兒許姝妤匯款至陳玉真國泰世華銀行存摺 │第74-76頁 │ │影本 │ │ ├───────────────────────┼────────────┤ │陳玉真匯款予許仙花匯款單影本 │第87-89頁 │ ├───────────────────────┼────────────┤ │徐詩彥與陳玉真LINE訊息記錄 │第122-133頁 │ ├───────────────────────┴────────────┤ │106年度他字第707號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劉藺秦所提與被告間「應收未收款資料」整理 │第9-10頁背面 │ ├───────────────────────┼────────────┤ │劉藺秦存摺內頁影本 │第11-24頁 │ ├───────────────────────┼────────────┤ │劉藺秦匯款單影本5紙 │第24頁背面-25頁 │ ├───────────────────────┼────────────┤ │劉藺秦持有之本票影本1紙、支票影本4紙暨退票理由│第26-27頁 │ │書影本1紙 │ │ ├───────────────────────┼────────────┤ │劉藺秦與徐詩彥LINE訊息記錄 │第28-65頁 │ ├───────────────────────┼────────────┤ │萬慶隆持有之支票影本5紙、退票理由單影本2紙 │第66-67頁 │ ├───────────────────────┼────────────┤ │萬慶隆(邱鈴鈺)匯款單影本28紙 │第68-76頁 │ ├───────────────────────┼────────────┤ │萬慶隆妻子邱鈴鈺與徐詩彥LINE訊息記錄 │第77-92頁背面 │ ├───────────────────────┼────────────┤ │周禮蓉所提與徐詩彥金錢往來明細 │第93頁-96頁背面 │ ├───────────────────────┼────────────┤ │周禮蓉持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8紙 │第97-100頁 │ ├───────────────────────┼────────────┤ │周禮蓉與徐詩彥LINE訊息記錄 │第101-116頁 │ └───────────────────────┴────────────┘ ┌────────────────────────────────────┐ │106年度偵字第2571號卷共二宗(含106年度他字第569號) │ ├────────────────────────────────────┤ │106年度他字第569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萬慶隆106年5月10日警詢筆錄 │第13-14頁 │ ├───────────────────────┼────────────┤ │萬慶隆匯款單影本6紙(至林繼蘇華南銀行七堵分行 │第17-22頁 │ │帳戶) │ │ ├───────────────────────┼────────────┤ │萬慶隆持有之支票影本2紙 │第23頁 │ ├───────────────────────┼────────────┤ │蘇育賢106年5月8日警詢筆錄 │第24-25頁 │ ├───────────────────────┼────────────┤ │蘇育賢持有之支票影本4紙 │第27-28頁 │ ├───────────────────────┼────────────┤ │蘇育賢(鄭小鈞)匯款單影本4紙 │第29-32頁 │ ├───────────────────────┼────────────┤ │徐唐仁106年5月9日警詢筆錄 │第34頁 │ ├───────────────────────┼────────────┤ │徐唐仁持有之支票影本3紙 │第36-38頁(106偵2574號卷│ │ │三第43頁) │ ├───────────────────────┼────────────┤ │徐唐仁持有徐詩彥106年4月1日、106年4月17日簽立 │第38-39頁(106偵2574號卷│ │之保管條各1紙 │三第44、45頁) │ ├───────────────────────┼────────────┤ │陳慶海106年5月9日警詢筆錄 │第40頁 │ ├───────────────────────┼────────────┤ │陳慶海持有之徐詩彥本票影本15紙 │第42-45頁 │ ├───────────────────────┼────────────┤ │陳慶海持有之支票影本14紙 │第46-49頁 │ ├───────────────────────┼────────────┤ │陳慶海匯款單影本4紙 │第50頁正背面 │ ├───────────────────────┼────────────┤ │蔡宗霖警詢筆錄 │第51-54頁 │ ├───────────────────────┼────────────┤ │蔡宗霖持有之支票影本5紙 │第55-59頁(106偵2574號卷│ │ │一第63頁) │ ├───────────────────────┼────────────┤ │退票理由單影本1紙 │第60頁 │ ├───────────────────────┼────────────┤ │周禮蓉106年5月8日調查筆錄 │第64-65頁(106偵2574號卷│ │ │一第72-73頁) │ ├───────────────────────┼────────────┤ │周禮蓉持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8紙 │第66-69頁背面(106偵2574│ │ │號卷一第74 -81頁) │ ├───────────────────────┼────────────┤ │張淑修106年5月5日調查筆錄 │第70-71頁(106偵2574號卷│ │ │一第91-92頁) │ ├───────────────────────┼────────────┤ │張淑修持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紙 │第72頁(同上卷第93-94頁 │ │ │) │ ├───────────────────────┼────────────┤ │張淑修匯款單影本2紙 │第73頁(同上卷第95頁) │ ├───────────────────────┼────────────┤ │劉藺秦106年5月8日調查筆錄 │第74-75頁(106偵2574號卷│ │ │一第82-83頁) │ ├───────────────────────┼────────────┤ │陳郡霈106年5月1日調查筆錄 │第76-77頁背面(106偵2574│ │ │號卷一第99頁) │ ├───────────────────────┼────────────┤ │陳郡霈與徐詩彥於106年1月23日對話錄音譯文 │第78頁9同上卷第101頁) │ ├───────────────────────┼────────────┤ │曹校章106年5月2日調查筆錄 │第79-80頁背面(106偵2574│ │ │號卷一第96-97頁) │ ├───────────────────────┼────────────┤ │曹校章與徐詩彥於106年4月18日對話錄音譯文 │第81頁(同上卷第98頁) │ ├───────────────────────┼────────────┤ │萬慶隆106年5月10日偵訊筆錄 │第83-85頁 │ ├───────────────────────┼────────────┤ │徐詩彥0000000000通聯紀錄(105.11.20~106.5.15)│第90-137頁背面 │ ├───────────────────────┼────────────┤ │林繼蘇0000000000通聯紀錄(105.11.20~106.5.15)│第138-195頁背面 │ └───────────────────────┴────────────┘ ┌────────────────────────────────────┐ │106年度偵字第2572號卷共三宗(含106年度他字第594號、106年度交查字第433號 │ │) │ ├────────────────────────────────────┤ │106年度他字第594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陳玉真提供之徐詩彥匯款單影本7紙 │第7-13頁 │ ├───────────────────────┼────────────┤ │陳玉真持有之支票影本9紙 │第14-20頁 │ ├───────────────────────┼────────────┤ │陳玉真提供徐詩彥106年4月25日簽立之切結書 │第21頁 │ ├───────────────────────┼────────────┤ │陳玉真提供徐詩彥106年4月25日簽立之債務明細書 │第22頁 │ ├───────────────────────┼────────────┤ │陳玉真與徐詩彥LINE訊息記錄 │第23-65頁 │ ├───────────────────────┼────────────┤ │陳玉真匯款單影本1紙 │第66頁 │ ├───────────────────────┴────────────┤ │106年度交查字第433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徐詩彥基隆愛三路郵局105.1.1至106.6.11歷史交易 │第51-84頁 │ │清單 │ │ ├───────────────────────┼────────────┤ │林繼蘇基隆市農會105.1.1至106.6.9交易明細表 │第115-147頁 │ └───────────────────────┴────────────┘ ┌────────────────────────────────────┐ │106年度偵字第2573號卷共二宗(含106年度他字第595號) │ ├────────────────────────────────────┤ │106年度他字第595號卷(陳玉真部分與106年度他字第594號卷;蘇育賢、徐唐仁、│ │陳慶海、萬慶隆部分與106年度他字第569號卷證據重覆者不贅載)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蔡宗霖106年5月10日警詢筆錄 │第84-85頁(第188-189頁同│ │ │) │ ├───────────────────────┼────────────┤ │蔡宗霖持有之支票影本7紙及退票理由單3紙 │第88-93頁 │ ├───────────────────────┼────────────┤ │蔡宗霖基隆一信存摺帳卡明細表 │第94-100頁 │ ├───────────────────────┼────────────┤ │陳玉真106.5.11偵訊筆錄、106.5.15偵訊筆錄 │第116-119頁、第206-208頁│ ├───────────────────────┼────────────┤ │李驊基隆中山郵局105.10.27-106.4.25交易明細 │第121-132頁 │ ├───────────────────────┼────────────┤ │宋朱曼華106.5.10警詢筆錄 │第183頁 │ ├───────────────────────┼────────────┤ │宋朱曼華持有之支票、徐詩彥本票影本各1紙 │第186頁 │ ├───────────────────────┼────────────┤ │宋朱曼華提供之徐詩彥106年4月13日承諾書1紙 │第187頁 │ ├───────────────────────┼────────────┤ │陳玉真提供匯款予林繼蘇、徐詩彥之清單 │第215-218頁 │ └───────────────────────┴────────────┘ ┌────────────────────────────────────┐ │106年度偵字第2574號卷共八宗(含卷一至卷四、調查局提供之資料卷、106年度他│ │字第619號、106年度他字第619號帳戶資料卷、106年度他字第663號卷) │ ├────────────────────────────────────┤ │106年度偵字第2574號卷一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林繼蘇大額退票查詢系統(個人)查詢結果 │第25頁 │ ├───────────────────────┼────────────┤ │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大額退票查詢系統(公司) │第26頁 │ │查詢結果 │ │ ├───────────────────────┼────────────┤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大額退票查詢系統(公司) │第27頁 │ │查詢結果 │ │ ├───────────────────────┼────────────┤ │林坤裕大額退票查詢系統(個人)查詢結果 │第28頁 │ ├───────────────────────┼────────────┤ │林繼蘇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103.12.9至 │第29頁 │ │106.4.24現金提領情形 │ │ ├───────────────────────┼────────────┤ │許仙花106.6.8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58-59頁 │ ├───────────────────────┼────────────┤ │許仙花持有之陳玉真支票影本3紙 │第60頁 │ ├───────────────────────┼────────────┤ │蔡宗霖106.6.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61-62頁 │ ├───────────────────────┼────────────┤ │蔡宗霖持有之支票影本6紙 │第63頁(106年度他字第569│ │ │號卷第55-59頁) │ ├───────────────────────┼────────────┤ │遲玉燕106.5.25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64-65頁 │ ├───────────────────────┼────────────┤ │遲玉燕持有之支票影本2紙 │第66頁 │ ├───────────────────────┼────────────┤ │陳台融106.5.23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67-68頁 │ ├───────────────────────┼────────────┤ │蕭聰明106.5.23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69-70頁 │ ├───────────────────────┼────────────┤ │蕭聰明持有之徐詩彥本票影本1紙 │第71頁 │ ├───────────────────────┼────────────┤ │許仙花、蔡宗霖106.6.23偵訊筆錄 │第117-128頁 │ ├───────────────────────┼────────────┤ │林繼蘇106.6.27偵訊筆錄 │第181-186頁 │ ├───────────────────────┼────────────┤ │徐詩彥與林繼蘇106.4.1至106.4.20之Line通聯紀錄 │第192-195頁(卷二第231 │ │ │-234頁 │ ├───────────────────────┼────────────┤ │周禮蓉、張淑修、曹校章、陳台融、陳郡霈、蔡宗霖│第203-234頁 │ │、遲玉燕、陳玉真、蕭聰明、林繼蘇106.6.29檢察官│ │ │偵訊筆錄 │ │ ├───────────────────────┼────────────┤ │陳郡霈提供之徐詩彥本票影本6紙 │第233-234頁 │ ├───────────────────────┴────────────┤ │106年度偵字第2574號卷二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黃劉淑卿106.7.5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2頁 │ ├───────────────────────┼────────────┤ │黃劉淑卿提供之陳玉真支票影本5紙 │第3頁 │ ├───────────────────────┼────────────┤ │鍾鳳齡106.7.5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4-5頁 │ ├───────────────────────┼────────────┤ │鍾鳳齡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 │第6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何孟蒼106.6.30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7-8頁 │ ├───────────────────────┼────────────┤ │何孟蒼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 │第9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林威勳106.6.22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3-14頁 │ ├───────────────────────┼────────────┤ │林威勳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15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林威勳持有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22紙 │第16-26頁 │ ├───────────────────────┼────────────┤ │馮文力106.7.10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34-35頁 │ ├───────────────────────┼────────────┤ │馮文力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 │第36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馮文力持有之支票影本6紙及徐詩彥本票3紙 │第16-26頁 │ ├───────────────────────┼────────────┤ │林惠綺106.7.10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39-40頁 │ ├───────────────────────┼────────────┤ │林惠綺106.7.10檢察官偵訊筆錄 │第42-45頁 │ ├───────────────────────┼────────────┤ │馮文力106.7.10檢察官偵訊筆錄 │第46-49頁 │ ├───────────────────────┼────────────┤ │崔可瑩106.7.1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52-53頁 │ ├───────────────────────┼────────────┤ │崔可瑩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54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崔可瑩106.7.17檢察官偵訊筆錄 │第55-58頁 │ ├───────────────────────┼────────────┤ │林秀霞106.7.1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59-60頁 │ ├───────────────────────┼────────────┤ │林秀霞106.7.17檢察官偵訊筆錄 │第61-63頁 │ ├───────────────────────┼────────────┤ │李明昌106.7.1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64-66頁 │ ├───────────────────────┼────────────┤ │李明昌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 │第67-68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李明昌106.7.17檢察官偵訊筆錄 │第72-75頁 │ ├───────────────────────┼────────────┤ │陳玉真與徐詩彥之Line對話記錄 │第96-108頁 │ ├───────────────────────┼────────────┤ │徐詩彥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提款記錄 │第113-115頁 │ ├───────────────────────┼────────────┤ │李驊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提款記錄 │第116-117頁 │ ├───────────────────────┼────────────┤ │陳淑錦106.7.13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34-135頁 │ ├───────────────────────┼────────────┤ │萬慶隆106.7.14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36-137頁 │ ├───────────────────────┼────────────┤ │萬慶隆匯款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徐詩彥郵局帳戶 │第138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周禮蓉106.7.20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39-140頁 │ ├───────────────────────┼────────────┤ │周禮蓉匯款李驊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及徐│第141頁 │ │詩彥郵局帳戶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周禮蓉匯款至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之紀錄 │第142-145頁 │ ├───────────────────────┼────────────┤ │周禮蓉匯款至徐詩彥郵局帳戶之紀錄 │第145頁 │ ├───────────────────────┼────────────┤ │曹校章106.7.20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46-147頁 │ ├───────────────────────┼────────────┤ │曹校章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及│第148-149頁 │ │李驊郵局帳戶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陳慶海106.7.25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50-151頁 │ ├───────────────────────┼────────────┤ │陳慶海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 │第152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陳慶海持有之支票影本13紙及徐詩彥本票影本10紙 │第153-156頁 │ ├───────────────────────┼────────────┤ │林威勳106.7.26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57-158頁 │ ├───────────────────────┼────────────┤ │林威勳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159-163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陳玉真106.7.2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64-167頁 │ ├───────────────────────┼────────────┤ │陳玉真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168-170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蘇育賢106.7.2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71-172頁 │ ├───────────────────────┼────────────┤ │蘇育賢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 │第173頁 │ │記錄整理列表 │ │ ├───────────────────────┼────────────┤ │蘇育賢持有之支票影4紙 │第174頁 │ ├───────────────────────┼────────────┤ │劉黃淑卿提供之陳玉真支票影本6紙、退票理由書影 │第192-194頁 │ │本3紙 │ │ ├───────────────────────┼────────────┤ │陳玉真、蔡虔祿106.8.7偵訊筆錄 │第197-202頁 │ ├───────────────────────┼────────────┤ │林繼蘇與徐詩彥104.5.26至104.6.29之Viber │第215-220頁 │ │messages對話記錄 │ │ ├───────────────────────┼────────────┤ │林繼蘇106.8.14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223-228頁 │ ├───────────────────────┼────────────┤ │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與李驊郵局帳戶往來明細 │第235-237頁 │ ├───────────────────────┴────────────┤ │106年度偵字第2574號卷三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黃劉淑卿106.8.14偵訊筆錄 │第2-5頁 │ ├───────────────────────┼────────────┤ │陳慶海、呂富民、徐唐仁106.8.14偵訊筆錄 │第7-14頁 │ ├───────────────────────┼────────────┤ │陳玉真、林繼蘇106.8.14偵訊筆錄 │第17-29頁 │ ├───────────────────────┼────────────┤ │許仙花、黃劉淑卿106.8.17偵訊筆錄 │第31-35頁 │ ├───────────────────────┼────────────┤ │陳台融106.8.4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37-38頁 │ ├───────────────────────┼────────────┤ │陳台融匯款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帳戶記│第39-40頁 │ │錄整理列表 │ │ ├───────────────────────┼────────────┤ │徐唐仁106.8.15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41-42頁 │ ├───────────────────────┼────────────┤ │徐唐仁持有之支票影本1紙、徐詩彥本票影本2紙 │第43頁(106他569號卷第36│ │ │-38頁) │ ├───────────────────────┼────────────┤ │徐唐仁持有徐詩彥106年4月1日、106年4月17日簽立 │第44-45頁(106他569號卷 │ │之保管條各1紙 │第38-39頁) │ ├───────────────────────┼────────────┤ │楊國章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49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劉藺秦106.8.10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51-52頁 │ ├───────────────────────┼────────────┤ │劉藺秦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53-58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李驊郵局帳戶匯款吳之藍帳戶記│ │ │錄整理列表 │ │ ├───────────────────────┼────────────┤ │蔡宗霖106.8.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59頁 │ ├───────────────────────┼────────────┤ │蔡宗霖匯款李驊、徐詩彥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第60-63頁 │ │帳戶記錄整理列表 │ │ ├───────────────────────┼────────────┤ │許仙花、黃劉淑卿、林威勳、鍾鳳齡、黃振華(陳玉│第77-98頁 │ │真債權人)、陳玉真、林繼蘇106.8.25偵訊筆錄 │ │ ├───────────────────────┼────────────┤ │徐詩彥與林繼蘇104.3.23至2017.4.10之viber │第99-115頁 │ │message對話記錄 │ │ ├───────────────────────┼────────────┤ │徐詩彥與林繼蘇4.1至4.21之LINE訊息記錄 │第119-171頁 │ ├───────────────────────┼────────────┤ │黃劉淑卿與陳玉真金錢往來列表 │第180-181頁 │ ├───────────────────────┼────────────┤ │陳玉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4.1至106.4. │第182-189頁 │ │22帳戶交易明細 │ │ ├───────────────────────┼────────────┤ │李明昌106.8.29偵訊筆錄 │第197-201頁 │ ├───────────────────────┼────────────┤ │陳玉真、林繼蘇106.8.29偵訊筆錄 │第205-210頁 │ ├───────────────────────┼────────────┤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基本資料 │第219頁 │ ├───────────────────────┴────────────┤ │106年度偵字第2574號卷四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劉藺秦106.8.31偵訊筆錄 │第2-5頁 │ ├───────────────────────┼────────────┤ │林秀霞106.9.4偵訊筆錄 │第6-11頁 │ ├───────────────────────┼────────────┤ │陳玉真、林惠綺、陳淑錦、林繼蘇106.9.4偵訊筆錄 │第12-40頁、第44頁 │ ├───────────────────────┼────────────┤ │林繼蘇106.9.4所提與徐詩彥對話錄音譯文 │第45-46頁 │ ├───────────────────────┼────────────┤ │李驊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暨法定代理人同意書、│第84-86頁 │ │與證件影本、戶籍資料 │ │ ├───────────────────────┼────────────┤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退票記錄查詢結果 │第88頁 │ ├───────────────────────┼────────────┤ │林家宏106.9.7調查局調查筆錄 │第103-104頁 │ ├───────────────────────┼────────────┤ │林家宏106.9.7偵訊筆錄 │第108-111頁 │ ├───────────────────────┴────────────┤ │106年度偵字第2574號調查局提供之資料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周禮蓉提供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徐詩彥 本票 │第1-3頁 │ │影本 │ │ ├───────────────────────┼────────────┤ │陳郡霈提供之支票影本、徐詩彥本票影本、陳郡霈 │第4-53頁 │ │汐止龍安郵局存摺內頁影本、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 │ ├───────────────────────┼────────────┤ │陳台融提供之支票影本 │第54-56頁 │ ├───────────────────────┼────────────┤ │曹校章提供之合作金庫銀行交易明細、與徐詩彥LINE│第57-69頁 │ │訊息記錄、匯款單、徐詩彥本票、支票影本 │ │ ├───────────────────────┼────────────┤ │黃劉淑卿與陳玉真金錢往來列表 │第70頁(106偵2574號卷三 │ │ │第180-181頁) │ ├───────────────────────┼────────────┤ │林秀霞與陳玉真106.1.5至106.3.1金錢往來明細 │第71頁 │ ├───────────────────────┼────────────┤ │林惠綺與陳玉真105.12.8至106.2.8金錢往來明細 │第71頁背面 │ ├───────────────────────┼────────────┤ │陳淑錦與陳玉真106.3.6至106.3.13金錢往來明細 │第72頁 │ ├───────────────────────┼────────────┤ │陳玉真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基隆分行105.4.1至106.4. │第72頁背面-90頁、第182頁│ │22交易明細、105.11.2-105.4.20交易明細、合作金 │背面-186頁、第187-192頁 │ │庫存摺內頁影本、104.12.30-106.4.20交易明細 │、第206頁背面-208頁 │ ├───────────────────────┼────────────┤ │陳玉真與徐詩彥105.5.8-106.3.20LINE訊息記錄 │第91頁-178頁 │ ├───────────────────────┼────────────┤ │許仙花與陳玉真105.11.2至106.4.12金錢往來明細 │第182頁 │ ├───────────────────────┼────────────┤ │陳玉真匯款林繼蘇華南銀行之匯款單影本 │第193-203頁 │ ├───────────────────────┼────────────┤ │林姝妤(許仙花之女)與陳玉真106.3.6至106.3.20 │第204頁 │ │金錢往來明細 │ │ ├───────────────────────┼────────────┤ │陳玉真105.11.28存款憑條影本 │第208頁背面 │ ├───────────────────────┼────────────┤ │陳玉真簽發予許仙花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根│第209頁 │ ├───────────────────────┼────────────┤ │陳玉真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支票存款存摺封面與 │第209背面-210頁 │ │內頁影本 │ │ ├───────────────────────┼────────────┤ │陳玉真存款至許仙花、林姝妤帳戶之存款憑條影本 │第211背面-212頁 │ │、陳玉真匯款予許仙花之匯款單影本 │ │ ├───────────────────────┼────────────┤ │徐詩彥匯款至許仙花帳戶之匯款單影本 │第218頁背面 │ ├───────────────────────┴────────────┤ │106年度他字第619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林坤裕106.5.16調查筆錄 │第117-119頁 │ ├───────────────────────┼────────────┤ │林坤裕基隆市農會帳號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 │第120頁 │ │易明細 │ │ ├───────────────────────┼────────────┤ │林坤裕106.5.16偵訊筆錄 │第122-127頁 │ ├───────────────────────┼────────────┤ │林家宏106.5.16調查筆錄 │第129-132頁 │ ├───────────────────────┼────────────┤ │林家宏106.5.16偵訊筆錄 │第135-141頁 │ ├───────────────────────┼────────────┤ │林繼蘇106.5.16、106.5.17調查筆錄 │第143-147頁、第184-186頁│ ├───────────────────────┼────────────┤ │林繼蘇106.5.16、106.5.17偵訊筆錄 │第150-161頁、第193-194頁│ ├───────────────────────┴────────────┤ │106年度他字第619號帳戶資料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林繼蘇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第1-69頁 │ │細 │ │ ├───────────────────────┼────────────┤ │林繼蘇基隆巿農會帳號00-00000-0-00號101.1.1至 │第70-92頁 │ │106.4.30帳戶交易明細表 │ │ ├───────────────────────┼────────────┤ │李驊基隆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101.1.1至│第104-127頁 │ │106.5.4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徐詩彥基隆愛三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 │第128-165頁 │ │101.1.1至106.5.4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林繼蘇華南銀行七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第168-191頁 │ │2017.1.1至2017.4.4存摺存款期間查詢 │ │ ├───────────────────────┼────────────┤ │林繼蘇華南銀行七堵分行帳戶存款憑條影本 │第192-200頁 │ ├───────────────────────┼────────────┤ │林繼蘇華南銀行七堵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網 │第201-202頁 │ │路銀行單筆轉帳異動明細查詢印表 │ │ ├───────────────────────┼────────────┤ │林繼蘇匯款至林坤裕基隆巿農會支票帳戶、肯揚公司│第202背面-209頁 │ │基隆巿農會支票帳戶之匯款單影本 │ │ ├───────────────────────┼────────────┤ │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華南銀帳號000-00-000000-0支 │第212-215頁 │ │票帳戶2017.1.1至2017.1.31支存期間查詢 │ │ ├───────────────────────┼────────────┤ │林繼蘇基隆巿農會帳號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 │第217-239頁 │ │101.1.1至106.4.30交易明細表 │ │ ├───────────────────────┼────────────┤ │林繼蘇基隆巿農會帳號00-00000-0-00支票帳戶101. │第240-250頁 │ │1.1至106.4.30交易明細表 │ │ ├───────────────────────┴────────────┤ │106年度他字第663號帳戶資料卷(陳台融、蔡宗霖、遲玉燕部分與前卷證據重覆者│ │不贅載) │ └────────────────────────────────────┘ ┌────────────────────────────────────┐ │106年度偵字第2797號卷共二宗(含106年度他字第605號卷) │ ├────────────────────────────────────┤ │106年度偵字第2797號卷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宋朱曼華持有之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紙 │第24-25頁 │ ├───────────────────────┼────────────┤ │宋朱曼華之基隆信義郵局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第27-28頁 │ ├───────────────────────┼────────────┤ │宋朱曼華提供徐詩彥106.4.13切結書1紙 │第29頁 │ ├───────────────────────┼────────────┤ │宋朱曼華持有之徐詩彥本票影本1紙 │第30頁 │ ├───────────────────────┼────────────┤ │宋朱曼華106.6.30、106.7.28、106.9.4偵訊筆錄 │第42-53頁、第114-125頁、│ │ │第144-155頁 │ ├───────────────────────┴────────────┤ │106年度他字第605號卷(宋朱曼華部分與前卷證據重覆者不贅載) │ └────────────────────────────────────┘ │ ┌────────────────────────────────────┐ │106年度偵字第2949號卷(蘇育賢、徐唐仁、陳慶海、萬慶隆、宋朱曼華、蔡宗霖 │ │、馮文力部分與前卷證據重覆者不贅載)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呂富民106.6.6調查筆錄 │第97-98頁 │ └───────────────────────┴────────────┘ ┌────────────────────────────────────┐ │106年度偵字第3001號卷(蔡宗霖證據與前卷重覆者不贅載)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蔡宗霖106.4.20警詢筆錄 │第3-6頁 │ ├───────────────────────┼────────────┤ │蔡宗霖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安一路分社支票帳戶存摺│第17-20頁) │ │及內頁影本(徐詩彥交付支票存兌記錄) │ │ └───────────────────────┴────────────┘ ┌────────────────────────────────────┐ │106年度偵字第4454號卷共二宗 │ ├────────────────────────────────────┤ │106年度偵字第4454號卷一(陳郡霈、陳台融、曹校章、周禮蓉、陳玉真部分與106│ │年度偵字第2574號調查局提供之資料卷證據重覆者不贅載)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徐詩彥、李驊郵局帳戶、林繼蘇華南銀行七堵分行帳│附第188頁存放袋 │ │戶交易明細電子檔 │ │ ├───────────────────────┼────────────┤ │陳郡霈、陳台融、曹校章、陳玉真提供資料光碟 │附第189頁存放袋 │ ├───────────────────────┼────────────┤ │林繼蘇、林家宏提供資料光碟 │附第190頁存放袋 │ ├───────────────────────┴────────────┤ │106年度偵字第4454號卷二(陳玉真部分與前卷證據重覆者不贅載) │ ├───────────────────────┬────────────┤ │證據名稱 │ 頁次 │ ├───────────────────────┼────────────┤ │旺泰鑫科技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第190頁 │ ├───────────────────────┼────────────┤ │肯揚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 │第191頁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