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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李辛茹李建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5號

聲請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裕民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裕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裕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4月及6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及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 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裕民前因:(1)、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6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2)、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3)、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基簡字第1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4)、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基簡字第20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5)、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易字9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6)、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7)、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8)、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基簡字第47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前開(1)至(5)等5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7)、(8)2案,則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907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2執行刑與(6) 案之刑接續執行;而上開(8)案之判決,係由本院於107年5月9日判決,是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6 年11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4 月2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4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08年4月1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公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執行案件資料表在卷可參,是核本件聲請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法 官 李建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5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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