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0號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淑惠 選任辯護人 簡銘昱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5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淑惠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紙鈔共拾伍張及附表三編號1 至6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吳淑惠明知新臺幣(下同)1,000 元及500 元之紙幣為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所發行,係屬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 條第1 項所稱之國幣,竟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之犯意,自民國106 年9 月下旬之某日起,接續在其位於基隆市○○區○○○街00○0 號3 樓住處,以自行購買之多功能印表機,先將真鈔置於印表機上雙面分別影印於偽鈔用紙上,再以剪刀裁剪後,復將2 面列印之偽鈔以膠水相互黏貼成單張紙幣之方式,偽造1,000 元、500 元之紙幣共計約30至40張。嗣接續於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為各該行使偽造幣券之犯罪行為,並各詐得如附表一詐騙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嗣於106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58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持偽鈔向胡新翎購買床包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其持有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偽造紙鈔;復經被告同意,至被告上開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三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即不能謂無證據能力;再按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檢察官、被告吳淑惠及其辯護人就本判決以下所引用之各項證據,於本院準備程序均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本院卷第55頁至60頁),迄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本院審酌本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各項非供述證據暨被告於警詢、檢察官偵訊時就犯罪事實之供述等各項證據,並未顯示有何顯不可信、以不正方法取得或供述出於非任意性等情況,堪認取得證據之過程適當,復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且經本院於審判程序依法調查,自均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貳、實體事項 一、事實認定 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證據欄所示之證人證述及各項書證、物證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任意性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論罪科刑 (一)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1 條第1 項規定,本條例所稱之國幣,係指中華民國境內,由中央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所發行之紙幣或硬幣。而中央銀行於57年7 月1 日在臺復業後,即已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自是時起,新臺幣已具有國幣之功能,如有偽造、變造之行為,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治罪(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9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2171號判例)。次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偽造幣券罪,並不以所偽造之幣券與真鈔完全相同為必要,以彩色影印方式印製幣券,外觀上足以使人誤為真鈔,即已足(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3729號、94年度台上字第4374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以扣案之多功能印表機以彩色列印方式印製新臺幣幣券,縱其紙質雖非如真鈔精緻,但既以彩色列印方式仿印,外觀與真鈔相同,非一般人肉眼觀之,即可輕易辨別真偽,自足以使人誤其為真鈔。又按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為刑法第195 條之罪之特別法規定,且保護法益相同,係一行為有兩種不同法律處罰之法條競合關係,應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適用法定刑度較重之特別法,即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罪論處。又行使偽造幣券之行為,本含有詐欺之性質,自不再論以詐欺取財罪。復按偽造幣券後,持之以行使,其低度之行使行為,當然吸收於高度之偽造行為,祇應論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貨幣之罪(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609 號判例參照)。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幣券罪,不再另論以刑法第196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通用紙幣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二)被告偽造幣券之犯行,均係在同一地點,密切接近之時間陸續完成,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各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是被告之犯行,應論以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幣券罪一罪。起訴意旨固認被告數次偽造幣券之行為應為集合犯,惟所謂集合犯,係指立法者所制定之犯罪構成要件中,本即預定有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將反覆實行之犯罪而言,將各自實現犯罪構成要件之反覆多數行為,解釋為集合犯,而論以一罪;是以對於集合犯,必須從嚴解釋,以符合立法本旨。觀諸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所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幣券罪之構成要件文義,實無從認定立法者本即預定該犯罪之本質,必有數個同種類行為而反覆實行之集合犯行,故該項偽造幣券罪,難認係集合犯(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0 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上開起訴意旨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三)被告所犯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偽造幣券罪,為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重罪,然衡諸被告係因經濟困難,一時失慮,始誤蹈刑章,且其犯行所獲之不法所得約為9,500 元(詳後述),非屬至鉅,復揆其偽造方法,係自行以彩色印表機列印再加以裁切、黏貼防偽線之方式加工偽造,情節與設有精密設備大量印製偽鈔之重大經濟犯顯有輕重之別,且被告前未曾因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故綜合考量被告犯罪情節、對社會造成之損害尚非過鉅,被告主觀之犯罪動機、惡性不大等情,若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之法定本刑科處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猶嫌過重,有情輕法重之虞,客觀上容有情堪憫恕之處,爰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僅因經濟困難,即偽造幣券及行使偽造之通用紙幣,藉以詐取被害人之金錢,並因此紊亂國家之金融秩序,所為自非可取;然被告犯後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已與被害人呂俞政、潘弘凱、林雨歆、李宥宏、林佳杏、林麗虹、賴慧貞達成和解,並賠償其等之損失;被害人胡新翎之部分,其遭被告詐得之雙人三件套床包1 組、現金310 元,已經警方發還,此有證物認領保管單一紙在卷可憑(偵卷第48頁),犯後態度尚佳,暨被告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本院卷第35頁)、於警詢時自述無業而家境勉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三、沒收 (一)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規定:「105 年7 月1 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而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犯本條例之罪者,其銀類、金類、新舊各種硬幣,偽造、變造或損毀之幣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沒收實體規定係自62年9 月4 日施行,揆諸上開刑法施行法規定,自105 年7 月1 日起,在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中有關偽造幣券之沒收與否,即不再適用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6 條規定,而應回歸刑法沒收實體之規定。本件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4 至7 、9 至11所示之偽造紙鈔,依刑法第200 條之規定,不問是否屬於被告,均應宣告沒收之。另被告分別於附表一編號3 、7 所示時、地,向林雨歆、賴慧貞購物所使用如附表二編號3 、8 之1,000 元偽造紙鈔,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200 條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雖供稱其偽造面額1,000 元、500 元之紙鈔共約30至40張,但除附表二所示之偽造紙鈔外,是否尚有其他偽造紙鈔存在,此部分並無證據得為證明,為避免將來執行之困難,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二)按刑法第200 條所定:「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減損分量之通用貨幣及前條之器械原料,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其中所稱器械原料,專指同法第199 條意圖供偽造、變造或減損上揭幣券或分量之用,而製造、交付或收受之各項器械原料,並不包括犯其他法條所用之器械原料,是若行為人非犯該第199 條之罪,而係犯本章其他之罪,則其所用器械原料或所得之半成品,應視各該性質,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或第3 款規定為沒收之宣告(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802號判決要旨要旨參照)。揆諸前開說明,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物,自非刑法第200 條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範圍,惟因屬被告所有,供犯本件偽造幣券罪所用之物;編號6 之發票,為被告所有,因本件行使偽造幣券罪所生之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編號7 、8 之衣服3 件、鞋子1 雙,僅係被告日常生活所穿著之衣物,尚難遽認係被告為掩飾身份、遮掩面目以防遭人指認所用或預備供本件各次犯罪所用之物,與被告本件各次犯罪並無直接之關係,爰不予宣告沒收。 (三)就犯罪所得部分,被告固於警詢及偵訊中自白使用約1 萬多元之偽造紙鈔(偵卷第7 、61頁反面),惟依附表一詐騙金額欄所示,其犯罪所得合計應為9,500 元,且因被告已於本院審理期間與被害人呂俞政等人達成和解(本院卷第97至109 頁),就被害人胡新翎部分之犯罪所得則已於警詢時賠償(偵卷第48頁),足認被告之犯罪所得均已實際發還各被害人,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第200 條、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耀賢提起公訴,檢察官高永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王一芳 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3 條第1 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幣券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 犯罪行為 │ 詐騙金額 │ 證據 │ │ │ │ │ │(新臺幣)│ │ ├──┼────┼────┼───────┼─────┼─────────────┤ │ 1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1,000 │ 1,0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6 日中│堵區明德│元紙鈔1 張,向│(偽鈔已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12時33│一路174 │統一超商門市店│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 │號「統一│員呂俞政購買紅│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超商門市│茶1 瓶、萬歲牌│ │ )。 │ │ │ │」 │腰果2 包、鮮乳│ │2.證人呂俞政於警詢之證述(│ │ │ │ │1 瓶,以詐取真│ │ 偵卷第23至24頁)。 │ │ │ │ │鈔零錢得逞。 │ │3.106 年10月6 日中午12時33│ │ │ │ │ │ │ 分許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 紙│ │ │ │ │ │ │ (偵卷第25頁)。 │ │ │ │ │ │ │4.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偵卷第102 頁)。 │ │ │ │ │ │ │5.發票影本1 紙(偵卷第56頁│ │ │ │ │ │ │ )。 │ │ │ │ │ │ │6.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7.106 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8.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9.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第10│ │ │ │ │ │ │ 1 頁)。 │ │ │ │ │ │ │10.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 │ │ │ │ │ │ │ 第93頁)。 │ │ │ │ │ │ │11.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2.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3.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4.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2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1,000 │ 1,0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9 日上│堵區明德│元紙鈔1 張,向│(偽鈔已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11時44│一路135 │超大杯飲料店店│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 │號「超大│長潘弘凱購買檸│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杯飲料店│檬綠飲料1 杯,│ │ )。 │ │ │ │」 │以詐取真鈔零錢│ │2.證人潘弘凱於警詢之證述(│ │ │ │ │得逞。 │ │ 偵卷第26至27頁)。 │ │ │ │ │ │ │3.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19日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卷第│ │ │ │ │ │ │ 28至30頁)。 │ │ │ │ │ │ │4.106 年10月9 日上午11時44│ │ │ │ │ │ │ 分許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紙│ │ │ │ │ │ │ (偵卷第53頁)。 │ │ │ │ │ │ │5.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偵卷第103 頁)。 │ │ │ │ │ │ │6.發票影本1 紙(偵卷第56頁│ │ │ │ │ │ │ )。 │ │ │ │ │ │ │7.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8.106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9.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10.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 │ │ │ │ │ │ │ 第101 頁)。 │ │ │ │ │ │ │11.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 │ │ │ │ │ │ │ 第93頁)。 │ │ │ │ │ │ │12.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3.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4.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5.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3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1,000 │ 1,0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9 日上│堵區明德│元紙鈔1 張,向│(偽鈔未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11時52│一路174 │統一超商門市店│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 │號「統一│員林雨歆購物,│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超商門市│以詐取真鈔零錢│ │ )。 │ │ │ │」 │得逞。 │ │2.證人呂俞政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偵卷第23至24頁)。 │ │ │ │ │ │ │3.106 年10月9 日上午11時52│ │ │ │ │ │ │ 分許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 紙│ │ │ │ │ │ │ (偵卷第54頁)。 │ │ │ │ │ │ │4.發票影本1 紙(偵卷第56頁│ │ │ │ │ │ │ )。 │ │ │ │ │ │ │5.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6.106 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7.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8.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第10│ │ │ │ │ │ │ 1 頁)。 │ │ │ │ │ │ │9.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第│ │ │ │ │ │ │ 93頁)。 │ │ │ │ │ │ │10.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1.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2.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3.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106 年10│基隆市七│106 年10月14日│ 4,0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4 │月14日上│堵區南興│上午9 時某分許│(偽鈔已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9 時某│路66號前│及持偽造之500 │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及 │甜甜圈攤│元紙鈔1 張,向│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106 年10│販 │攤販李宥宏購物│ │ )。 │ │ │月間不詳│ │,以詐取真鈔零│ │2.證人李宥宏於警詢之證述(│ │ │某時分許│ │錢得逞。另於 │ │ 偵卷第72頁正反面)。 │ │ │ │ │106 年10月間陸│ │3.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續持1,000 元紙│ │ 年10月24日扣押筆錄、扣押│ │ │ │ │鈔3 張、500 元│ │ 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卷第│ │ │ │ │紙鈔1 張向攤販│ │ 75至77頁)。 │ │ │ │ │李宥宏購物,以│ │4.偽造之500 元紙鈔2 張、1,│ │ │ │ │詐取真鈔零錢得│ │ 000 元紙鈔3 張(偵卷第10│ │ │ │ │逞。 │ │ 6 頁)。 │ │ │ │ │ │ │5.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6.106 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7.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8.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第10│ │ │ │ │ │ │ 1 頁)。 │ │ │ │ │ │ │9.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第│ │ │ │ │ │ │ 93頁)。 │ │ │ │ │ │ │10.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1.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2.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3.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500 元│ 5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5 │月14日上│堵區南興│紙鈔1 張,向業│(偽鈔已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10時許│路76號南│者林佳杏購物,│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 │北雜貨行│以詐取真鈔零錢│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 │得逞。 │ │ )。 │ │ │ │ │ │ │2.證人林佳杏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偵卷第79頁正反面)。 │ │ │ │ │ │ │3.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1月21日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卷第│ │ │ │ │ │ │ 81至83頁)。 │ │ │ │ │ │ │4.偽造之500 元紙鈔1 張(偵│ │ │ │ │ │ │ 卷第107 頁)。 │ │ │ │ │ │ │5.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6.106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 │ │ │ │ │ │ │ 卷第50至51頁)。 │ │ │ │ │ │ │7.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8.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第10│ │ │ │ │ │ │ 1 頁)。 │ │ │ │ │ │ │9.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第│ │ │ │ │ │ │ 93頁)。 │ │ │ │ │ │ │10.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1.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2.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3.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6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500 元│ 5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16日許│堵區自治│紙鈔1 張,向陳│(偽鈔已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 │街14號「│林麵線店店長林│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 │陳林麵線│麗虹購買麵線1 │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店」 │碗,以詐取真鈔│ │ )。 │ │ │ │ │零錢得逞。 │ │2.證人林麗虹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偵卷第32至33頁)。 │ │ │ │ │ │ │3.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扣押筆錄、扣押│ │ │ │ │ │ │ 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卷第│ │ │ │ │ │ │ 34至38頁)。 │ │ │ │ │ │ │4.偽造之500 元紙鈔1 張(偵│ │ │ │ │ │ │ 卷第104 頁)。 │ │ │ │ │ │ │5.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6.106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7.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8.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第10│ │ │ │ │ │ │ 1 頁)。 │ │ │ │ │ │ │9.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第│ │ │ │ │ │ │ 93頁)。 │ │ │ │ │ │ │10.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1.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2.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3.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7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1,000 │ 1,0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18日下│堵區明德│元紙鈔1 張,向│(偽鈔未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6 時3 │一路214 │85度C 咖啡店組│案,但已經│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 │號「85度│長賴慧貞購買果│基隆郵局七│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C 咖啡店│粒茶飲料1 杯,│堵支局截留│ )。 │ │ │ │」 │以詐取真鈔零錢│) │2.證人賴慧貞於警詢之證述(│ │ │ │ │得逞。 │ │ 偵卷第41至42頁)。 │ │ │ │ │ │ │3.基隆郵局七堵支局截留偽造│ │ │ │ │ │ │ 變造仿造新台幣券幣通報單│ │ │ │ │ │ │ 影本1 份(偵卷第43頁)。│ │ │ │ │ │ │4.106 年10月18日下午6 時3 │ │ │ │ │ │ │ 分許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 紙│ │ │ │ │ │ │ (偵卷第55頁)。 │ │ │ │ │ │ │5.85度C 電子發票證明聯影本│ │ │ │ │ │ │ 1 紙(偵卷第56頁)。 │ │ │ │ │ │ │6.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中│ │ │ │ │ │ │ 之自白(偵卷第5 頁至第7 │ │ │ │ │ │ │ 頁反面、第61頁正反面)。│ │ │ │ │ │ │7.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8.106 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9.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10.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 │ │ │ │ │ │ │ 第101 頁)。 │ │ │ │ │ │ │11.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 │ │ │ │ │ │ │ 第93頁)。 │ │ │ │ │ │ │12.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3.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4.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5.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8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500 元│無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20日上│堵區南興│紙鈔1 張,向攤│ │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9 時49│路46號前│販業者吳峰毅購│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 │攤販 │買拖鞋,嗣經吳│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 │峰毅發覺鈔票明│ │ )。 │ │ │ │ │顯有異,始未得│ │2.證人吳峰毅於警詢之證述(│ │ │ │ │逞。 │ │ 偵卷第46頁正反面)。 │ │ │ │ │ │ │3.106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49│ │ │ │ │ │ │ 分許現場蒐證照片1 張(偵│ │ │ │ │ │ │ 卷第49頁)。 │ │ │ │ │ │ │4.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5.106 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6.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7.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第10│ │ │ │ │ │ │ 1 頁)。 │ │ │ │ │ │ │8.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第│ │ │ │ │ │ │ 93頁)。 │ │ │ │ │ │ │9.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10.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1.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2.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 9 │106 年10│基隆市七│持偽造之500 元│ 500元 │1.被告吳淑惠於警詢、偵訊及│ │ │月20日上│堵區南興│紙鈔1 張,向攤│(偽鈔已扣│ 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偵卷第│ │ │午9 時58│路58號前│販業者胡新翎購│案) │ 5 頁至第7 頁反面、第61頁│ │ │分許 │攤販 │買床包1 組,以│ │ 正反面;本院卷第54、89頁│ │ │ │ │詐取真鈔零錢得│ │ )。 │ │ │ │ │逞。 │ │2.證人胡新翎於警詢之證述(│ │ │ │ │ │ │ 偵卷第47頁正反面)。 │ │ │ │ │ │ │3.106 年10月20日證物認領保│ │ │ │ │ │ │ 管單1 紙(偵卷第48頁)。│ │ │ │ │ │ │4.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偵│ │ │ │ │ │ │ 卷第8 至10頁)。 │ │ │ │ │ │ │5.106 年10月20日上午9 時58│ │ │ │ │ │ │ 分許現場蒐證照片1 張(偵│ │ │ │ │ │ │ 卷第49頁)。 │ │ │ │ │ │ │6.偽造之500 元紙鈔1 張(偵│ │ │ │ │ │ │ 卷第105 頁)。 │ │ │ │ │ │ │7.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106 │ │ │ │ │ │ │ 年10月20日搜索扣押筆錄、│ │ │ │ │ │ │ 扣押物品目錄表各2 份(偵│ │ │ │ │ │ │ 卷第12至14、16至18頁)。│ │ │ │ │ │ │8.106 年10月20日於被告住處│ │ │ │ │ │ │ 之現場蒐證照片4 張(偵卷│ │ │ │ │ │ │ 第50至51頁)。 │ │ │ │ │ │ │9.中央印製廠106 年12月5 日│ │ │ │ │ │ │ 中印發字第1060004470號函│ │ │ │ │ │ │ 暨鈔券鑑定報告1 份(偵卷│ │ │ │ │ │ │ 第91至92頁)。 │ │ │ │ │ │ │10.偽造之1,000 元紙鈔1 張 │ │ │ │ │ │ │ 、500 元紙鈔2 張(偵卷 │ │ │ │ │ │ │ 第101 頁)。 │ │ │ │ │ │ │11.多功能印表機1 臺(偵卷 │ │ │ │ │ │ │ 第93頁)。 │ │ │ │ │ │ │12.剪刀1 把(偵卷第94頁) │ │ │ │ │ │ │ 。 │ │ │ │ │ │ │13.膠水1 瓶(偵卷第95頁) │ │ │ │ │ │ │ 。 │ │ │ │ │ │ │14.模造紙(8 開)23張(偵 │ │ │ │ │ │ │ 卷第96頁)。 │ │ │ │ │ │ │15.模造紙(16開)12張(偵 │ │ │ │ │ │ │ 卷第97頁)。 │ └──┴────┴────┴───────┴─────┴─────────────┘ 附表二: ┌──┬────────┬───┬────────────┬───────────┐ │編號│ 品名 │ 數量 │ 號碼 │ 備註 │ ├──┼────────┼───┼────────────┼───────────┤ │1 │偽造之1,000 元紙│1 張 │KU110195AR號 │呂俞政提出,已扣案 │ │ │鈔 │ │ │ │ ├──┼────────┼───┼────────────┼───────────┤ │2 │偽造之1,000 元紙│1 張 │RU992080AL號 │潘弘凱提出,已扣案 │ │ │鈔 │ │ │ │ ├──┼────────┼───┼────────────┼───────────┤ │3 │偽造之1,000 元紙│1 張 │不明 │未扣案 │ │ │鈔 │ │ │ │ ├──┼────────┼───┼────────────┼───────────┤ │4 │偽造之500 元紙鈔│2 張 │ET283792WB、FL002977VB號│李宥宏提出,已扣案 │ │ │ │ │ │ │ ├──┼────────┼───┼────────────┼───────────┤ │5 │偽造之1,000 元紙│3 張 │RU992080AL(2 張)、KU11│李宥宏提出,已扣案 │ │ │鈔 │ │0195AR(1 張)號 │ │ ├──┼────────┼───┼────────────┼───────────┤ │6 │偽造之500 元紙鈔│1 張 │ET283792WB號 │林佳杏提出,已扣案 │ ├──┼────────┼───┼────────────┼───────────┤ │7 │偽造之500 元紙鈔│1 張 │ET283792WB號 │林麗虹提出,已扣案 │ ├──┼────────┼───┼────────────┼───────────┤ │8 │偽造之1,000 元紙│1 張 │KU110195AR號 │未扣案,但已經基隆郵局│ │ │鈔 │ │ │七堵郵局截留 │ ├──┼────────┼───┼────────────┼───────────┤ │9 │偽造之500 元紙鈔│1 張 │FL002977VB號 │胡新翎提出,已扣案 │ ├──┼────────┼───┼────────────┼───────────┤ │10 │偽造之1,000 元紙│1 張 │KU110195AR號 │吳淑惠提出,已扣案 │ │ │鈔 │ │ │ │ ├──┼────────┼───┼────────────┼───────────┤ │11 │偽造之500 元紙鈔│2 張 │DM542282ZA、FL002977VB號│吳淑惠提出,已扣案 │ │ │ │ │ │ │ └──┴────────┴───┴────────────┴───────────┘ 附表三: ┌──┬──────────────┬───┐ │編號│品名 │數量 │ ├──┼──────────────┼───┤ │1 │多功能印表機(EPSON XP-245)│1 臺 │ ├──┼──────────────┼───┤ │2 │剪刀 │1 把 │ ├──┼──────────────┼───┤ │3 │膠水 │1 瓶 │ ├──┼──────────────┼───┤ │4 │模造紙(8 開) │23張 │ ├──┼──────────────┼───┤ │5 │模造紙(16開) │12張 │ ├──┼──────────────┼───┤ │6 │發票 │4 張 │ ├──┼──────────────┼───┤ │7 │衣服 │3 件 │ ├──┼──────────────┼───┤ │8 │鞋子 │1 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