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8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8號
- 聲請人
-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詹佳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詹佳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三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編號九至十三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佳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 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編號1至8號之罪」、「編號9 至13號之罪」,應分別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地方檢察署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如所犯之數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經受刑人請求後,檢察官始得據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法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復有同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可參。又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但於被告一再犯罪,經受諸多科刑判決確定之情形,上揭所謂裁判確定,乃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而言,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作為基準,凡在該日期之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1條各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97年度台非字第511 號判決參照)。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為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此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四、經查: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最後事實審法院係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903號審理,並於民國108 年1月2日判決,於108年1月21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又聲請人所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8部分,有部分得易科罰金,有部分不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係經受刑人之請求,聲請本院裁定就此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業據檢察官提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1 紙附卷可佐。是以,本件檢察官所為聲請之程序係為合法,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5 至6、編號9至10、編號11至12部分,曾經本院以107 年度基簡字第1903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860號、107年度基簡字第1691號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月、4月、3月確定,有臺灣高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並經本院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卷宗屬實,則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8部分之各罪,除附表編號1至6及編號8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外,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依刑法第41條第8項反面解釋,本件編號1至8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即不得易科罰金,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9至13部分之各罪,所宣告之刑,均得為易科罰金,此5罪經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雖已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仍非不得易科罰金。
㈢綜上,本件應依刑法第53條規定及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本件之聲請為正當,爰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併就編號9 至13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詹佳龍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3月13日 │ 107年5月2日 │ 107年6月11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939、2004號 │偵字第1411號 │偵字第1323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 │107 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069號 │1165號 │1270 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7月20日 │ 107年8月13日 │ 107年8月28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 │107 年度基簡字第 │107 年度基簡字第 ││ │ │1069號 │1165號 │1270號 ││判 決├────┼─────────┼─────────┼─────────┤│ │判 決│ 107年8月20日 │ 107年9月10日 │ 107年9月25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基隆地檢107 年度執│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 │字第2992號 │字第3089號 │字第3394號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7月11日 │ 107年7月23日 │ 107年8月8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558號 │偵字第1686、1797號│偵字第1686、1797號│├───┬────┼─────────┼─────────┼─────────┤│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604號 │1903號 │1903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14日 │ 108年1月2日 │ 108年1月2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604號 │1903號 │1903 號 ││判 決├────┼─────────┼─────────┼─────────┤│ │判 決│ 107年12月6日 │ 108年1月21日 │ 108年1月21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7年度執 │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5號(編號5至6部││ │字第270號 │分,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903號判 ││ │ │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 │ │。 │└────────┴─────────┴───────────────────┘┌────────┬─────────┬─────────┬─────────┐│ 編 號 │ 7 │ 8 │ 9 │├────────┼─────────┼─────────┼─────────┤│ 罪 名 │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7月23日 │ 107年5月25日 │ 107年10月2日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偵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285號 │偵字第1197號 │偵字第2497、2498號│├───┬────┼─────────┼─────────┼─────────┤│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403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 │107 年度基簡字第 ││ │ │ │1318號 │1860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9日 │ 107年9月25日 │ 107年12月12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易字第403號│107 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 │1318號 │1860號 ││判 決├────┼─────────┼─────────┼─────────┤│ │判 決│ 108年2月21日 │ 108年2月20日 │ 108年1月2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 │字第989號 │字第1141號 │字第544號(編號9至││ │ │ │10部分,曾經本院以││ │ │ │107年度基簡字第186││ │ │ │0 號判決合併定其應││ │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 │ │ │月確定)。 │└────────┴─────────┴─────────┴─────────┘┌────────┬─────────┬─────────┬─────────┐│ 編 號 │ 1O │ 11 │ 12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2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10月5日 │ 107年8月24日 │ 107年8月26日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2497、2498號│偵字第1977、2193號│偵字第1977、2193號│├───┬────┼─────────┼─────────┼─────────┤│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860號 │1691號 │1691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2日 │ 107年12月13日 │ 107年12月13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860號 │1691號 │1691號 ││判 決├────┼─────────┼─────────┼─────────┤│ │判 決│ 108年1月2日 │ 108年1月3日 │ 108年1月3日 ││ │確定日期│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之案件 │ │ │ │├────────┼─────────┼─────────┴─────────┤│備 註│基隆地檢108 年度執│基隆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17號(編號11至12││ │字第544號(編號9至│部分,曾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1691號 ││ │10部分,曾經本院以│判決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月確定 ││ │107年度基簡字第186│)。 ││ │0 號判決合併定其應│ ││ │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 ││ │月確定)。 │ │└────────┴─────────┴───────────────────┘┌────────┬─────────┐│ 編 號 │ 13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4月 │├────────┼─────────┤│ 犯 罪 日 期 │ 107年9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107年度毒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47號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最 後├────┼─────────┤│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906號 ││事實審├────┼─────────┤│ │判決日期│ 107年12月19日 │├───┼────┼─────────┤│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確 定├────┼─────────┤│ │案 號│107年度基簡字第 ││ │ │1906號 ││判 決├────┼─────────┤│ │判 決│ 108年1月3日 ││ │確定日期│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之 案 件│ │├────────┼─────────┤│備 註│基隆地檢108年度執 ││ │字第787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