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79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79號
- 公訴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建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 年度執聲付字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建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1 年、1 年2 月,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接續執行,於民國108 年4 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林建成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106 年6 月13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8 年4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801620960 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二、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基簡字第194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1941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四、因施用、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7
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施用)、7 月(持有),其就
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
上訴字第2918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五、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
六、其因上開編號一、二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6 年
度聲字第390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上開
編號三、四所示案件所處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
聲字第565 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因上開編
號五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559 號
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並於106 年6 月13
日入監接續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